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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厦门市人民政府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指导、协调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物业管理协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投诉处理等具体行政行为;
(五)统一监督管理全市的专项维修资金;
(六)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七)组织或指导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批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八)建立物业管理领域的诚信档案、信用监管、监督检查等制度;
(九)开展全市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宣传和监管人员培训工作;
(十)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进行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培训;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三条民政部门负责业主委员会的社团法人登记等有关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辖区内的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履行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管职责;
(二)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整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三)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等备案事项;
(四)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五)办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或服务事项;
(六)依法处理物业管理的信访投诉事项,建立区级多元化纠纷协调机制;
(七)配合或组织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检查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八)组织实施或配合实施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罚;
(九)负责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核销的日常监督管理;
(十)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业主委员会专职人员等进行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十一)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物业管理建筑面积,按照每200万平方米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标准,配备物业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并保障工作经费。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物业管理专职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民政、建设等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筹备、选举和换届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具体履行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核实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并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导筹备工作;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表决等各项活动:
(三)责令严重违法违规的业主委员会限期整改、解散;
(四)对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业主委员会被街道办事处解散、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且拒不执行限期组织召开决定的情形,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五)对出现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中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的紧急情况以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负责指定1名业主委员会委员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六)对业主委员会无法召开会议的,负责直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七)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完成换届选举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或者直接组织换届选举;
(八)调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九)代为管理已经解散或者任期届满但未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的业主委员会的公章;
(十)组织召开街道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十一)依法处理涉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信访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或受街道办事处委托依法开展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一)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二)监督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的移交工作;
(三)根据街道办事处组建筹备组公告,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
(四)协调处理业主与业主、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五)在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或业主委员会不能依法履行职责时,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表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关职责,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依法贯彻落实其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定期组织辖区内城管执法、公安、安监、工商、司法、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机构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重大问题,建立一站式多元化纠纷协调机制。会议可邀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也可以邀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列席会议。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可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街道办事处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不得转委托。
第十条经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政府内部工作事项,与会政府部门、机构应当予以执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经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议定并由与会政府部门、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但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暂停执行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拒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应当整理并保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各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建立物业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平台,可委托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士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对物业管理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鼓励和提倡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物业管理专职机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物业服务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下列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
(二)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安置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四)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
符合前款规定的主体,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成立业主大会报告或10名以上业主以书面形式提出成立业主大会请求的,应在30日内负责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成员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7至11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工作人员担任,常务副组长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代表担任。
建设单位已不存在,或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后仍未在通知期限内委托一名代表参加筹备组的,建设单位可不作为筹备组成员。
第十五条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业主身份,住宅小区的业主应当在本住宅小区实际居住;
