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亮点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广州农村宅基地不动产权证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亮点和广州农村宅基地不动产权证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一、广州农村宅基地不动产权证
1、关于广州农村宅基地不动产权证,大家有多少的了解?以下是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正式印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2、《规程》对各类不动产权利在不同登记种类下的申请、受理、审核、发证进行了详细规定。值得一提的是,《规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中涉及继承、受遗赠应提交的资料,规定了撤销登记制度,细化了监护人代为申请制度和补证登记的操作规程,颇具创新亮点。《规程》所拟定的制度设计合理,实用性、可操作性较高。它的出台对确保我市不动产登记业务操作规则与上位法的衔接,促进我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的规范性、统一性,并对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登记安全,提高登记机构办事效率与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也将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
3、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正式加挂“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牌子,具体承担全市不动产登记的具体业务。目前,市国规委正积极开展广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的论证和设计及相关工作。下一步,广州将进一步抓紧推进区一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建立,为全社会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广州的不动产登记局挂牌成立,这意味着,土地、房屋、林地、海域四类不动产权的登记将统一管理,原来隶属于国土房管局、林业园林局以及农业局的相关职能将统一收归国土规划委管理,结束以往“多头管理”的局面。机构调整之后,本轮市国规委的“三定方案”中,对不动产登记管理职责做了详细分工,除了市国规委负责全面牵头与核心工作外,市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以及住建委都承担了相应职能。
4、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继去年底广州开始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之后,广州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又迈一步——《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草案)》(以下简称《规程》)即日起征询公众意见,一旦《规程》实施,意味着现行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将被废止。
5、根据现行规定,市民丢了房产证,如果要重新补办,必须在报纸上登声明,但按照《规程》,以后不需这样了,只要登记机构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打印一份相关声明页面存盘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并注明“补发”字样就可以了。
6、《规程》还对各种类型的“不动产权利登记”做了详细界定,具体要缴交何种资料才能完成登记都列表说明。值得一提的是,对多种与“集体”有关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都需通过“2/3村民同意”方能进行。如,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中,对集体经济组织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应该提交的资料单就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
7、公众如对《规程》有什么意见建议,可在7月23日之前致电致函广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反映。
8、新规1首次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前需公告
9、在不动产审核环节,此次《规程》增加了5种情形下登记前需要公告的规定。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11、●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公告应当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15、《规程》强调,新规施行前,依法核发的房产证等继续有效,如果房屋没有发生转手买卖等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16、但市民可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换证,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准予换证的,应当收回并注销原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向申请人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并注明“换发”字样。
17、《规程》也就登记时限作了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8、这是否意味着市民办证的时间会受到影响?广州市国规委相关人士表示,新规不影响办证时间,目前广州市房产业务办理时间基本都比该时限短。
19、比如,一手房办证、二手房过户业务需要8个工作日,涂销抵押、夫妻析产、离婚析产、共有人析产、身份证号变更、赠予等业务需要4个工作日,持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需要6个工作日。
二、如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是农民纯收入的组成部分之一。农民纯收入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扣除所发生的家庭经营费用、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内部亲友后的收入总和。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农民人均纯收入”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纯收入包括四个方面:(1)工资性收入;(2)家庭经营收入;(3)转移性收入;(4)财产性收入。其中财产性收入所占比例最小。本文通过对农民收入结构的分析,提出了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建议,供领导参考。
财产性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也就是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是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从近几年来看,农民人均纯收入和财产性收入虽然都有较大提高,但财产性收入总量小、占比低的情况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城乡差距、贫富差距的扩大。
十七大报告首提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即让老百姓的财富保值增值,让老百姓拥有更多的财富。一是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目前,收入差距一方面来自劳动收入差距,另一方面来自财产性收入差距,我们不仅要防止劳动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更要防止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只有让更多的家庭学会理财,才会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当然鼓励财产性收入只是我们的起点,决不是我们的终点,我们的终点是共同富裕。二是有利于提高中等收入者比重。让群众分享发展成果不仅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乃至经济体制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志,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资中县财产性收入的基本情况
