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房产数据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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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南宁拟出台二手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监管办法
  2.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内设机构
  3. 南宁屋多多靠谱吗

一、南宁拟出台二手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监管办法

1、3月29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存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办法》为规范房屋交易市场秩序,加强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保障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第一条为规范房屋交易市场秩序,加强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保障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4、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域内进行下列房屋交易行为,实行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5、(一)交易当事人约定选择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买卖行为;

6、(二)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的住房租赁行为。

7、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租赁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进行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8、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

9、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交易资金,包括:

10、(一)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包括定金、预付款、首付款、购房贷款等各种购房款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佣金,不包括买受人为出卖人偿还所购房屋贷款的资金、办理存量房买卖所涉及的各项税费。在存量房买卖资金监管服务工作试运行阶段,暂不提供贷款资金的监管服务;

11、(二)住房租赁交易资金,包括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等各种租赁资金。

12、第五条房屋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13、第六条房屋交易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归属应由交易当事人在监管协议中约定。监管账户不提取现金或转账,不收取手续费。

14、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市存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下设的房屋交易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存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包括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的使用管理、统计监测、实现部门之间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等。

15、人民银行、银保监、税务、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16、第八条开展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具备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应当具备相应的网络技术条件,并按照监管系统技术要求建立银行端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与监管系统实现对接,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应当建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制度,与监管机构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协议,并接受监管部门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17、第二章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的管理和资金划转流程

18、第九条监管银行应当就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与交易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开设监管账户和结算账户,账户开户人应为交易当事人,账户中的资金属于交易当事人所有。

19、第十条存量房交易当事人除明确提出放弃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外,应在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中约定监管金额,通过监管系统进行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20、交易当事人自愿放弃交易资金监管的,应当阅签放弃交易资金监管的风险告知书,并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风险。

21、第十一条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按下列流程办理:

22、(一)交易当事人登录监管系统填写房屋交易基础信息,选择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服务事项及监管银行;

23、(二)交易当事人与监管银行签订房屋买卖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开设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和结算账户,监管银行提供相应监管服务;

24、(三)约定监管的交易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25、(四)监管银行收取存入的监管资金时,应当对监管系统传输的房屋交易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并将资金监管信息反馈至监管系统;

26、(五)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约定及监管系统推送的交易完成节点信息,将监管资金及利息划转至结算账户,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完成。

27、第十二条住房租赁企业应在监管银行开设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与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及流程,并通过监管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及报送备案。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或转账,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28、第十三条新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在推送开业信息时应提交监管账户信息,本通知施行前已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1个月内开设监管账户,将监管账户的信息向监管机构报备,并在监管系统进行公示。

29、第十四条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30、第十五条应纳入监管的资金包括:

31、(一)支付周期超过三个月的租金及支付周期不超过三个月但交易当事人约定进行监管的租金;

32、(二)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承租人的租金周期长于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周期,其尚未支付给房屋业主的租金;

33、(四)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

34、(五)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监管的其他资金。

35、第十六条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按下列流程办理:

36、(一)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登录监管系统填写住房租赁基础性信息,选择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服务事项及监管银行;

37、(二)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和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并通过监管系统向监管机构报备。监管协议中承租人信息、租赁期限、支付周期、月租金和押金等各项内容应与监管系统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保持一致;

38、(三)当事人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按约定将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等存入监管账户。

39、(四)监管银行收取存入的监管资金时,应当对监管系统传输的承租人信息、租赁期限、支付周期、月租金和押金等住房租赁基础性信息进行核对,并将资金监管信息反馈至监管系统;

40、(五)监管银行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将监管资金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

41、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银行可解除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并划转监管资金,将结果通过监管系统向监管机构报备:

42、(一)存量房买卖经协商终止交易,或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由交易当事人共同提出解除申请,监管银行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终止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并划转监管资金。

43、(二)存量房买卖交易完成,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期满,租赁合同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住房租赁企业未提出异议的,监管银行将押金划转给承租人,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解除。

44、(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交易终止的,当事人可单方提出解除申请。监管银行依据当事人提交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45、(四)其他符合解除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情形。

46、第十八条监管银行应当将解除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信息反馈至监管系统。

47、第十九条监管机构应当公示监管银行信息,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当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不定期对监管银行的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房屋交易资金安全。

48、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须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服务提示,主动引导交易当事人办理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并配合办理相关事项;房屋交易资金须由交易当事人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付。

49、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不得代当事人签署自愿放弃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声明,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交易当事人自愿放弃监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引导交易当事人书面签署自愿放弃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声明,该书面声明纳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业务档案管理、备查。

50、第二十二条监管银行未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收存、划转房屋交易资金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约定先行赔付,并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监管机构有权中止或解除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1、第二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监管机构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曝光、诚信扣分、暂停网签备案资格、依照违法行为分别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2、第二十四条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第二十五条房屋交易当事人约定不进行资金监管,或者向监管银行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房屋交易监管资金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风险。

54、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55、第二十七条武鸣区、东盟经开区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56、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内设机构

1、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设18个内设机构:

2、负责市长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市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市长的文电、信函、批示,办理市长与市委、人大、政协领导同志联系的相关事宜。办理人民武装、国防等方面的相关文电工作。

3、负责对应的副市长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副市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机构编制、发展改革、物价、监察、财政、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统计、法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驻京联络机构、政府采购、政府发展研究、市管国有控股企业,税务、保险、证券、信托等方面的文电工作。

4、负责对应的副市长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副市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民族、公安、民政、司法、水利、农业、水产畜牧兽医、林业、人口计生、粮食、人防、扶贫、信访、农机、三大纠纷调处、应急联动、水库移民、宗教、残疾人工作、流动人口、县人民政府以及法院、检察院、军队、国家安全、气象等方面的文电工作。