(三)依法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业主义务;
(四)本人及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
(五)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参加筹备组工作的时间;
(六)没有欠缴物业公共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及违章搭盖的行为;
(七)临时管理规约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业主代表名额应当考虑物业类型、幢(梯)及建筑面积的均衡分布。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报告或业主请求之日起5日内,制定组建筹备组的公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应少于7日。
组建筹备组公告应当明确业主代表的人数、条件、产生办法和提交资料的方式、时限等。
社区居民委员应当根据组建筹备组的公告,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业主代表根据得票率高低确定。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应少于7日。公示期间,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复核。
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满且业主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工作职责、工作规则等,公告期不应少于7日。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筹备组成立后一个月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筹备组进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十七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各业主所有的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五)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第十八条筹备组通过召开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筹备工作的决定。
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或受其委托的筹备组成员召集和主持。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筹备组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筹备组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筹备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筹备组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筹备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参会成员应当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因筹备工作需要,以筹备组名义对外发布文件资料需要使用印章的,在由筹备组按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并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章。
筹备组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九条筹备组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和筹备情况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完成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筹备工作,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仍无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解散筹备组并重新成立筹备组。
第二十条鼓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成立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单、业主联系方式和各业主所有建筑专有部分面积情况等。建设单位未能提供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机构查阅。房地产测绘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查询函件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并提供所查阅内容。
第二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前,一次性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缴纳筹备经费。筹备经费缴交标准为:物业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1元缴交;超出5万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每平方米0.5元缴交,建设单位缴交的筹备经费最多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三条筹备经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结余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经费结余部分应当转入公共收益资金账户。
第二十四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应少于15日。
第二十五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或公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宣传栏以及幢(梯)张贴的形式,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至少一种形式作为补充:
(一)在物业服务场所、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张贴;
(二)在物业管理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张贴;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广场、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商业、文体服务设施出入口张贴。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共同决定的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三)业主合理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四)物业屋面、外墙、阳台、门窗的装修和户外设施的装饰装修和安装规范;
(五)业主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六)物业公共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等缴交标准与方式及公共收益的分配方式;
(七)业主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其他应当予以约定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二)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四)业主代表的产生和业主授权委托的具体方式及主要内容;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资格、人数、任期和职务终止情形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规则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名称、使用和管理;
(十二)业主委员会所聘请专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报酬。
第二十九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选票、表决票和委托书等原始凭证应当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保管,保管期限为一个完整的选举周期。其他业主大会会议的选票、表决票、委托书等资料的保管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三十条业主对业主大会会议的选票、表决票等有疑义的,经专有部门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进行必要的查验复核、重新统计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业主可以梯(幢)、单元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务,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约规定,不得与业主大会的决定相抵触。各单位范围内的事项内容、议事方式、程序等应当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以下内容: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并于召开前10日发布召开临时会议的公告:
(一)经已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门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三)经50%以上业主大会代表提议;
(四)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五)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本细则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三十四条业主根据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供业主签名的书面提议资料、业主身份证明和提议业主的有效联系方式。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资料后15日内,核实提议的业主是否达到20%以上。业主委员会未核实或核实情况存在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予以核实。
经核实提议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核实完成之日起30日内就提议议题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经核实提议不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但业主仍认为需要的,业主应当重新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业主签名的书面提议材料、业主身份证明和提议业主的有效联系方式,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事项已作出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在一年内不得就该管理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但业主大会决定依法被撤销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形式及表决规则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并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但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除外。
