内蒙物换物交易平台

大家好,关于内蒙物换物交易平台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内蒙古的经济现在处于什么现状将如何发展
  2. 淘宝收到货后怎么换货
  3.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一、内蒙古的经济现在处于什么现状将如何发展

一)农牧民收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第一产业收入仍占绝对比重。2005年呼、包、鄂、巴四市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4631元、4667元、4601元、4265元,均超过当年全区农牧民纯收入水平(2989元),也超过当年全国农民纯收入水平(3225元),比2001年分别增加2070元、2109元、2343元、1686元,年均增长15.9%、16.2%、19.5%、13.4%,比全国平均增速8.3%高出7.6个百分点、7.9个百分点、11.2个百分点和5.1个百分点。从收入来源情况看,收入结构比较单一,一产业收入占纯收入比重分别达到62%、56%、57%和81%。

(二)非农收入贡献加大,但地区间差异明显。2005年呼、包、鄂、巴四市农牧民非农收入(包括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分别达到1750元、2042元、1981元、829元,比2001年增加了580元、1125元、1268元、565元,对五年农牧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28%、43.5%、54%、33%,比“九五”时期都有较大增长,但和全国平均水平(65%以上)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另外,从四市非农经济发展来看,呈现不平衡状态。2005年呼、包、鄂、巴四市非农收入占纯收入比重分别为37.8%、43%、43.7%、19.4%,与2001年相比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包头市增加了11个百分点、10个百分点和7.9个百分点,呼和浩特市下降7.9个百分点。

(三)工资性收入是非农收入增加的主要来源,农村牧区二三产业发展十分薄弱。2005年呼、包、鄂、巴四市农牧民工资性收入为1047元、1018元、1365元、463元,比2001年增加378元、590元、883元、243元,除巴盟外其他三市农牧民得到的工资性收入均超过全区平均水平,鄂尔多斯市农牧民工资性收入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工资性收入占非农收入比例都达到了50%以上,鄂尔多斯市达到60%以上,工资性收入是非农收入增加的主要来源。与此同时,二三产业收入占非农收入比例均在15%以下,对农牧民收入增长的贡献微弱。

可以看出,目前内蒙古西部非农经济发展,主要是以输出人力资源获取劳务收入为主,真正经营性非农收入很少,非农经济发展仍处于较低水平状态。

二、影响内蒙古非农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

(一)产业结构严重农牧化。内蒙古人均耕地8.3亩,是全国的人均耕地的3倍;人均草牧场122亩,位居全国首位。农牧业资源具有比较优势,一产业具有较高的比较效益。调研所及的四个市第一产业收入都占绝对优势,非农牧收入只占19%到43%。巴彦淖尔市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虽然逐年下降,但2005年仍高达81%,收入的主要来源仍然是第一产业尤其是种植业。即使工业化较快的鄂尔多斯市目前农牧民仍有近六成收入来自第一产业,非农收入比重较全国平均水平还低16个百分点。呼市近年由于奶牛养殖业的迅猛发展,一产业占农牧民收入的比重还有较大幅度上升。严重农化的产业结构,说明了内蒙古农村非农行业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思想观念相对滞后。农牧业资源丰富带来另一个问题是农牧民小富即安的思想根深蒂固。在推进非农业产业经营过程中,部分基层领导就农业抓农业,对于二、三产业的发展在思想上认识不够,一些地区农牧民外出打工的积极性不高。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银脑包镇新兴村农民刘金牛认为现在生活“猪肉不误吃,烧酒不误喝,日子过得顺溜”,“儿子出去不省心、女儿出去不放心”,不如留在身边。

(三)农村二三产业发展融资困难。内蒙古县域经济发展较慢,对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十分有限。包头固阳县域内缺乏马铃薯加工企业,商品薯全部以鲜薯外运,该县金山镇红崖湾村农民仅鲜薯运费一项就比在当地销售多支出90多万元。同时,农村牧区二三产业发展受融资难等问题的困扰,不仅发展壮大困难,有的生存也成了问题。鄂尔多斯东胜区的移民村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银脑包镇有创业计划的农牧民都反映贷不到款,贷款没有渠道;国家设立的创业贷款只给城市下岗职工,而农牧民就地兴办二三产业或进城创业都不能享受该项贷款。此外,对合法经营的农村牧区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等优惠政策没有完全落实,有的地方仍在收取管理费。

