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内蒙种子交易平台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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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豫单919玉米种子在内蒙可以吗
豫单919玉米种子不适宜在内蒙种植。
该品种目前只适合在河南省夏播种植。
1、选地:种植玉米要选择排灌方便、便于管理、PH6.5至7、土壤肥沃的壤土或沙壤土地块,过酸、过粘和瘠薄的土壤都会使玉米生长不良。肥沃的土壤可以为玉米生长提供充足的养料,为玉米生长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
2、整地:选地后进行深耕耙平,耕翻深度一般要达到25cm以上,以达到“地平、土细、墒足、肥高”的整地质量要求。秸秆还田和绿肥地要切茬,翻埋良好。结合整地,按每亩腐熟农家肥1000kg、豆饼50kg和过磷酸钙50kg做基肥条施于沟内。为了排灌方便,结合整地还应开沟作畦,修好四面排水沟。要求做到畦平沟直,沟沟相通,排灌畅通。
1、选种:选择品质优良、抗病能力强、丰产、适合本地种植的种子是高产稳产的基础。
2、催芽:种子在播前要先晒种,放在太阳光下晒3至4个小时就行。然后放在温水中浸泡催芽,水温控制在50至55℃,浸泡大约15分钟。泡好后冷却6至8小时,用清水冲洗1至2次即可播种。
1、播种时期:玉米的播期需要根据玉米的用途和土地使用情况来确定,一般气温稳定在12℃以上时即可播种。平坝、浅丘地区一般3月中上旬播种;深丘、中低山区一般以3月下旬、4月上旬播种育苗为宜,以利于缩短麦玉共生期,培育壮苗。
2、育苗:采用肥球育苗或玉米专用育苗盘育苗。保持营养土结构疏松,且配合一定比例经过充分腐熟的有机肥和少量过磷酸钙,切忌添加尿素或碳酸氢铵,以防烂种。每个肥球或方格放1粒种子,育苗数量应按照需要再增加20%,以备查漏补缺。播后盖上肥细土1至2厘米,用清水喷湿盖膜保温。
3、移栽:移栽前应选在晴好天气,将地膜亮脚通气炼苗1至2天后,逐步揭膜炼苗1至2天。待幼苗2叶1心时开始移栽,严禁栽老苗、大苗。栽后用清便水一瓢两窝浇“定根水”,适宜密度为3500至4000株/亩。后期可根据出苗情况及时进行间苗、补苗。
1、玉米是需肥较多的高产作物,对氮、磷、钾需求量最多,全生长期对三要素的吸收量以氮最多,钾次之,磷较少,其次是钙、镁、硫、硼、锌、锰。因此玉米的施肥以增施氮肥为主,配合施用磷钾肥。在抽穗期多施加含磷钾元素的肥料,促使更好的接穗。
2、玉米施肥应遵循“基肥为主、追肥为辅”的基本原则。基肥最好是优质腐熟农家肥或翻压绿肥等有机肥。施肥量和施肥方法还要根据产量指标、土壤肥力基础、肥料种类、种植方式、品种、密度等综合运用。
1、定苗、间苗:遵循“去弱留强,间密存稀,定向、留匀、留壮苗”的原则。玉米在三叶期丛苗疏开,5叶时可按株距定苗,要拔除病苗、弱苗、异株,留健壮苗;若遇缺苗断垄的地方,相邻处要留双株补苗,并浇足定根水,保证幼苗成活。若缺苗过多,可用补播种子的办法解决。
2、中耕除草:玉米苗期可进行1至2次中耕,并结合施肥,适当培土。中耕的深度要求做到苗旁浅、行中深,定苗前浅,定苗后深,同时注意对病虫害的防治。
3、水肥管理:苗期若缺水,应及时进行灌水,宜沟灌。玉米惧怕水涝,生长期在多雨、土壤潮湿、积水的情况下,开及时深沟排积水,改善土壤通气条件。肥料运筹为轻施苗肥、重施穗肥、补追花粒肥。施肥方式为沟施或穴施,施后埋土浇水,以提高肥料利用率。
二、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2009修订)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引进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依法负责农作物种子管理、服务与监督的具体工作。
2、国有农牧场的种子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子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引进、改良、试验、检验、推广等工作。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贮备制度,种子贮备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3、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应急需要和自然灾害预测情况,制定自治区种子贮备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品种审定第七条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实行审定制度。
4、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审定委员会由教学、科研、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第八条国家规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申请自治区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自治区规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自治区审定。第九条自治区审定通过的新品种,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品种审定合格证书,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第十条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和引进根据需要进行认定。需要认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第十一条经营、推广通过审定或者认定的农作物品种,应当使用审定或者认定公告确定的品种名称。第十二条应当审定、认定的农作物品种未通过审定、认定,不得经营、推广或者以试验、示范等方式变相经营、推广。第十三条通过审定或者认定的农作物品种,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种性严重退化,在生产上失去应用价值的,应当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停止推广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发布公告,停止经营、推广。第三章种子生产第十四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5、申请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6、(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7、(二)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8、(三)有必要的种子检验和仓储设施;
9、(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第十五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0、(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11、(三)品种审定、认定证书复印件;申请授权或者转让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授权的书面证明或者转让合同;生产转基因种子的,还应当提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基因产品商业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
12、(四)种子检验、加工、仓储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3、(五)种子晒场、烘干设备及检验、仓储设施清单、照片、产权证明复印件;
14、(六)检疫证明以及种子生产地点情况介绍。第十六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在种子播种前一个月办理。