在农民人均纯收入构成中,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是农民收入的来源。据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资中县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长缓慢。2010年资中县农民人均纯收入5343元,其中财产性纯收入93元,占纯收入总数的1.7%;2011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6457元,其中财产性纯收入5元,占纯收入总数的0.1%;2012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7400元,其中财产性纯收入27元,占纯收入总数的0.4%。与2010年相比,2012年资中县农民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降低了1.3个百分点;与2011年相比,则上升了0.3个百分点。威远县2010年、2011年、2012年财产性收入是全市最高的,但财产性收入也分别只占人均纯收入的2.4%、2.4%、2.7%。(详见附表1)这说明财产性收入只是农民收入的重要补充。
农民财产性收入主要以土地出让、储蓄利息为主。目前,我县农民除了银行存款和土地出让并无其他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渠道。
3、财产性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小
农民财产性收入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贡献率低,也不太稳定。近几年来,随着各项惠农政策力度加大,农村经济有了进一步发展。农村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农民家庭经营收入稳步增长,同时加大了外出务工农民培训力度,农民就业方式和就业结构进一步改善,农民务工增长较快,农民收入保持了良好的增长态势,财产性收入也不断提高,但总量仍然偏小,对农民收入的贡献小。2012年,资中县农民人均财产性纯收入27元,同比增加22元,增长4.4倍,但对农民收入的贡献率仅2.3%。
近两年,农民收入在快速增长的同时,收入构成也发生了变化。财产性收入比重有所上升,成为农民收入增长的亮点。但财产性收入依然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人还比较少,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也就是少数高收入者获得了绝大多数的财产性收入。
2、财产性收入比重还比较低。2012年,资中县农民获得的财产性收入仅27元,仅占当年人均纯收入的0.4%。
3、获得财产性收入的途径还比较狭窄,主要是通过利息、出租房屋收入所得、股息与红利收入所得。
近年来,在党的惠民政策鼓舞下,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民人均纯收入有较大提高,但财产性收入总量小,占比低的情况比较突出。为此建议进一步优化政策,推进体制改革,拓宽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加快农民的财富积累。
1、以创业促生财。促进就业创业;强化保障帮扶;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提高农民整体收入水平。对有创业潜力和初始创业意愿的农民实施创业辅导和培训,提供创业补贴和创业服务。建立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机制,鼓励农民将自己的农田依法自愿地流转给专业大户,包括家庭、专业合作社和其他新型种植主体。同时,对种植主体加大政策扶持,完善种粮大户的直接补贴政策。建议对种粮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小规模小补,大规模大补,提高种粮大户的积极性。对带动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社会贡献大的种粮大户和专业合作社进行奖励和扶持。
2、以土地改革促生财。完善土地流转;提高征用土地标准;赋予市场主体地位,增加基于土地的财产性收入。要在坚持土地公有制及公有产权的性质不变的基础下积极推动土地要素资本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产权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的探索,大胆推行股份合作制经营模式,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的要素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充分发挥土地的增值保值作用。
3、以农房改造促生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稳妥推进“两置换一转化”;扶持发展房东经济;探索改革安置房产权制度,增加房屋的财产性收入。
4、以股息促生财。加大探索农民以土地、劳动力等形式入股,推进农村股份合作社改革;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因地制宜推进各类富民合作社,增加股份的财产性收入。开展农村土地折资入股试点,增加农民分红等资产性收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率。
5、以余钱促生财。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发展,不断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着力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着力增强农民投资理财观念,增加资金的财产性收入。由于农民资金投资渠道窄,也由于农村金融发展相对滞后,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极少开拓农村市场,农村金融服务不断退化萎缩,农民难以接触到理财产品,难以获得有效投资渠道。再加上农民整体素质不高,目前留在农村务农的多为中老年人,学历普遍较低,金融机构也基本没有开展农民投资技能培训,农民把握投资能力总体较差。农民不但难以通过投资获得收益,还要被迫接受通货膨胀高企带来的实际负利率情况,这制约了农民依靠自有资金增加收入。希能不断强化农民资金储蓄投资收入。一是增加农民收入,为农民获得存款利息提供常规服务。二是增加农民贷款收入,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三是增加农民投资收益。
作为地方党委、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群众财富增长提供一些多元化的途径。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这是农村基层党委、政府的首要任务,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必须设法让群众先有财产。收入和财富是一个存量和流量的关系,我们所有的财富都是由收入转化而来的。要引导群众通过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村特色种植、特色养殖、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业和劳务经济、第三产业等,通过农村经济增长带动群众收入增长,通过收入增长来积累更多的社会财富。这样,才能使群众家有积蓄,有财可理,从而有条件实现财产性收入。
2、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要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机制、体制,充分调动群众的创业热情,充分激发群众的创业欲望,引导群众树立“人人当老板、人人争创大业”的思想,敢闯、敢拼、敢干,让一切创业智慧都充分燃烧起来,让一切创业热情都迸发出来,努力形成全民创业的浓厚氛围,为推动经济增长、加快财富积累创造良好条件。
3、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是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意味着群众的收入不仅来自工资等所得,而是趋向多元化。一是要创造平台,建立有利于群众多元化投资的渠道,引导群众积极、稳妥、合理投资,减少投资的盲目性;二是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认真落实党的各项惠农政策,控制农资价格,降低生产成本,保护群众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提高农民收益水平。要保障进城务工经商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其劳动报酬在市场分配中的比重,这样人民群众才能更多地分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丰硕成果,才能为更多的群众拥有更多的财产和财产性收入提供经济基础;三是要提升群众的理财观和理财水平,使普通群众成为懂投资、懂理财的行家里手,使他们逐步从存款保值向投资生财转变,引导他们不但通过储蓄、债券、股票、基金、保险、不动产投资等金融产品的投资获得股息、利息、分红,而且通过其他投资兴办第三产业或者从事其他行业来使自己的财产增值。要积极推进物权管理办法改革,进一步明晰群众的房屋、土地等产权,让它们成为可以抵押、转让、出售、出租等广泛交易交流的金融资产,让群众原来死的不能动的财富转变成可以再生更多价值的活资本,从而有效解决群众住宅、土地不能自由流转、大量土地房屋长年荒芜的问题,有效增加群众财产性收入。
4、依法保护合法财产。要从宏观上不断完善以《物权法》为基础的有关财产权的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尤其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征用群众财产过程中,要确保群众的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值权不受侵犯,使“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目标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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