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合肥公共电子交易平台的问题,以及和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一、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网址:
2、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所属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副处级,加挂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牌子。
3、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省市共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机构。
4、 (一)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进场交易项目的综合服务。
5、 (二)负责省、市政府集中采购服务工作。
6、 (三)负责市县一体化电子交易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建设;徽采商城等专项交易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市场主体信息库及各类专业库的建设与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的统计分析与应用工作。
7、 (四)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业务受理、交易活动保障、评标评审专家抽取、交易保证金托管、交易信息发布工作。
8、 (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9、 (六)完成上级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10、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设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合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1、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叉口)
12、 办公工作时间:09:00-12:00;13:00-17:00(正常工作日,除法定假日外)
13、 联系电话:0551-66223569
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活动。
2、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场所服务标准,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3、省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全省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有关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制订本地区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交易规则,监督交易场所建设和运营,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平台,推动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特点,制定全省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和技术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动建立公共资源的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等,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市场向电子化平台过渡。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连接。
4、公共资源交易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省及省以上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十一条省、合肥市共同组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鼓励设区的市与所属县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一体化管理,鼓励跨市异地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运营机构(以下称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场所服务标准,提供评标评审、验证、现场业务办理等交易服务,不得与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有隶属关系。第十三条交易中心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权,不得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5、交易中心和综合管理、行业监督部门不得设置会员注册、资质验证、投标或者竞买许可、违法强制担保、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限制性条件,不得干预交易活动。
6、交易中心一般不收费。确需收费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运营成本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十四条项目单位、交易中心应当整理交易项目档案,保存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评标评审报告等文书、录音录像或者电子资料。第十五条行业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记录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公开。
7、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规范管理会员执业行为。第十六条综合管理、行业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违规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的,依法给予处分。监察机关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十七条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一)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权的;
9、(二)直接或者变相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的;
10、(三)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的;
11、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泄露标底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处理。
三、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订)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平、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2、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等。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统一的交易制度和规则,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推进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3、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协调和指导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是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4、(一)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定;
5、(二)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
6、(三)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
7、(四)受理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投诉,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8、(五)实施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和联合奖惩;
9、(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科技、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有关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10、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11、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督。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2、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3、(一)受理符合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14、(二)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
15、(三)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16、(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交易目录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第十一条下列项目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17、(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8、(二)依法应当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
19、(三)依法应当公开交易的国有资产项目;
20、(四)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项目;
21、(五)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项目;
22、(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项目;
23、(七)排污权等各类环境资源交易项目;
24、(九)国家、省、市规定应当列入目录的其他交易项目。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5、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十三条制定、修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组织论证或者听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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