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加强交易平台管理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加强交易平台管理的知识,包括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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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加强资金结算中心资金管理
一、借助信息平台,统一财务信息化系统
(一)完善财务核算处理平台。企业集团信息化建设是成立资金结算中心的重要步骤,搭建信息管理的平台,实现生产经营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集成和数据共享,达到集团内财务数据的集中,为资金结算中心的建立和实施提供平台和保障。
(二)建立资金结算平台。选择先进适用的财务结算支付系统,与现存的财务核算平台、资金预算平台、投融资管理平台对接,实现内外结算系统衔接。资金结算中心可通过财务结算支付系统的批量操作,实现资金的快速划转,节省了大量的操作环节,保证了资金的安全。同时,通过授权,集团公司可实时监控下属成员单位的资金去向,形成以集团公司为中心的完整的资金结算系统。
(三)建立资金预算平台,实施预算控制,完善资金预算制度。资金预算控制作为一种控制机制和制度化的程序,必须要制定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控制事前、事中资金支出程序。各下属成员单位严格执行预算制度,通过资金预算制度的完善来保证资金的有序流动。通过资金预算测算集团整体资金需求,根据资金余缺状况统筹规划投融活动,平衡各成员企业的资金,满足集团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求。将企业的资金预算整合到资金结算系统中,达到通过预算控制结算的目的。
(四)建立投融资管理平台。投融资合同负责人在投融资管理平台中进行申请审核、合同订立、收放款通知单提交和审核等操作,资金结算业务人员据此进行具体操作;投融资管理平台处理的合同利率调整、逾期处理及提前还款业务处理业务信息,可以实时在资金结算平台中得到反映。
资金结算主要是处理成员单位之间或成员单位与外部企业之间由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资金划拨等业务所引起的货币收款、付款、转款业务。企业集团根据资金管理集中程度的需要并结合下属成员单位的实际业务情况,采用授权审批模式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将集团下属成员单位的资金纳入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监控和结算管理。
(一)设立账户管理体系,统一账户管理。
银行账户管理。根据集团经营需要,为集团公司和下属成员单位分别开立同一家银行结算账户,并有计划地撤销原来其他银行开设的账户,便于集团公司和下属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调度,并为公司各个下属成员单位在银行独立开设的资金账户实行维护、变更和销户管理,对该类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控,实行开户申请、销户备案、季度审验的账户管理制度。
2.以资金预算为基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银行收入账户资金来源于销售回款、财政补贴资金等各类拨款、预收款项、借贷款项(包括公司拨款与银行贷款)及其他收入款项,银行支出账户资金只能根据一定的程序由收入户划拨而来,严禁现金坐支。其支出包括采购、工资、税金等所有支出项。资金结算中心根据下属成员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其收入账户确定一定的存款定额基础上进行资金结算,保持企业持续经营所必需的最佳现金余额。
3.把资金从收入户向支出户划拨的方式有:总公司统一划拨,便于集中控制;下属成员单位就地划拨,便于灵活控制。划拨方式必须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
4.内部结算账户管理。下属成员单位还应在集团结算中心开设虚拟内部结算账户,用于内部往来结算及内部计息,实行资金有偿使用并与资金来源、资金周转效率、资金使用效果挂钩。在有大量内部现金流的企业集团,内部结算可用于定期抵冲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收和应付款项,使每个下属成员单位对外支付净额最小化。集团内部的双边或多边结算还可与第三方的应收和应付款项结合在一起,如邀请与集团大多数成员单位有交易关系的供应商参与集团内部结算循环。
(二)资金结算的内用。主要包括对外收款、资金上划、资金下拨、对外付款等业务。
在对外收款业务上,各类收入、拨入款项直接可以进入下属成员单位的银行收入账户。
2.资金上划业务的核心内容是实行定额外资金上划,即下属成员单位银行收入账户内的可用资金超出计划定额的部分,在当期营业终了后,由主办银行根据协议自动上划到结算中心账户上。
3.资金下拨业务指结算中心根据下属成员单位的资金预算和生产经营需要,定期下拨资金,额度不超过下属成员单位在内部结算中心的存款额,超出部分,应办理内部贷款手续。资金结算中心对下属成员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根据管理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其一逐项审批制,即对各项支出必须列明用途、数额、时间,经批准后方可拨付;其二超权限审批制,即超过下属成员单位经理审批权限的部分,必须经过集团总部的批准。具体调拨可根据公司资金收支预算和经审批的付款申请,资金管理员运用资金结算网络的远程查询功能,获知各单位资金余额后,结合各单位资金运行情况,在计划额度内,由资金管理组按其权限定期予以给付资金;对超权限业务可向相应权限领导提出报告,经审批后完成该笔资金拨付手续。
4.对外付款业务一般由下属成员单位从银行支出账户中支出,不通过结算中心,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结算中心对外付款。资金结算必须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对每一笔资金占用都必须计算相应的资金成本,按期进行清算。
(三)健全内控制度,完善会计核算和操作规程。资金结算中心通过制定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资金管理规定和业务操作规定,加强资金规范有序地运作,能够避免因分散管理在资金投向控制、筹措管理、对外担保等内部控制的无序性和盲目性而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