公示期间,业主可以对业主大会会议拟表决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或机构对业主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受理并予以说明,并可以对拟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修改。拟表决事项经修改后应当重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三十六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期限届满,应当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统计和查验业主的表决意见,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应当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30日以上,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7日以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业主基本信息、所有的建筑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全体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业主大会会议的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委员会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未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公示并告知全体业主。
第三十七条业主大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示期间,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机构应当记录并及时答复。公示期满,业主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大会决定。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本人表决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或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业主本人表决意见以供查验。查验的业主表决意见与公示的表决结果不一致的,应当重新统计、公示表决结果。
业主查验本人意见,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房产证明;业主委托他人查验表决意见,还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单元建筑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预算建筑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三十九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1人计算。但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专有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1人计算。
(二)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总人数。
第四十条一个专有部分有2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其所有权人应当推选1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1人。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表决权。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的书面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由业主自行管理物业共用部分。业主在决定自行管理之前,应当对自行管理方案以及应急保障措施进行表决,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产生的经费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四十三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等需要抄送全体业主的资料,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进行抄送:
业主的住址、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以入住时登记的方式为准;业主未入住的,以业主首次书面提供的方式为准。业主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召集人、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应当抄送业主的相关信息,按照业主登记的联系方式向业主发送相关信息后,即完成抄送。
抄送人应当保留已抄送的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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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厦门理工学院在哪里 附准确地址
一、厦门理工学院在哪里厦门理工学院地址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理工路600号,该校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厦门理工学院位于被誉为“高素质的创新创业之城、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的国家中心城市——厦门,是福建省属公立本科大学,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秉持“以学生为本,为产业服务”的办学理念,遵循“明理精工,与时偕行”的校训,积极探索产学融合、校企合作、对外合作三位一体的服务地方发展道路,建设“亲产业、开放式、国际化”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
学校1981年建校(前身鹭江职业大学),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本并更名为“厦门理工学院”。2011年,成为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和国家首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高校”。2012年,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合格评估。2013年,获批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2016年,入选教育部、发改委“十三五”应用型本科高校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项目建设高校(全国100所)。2017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被评为全国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全国99所)和“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特色典型经验高校”(全国66所)。2018年,获批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入选福建省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和福建省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高校。
学校现有集美、思明、厦软三个校区,占地面积1927亩,建筑面积50余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5.2亿元,馆藏纸质图书195.7万余册,中外文数据库65个。信息化、数字化校园高起点建设。学校现设有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光电与通信工程学院(微电子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设计艺术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海峡商贸学院)、文化产业与旅游学院、新丝路时尚学院、应用数学学院、外国语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部、软件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学院等19个院、部。
学校现有机械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2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和电子信息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58个本科专业,涵盖理、工、经、管、文、艺、法等学科门类;全日制在校生19943人(含研究生330人,留学生138人);专任教师1063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占比52.4%,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占比为92.8%,“双师双能型”教师占比54%,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7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4人,闽江学者13人,全国优秀教师2名,,省级教学名师5名,省级青年教学名师1名,省级教学团队6个,省级创新团队5个。学校的“教师发展中心”被评为省级示范中心。
学校确立了“强工程、厚经管、大文化”的学科专业发展战略布局。紧密对接厦门市“双千亿”工程和重点打造的12条千亿产业链群,布局发展电子信息类、装备制造、软件与信息服务、材料应用技术、城乡建设与环保、文化产业、创意与设计、商贸及金融服务等8个学科专业群。现有机械工程省高原学科建设学科,材料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控制科学与工程、光学工程等4个福建省应用型学科和土木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等2个福建省应用型学科培育学科,建有15个校级重点建设学科。
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高。学校紧紧围绕应用型创新性高级专门人才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积极开展人才“供给侧”改革,探索校企协同育人的“六联合”、“二元制”、“卓越应用人才”等多种培养方式。2012年以来,在福建省本二批高考文理科录取分数线居省内同批次高校首位;自2013年起部分专业在福建省及江西省列入本一批招生;具有篮球(女子)和健美操两个国家大学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2018年学校开始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
