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水利工程建设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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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南通招标采购网介绍
  2. 南通市政工程招标网介绍
  3.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一、南通招标采购网介绍

南通招标采购网隶属于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是南通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南通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江苏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基本概况:

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于2012年9月启动建设,同年11月16日试运行,12月12日正式对外运行。

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实行“一委一办一平台”的运行管理模式。“一委”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一办”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为市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政务中心增挂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牌子,主要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日常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与市政务中心合署办公,下设公共资源交易运行处和监管处。“一平台”是市交易平台,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交通工程项目招投标、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港口工程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及医用物资采购、机电设备招投标等九大类公共资源活动进驻交易。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地区建筑企业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对本招标的服务人员做了明确的规定,制定了南通市政务中心(公管办)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主要的内容包括:仪容仪表、文明用语、服务态度、工作纪律相关内容,其中服务态度的内容如下:

1.窗口有服务对象时,要面带微笑,主动打招呼。

2.服务对象咨询时,要耐心倾听,全面细致地进行解答,对服务对象没有提到而在办理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问题也要一并讲清,要做到耐心热情、百问不厌。

3.接待服务对象时,要做到“三声”,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不准冷落、刁难、训斥、歧视和讥讽服务对象,严禁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

4.对服务对象所办业务,要一次了解清楚、一次答复清楚,材料齐全后一次办结。

5.对待服务对象要热心、诚心、耐心,不得对服务对象闹情绪、耍态度;当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冷静倾听,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认真研究并及时采纳。

6.坚持五个一样: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

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

南通招标采购网地址: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

南通招标采购网联系方式:0513—59001862

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二、南通市政工程招标网介绍

1、南通市政工程招标网隶属于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是南通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南通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江苏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2、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基本概况:

3、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于2012年9月启动建设,同年11月16日试运行,12月12日正式对外运行。

4、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实行“一委一办一平台”的运行管理模式。“一委”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一办”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为市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政务中心增挂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牌子,主要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日常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与市政务中心合署办公,下设公共资源交易运行处和监管处。“一平台”是市交易平台,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交通工程项目招投标、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港口工程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及医用物资采购、机电设备招投标等九大类公共资源活动进驻交易。

5、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位于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裙楼四层和五层,总建筑面积8100m2,设立受理窗口12个、信息发布大厅1个,会议室3间、工作间45间、开标室10间、评标室13间、招标答疑室4间、询标室1间、其他辅助功能间5间。建立了包括智能化信息发布系统、音视频电子摄像监控系统、智能门禁系统、排队叫号系统、触摸查询系统、评标专家语音抽取系统、远程评标系统、电子招投标系统、询标答疑变声系统等九个公共资源交易应用系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工操作,促进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规范、高效和公正。

6、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

7、南通市政工程招标网地址: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

8、南通市政工程招标网联系方式:0513—5900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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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承担防洪、除涝、蓄水、引水、提水、灌排、节水等功能的各类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包括河道、涵闸、抽水站、堤防、灌区、湖泊、水库等。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建设与管养并重,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第四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3、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海洋与渔业、港口、海事、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推行水利工程社会化、市场化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5、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除省管水利工程外,划分为市管水利工程、县管水利工程和镇管水利工程。

6、市管水利工程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区域性骨干河道、跨县河道和市中心城区河道,以及由市本级建设的涵闸、抽水站等水利工程,工程名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7、县管水利工程和镇管水利工程名录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八条焦港、如海运河、九圩港、通吕运河、通启运河、如泰运河、栟茶运河、通扬运河、新通扬运河、新江海河、北凌河、遥望港等十二条市管河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滩地以及从规划河口线向外两侧各不小于八米的区域。其他市管河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滩地以及从规划河口线向外两侧各六米至八米的区域。

8、市管涵闸、抽水站管理范围:大、中型涵闸、抽水站依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小型涵闸、抽水站上下游从闸、站中心线起向两侧各一百米至三百米,左右岸从两岸岸墙起向两侧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沿江、沿海涵闸下游水域管理范围延伸至出江、出海口。

9、市管湖泊、水库管理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0、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中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有幅度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九条县管水利工程和镇管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设置界桩和标识牌。标识牌应当载明水利工程名称、管理范围、管理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11、新建、扩建、改建的水利工程,应当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明确其管理范围,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划定。

1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标识牌。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坚持科学管理,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及时组织除险加固,保证工程安全运行。第十二条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按照有关规定,遵循精简高效原则,明确水利工程管理与养护主体,落实管理、养护责任。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明确职责,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完好和运行安全。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度。

13、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水利工程安全负领导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监管责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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