建立以规范化的会计记录、财务核对、监督制约、安全谨慎为原则的会计控制制度,采取严密的网银业务管理措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进行操作。
2.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建立双人交叉核对制度,实现岗位、工序间相互制约,定期进行内部监督检查,保证过程控制规范的落实,保证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结算中心的集中结算动态反映了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为资金预算的动态跟踪建立了基础,实现资金结算与资金预算的完美结合。预算管理包括预算上报的审批和预算执行的控制,并在预算执行中所形成的预算分析。
(一)预算上报审批控制。资金结算中心结合集团的全面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要求各下属成员单位编制年度、季度、月度、旬、周、日资金预算,对资金预算统一平衡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各下属成员单位对集团公司下达的资金预算进行分解,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并定期将分解方案报集团公司。
(二)审批后的预算录入预算监管系统,预算监管系统根据实际运行需要采用对账户不同的控制方式。控制方式有三种:不控制、总额控制、明细控制。不控制是指在资金结算中不需经过与预算系统的比较,只要该企业账户上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就可对外支付。总额控制是指预算只控制到各预算项目的总额,不再控制到更明细的资金支出,明细控制是指预算项目可以控制到更细化的项目以及具体的往来单位。
(三)严格的付款审批制度。集团公司财务部、财务结算中心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监管,各下属成员单位须在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的资金额度内安排资金支付。对于超预算、超限额的支付,必须向结算中心提出申请,并经过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
(四)集团总部与下属成员单位可分级查询预算表、预算执行表等统计分析,完善预算分析评价,并建立预算偏差通报及考核制度,以保证预算执行。下属成员单位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要对所申请预算费用的准确性负责,尽量减少预算的调整与补报追加,使预算的编制过程同资金流的控制过程有效的结合起来。
结算中心全面负责管理集团及下属成员单位对外投资、项目投资和对外融资中的资金管理的业务操作。在可能的资金来源范围内决定长期与短期投资项目的取舍,以投资项目的重要性来安排投资项目的先后;在资金筹措与投放的动态过程中实现令人满意的财务结构;在时空上有效地把短期资金和长期资金结合起来。
(一)在分权的基础上集权,拓展融资渠道,提升资信水平。依据发展战略及经营需要制定融资计划,审批、指导、安排下属成员单位融资活动,未经结算中心批准,下属成员单位不得对外借款和还款。
(二)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实施方案。审批后交与资金结算中心实施,由资金结算中心具体安排投资计划。
(三)加强贷款担保管理。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担保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贷款业务的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完善担保手续,防范担保风险。
由此可见,企业集团在财务信息化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以控制现金流量为前提,发挥集团资源的整合优势,通过结算管理、预算管理、投融资管理来强化集团企业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周转率及资金使用规模效益。通过实时反映集团成员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流入流出水平等信息,做到对资金的事前预测、事中监督、事后核算,为管理和控制整个集团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决策依据,真正实现资金管理的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通过提高资金存量的质量和优化配置,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而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
二、怎样提高支付工具的技术水平来保障交易安全
这位同学。你是武汉大学珞珈学院的学生吧...?我也要做
网络交易安全是一个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构建一个从上到下完整的安全体系。这个体系的具体内容包括,完善的法律与制度、有效的管理与组织流程以及对风险与责任的合理分配,从而建立用户对支付的消费信心。
加强各参与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风险责任的分配机制,从产业链各个环节控制风险、强化安全。
1.消费者增强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
消费者要加强对身份验证或使用密码钥匙的常规了解,通过实施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认证技术、防病毒软件即时升级来保障交易的安全,同时对专业提供网上支付服务和第三方平台作用的企业应有足够的认知。在产品的问题上,当权益受到侵害后,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设备上,可以选择并拥有像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网络通信及银行前端等基础设施。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包括对相关人员操作权限的授权制度、职责分配制度、外包机构的管理制度、紧急状态应急制度和交易数据保管制度等。此外,银行在电子支付业务中,除了保全各类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外,对每日电脑打印的日结单,向客户发出的信函、传真等书面材料也应予以存储。
