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交易平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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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农村信息化的趋势研究
  2. 食品安全法处罚条例

一、农村信息化的趋势研究

内容摘要我国农村信息化建设已具备较好基础。但是,我国农村信息化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既面临集成化、专业化、网络化、多媒体化、实用化、普及化、综合化、全程化等重大发展趋势,又面对广大农村由于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小康社会建设全面推进而日益增强的信息服务需求。本文在深入分析国内外农村信息化建设现状以及我国国情、民情、农情,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信息接受能力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一套政府牵头、社会力量参与,能够让农民群众用得上、用得好、用得起、普遍受益的农村信息化建设思路。关键词农村信息化研究

伴随全球信息化浪潮,我国农村信息化受到全社会的极大关注和高度重视。我们遵照党的十六大关于信息化的总体部署,对农村信息化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总体构架,明确了发展方向。我国引进“信息化”的概念是在二十世纪80年代,落后于欧美等国大约20年。早期农村信息化建设表现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计算机应用于农业生产,80年代末90年代初又相继建立一批农林数据库。而农村信息化产业的起步更晚,与欧美等国的差距更大。但是,直到1996年第一次全国农村经济信息工作会议才明确了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方向。如今我国科技部门无论是在信息传播高速公路的硬件建设方面,还是在农业信息平台和资源建设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令世人刮目相看。

我国已建成大型涉农数据库100多个,约占世界农业信息数据库总数的10%。其中最主要的成绩是由农业科研单位先后引进建立的CABI、AGRIS、AGRICOLA和FSTA数据库,以及以中国农科院牵头开展的农业数据库和农业光盘服务网络。比较有代表性的数据库有:《中国农林文献数据库》、《中国农业文摘数据库》、《中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数据库》、《农副产品深加工题录数据库》、《植物检疫病虫草害名录数据库》、《农牧渔业科技成果数据库》、《中国畜牧业综合数据库》、《全国农业经济统计资料数据库》、《农产品集市贸易价格行情数据库》、《农业合作经济数据库》等。

(二)农村信息化建设网络平台逐步建立

按照功能来分,可以将支撑信息发展的网络资源分为三类,即电信网、广电网和计算机网。其中,前两者是传统媒体的代表,后者为现代媒体的代表。两者综合起来构成现代农业信息传播的主要通道。

随着经济的发展,由电视、电信、广播为主组成的传统媒体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到2003年6月30日,我国已建成的光缆总长度达224.6万公里,电信网已基本覆盖全国。全国85.3%的行政村通了电话,乡村固定电话用户达7843.1万户。到2003年9月底,我国电话用户总数已达5亿户,用户总数占世界第一位,具有传递信息的强大优势。

我国的广播电视网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电视网络,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达到91.6%,其中有线电视用户1亿户,全国电视机保有量为3.2亿台,农村电视机普及率达108.6台/百户,是传播信息的重要渠道。

2、互联网正越来越广泛地被百姓接受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Internet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2003年6月30日我国上网计算机数达2572万台,和上一年同期相比增长61%。上网用户总人数6800万人,和2004年同期相比增长75.4%。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台湾省)都已接入了互联网,互联网的作用已从初期的信息沟通向电子商务发展。在低靡的网络环境下,我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势头,充分说明互联网发展的巨大潜力。

而农林牧副渔水利业人员仅占网络用户总数的1.7%,城市普及率为农村普及率的740倍。广大农民完全处于“数字鸿沟”的另一端,成为网络革命中的“数字贫困”人口。

农业部一项对我国1000个农村固定观察点农户信息使用情况的调查显示,在我国,能够通过互联网获得市场和技术信息的农村家庭只有0.8%。同其他产业相比,农业的电子商务规模很小,通过计算机网络购买生产资料的农户不足0.2%,依据互联网信息出售农产品的农户不足0.5%。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我国网站总数达到37万个,其中,企业网站占所有网站总数的78.83%。在企业网站中农林牧渔业占0.52%,其中,县乡两级网站占农业网站的比例不到10%,在线数据库的总量为8.29万个。在各类涉农网站中,正常运转的大约有1500多个,直接提供农村信息服务的170多个,网站所属行业和信息内容涉及到18个大类127个子类,以市场信息、科学教育和政策与管理为主。比较著名的涉农网站有:科技部的“九亿网”、农业部的“中国农业信息网”等。调查显示,北京和沿海主要省份为网站集中分布区,其中北京、浙江、江苏、山东、广东五省市地域内网站占全国网站总量的近一半,西部12个省区市地域内网站占全国总数的14%。