(四)农村劳动力转移基础工作落后,外出打工组织化程度低,进城务工环境仍有待改善。农牧民务工的组织领导系统、信息系统、维权系统未完全建立,农牧民打工70%靠自发,政府组织职能不到位。农牧民工子女上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仍未纳入打工城市统筹范围。呼市赛罕区的双树村村民说,划归市区后,所交养老保险费与原城市居民一样多,但领取养老保险金少200多元,原城市居民是每月650元,他们只能领到418元。赛罕区大台什乌盟籍打工村民子女上学不能享受到教育“两免一补”。为城市盖楼房的乌盟人,打工十几年也买不到当地一套住房,只能租南房居住。在北京等外地城市打工的农牧民再到其他城市或返乡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帐户不能跟着转移,社保基金管理有待进一步改善。

(五)农村牧区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滞后。全区职业技术学校很多已并入普通学校,现有的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差,缺乏与专业相适应的教师、实验室、实训场地、教学仪器设备,办学成本较高,难以满足教学要求。鄂尔多斯市旗县区前些年教育改革把职业技校都并入普通高中,致使各旗县区没有一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而工业化步伐的加快使鄂尔多斯技工用工缺口大大增加,其他三市也不同程度存在类似情况。四市农村牧区相当一部分中、高考落榜生重新回到农村牧区务农,增加了农牧民的数量,需要社会高度关注,加强就业培训,但目前除鄂尔多斯市外,对这部分新增农牧民的职业技术教育培训还没有做出有效安排。

目前国家对农牧民转移培训的补贴量小、标准低,难以满足对农牧民进行有效培训的需要。由于农牧民自筹能力弱,而大多数旗县区又没有安排转移培训的配套资金,每人300元的补助资金只是杯水车薪,只能开展一些引导性和简单工种培训,难以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开展订单、技能性要求高的培训,导致培训质量不高,效益不明显。据呼市教育局测算,2006年市教育局直属的6所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住校的农村学生每年每人支付的学费、生活费约3900元,而2006年国家和自治区资助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金最高每生1000元。“阳光工程”只有国家补贴300元,时间是15天到3个月,根本满足不了掌握就业本领的需要。四市都有召不到生源的现象,有的十五天的培训,时间过半、人走一半,培训质量大打折扣。

另外培训资源分散,有关农牧民的培训工程分散在科技、教育、劳动就业、扶贫、农牧业等多个部门,四市呼吁整合农牧民培训资源。

三、有效增加非农收入的对策建议

继续坚持自治区七届、八届党代会以来形成的战略思路,解决农牧业问题在非农牧产业上下功夫、解决农村牧区问题在加快推进城镇化上下功夫、解决农牧民问题在减少农牧业人口和转移农牧民上下功夫。充分运用第二次农业普查的成果,在此基础上制定发展规划,做出科学决策。彻底摸清内蒙古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结构、产业结构和农牧民收入结构、投资意向等家底。从调查情况看,有效增加内蒙古农牧民非农牧收入。

(一)继续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三化”互动战略,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

一是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工业化进程。把推进农村牧区工业化作为今后五年的重点工作,努力提高二三产业中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的比重、提高二三产业在农村牧区经济中的比重、提高二三产业收入在农牧民收入中的比重,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工业化进程。重点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制定综合配套政策措施,使农村牧区二三产业发展有规划、有目标、有重点、有措施、有检查、有考核,并列入各级政府农村牧区工作的考核指标。

二是以发展县域经济为重点,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把带动农牧民收入增长最直接最就近的县域经济作为最重要的载体和平台布局谋划农村牧区经济。将非农牧产业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一个重点。着眼于农村牧区劳动力的转移和增收,围绕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强农牧民转移培训,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为农村牧区人口的转移创造条件。合理区划农牧业资源,实施禁止开发区内的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作。

