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交易平台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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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正)
  3. 再生资源回收该如何发展

一、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2、为了加强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3、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储存、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4、对报废汽车、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

5、市商务部门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工作。

6、市和区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国土、绿化市容、建设交通、房屋管理、国有资产、财政、公安、工商、环保、教育、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区县政府职责)

7、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督促、协调区县商务等有关部门履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职责。

8、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第五条(行业协会)

9、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再生资源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配合商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经营规范,并依法开展咨询服务、业务培训、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

10、市再生资源协会应当接受商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施管理。第二章回收体系建设第六条(行业发展规划和回收指导目录)

11、市商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状况,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12、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绿化市容、环保、建设交通、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编制并发布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明确再生资源的回收种类、回收规范、利用指引等事宜,并根据需要,对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予以更新。第七条(网点布局规划及设施建设)

13、市和区县商务部门应当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资源等具体情况,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将其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14、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及相关设施建设活动,可以与市容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相衔接;有条件的区域应当实现兼容共享。

15、本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再生资源在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过程中停留的各类场所。第八条(示范回收点)

16、市和区县商务部门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商场超市、商务楼宇、住宅小区等场所设置统一标识的示范回收点,用于推广便捷的交投方式、应用先进的回收技术以及落实鼓励回收的政策措施。

17、市和区县商务部门应当明确示范回收点的各项管理要求,引导相关商业企业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作推出奖励积分、以旧换新等促进绿色消费和再生资源回收的活动。

18、参与示范回收点工作的商业企业、楼宇所有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示范回收点的日常运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第九条(产业园区回收平台)

19、本市鼓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与相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作设立电子商务平台,为产业园区内再生资源回收交易活动提供询价、竞价、拍卖等服务,保障再生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

20、本条所称的产业园区,是指依法设立并由市或者区县政府派出或者指定机构管理的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第十条(部分产品和包装物的强制回收)

21、生产被国家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22、生产企业可以委托销售企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

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正)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2、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3、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4、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第七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5、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6、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7、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8、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第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9、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10、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11、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13、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14、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第十五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15、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16、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三、再生资源回收该如何发展

1、随着产业升级和城镇化的发展,传统的回收方式、回收模式越来越难以为生存,互联网大数据企业搭建城市废物平台,创新再生资源模式,有利于实现行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向绿色化、信息化、产业化的深入发展。再生资源行业先天具有互联网化的条件,规模小、价值低、分布面广、回收分散,与互联网扁平化的特点相一致。目前,许多再生资源企业,已经引入了互联网和大数据的概念,并开展了很多探索,取得了一定突破,但是从全行业角度来看,“互联网+再生资源”仍处于起步阶段。

2、政策推动“互联网+再生资源”发展

3、近年来,国家相继实施了一系列政策以鼓励居民和企业进行资源回收。如2016年5月,商务部等六部门颁布了《关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其中指出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行业转型升级为主线,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着力推动再生资源回收模式创新,推动经营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组织形式由劳动密集型向劳动、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并重转变,建立健全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4、再生资源O2O平台离不开配套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它是平台发挥其功能的重要保障。

5、利用“互联网+”这种新型模式,形成“互联网+再生资源”,能使得过去集散的,落后的传统行业交易模式发生改变,有利于改造这个传统产业,打造新型回收交易平台,整合线上线下资源,发展新型电商模式,构建新型融资平台,形成新型商业模式。这是发展趋势,也是必由之路。再生资源行业“互联网+”主要包括四类主体:线上、线下、商户和第三方服务商。

6、传统工业企业落实“互联网+”,既是广泛采用互联网技术,提质增效的过程,也是基于平台数据驱动,进一步优化甚至重塑企业价值链、生态链的过程。目前,我国推进再生资源行业“互联网+”模式构建重点在五个方面。

7、平台的前端有多种实现方式,既可以在微信、支付宝钱包等现有的平台上开设服务号,也可以开发独立的基于Android和IOS系统的应用软件(简称APP)。考虑到独立的知识产权、后期的功能拓展和需求的多样性,以独立的APP为主,WEB网站、WAP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为辅的一个立体式、多元化的平台体系,是比较推荐的平台实现方式。我国再生资源行业“互联网+”主要平台有再生活、易再生网、绿宝回收交易网、中再交易网、中原再生资源国际交易中心、迅收网等。

8、——更多本行业研究分析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再生资源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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