(三)农业信息技术研发成果显著

97年以来,特别是“九五”以来,在一系列国家、部门和地方科技计划的支持下,通过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在农业信息技术领域逐步积累了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形成了一支从事农村信息化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的人才队伍体系。国家“863”计划实施的“智能化农业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在全国建立了20个示范区;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农业专家决策系统与信息技术系统研究”项目的实施,形成了一批农村信息化平台技术和产品技术,研究开发了12个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的信息资源数据库。另外,“农业3S技术”、“精准农业”、“虚拟农业”等方面的技术也在积极开发和应用中。这些农业信息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为实施农村信息化战略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四)农业专家系统开始发挥作用

我国农业专家系统研究始于80年代,取得了很大进展。一些农业信息技术人员把专家系统从实验室拿到生产第一线,不仅给农业生产者送去了新技术,而且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知识工程系统的建设。1985年中国科学院人工智能所开发的砂姜黑土小麦施肥专家咨询系统,在安徽淮北平原得到很好的推广应用。通过“七五”、“八五”科技攻关,又研制开发了更多的农业专家系统,应用于水稻、小麦、玉米等作物,内容包括栽培技术、新品种选育、病虫害防治、杂草识别与防治等。当前共开发出5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业专家系统开发平台,200多个实用农业专家系统,建立了推广应用计算机网络35个。

1、农村信息服务机构和队伍不断壮大

据调查,全国333个地(市)中有260个设立了农业信息服务机构,占地(市)总数的78%;全国2800个县(市、区)中有1210个设立了农业信息服务机构,占总数的43%;全国43000多个乡镇中,有7000多个建立了信息服务机构,占乡镇总数的18%。一些地方在加强农业系统信息队伍建设的同时,积极利用农民经纪人、种养经营大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有关社会中介的力量,发展壮大了农村信息员队伍。

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已经创造出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农村信息服务模式。

科技110作用显著。截止2007年上半年全国有农技呼叫中心100余家,比较有特色的有浙江衢州农技110、山东莱州农技110、河北邯郸科技110等。2002年浙江省已实现农技110的联网。

农业寻呼发展迅速。农业寻呼具有费用低、覆盖面广、设备投入少和信息容量大的特点。它充分利用寻呼资源进行农业信息发布,用户通过手机或电话即可随时随地获取农业信息。寻呼中心也可根据用户类型和爱好,将相关信息主动发送给用户,实现主动信息服务。各地均出现了有地方特色的农业寻呼业务,如河南的“农信通”、安徽的“致富信息机”、广西的899-“农村信息机”、江苏的“农业信息机”等。

远程教育发展越来越受重视。例如,北京市农业远程教育中心已经在北京地区建立起一个基于卫星宽带骨干网的覆盖全市14个区县、乡、村、户的星火远程培训平台,建站211个,覆盖了北京郊区82%的乡镇、50个村。制作多媒体课件3000多个、22大类,内容包括农药、生物肥料、水产、园林花卉、瓜果蔬菜、特种养殖等。

农村信息化建设在一些地方得到有力推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使农村信息“户户通”工程的顺利实施有了良好的开局。

安徽省的农村信息化行动,是以“安徽星火计划网站”建设为起点,以实施“信息入乡”工程为标志,初步建成了省、市、县、乡、村五级网络物理架构和信息服务组织体系,为农业、农村、农民架起了致富的信息桥梁。当前已经在全省17个市、61个县设有信息服务中心,在1800多个乡镇全部建成信息服务站,村级信息站点800多个。拥有20000多家涉农企业和种养大户注册会员,有13000多个种养大户或经纪人购设备入网。当前已促成网上交易额30多亿元,网站访问量超过440万次,日点击率稳定在8000次左右。

(六)农村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业信息技术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农民信息意识比较淡薄,信息需求不强烈;农村信息流动不畅;农村信息缺乏时效性和针对性,大大降低了其利用价值;农民利用信息的能力不强等问题严重影响农村信息化推进。(一)集成化

数据库、系统模拟、人工智能、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定位系统等单项技

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日趋成熟,互联网、电信网和广播电视网等网络技术也日趋大众化。但是,现代农业对信息资源及信息技术的综合开发利用需求日趋综合化,单项信息技术或单一网络技术往往不能很好满足用户实际需要。因此,分散、混乱、低质的农村信息资源共享和集成问题,多种信息技术的结合与集成问题,多网功能合一的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针对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某一种具体对象,某一项具体农艺措施,或某一个具体的生产过程,建立计算机应用系统以进行智能化的生产经营管理,是未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步骤。如美国研制成功的棉花集成管理系统,在提高棉花产量中发挥了很大作用。另外,专业化的农业应用软件还具有可适用于不同生产级别(如地块级和农场级)生产管理的特点,更能经济、有效地服务于农业生产。