金融监管部门和央行应加强对电子支付平台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力度,此外要对第三方支付的账户进行条理规范,要求第三方不得随意挪用占用中转帐户资金,不得进行风险性盈利投资甚至投机,要求第三方在开户行存入保证金,一旦出现问题,银行可以抵御风险。.
电子支付的持续发展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和服务支持体系。电子商务领域尤其是电子支付方面的立法还有很大的空白地带。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支付与管理制度以及电子支付业务结算、电子设备使用等标准。同时立法机关要密切关注电子支付业务的最新发展和科技创新,以研究制定出有关法律或法规,明确界定电子支付产业链各参与者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明确法律判决的依据。此外,由于网络跨国*易特性,除自律规范之外,更需要通过各国有关银行或金融相关法规加以规范,给电子支付的发展提供规范明确的法律环境。
电子商务企业应构建高安全性的运营支付系统,具体可以从架构设计、系统稳定性设计、信息存储、保密设定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完善的技术措施可以规避网络风险,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在架构设计上,要确保水平扩展的能力,以便将来大流量大容量时期,可以对系统进行相应的扩容;建立若干物理隔绝的功能区,避免黑客入侵后长驱直入;使用高端防火墙将重要数据库保护在核心数据区,提高数据安全性;使用公开加密算法对数据存储进行加密,确保数据的完整以及安全性。
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法律体系,做到适时与定期监控,有效利用创新监管手段、方式、内容,严格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要设立市场准入监管,设置最低资本金限制,加强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二是加强业务内容监管,包括强化安全技术。界定业务范围及从业人员的资格。业务开展的管理和日常检查、信息披露等内容,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向社会发布。
加强电子支付监督管理机制除了制定具有针对性管理办法外,还应加快自身电子化建设的步伐,采用先进的技术,实施非现场监测,不断适应金融监管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我们应该看到,现有的信用体系无法完全提供电子支付所需的信用服务,因此需要建立一整套适应于电子支付的有效信用体系,并完善与诚信相配套的监管体制,对信用机构及其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这种诚信环境和机制需要社会各方共同长期努力才能营造出来,需要运用法律、经济、道德等手段提升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构建完善的信用环境。可采取的措施有:加大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制的宣传,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与监管机构,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服务和认证机构,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保障及信用奖惩机制等。
现在的网络交易处处可见,因为网络的方便、商品品种多,不需要出门就可以购买自己喜欢的商品。网络交易的数额也逐年增长,但在交易中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多,让用户感到支付很不安全,由于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的出现让人慢慢感觉网络安全问题并不可怕,只要懂得一定的防范措施,而网络交易的相关法律也慢慢成熟那些利用非法手段在网络上肆虐人将无从下手,网络交易将会越来越受人类的喜爱,网络交易安全方面的问题将会被克制住。
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2、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4、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5、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交易标的专业特性,选择使用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监督管理。
7、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8、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第三章平台服务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9、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第十七条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0、(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11、(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12、(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13、(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14、(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15、(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16、(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17、(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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