三是大力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巴彦淖尔市和呼和浩特市的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实践证明,龙头企业带动下的一产业有旺盛的生命力。巴彦淖尔市2005年一产业给农牧民带来的收入就超过了全国农民平均收入的水平,达到3400元左右;呼和浩特市一产业给农牧民带来的收入也达到近3000元,功在产业化。要通过发展农村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带动关联产业群的发展,将产业优势和产品优势化为农民的就业机会和增收渠道。

(二)大力改善进城务工农牧民就业环境,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拓宽劳动就业渠道,发展劳务经济,有效增加农牧民务工收入。要制定农村牧区人口转移的具体优惠政策,使转移后的农村牧区人口降低进城后的生存成本,在生活、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子女入学入托等所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综合出台加强部门协调的意见,责成农牧民工办出台政策,并牵头监督现行农牧民工工作政策执行情况: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执行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18个政策文件及配套措施、由自治区发改委执行的《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405号)等2个政策文件及配套措施、自治区教育厅执行的《关于教育系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06]6号)等2个政策文件及配套措施、自治区科技厅执行的《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有关科技培训和产业发展工作要求的通知》(国科办农社字[2006]26号)等3个政策文件及配套措施、自治区司法厅执行的《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发通[2004]159号)等2个政策文件及配套措施、由财政厅执行的《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等5个政策文件及配套措施、自治区农牧业厅执行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农科教[2004]4号)等3个政策文件及配套措施、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执行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6]28号)等2个政策文件及配套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执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对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 [2006]287号)等2个政策文件及配套措施、自治区工商局执行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75号)等政策文件及配套措施、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局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三号)等4个政策文件及配套措施、自治区团委执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等等政策文件及配套措施。对实施状况进行评估、完善配套衔接、营造农牧民工务工的整体良好氛围。

教育厅和财政厅要研究解决教育“两免一补”覆盖到进城农牧民与在村农牧民同享的政策办法及加大教育资源投资力度,让农牧民工子女能上得起学的问题。社保局和财政厅要研究解决稳定就业的农牧民工纳入所在城镇的社保范围,同时允许保留和参加户籍所在地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建设厅和发改委、财政厅要研究解决为农牧民建设适用住房问题。农牧民工办和农牧业厅要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农牧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发展劳务经济,有效增加农牧民务工收入。

(三)加强农牧民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培养新型农牧民。

要抓好农村牧区职业教育,变以追求升学为主要目标为追求就业为主要目标。扩大职业教育规模,设置实用的专业课程,使学生能系统地掌握实用技术,毕业后能尽快就业。

增加农牧民职业技术教育投入,提高职业教育补助标准。建议将户籍在农村牧区、参加中高考的初高中落榜生全部送到职业技术学校上学,使其将来具备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技能,其学费由政府买单。据自治区扶贫办多次调研结果,培训一名市场认可、能够就业的技术工人,最起码需要1000―1500元的投入。鄂尔多斯在国家补贴300元的基础上,将阳光工程的补贴由市、旗县两级扩大补贴600元,达到每人900元。建议自治区再增加补贴300元,使有条件的地方,转移培训的补贴达到每人1200元。

整合教育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将民营学校纳入国民教育;将现有分散在各部门的针对农牧民培训的资源整合使用,产生合力,要建立农牧民工培训的联席会议制度,使农牧民工培训有组织、有机构、有经费、有场所、有保障。

(四)深化农村牧区经营体制改革,发展现代农牧业,充分挖掘农牧产业内部增收潜力。内蒙古农牧民人均占有耕地草牧场等农牧业资源有较大的相对优势,即使实现超过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水平,在国家惠农政策的支持下,第一产业仍然是今后相当长时间内蒙古农牧民增收的主渠道和最现实的选择。要在稳定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依法推进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牧业规模经营;大力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积极推进农牧业科技进步,提高科技贡献率,努力提高农牧业机械化水平,提高农牧业生产效率。充分挖掘内蒙古农牧业资源优势和农牧产业内部增收潜力,发展现代农牧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