15、种子生产许可证由旗县级种子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后,报有审批权的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十七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一品一证制度。许可生产范围限定在旗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
16、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17、种子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生产者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三、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规范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提高种子质量水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引进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以及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作物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工程,其日常管理工作由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3、国营农牧场的种子管理工作由所在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实施农业种子工程,将良种选育、试验、生产、更新、推广列入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运用高新技术进行品种选育,引进、开发和经营、推广农作物新品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推广相结合,发展现代种子产业。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与审定、新品种引进与试验展示、种子检验、信息网络等新技术研究和推广。第六条自治区建立种子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对种子贮备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由财政予以补贴。第二章品种审定第七条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实行审定制度。
5、品种审定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八条国家规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直接申请自治区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自治区规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自治区审定。第九条自治区审定通过的新品种,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品种审定合格证书,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6、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农作物品种,不得经营、推广,不得发布广告。第十条自治区引进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引进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根据需要实行认定制度。品种认定办法和应当认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第三章种子生产第十一条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7、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由组织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委托农民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预约生产的,由预约方或者承约方提出申请。
8、委托、预约生产种子必须签订种子生产合同。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合同送交种子生产所在地旗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备案。
9、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到委托、预约生产基地套购、抢购种子。第十二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0、(一)常规种子生产规模在1000亩以下的,注册资本应当达到20万元以上;1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的,注册资本应当达到80万元以上;5000亩以上的,注册资本应当达到150万元以上。杂交种子生产达到上述规模,注册资本应当相应达到上述标准二倍以上。
11、(二)每2000亩(不足2000亩按2000亩计算)有一名持证种子田间检验员,每500亩(不足500亩按500亩计算)有一名持证种子生产技术人员。
12、(三)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须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种子晒场或者种子烘干设备,并有必要的仓储设施。第十三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3、(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14、(二)品种审定、认定证书复印件,申请授权或者转让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授权的书面证明或者转让合同;
15、(三)种子田间检验人员、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花名册、资格证书复印件;
16、(四)晒场、烘干设备及仓储设施照片、产权证明;
17、(六)种子生产地点隔离和生产条件等情况介绍检疫证明;
18、生产转基因种子的,还应当提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基因产品商业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第十四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在种子播种一个半月前办理,并履行下列程序:
19、(一)申请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直接向生产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核查和审批核发工作;
20、(二)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和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向生产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和审核工作,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核意见十五日内完成审批核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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