5、负责对应的副市长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副市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园林、地震、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城建设、各城区人民政府等方面的文电工作。

6、负责对应的副市长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副市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科技(知识产权)、商务(口岸)、旅游、投资促进、外事侨务、城乡数字化建设、台湾事务、供销、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大明山自然保护区、昆仑关战役遗址保护区、政府参事、工商管理、工商联、科协、侨联、贸易促进、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方面的文电工作。

7、负责对应的副市长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副市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工业和信息化(糖业发展)、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铁路建设、二轻集体工业、开发区、相思湖新区、供电、烟草专卖、质量技术监督、电信、通信、邮政、海事、民航等方面的文电工作。

8、负责对应的副市长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副市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政府新闻、地方志编纂、社会科学、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档案、新闻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爱国卫生、社科联、民主党派以及红十字等方面的文电工作。

9、负责对应的副市长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副市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南宁五象新区建设)、保税物流,北部湾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文电工作。

10、负责办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的有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政务活动的安排;负责政府全会、政府常务会和市长例会的会务安排、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简报、会议纪要;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有关讲话材料、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工作总结等重要文件、文稿;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担的史志、年鉴类的编写工作。

11、负责文电收发、运转、印鉴管理、文书档案、办公厅保密、文印、公文规范审核、机要通信、文件交换等方面的工作;负责阅览室管理工作;编发《南宁政报》等。

12、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和市人民政府驻京联络机构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出国政审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党组会议和科长会议的会务工作及起草会议纪要;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13、负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大楼办公用房调配及协调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办公厅系统预算、工资统发核算、各类财务报表统计及劳动统计;负责办公厅对外接待、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扶贫支教工作。

14、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的收集、核实、报送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政府系统单位政务信息采编的指导和培训以及考核评比工作;负责《信息专报》、《动态报告》及《动态报告特刊》等信息刊物的采编工作;负责办公厅信息化建设工作。

15、负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及市人民政府各项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落实反馈工作;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督办、落实和反馈工作;负责相关的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对全市人民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实行业务指导;负责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16、(十五)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值班室)

17、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及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办理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内设值班室、协调处置科、应急管理科。

18、1.值班室。负责市人民政府值班工作,确保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单位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联络畅通;接收并办理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要事项以及市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传达、转办市人民政府领导关于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负责政府全会、政府常务会、市长例会以及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召开的其他会议的通知、落实和反馈工作;配合市委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其他科(室)负责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值守应急、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政府系统的值班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的有关文电处理工作。

19、2.协调处置科。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应急队伍、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督办、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决定事项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承办相关文电和会议;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搜集、汇总、整理工作,提出处置工作建议。

20、3.应急管理科。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市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组织修订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全市应急平台体系规划、建设;组织、协调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办理市应急管理调研、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综合会议等方面的工作和文电。

21、(十六)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2、组织并参与起草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推进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办理,组织市本级各职能部门和中直区直部门为社会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与非行政许可事项及相配套的管理与服务事项;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并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负责审查市本级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授权,受理行政审批的相关投诉;负责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负责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考核、考评和奖惩;协调、指导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工作;负责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政务管理科、政务协调科、政务技术科。

23、1.政务管理科。负责办公室的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办公室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和其他事务性工作;组织并参与起草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负责文电收发、信息、印鉴管理、文书档案管理、保密、安全保卫、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进驻单位服务质量的考评,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管理、监督、考评、考核;负责政务服务宣传工作;负责市政务公开、政府及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4、2.政务协调科。负责审核、协调进入与退出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负责审核、协调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事项、收费事项、确认登记、咨询服务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进入、调整、保留、取消等;负责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负责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协调、指导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工作。

25、3.政务技术科。负责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标准;负责配合监察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的数据分析和编发工作。

26、(十七)市大型活动协调办公室(市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办公室)

27、负责对全年大型活动进行规划、统筹、审核、备案及总结;对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主办、承办、联办的综合性大型活动进行研究、协调、组织、指导、督办;承担南宁市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工作领导小组、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的日常工作;利用举办大型活动的资源平台,服务全市中心工作。市大型活动协调办公室(市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办公室)内设活动管理科、活动协调科和活动指导科。

28、1.活动管理科。负责办公室日常政务和后勤保障;对以部门名义举办的大型活动进行备案;拟订并统筹实施大型活动工作制度和流程;负责大型活动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及结算;负责大型活动期间会务、事务协调;负责大型活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总结、归档。

29、2.活动协调科。负责统筹编制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全市性大型活动年度计划;对计划外的大型活动提出可行性意见;负责大型活动期间重要文稿和工作方案的起草、统筹、报批;制订大型活动票务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活动实施中各部门关系,并指导工作开展。

30、3.活动指导科。负责大型活动证件工作、现场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负责活动期间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互赠物品的相关工作;协助、指导各部门策划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专项大型活动。

31、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全市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起草相关的地方法规和实施规范;编制、实施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协调全市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与依法发布,指导社会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动信用征信活动健康开展;推动信用管理原理在行业管理中的应用;对信用市场和市场主体进行培育;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教育活动;指导行业协会开展活动。承担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32、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33、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具体工作由人事科承担。

34、纪检监察室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三、南宁屋多多靠谱吗

1、南宁屋多多是中国居住服务领域以数据技术驱动的互联网开放平台,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了一个高效的、可信赖的、开放的房地产交易服务平台。

2、连接和服务房产经纪商户、购房者和卖房者、开发商及居住领域的其他服务提供商,主要业务涵盖新房、二手房、租房、增值服务等与居住服务相关的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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