(五)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和财政支农支牧力度;切实解决农牧民兴办二三产业融资难的问题;加快转变县乡政府职能改革,为提高农牧民非农牧收入创造良好环境。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征用土地对农牧民的补偿政策,加大退耕还林补贴、粮食补贴、购买农机具补贴和良种补贴,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幅度,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严防农牧民的负担反弹,使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不留死角,增加农牧民政策性和财产性收入。

自治区财政要拿出一定数量资金对农牧民兴办二三产业,农村牧区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中小企业进行贴息贷款,促其发展壮大,为农牧民增加非农收入拓展渠道。

县乡财政改革后,核心任务就是转变政府职能,乡政府不再承担税收任务,而要把主要精力放在为农牧民增收致富提供服务上,为提高农牧民非农牧收入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淘宝收到货后怎么换货

问题一:淘宝收到货后要换货如何安全操作首先拍照收到的物品以保留证据。

旺旺页面沟通换货原因,卖家同意后寄回收畅物品,切记不要电话沟通,以免出问题后申诉取证困难。

物品寄出前拍照留证,寄出后及时给卖家快递单号,自己也要多注意物流信息。

签收后及时催促卖家补寄换货物品。

问题二:淘宝买东西收到的货怎么退货收到后不要点确认收货,要是是质量问题你就找老板协商看退回的运费得他出,如果是自己不喜欢的话那就得退回去的邮费要你出了,如果你在那店买时在付款的时侯有买运费的话,你退回去的邮费就由保险公司来退你运费,和店家协商好了,就直接点那个申请退款就好了,申请好了,店家会给你个邮到他们那的地址,你下午有时间了再出去找快递公司给他寄回去就好了,寄过后了晚上回来了再把那个单号发给店家就行了!等店家收到衣服后他们就自动会给你退钱的!

问题三:淘宝确认收货后怎么换货在你的淘宝--已购买宝贝里面--有售后***可以申请

但是这个***期必须是在收货后15天内申请,超出就不再受理

所以你现在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申请售后***,然后让卖家给你退货地址

你将手机寄出,保留快递单号作为凭证。质量问题的邮资将由卖家承担,如果卖家拒绝你的相关合理要求

你可以在***界面申请淘宝小二介入,由小二来判断纠纷的责任勒令卖家来承担相关费用

淘宝多年买家兼卖家,如不明白请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

手机提问者如果满意,请在客户端右上角评价点“满意”即可

如果有其他问题请采纳本题后另发点击向我求助,答题不易,请谅解,谢谢。

问题四:淘宝收到货后,想退货怎么弄呢 1、产品质量问题

先与卖家旺旺沟通,提***品质量问题的图片,然后进入“已买到的宝贝”里,点击“退款/退货”,输入原因,退款金额(一般如果是商品质量问题,运费由卖家承担),等卖家收到货后,再确认你的退货退款请求,钱就会回到你账户上了

操作步骤是一样的,不过,一般因自己的原因,例如:码不合适,颜色不喜欢,穿上不好看,有线头等,这类问题需要退货的,则需要买家自行承担来回运费的,所以在输入退款金额这栏的时候,钱就会减去来回快递的费用了

问题五:在淘宝买了东西已经确认收货了还能再换货吗能啊,先要联系卖家说明换货,他会告诉你什么情况包换,货物没破损问题你就拍照发过去,最好相关事宜双方最好谈妥,免得不必要麻烦。之后你出钱自己发货,再在你确认收货的那件商品下选择那个“申请售后”,选择你们商量好的原因及你发货的单号,并且重新拍一件你要的新货,等卖家收货后没什么问题就退回原货的钱发新货。我自己和帮人换过,是因为颜色或尺码不合适。不管什么样最好先联系卖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问题六:淘宝收到货怎样办理换货?在哪里点击换货?如果不需要退款的话,那只要让卖家延长收货时间就可以了,以免在收货换货之前默认打款了。

问题七:淘宝换货怎么能拿到运费险?您要换货请走退货流程,然后再新拍一个,这样就可以有运费险理赔了。

为解决退货过程中买卖双方就运费支出方面的纠纷,买家在拍下商品时提供退货运费险让用户进行选择购买(或卖家赠送)。当发生退货时,卖家同意退货申请,达成退货协议,等待买家退货,买家先垫付运费退货并正确如实填写退货时物流信息,等交易结束(收到退款)后72小时内,保险公司将按约定赔付退货运费到买家的支付宝或余额宝。

