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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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0修正)
  2.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3. 什么是农村产权

一、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0修正)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和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乡联社、村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四条乡联社、村合作社应当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爱护集体资产。乡联社、村合作社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八条乡联社、村合作社的集体资产属于该合作社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2、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乡联社、村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第九条乡联社、村合作社的集体资产包括:

3、(一)乡联社、村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场、森林、草原、水面等自然资源;

4、(二)乡联社、村合作社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产畜、役畜、林木和农田水利设施等;

5、(三)乡联社、村合作社投资兴办的企业资产;

6、(四)在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乡联社、村合作社按照协议占有的资产份额;

7、(五)乡联社、村合作社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

8、(六)国家无偿资助形成的资产;

9、(七)国家对乡联社、村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减免税形成的资产;

10、(八)乡联社、村合作社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

11、(九)乡联社、村合作社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12、(十)依法属于乡联社、村合作社所有的货币资产和其它资产。第十条乡联社、村合作社的土地、企业和其它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资产的所有权不变。第十一条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第十二条乡联社、村合作社依法决定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可以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也可以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第十三条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经营者的债务责任,按照合同规定承担;合同没有规定的,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第十四条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3、经营集体资产的集体或者个人,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有管理、保护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的,应当合理确定承包款;实行租赁经营的,应当合理确定租金。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集体资产的集体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交纳承包款或者租金。第十六条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把资产保值增值纳入承包合同,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折旧费归集体所有。第十七条用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合资经营,应当清查资产,清查债权债务,由会计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第十八条集体资产评估结果,报县(区)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十九条乡联社、村合作社管理委员会负责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4、(一)组织实施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关于集体资产管理的决定,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15、(二)依法制定、执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6、(三)检查所属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17、(四)派员参加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董事会;

18、(五)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二十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公布账目,接受社员监督。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必须经同级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19、(一)乡联社、村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20、(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21、(五)主要资产处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二、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和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乡联社、村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四条乡联社、村合作社应当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爱护集体资产。乡联社、村合作社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八条乡联社、村合作社的集体资产属于该合作社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2、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乡联社、村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第九条乡联社、村合作社的集体资产包括:

3、(一)乡联社、村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场、森林、草原、水面等自然资源;

4、(二)乡联社、村合作社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产畜、役畜、林木和农田水利设施等;

5、(三)乡联社、村合作社投资兴办的企业资产;

6、(四)在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乡联社、村合作社按照协议占有的资产份额;

7、(五)乡联社、村合作社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

8、(六)国家无偿资助形成的资产;

9、(七)国家对乡联社、村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减免税形成的资产;

10、(八)乡联社、村合作社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

11、(九)乡联社、村合作社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12、(十)依法属于乡联社、村合作社所有的货币资产和其它资产。第十条乡联社、村合作社的土地、企业和其它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资产的所有权不变。第十一条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第十二条乡联社、村合作社依法决定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可以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也可以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第十三条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经营者的债务责任,按照合同规定承担;合同没有规定的,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以家庭财产承担。第十四条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3、经营集体资产的集体或者个人,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有管理、保护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的,应当合理确定承包款;实行租赁经营的,应当合理确定租金。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集体资产的集体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交纳承包款或者租金。第十六条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把资产保值增值纳入承包合同,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折旧费归集体所有。第十七条用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合资经营,应当清查资产,清查债权债务,由会计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第十八条集体资产评估结果,报县(区)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十九条乡联社、村合作社管理委员会负责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4、(一)组织实施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关于集体资产管理的决定,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15、(二)依法制定、执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6、(三)检查所属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17、(四)派员参加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董事会;

18、(五)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二十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公布帐目,接受社员监督。

三、什么是农村产权

1、“小产权”、“乡产权”住宅是近期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建设部在近日也发布了购房风险提示。表示目前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2、“准确来说,没有‘小产权’房的概念!土地从根源上只有两种所有制,国有的和集体所有的。”安家盛说。调查显示,北京16400平方公里的土地中,国有土地只占18%,其他都是集体所有制土地。而一些打着新农村建设、或新村建设的名义,进行违规开发建设屡屡出现。它们对外销售则打着“乡产权”、“小产权”的幌子。这是违法违规的行为,而购买者也得不到法律保护。

3、小产权房占用的是集体土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作为农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它没有产权,更没有国家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因此小产权就是没产权。“小产权”又叫“乡产权”。

4、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5、从价格看,乡产权房要比普通商品房便宜,价格只有同样位置商品房价格的40%~60%。

6、从住房形态看,一样是普通住宅。

7、从建设手续看,属于旧村改造或者新村建设,没有市区规划、建委管理部门的批复管理,施工过程也没有监督检验。从买卖手续看,没有缴纳商品房买卖的契税。

8、从使用成本看,物业费便宜、水电费便宜、采暖费便宜。

9、从物业管理看,由乡政府指定的开发商成立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服务管理水平不是很高。具体处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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