2016年以来,我校学生在国内外各类学生竞赛中成绩突出,已获得各类学生竞赛奖项近2800项,国家级奖项一千多项,学生获奖人次达7000人次,连续三年全省名列前茅。特别是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计算机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大赛、中国及世界大学生方程式汽车大赛、世界大学生健美操大赛、数学建模、电子设计、光电设计、结构设计、工程算量、物流设计、机器人、英语竞赛等国家级大赛中获冠军、金奖或一等奖近230项。大学生方程式赛车大赛、大学生结构设计大赛、大学生健美操大赛、光电设计、工程算量等部分赛事更是连续多年蝉联冠军。
毕业生以“务实精神好、动手能力强、创新意识足、外语水平高”等特点广受业界欢迎,一次性就业率位居全省高校前列,连续多年被评为“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教学质量工程建设与教学改革成效显著。现有特色专业国家级1个,省级9个;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国家级1个,省级7个;“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实施专业国家级5个、省级6个;省级高校服务产业特色专业8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9个;省级精品课程57门;教育部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2个;省级教学改革试点项目9项,省级本科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50项(含重大项目5项),省级“思政课程”“课程思政”教育教学改革精品项目6项;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52项;优秀教材国家级4部,省级3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1个,省级11个;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4个,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1个,省级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平台5个;校企合作实践教学基地国家级1个,省级5个;省级示范性校企共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1个;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国家级235项,省级658个;被评为教育部在线教育研究中心“2018年智慧教学试点项目”院校。2009年以来,获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国家级二等奖1项,省级特等奖3项、一等奖10项、二等奖17项。土木工程专业通过了住建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车辆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已通过教育部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软件工程、环境工程专业通过台湾IEET认证。
针对我校办学特点,在广大学生中大力培养与亲产业人才相匹配的人文素质。精心实施“阳光雨露计划”,培育了以“周末文化集市”、“文明班级创建”、“素质养成主题周”为代表的一批校园文化品牌活动,把学生带进舞台中央,最大限度地让每一位学生都成为素质养成平台上的主角。积极搭建线上线下良性互动的服务育人平台,“厦理工e起来”微信公众平台获福建省高校校园文化建设成果一等奖。大力倡导“守望相助”的校园亲情理念,激发学生自助互助的热情,引导学生亲情体验,完善阳光健康人格。富有厦门理工特色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有效保障了学校的快速发展,满足了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
科研平台建设扎实推进。现拥有福建省客车及特种车辆研发协同创新中心、福建省新能源汽车与安全技术研究院、福建省客车先进设计与制造重点实验室、福建省光电技术与器件重点实验室、福建省功能材料及应用重点实验室、福建省医疗数据挖掘与应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福建省软件评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福建省农村污水处理与用水安全工程研究中心、数字福建自然灾害监测大数据研究所、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厦门理工学院文化产业研究中心、省高校特色新型智库-两岸文创研究院等省级科研平台29个,厦门市科研平台19个。
科研水平快速提升。承担科研项目的级别、数量和经费总额连续十年居省内同类高校前列。2015年以来,学校共承担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1502项(其中国家级项目102项、省部级项目315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和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级科研奖励26项、厦门市科技进步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市级科研奖励32项,授权发明专利240件。2018年度,科研经费达10237万元(横向科研活动经费首次突破6000万元)。
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持续提升。在厦高校中率先启动《服务海西/厦门行动计划(2009-2013年)》;制定并实施《服务闽西南产业发展行动纲要(2015-2018年)》;成立厦门市第二家、集美区首家大学科技园,拥有国家级众创空间,及与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联合共建全国高校首个国际化离岸孵化器——“中美(厦门)国际离岸孵化器”,吸引了上市公司厦门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美亚中敏科技有限公司等一批优质企业入园,园区产值超过2个亿。与玉晶光电、宸鸿科技、冠捷集团、联芯电子、麦克奥迪、好慷在家等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成立全球安卓系统研发中心、健康医疗大数据分析与应用中心、触控产品检测中心等校企合作研发中心和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获批福建省时尚设计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在龙岩打造了全国首个高校红色孵化器-厦龙筑梦红色孵化器;深度参与福建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在泉州、龙岩、三明等多地承担并实施了农村环境改善项目。积极参加6.18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福州)、9.8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厦门)、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高校科技成果交易会(惠州)、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等进行项目成果交流,每年发布“两岸创意经济研究年度报告”。2018年与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联合申报“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成功获批工信部2018年邮轮薄板分段模块化智能制造新模式项目批准立项,获得工信部资助资金1200万元,本项目总投资达1.2亿元。2017年与厦门华联电子、中国电子标准化研究院联合申报的“家电智能控制器绿色制造关键工艺系统集成”项目获批工信部2017年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批准立项,项目总投资达8200万元。参与冠捷显示器和中国航天集团联合申报的工信部绿色制造项目“液晶电视绿色制造关键工艺开发与系统集成”共获批1200万项目资助。建设首个福建省高校产学融合系统,实施“先导项目”,2016年以来,共立项“企业委托型”项目24个,“团队培育型”项目16个,资助3000多万元,由此引导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经费达6000余万元,带动350名教师直接参与企业技术研发,企业产生经济效益超10亿元,得到政府部门和企业的高度认可。
三、厦门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
最新: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2020年第二批(社会批次)配售方案发布!符合条件的本市无住房家庭注意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2020年第二批(社会批次)配售方案
申请购买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在本市无住房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家庭申请:在申请截止之日前,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单身居民以个人名义申请:在申请截止之日前年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本市无住房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至签订购房合同期间在本市无住房。本市无住房包括:
(2)未承租、未拥有本市政策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包括:公房、保障性住房,房改房、安置房、限价商品住房;
(3)农村居民未申请获批本市宅基地。
具有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5年的;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0年的;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3年的;已将销售类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的(含满5年后按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政府回购)等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
面向社会大众配售的保障性商品房
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无住房家庭。
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在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①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②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①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②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5年的;
③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0年的;
④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3年的;
⑤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①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
②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③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
④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户型面积(建筑面积):一房型45_左右,二房型60_左右,三房型70_左右。
3、相比普通商品房有哪些售价优惠?