1、买家需要填写正确的物流单号,否则无法得到理赔;

2、交易未完结时发生的退货退款,在运费险的理赔范围内;售后***发起的退货退款暂时不在运费险的理赔范围内。

运费险退货运费赔付额度是规定额度的,最高25元(请注意是最~~高!)系统会根据买家的收货地与卖家退货地间的距离来判断赔付额度。保险公司将以淘宝网/天猫交易平台所提供的物流公司中,相同路线最低首重价格为每份保单实际保险金额及赔付基准,具体赔付标准根据整个物流体系的调整而变化。您可以点击订单运费险详情查看预计理赔金额。例如,同城一般赔付5元,北京-上海9元,上海-内蒙15元,上海-新疆18元,内蒙-*** 20元。

投保理赔原则:以实际退货运单为依据。每个订单只能投保一份运费险,同时每份运费险只能得到一份理赔,同时每个退货运单只能得到一份理赔。

投保之前请认真阅读运费险合同条款,运费险生效后请点击详情查看预计理赔金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自卖家发货时起,至买家点击“确认收货”或交易平台自动“确认收货”时止,以时间发生较早者为准。

1.在保障期限内,当交易发生退货,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的理赔金额进行赔偿。[?]

2.确认收货后(包括系统自动确认收货)交易一方发起***造成的退货运费损失不在运费险赔付范围内。

3.换货所产生的运费不在运费险赔付范围内。

问题八:淘宝确认收货后但物品有问题要换货怎么办?这个比较不好办,你怎么能确认收货呢,你和卖家联系好了,他愿意退的话,邮递也得你负责吧?

问题九:在淘宝上已经收到货怎么退?你要和店主说,他同意了才可以。然后点订单详情。里面有退货。然后店主,你在发回去。如果衣服质量有问题卖家付邮费。如果是你不想要了你要出邮费。

问题十:淘宝换货流程是怎样的?收到货直接退回去,然后卖家收到货给换吗?还是要通过电脑申请换货之类的?不要点确定收货

联系客服,报物品有问题,发图片或者测试截图给他同意换货,客服给你地址、电话

东西包装好,写个单子在包裹里面,填写

你的淘宝ID\地址、电话、商品购买的淘宝单号

寄回后,商品处理办法是退货还是换货

东西发出后,收好快递单号,扯皮会用单号做证据申请淘宝保护

查看快递对付签收了,联系客服,报单号和你的问题及换货情况

三、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自治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以下简称执行机构)参加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信用评价与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以及评标评审专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是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公管中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当事人场内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执行机构以分值量化的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进入执行机构参加交易活动的行为规范程度进行记录,由自治区公管中心汇总并向社会公开,执行机构依此对各方当事人参与交易的行为进行规范。该指标体系主要评价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不规范行为。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评价基础分值为100分。信用评价分值的计算方法为:信用评价基础分值减去所减分值。

被评价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所扣分值按照其参加自治区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所扣分值累计计算。

第五条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分值量化评价综合指标体系。

1.项目发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0分:

1.进场交易项目,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的;

2.项目的交易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应履行批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3.未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交易的;

4.在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库提供虚假信息的;

5.未按规定要求在指定媒介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结果公示等交易信息或在不同的指定媒介上发布的信息内容不一致,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6.未在规定时限内发布结果公示(公告)等交易信息的;

7.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结果公示(公告)等未满足法定时限的;

8.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结果公示(公告)等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10.违规要求提供竞标资料及各类证书原件的;

11.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接收交易响应文件的;

12.在开标过程中出现错误,导致开标混乱或者不能正常开标的;

13.未按照操作规程抽取或者更换评标评审专家的;

14.不遵守评标区管理制度,存在干扰、妨碍专家评标评审行为的;

15.未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导致评标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16.不遵守开标区、评标区和监督区管理制度,造成设备损坏或无法正常开、评标的;

