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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是吉林省白山市往南方倒动人参挣钱吗
1、往南方倒动人参是挣钱的。最好不要一个人来回跑,最好是自己的家人,或者亲戚朋友住在南方,他需要多少货你发给他多少,然后由他推销到各个药店等。或者这个亲属在当地,通过58同城发广告,或者通过手机微信群发广告,有需要的自然找他联系了。
2、我有一个亲属,现在在福建泉州,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在卖人参。
二、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人参资源,促进人参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参种植、加工、经营、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2、人参用于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和日化产品加工的,应当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人参,是指五加科人参属中的人参和西洋参,包括根、茎、叶、花、果实和种子、种苗。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参产业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人参管理机构负责全省人参产业管理的具体工作。
3、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参产业管理工作。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卫生、水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参产业发展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支持和金融、科技、人才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促进人参产业发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人参产业发展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产业规划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原则,制定全省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全省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全省人参种植区域与规模、产业结构与布局、市场规划与建设等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科学调整优化人参种植业结构,控制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鼓励和支持发展林下参和非林地种植人参,并逐步向非林地种植人参发展。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人参自然资源状况划定人参种植重点发展区域,依托人参种植重点发展区域,扶持培育大型人参企业和人参产业集群,规划建设人参产品研发和精深加工产业园区。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市场规律,根据人参产业发展需要,规划建设人参专业市场和人参贸易集散中心。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与食品餐饮、医疗保健、美容养生、观光旅游和长白山文化等相结合的人参产品销售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第三章种植管理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制定人参标准化种植规程。人参种植应当遵守人参标准化种植规程。
7、人参种植用地的土壤、水源和大气等环境,应当符合人参标准化种植规程规定的人参种植标准和要求。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和人参种植重点发展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建设人参标准化种植示范园区,推进林下参和非林地种植人参试验示范。第十四条人参种植者应当建立人参种植档案。人参种植档案自人参收获后保留期限不少于二年。
8、人参种植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9、(一)种植者姓名或者企业名称以及住址等基本信息;
10、(二)种植地块位置和土壤检测报告;
11、(三)使用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日期;
12、(四)病、虫、鼠、草害和其它灾害发生和防治情况;
13、(七)销售去向。第十五条禁止在人参种植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
14、(一)违反规定使用禁用、限用的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
15、(二)利用和使用农药残留或者重金属超标的土壤和种苗;
16、(三)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灌溉用水;
17、(四)使用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医院垃圾作为肥料;
18、(五)其他危害人参质量安全的种植行为。第十六条对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实行许可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许可。
19、申请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用地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0、(二)无林参间作和人参种植不良记录;
21、(三)现有林地符合林木采伐和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的相关规定。
三、吉林省人参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参种植、加工、经营秩序,保障人参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参种植者、加工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参产业健康、高效、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参,是指五加科人参属中的人参和西洋参,包括根、茎、叶、花、果实和种子、种苗。第三条在本省从事人参种植、加工、经营、检验鉴定、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2、用于中药饮片和中西成药的人参及其产品,应当同时遵守药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人参可以用于食品、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日用化工品、工艺品等产品的生产。
3、人参用于食品、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日用化工品、工艺品等产品生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许可。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人参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特产、人参)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参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林业、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参管理和产业发展工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发展人参产业。
4、根据全省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人参产业向标准化、规范化和产业化方向发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发展人参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人参种植第九条实行人参标准化种植管理制度,规范人参种植行为,保障人参质量安全。第十条规划人参种植区域,划定长白、抚松、靖宇、临江、江源、安图、敦化、珲春、汪清、和龙、集安、通化、蛟河、桦甸、辉南等县(市、区)为人参主要种植区域。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省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全省人参种植计划,并组织实施。人参种植计划涉及使用采伐迹地的,应当征求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第十二条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的,应当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对没有列入人参种植计划的用地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5、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的,应当实行林参间作。第十三条种植人参应当遵守人参种植技术规程。
6、人参种植技术规程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7、有关部门要加紧研究制定大宗人参品种标准。鼓励和支持人参种植者按照GAP标准种植人参,并重点扶持种植符合国际标准的优质人参。第十四条人参种植者应当建立人参种植档案。
8、人参种植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9、(一)种植者姓名(名称)、住址等基本信息;
10、(二)种植地块位置、产地环境、土壤类型;
11、(三)使用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12、(四)病、虫、鼠害和其他自然灾害发生和防治情况;
13、人参种植档案,应当在人参收获后保留5年。
14、人参种植档案样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十五条禁止在种植人参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
15、(一)使用国家和省禁用的农药、肥料等投入品;
16、(二)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灌溉用水;
17、(三)使用农药残留或者重金属超标的土壤和种苗;
18、(四)其他危害人参质量安全的种植行为。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在人参规划区域内,不破坏森林植被和利用非林地种植人参。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和人参主要种植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参标准化种植示范园区。第三章人参加工第十八条人参加工是指收获后的人参经过物理或化学等工艺和方法,以商品生产为目的,制成人参产品的过程。第十九条以人参做为原料加工的食品、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日用化工品、工艺品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人参产品质量标准和人参食品、药品安全标准。
19、省人参产品质量标准和人参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分别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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