售价优惠:统一装修,售价按每批次房源的市场评估价测算,并给予一定优惠,原则上优惠55%。
符合保障性商品房批次申请条件的无住房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
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组织公开摇号;
根据摇号结果,进入批次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供完整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查受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确认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组织选房及办理后续相关事项。
5、保障性商品房的主要退出机制是?
?权属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提出申请,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进行回购。
?权属登记之日起满5年,如需上市转让的,应当按原购房价与届时房屋市场指导价的差价的一定比例(55%)向市国土房产部门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申请家庭成员已取得保障性商品房后如需购买、继承或受赠其它住房的,应当先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退出保障性商品房。
6、保障性商品房申请由哪个部门进行办理?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需要注意的是,要申请人才配售的保障性商品房首先得确认人才身份
申请对象:高层次及骨干人才,指我市企事业单位(含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引进的,申请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在职在岗人才。经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的,不受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年龄限制。
①高层次人才: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或《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审核确认的A、B、C类人才。
②骨干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或随市重点产业项目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的急需紧缺特殊专业人才。
具有本市户籍且在厦无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购保障性商品房或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可不受厦府〔2017〕37号文件第九条申请家庭成员取得本市户籍人数、取得户籍年限、单身年满35周岁的限制。
户籍未入厦且在厦无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由公共租赁住房责任部门视房源情况,适时组织配租。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①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②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5年的;
③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0年的;
④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3年的;
⑤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①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
②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③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
④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建筑面积:A类人才不高于120_,B类人才不高于100_,C类人才不高于80_,骨干人才不高于70_。
统一装修,售价按每批次房源的市场评估价测算,并给予一定优惠,原则上优惠55%。
1、人才类型确认(集中时间,全程网办)
①申请确认:人才经用人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用人单位通过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对公综合服务平台提交人才类型确认申请。
②初步确认:市重点产业行业责任部门负责审查并提出初步确认意见。
③审核确认:市人社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确认结果提供给市建设局。
2、申购保障性商品房(可单独批次配售)
①意向登记:经人人才类型确认后,符合保障性商品房人才批次申请条件的无住房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
②公开摇号: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组织公开摇号;
③申请受理:根据摇号结果,进入批次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供完整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查受理;
④审核公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确认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
⑤选房配售: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组织选房及办理后续相关事项。
①权属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提出申请,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进行回购。
②权属登记之日起满5年,如需上市转让的,应当按原购房价与届时房屋市场指导价的差价的一定比例(55%)向市国土房产部门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③申请家庭成员已取得保障性商品房后如需购买、继承或受赠其它住房的,应当先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退出保障性商品房。
?查阅申办网站: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单位网厅:
2、申购保障性商品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厦门本地宝,在对话框回复【公租房】获取最新一批公租房申请指南、房型、房源、申请流程、申请条件、提交材料、摇号时间等。为了方便您以后第一时间获取最新消息,请您及时关注公众号提醒。
关于本次厦门建筑公共交易平台和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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