互联网、电信网和广播电视网等网络技术应用于农村,不但能及时解决农业和农村发展中的技术问题,而且能降低农业和农村信息的获取成本。基于不同网络系统,处于不同地域和不同条件下的生产者,可以采用不同技术和方式获取农村信息。为此,必须制定有序的农业信息分类标准,采用先进信息网络技术,建立集多个农村信息子网于一身、多种信息传输渠道为一体的高速、宽带和全国性乃至全球性的农村信息网络体系;同时,为确保农村信息服务的有效实现,还必须建立和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农村信息服务体系。

多媒体是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电子手段传递文本、图形艺术、声音、动画和视频信息的交织组合的信息传输方式。随着多媒体技术的兴起和发展,农村多媒体数据库建设及农村实用信息和技术等多媒体产品开发应运而生,它将十分复杂的农业和农村信息技术,以极为简单、易懂、易学的方式表现出来,并具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形象逼真、易于操作等特点。

当前,农村系统软件的研制及应用大多还只局限于科研院所及示范基点,其潜在作用远没有被充分发挥;农村信息传输的硬件系统的研制还缺少智能化和实用化,不适合收入低、素质差的农村用户的需要。因此,符合农村用户需求的应用软件的开发及推广、农村信息传输的硬件系统的研制将成为农村信息化的重要内容。当然,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地域性、季节性和持续性决定了农村信息开发的复杂性。因此,对这类软硬件的开发必须通过多部门、多学科的合作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专家的协同攻关,才能确保软件结构、功能、界面、程序的规范化,才能提高软硬件的科学性、有效性、适应性和智能化,最终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

随着农村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小康社会建设的全面推进,为满足农业生产经营者日益增强的信息服务需求,需要快速推进农村信息的普及。农村信息的普及包括两个含义:一是指农村信息的获取、分析与利用贯穿于整个农村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并充当着重要角色。农业生产经营者只有充分地掌握信息,才能进行科学决策,较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形势;二是指农村教育的普及,通过有计划、分批次的培训使大部分农民与农技员可以通过计算机、多媒体学习各种农业知识,从而加快农业科技的普及,提高农民科技和文化素质;三是指适用、科学、权威的农村信息能比较容易的通过各种方式传输到农村,为广大农村用户所接受。

既有多项信息技术的结合,包括数据库技术,网络技术、计算机模型库和知识库系统、多媒体技术、实时处理与控制等信息技术的结合;又有信息技术和现代科技,尤其是农业科技的结合,如信息技术与生物技术、核技术、激光技术、遥感技术的日益紧密结合,使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式大大改进,农业现代化经营水平也不断提高。比如,欧美国家当前普遍看好一种视频数据检索系统和电视数据检索系统,就是多媒体数据库技术,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的结合。

信息技术应用不再局限于某一独立的农村经济活动,或单一的经营环节,或某一有限的区域,而是横向和纵向拓展。信息技术企业与农业生产、经营企业联系,科研单位与生产经营单位甚至与用户联合,多学科专家协作的复杂工程越来越多。这些工程全面地改善农村经济活动的决策和管理,不仅使发达国家农业的优势得到更充分的发挥,而且使发展中国家劣势逐步改善以至消失,极大地增强农业的活力和信息竞争力。(一)加强农村信息资源建设

加快农村信息采集标准体系(采集、处理、数据库建设等)、信息发布体系等

建设,提供标准的数据库接口,实现信息采集、处理、发布一体化。重点加强市场供求、农产品价格、科技信息、农村政策等农民急需的信息采集系统建设。

在国家统筹规划下,整合、集成、开发各部门、各单位的农村信息资源,充分利用国际数据,并通过制定共享政策、法规和完善管理体制,把各部门、各单位乃至个人所获取与积累的科学数据资源,纳入国家农村科技数据共享的统一管理框架。

整合不同农村信息数据源,优化农村信息资源数据库结构,通过不同层次的农村信息中心群和共享服务网的建设以及共享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形成跨部门、跨地区、跨学科、多层次、分布式的国家农村信息共享平台,并纳入国家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系统,大幅度提高农村信息的管理与共享服务水平,增强农村科技创新能力,为我国农业现代化整体发展和农村科技水平的提高,提供可靠的农村信息资源保障。