17.不如实记录、妥善保存交易过程原始资料的;

18.对交易过程的质疑、异议不积极处理,影响正常交易进行的;

19.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违反程序干扰交易正常进行的;

20.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2.项目发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10分:

1.预约交易时间及场地不能按时进行交易未及时通知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的;

2.无正当理由提前或推迟投标截止时间,不按时开标的;

3.因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开标混乱或者不能按时正常开标的;

4.不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推送交易信息的;

5.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分值量化评价综合指标体系。

1.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0分:

1.超越委托协议(合同)范围从事代理服务事项,影响交易项目正常进行的;

2.明知委托事项违法却故意进场交易的;

3.从事同一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的;

4.擅自修改经项目发起方确认的交易文件的;

5.利用工作之便,授意评标评审专家,影响公正评标的;

6.擅自改变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的;

7.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制定排斥限制性条款的;

8.因自身工作不规范,造成质疑投诉的;

9.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由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承担相关工作,且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10分:

1.工作人员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影响进场交易项目进行的;

2.工作人员不熟悉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流程和交易平台运行规则,影响进场交易项目进行的;

3.未认真履行对项目发起方应尽到的提醒义务,影响交易工作正常进行的;

4.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由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承担相关工作,且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

1.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分值量化评价综合指标体系。

1.项目响应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0分:

1.在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库提供虚假信息的;

2.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违反开标会场纪律,扰乱或破坏开标会场秩序,阻止开标或导致开标不能顺利进行的;

3.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或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通知项目发起方和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

5.无确凿理由,对项目进行质疑的;

6.无确凿证据,对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7.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成交结果的;

8.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项目响应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10分: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境内项目响应方,其投标保证金未从基本账户转出的;

2.干扰开标、评标工作,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3.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评标评审专家行为规范分值量化评价综合指标体系。

1.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0分:

1.在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库提供虚假信息的;

2.确认参加评标但未到场且未请假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

3.请他人代为评标或者代替他人评标的;

4.在评标区内擅自使用通讯工具的;

5.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评标评审结束前擅自离开评标评审区域的;

7.向项目发起方征询中标人意向或者授意其他评标评审专家为特定投标人倾向性打分的;

8.未按照交易文件要求独立评标的;

10.在空白评标结论上签字的或者未进行独立评标在其他评标评审专家结果上直接签字的;

11.评标评审不认真或者严重失误,引发有效投诉的;

12.不遵守评标区域隔夜评标管理制度的;

13.索要超标准的劳务报酬或提出其他消费要求的;

14.无正当理由拒不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的;

15.违反保密纪律、泄露评标相关信息,引发质疑、异议或者投诉的;

16.在评标现场对监督人员、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的;

18.拒不协助、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质疑、投诉、问询、监督、检查的;

19.评标中出现重大差错或严重违规评标行为的;

20.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10分:

1.确认参加评标却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的;

2.未办理评标所需数字证书或者数字证书超出有效期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

3.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核验或电子核验的;

4.进入评标区不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含电子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

5.评标过程中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7.违反评标纪律,擅自将评标评审过程涉及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的;

8.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如涉及违法违规的,由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将有关证据提交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执行机构记录的不规范行为,在各自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为交易当事人名称、所在项目名称、所减分值类型、减分拟生效期限。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不规范行为记录生效,同时推送至自治区公管中心网站。

3.自治区公管中心建立统一交易服务信用评价信息档案和信息共享机制。

4.自治区公管中心对信用评价分值进行汇总,并将低于100分的各方当事人的信用评价分值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

信用评价分值与公告期限对应关系为:扣10分公告期限为一个月,减20分公告期限为3个月。

公告期限届满所减信用分值自动恢复。

5.交易发起方、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交易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认为信用公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在公示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做出记录的执行机构提出异议,执行机构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异议人。经核实,信息公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更正。

6.鼓励交易发起方、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在编制交易文件时,将信用评价分值纳入评标分值,在评标分值中占比3%-5%的比重。

7.鼓励将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发起方选择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和项目响应方的重要依据,作为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

8.信用评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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