(二)巩固农村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在充分调研国内外农村科技数据标准化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已经编制完成了农村科技数据共享平台的标准体系表,初步制定完成了包括《农村科技数据资源共享标准调研大纲》、《农村科技数据共享标准体系的研究大纲及体系框架》、《农村科技数据共享平台数据质量控制规范研究大纲》、《农村科技数据共享平台数据信息分类与编码》和《农村科技数据共享平台数据采集与更新规范》等农村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标准(草案)。为进一步进行农村信息资源的整合,规范农村信息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下一步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并研制新的标准,以形成完整的标准体系。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信息网络体系

建立一个农村信息传输地面卫星发射站,由其将视频、音频和文本农村信息发送到亚太2R卫星,其中,文本和图片信息需制作成图文电视信息,再发送到亚太2R卫星。文本、图片及其他类型的互联网信息,由一个独立运营的网站制作完成,发送到互联网。各地通过卫星接收设备,将视频、音频、和图文电视信息下载到本地基站系统,然后将其还原成正常信号后发送至用户管理设备。用户管理设备负责将各路原始信号统一进行加扰后复用成一路信号传送给节目发射装置,由发射装置进行微波发射,覆盖接收区域。终端用户通过无线接收装置,或通过个人电脑,经无线调制解调器登陆互联网,主动获取农村信息。

接收区域内的各个农户通过普通的室外天线将视频、音频、图文电视等格式的农村信息信号接收下来,并将其传输给经过系统授权的用户无线接收装置。电视信号通过用户无线接收装置进行解扰、解复用后还原成正常信号供电视机播出。用户也可以利用无线接收装置,通过电视登陆互联网。

如果接收区域内的各农户需要用电脑登陆互联网时,需要配备一台个人电脑,通过电脑无线调制解调器,与基站的互联网接入管理系统连接,实现信息的双向交流。由此可以解决农民通过电话线上网中普遍存在的速度慢、容易掉线等弊端。

在我国移动通信网络升级后,各农户还可以利用3G手机,通过手机专用调制解调器,与个人电脑连接,直接接入移动运营商骨干网,实现无线上网,查寻所需要的信息。

(1)可以实现视频、音频、文本等格式农村信息的双向和无线传输,是真正意义上的多种网络功能的合一,有利于多途径、多形式、全方位传输农村信息;

(2)系统采用MMDS双向传输技术,既可以传输模拟信号,又可传输数字信号,较好地适应国家数字电视发展的新趋势;

(3)可以实现农户个人电脑的无线上网;

(4)覆盖面广,不需要任何中继设备,每个基站传输的范围可覆盖基站方圆50公里面积,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灵活进行基站建设,很方便地将信息发送到农村的每一个角落;

(5)地面卫星发射站可传输24套模拟电视信号或100套数字电视信号,为科技、文化、卫生、教育等信息下乡、进村、入户提供良好的平台;

(6)采用可寻址电视加解扰管理系统,可有效实现远程管理,提高管理和运营的质量和效率;

(7)整个系统采用双向无线传输技术,设备便宜,维护简单、操作方便、经济实效,可以直接面向农户,为普通农户所接受;

(8)在不加重农民负担和确保公益性的基础上,创建市场化运作机制,吸纳社会力量进行农村信息的共建、共享,形成多赢局面。

农村信息服务应根据用户本身的特点和用户对信息的需求特点,重点加强各种服务模式的整合,实现多网功能合一。

(1)以卫星传播通道为基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普及率高、覆盖面广的特点,通过价格便宜、易于操作的用户无线接收装置连接电视机接入互联网实现信息的查询和发布。并借此开展农村远程教育,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推动农村家庭上网工程。

(2)以卫星或互联网通道传播为基础,充分利用网站的信息服务主要窗口作用,为农民、农业企业提供一个信息发布和获取信息的平台。

(3)以卫星传播通道为基础,建立覆盖全国的农业寻呼网,实施“一号制”计划,与地方农业寻呼网实现互连、互通、互叫,利用寻呼费用低、覆盖范围广、可定制信息的特点,开展多样化、个性化服务,加快信息的传播。

(4)通过整合“农技110”资源,或利用移动电话、通过电脑电话连接农业WAP网站,实现信息的浏览和发布,为农民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满足农民信息需求多样化和个性化的要求。

(5)同时,还可以利用报纸、广播和电视等覆盖面广、普及率高的特点,为农民提供信息服务。

(五)加快农村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农村科技信息服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必须建立健全的上下相通、左右相连的组织体系,不断向农村延伸和拓展信息服务。

依托县级科技管理机构建立卫星信息示范站,作为农村信息化的中枢和钮带。实现文本、视频、音频等不同格式的农村科技信息的宽带传输,让终端用户通过电脑、电视、电话(包括手机),至少能用其一种方式获得信息服务。探索一条大容量、多途径、广覆盖、全方位送科技信息下乡、进村、入户的新途径。

要把加强信息人才的培养作为农村科技信息化的根本大事抓紧好。要通过多形式、多层次的信息技术培训,培育一批懂技术、善管理的信息技术骨干队伍,增强农村基层科技信息服务的实力和活力,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信息的接受和利用能力。

(六)建立有效运行机制,确保农村科技信息化的顺利推进

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各县级科技、信息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联合农业、林业、广电、气象、水利等相关管理部门成立领导协调小组,切实加强农村科技信息化的领导。要统筹、协调、指导好当地农村科技信息服务的良性互动。

加强共建,建立协作机制。全社会要在为“三农”服务的总目标下,建立起部门协作、公私共建、政府和企业联办的新型机制,整合和集成各种优质资源。各级电信部门要为农村科技信息化提供信息上星、落地和末端传输频率等信息传输整体解决方案。

加强服务,建立激励机制。各地要从编撰、发展农民利益的战略高度,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发展不同特色的信息服务模式,促其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发展。要将农村科技信息化建设作为政绩考核和科技先进县(市)评选的重要内容,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来源: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网(本文已在《中国农村经济》发表)(信息产业处)

二、食品安全法处罚条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内容,将涉及处罚的条例列举如下:

2、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3、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5、(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6、(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7、(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8、(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0、(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11、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2、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13、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4、(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5、(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16、(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7、(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8、(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9、(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20、(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21、(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22、(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23、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24、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25、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6、(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7、(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8、(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29、(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0、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1、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2、(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33、(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4、(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35、(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36、(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37、(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8、(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39、(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40、(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1、(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42、(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43、(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44、(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45、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46、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47、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48、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49、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50、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51、(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2、(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53、(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54、(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55、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56、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57、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58、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59、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60、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61、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62、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63、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64、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65、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66、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67、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8、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69、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70、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71、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72、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73、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74、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75、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76、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77、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8、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9、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80、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81、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82、(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83、(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84、(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85、(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86、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87、(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88、(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89、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90、(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91、(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92、(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93、(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94、(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95、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96、(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97、(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98、(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99、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0、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01、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102、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103、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4、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部分用语含义如下:

105、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106、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107、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108、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109、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110、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111、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112、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113、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114、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115、对于备受关注的保健品问题,食品安全法亦有所涉及。以下为两则案例。

116、处罚案例一:江苏张家港市查处金港镇领康食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117、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对张家港市金港镇领康食品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处发现有大量老年人聚集,还在当事人进行宣传的电脑中发现用以推销的台词、剧本、方案。

118、经调查,当事人通过举办健康讲座等形式宣传其销售的固源芳胶囊、五蛇苗草酒、介入因子胶囊、心血活力肽压片糖果等产品,上述产品均不属于药品,当事人却通过播放事先录制好的视频(假称是直播)及口头宣讲等方式虚构上述产品具有医疗效果,诱使消费者认为使用上述产品可以治病。

119、当事人以上述商品以远高于进货价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可查明的固源芳胶囊获利5000元,五蛇苗草酒3万元,介入因子1万元,心血活力肽150元。

120、法律依据及处罚:对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7万元罚款。对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121、处罚案例二:厦门市查处保健食品店虚假广告宣传案

122、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该经营场所的销售人员正在会议室向20多位老年人进行产品宣传,宣传的产品为美益源有机全脂羊乳粉。办公室设有“全国长寿工程厦门工作站”的店堂广告。

123、执法人对现场的手提电脑进行检查发现,手提电脑中存储的羊奶专家点评和美益源视频课件包含有以医生名义宣传羊奶粉对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功效等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内容。

124、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美益源有机全脂羊乳粉属于普通食品,通过组织消费者参加讲座,介绍产品的方式进行销售,播放的视频课件中使用医生的名义和形象宣传羊奶粉对肠炎、胃炎、胃溃疡、癌症、肿瘤、心脏病等疾病具有治疗作用。

125、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羊奶粉有上述治疗作用的材料。在经营场所悬挂“全国长寿工程厦门工作站”和“全国长寿工程厦门补硒工作站”的招牌,没有取得授权。

126、当事人未取得授权书,在经营场所悬挂“全国长寿工程厦门工作站”和“全国长寿工程厦门补硒工作站”的招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广告含有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存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127、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通过播放视频向老年人宣传羊乳粉对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的功效,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和《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食品广告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的违法行为。

128、当事人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生的名义和形象,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已构成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生的名义和形象的违法行为。

129、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等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130、参考资料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食品安全法

131、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关于本次农产品交易平台课件和食品安全法处罚条例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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