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商品交易平台合同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商品交易平台合同以及电商平台商家与商户间合作合同协议书(2)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2、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3、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4、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5、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6、(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7、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8、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电商平台商家与商户间合作合同协议书(2)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受理行客户经理。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指为商户提供集供应链管理、多渠道支付结算等定制化的商务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核心商户:指与乙方签订协议,通过使用乙方“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与客户进行资金结算的商户,即本协议中的甲方。
多渠道支付:指乙方以甲方提供的交易数据为基础,以客户确认的电子支付指令为依据,为甲方及其客户提供b2b支付、b2c支付、c2c支付、智付通支付及其他渠道支付。
(二)甲方为乙方的核心商户,乙方为甲方提供“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客户在“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交易需要进行网上支付时,自助选择使用乙方提供的多渠道支付方式,向乙方发送电子支付指令,则乙方以甲方提供的交易数据为基础、以客户的电子指令为依据将客户资金划转至指定账户。
1、技术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基础数据迁移、系统升级、快速业务处理响应、技术支持和故障处理服务。
2、业务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产品操作培训、系统运营维护、简单工作流配置等咨询服务。
(一)甲方申请办理“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业务时,应填写《“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业务申请表》,应确保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各种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果给乙方造成损失则甲方应予全额赔偿。
(二)甲方开通的支付方式以乙方审核通过的《“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业务申请表》中的支付方式为准。
(三)甲方有权按照乙方发布的系统功能使用“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甲方在系统使用中产生疑问时,有权向乙方提出技术咨询和查询要求。
(四)甲方应正确使用“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系统,并妥善保管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甲方知悉并同意,系统登录账号、密码是乙方判别甲方合法性身份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唯一标识,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通过系统认证即视为甲方行为。如因甲方账号或密码保管不善、密码泄露、甲方操作失误等产生纠纷或者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五)甲方根据自身管理需求在系统登录帐号项下建立用户名和密码,凡使用甲方建立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的系统操作均视为甲方行为,由此引起的纠纷或者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行处理并承担责任。
(六)甲方负责处理客户对商品和服务提出的各种需求,包括咨询、投诉、退换货等;由此引发的投诉及相关纠纷,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活动。不得利用乙方“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发布违法违规内容及从事洗钱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八)甲方确保向乙方发送的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九)甲方对其在乙方“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上发生的业务存在疑问的,有权在交易日后三个月内向乙方提出查询要求。逾期提出查询要求的,乙方有权不予受理。
(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业务指导和使用培训。
(一)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及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经审核通过后为甲方开通“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二)乙方应当按照甲方《“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业务申请表》中审核通过的支付方式为其提供多渠道支付结算服务,乙方不对甲方提供的交易数据进行实质性审查。涉及甲方与客户交易取消等原因需要进行款项划转的,乙方按照甲方的指令或者司法机关等外部有权机关指令划转相关款项。
(三)乙方有权单方面根据“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系统升级等业务需要,暂时中止提供本业务,但乙方应提前通过营业网点、网站公布等方式通知甲方。
(四)乙方有权单方面对提供的服务项目或者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但乙方应提前通过营业网点、网站公布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如不接受调整的,需要在乙方公示期内与乙方协商终止或变更服务,否则视为接受乙方服务调整。
(五)乙方出于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目的,有权使用甲方的相关交易数据,乙方应将甲方的数据视同金融业务数据管理。
(六)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资料,生成服务器证书,并完成“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系统接口的配置。
(七)根据甲方业务应用需求,乙方有权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要求甲方开设指定账户,并设置账户性质。
(八)有下列情况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收到的甲方交易数据信息不完整或者信息内容有误,从而无法正确执行客户的电子指令;
2.甲方未能按照乙方操作流程进行正确操作造成损失的;
4.其他属于不可抗力或者不属于乙方过错的情况。
(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作及本协议。甲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1.故意诋毁或损害乙方“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声誉的;
2.销售国家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商品或提供赌博等非法产品、服务的;
3.商品质量低劣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的;
4.提供商品或服务引发投诉,影响较大的;
5.信誉低下,经法院判决或仲裁对其他商户存在欺诈行为的;
6.无理拒绝受理客户使用多渠道电子支付产品进行交易的;
7.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已无经营资格的;
8.不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的;
9.其他有损合作方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甲方对乙方解除本协议有异议的,由甲方以书面形式告之乙方,异议期为七个工作日,自乙方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甲方之日起计算。
(一)甲方使用乙方的“E商管家”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按下列标准支付费用:
甲方申请“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的,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后七日内支付上述费用;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上述费用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开设的结算账户中扣收。如甲方停止使用本服务,乙方所收上述费用不予退还。
(二)涉及农行的电子商务交易结算费用按乙方对外公告的标准执行。交易手续费收取方式的选择以及交易手续费金额、费率等约定按照“甲方申请,乙方同意”的方式在《“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业务申请表》中确定。
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差错,甲乙双方应当以乙方提供的数据为基础,共同查明原因,及时纠正差错,确保业务健康发展。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和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且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经营信息、财务信息、技术信息、软件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等)予以保密。除为履行本协议的需要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上述信息向第三方泄露。任何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合作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有权部门要求披露的除外。
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被撤销、终止或者失效以及乙方中止提供服务而不予履行。
(一)因一方过错给合作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合作方应对对方采取的减少损失的措施予以积极协助。
(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三)因甲方未及时支付服务费致使乙方不履行义务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业务费用或者甲方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结算账户余额不足,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根据甲方逾期天数按逾期支付费用的万分之五/日计算。
(五)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业务费用及违约金的,乙方可以从甲方在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应付款项。甲方对此有异议的,异议期为七个工作日,自乙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甲方之日起计算。扣收的甲方应付款项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获得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甲乙双方各自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免除责任。
(二)因供电系统或通讯系统故障等非乙方过错原因导致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中断或不能正常开展业务,乙方免于承担责任。
(三)乙方仅为甲方与客户提供电子商务技术支持、资金结算等服务,一切因交易商品质量、交付等引发的甲方与客户的纠纷、争议以及甲方经营行为违反有关法律等产生的问题等,乙方不承担责任。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一)《“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业务申请表》为本协议组成部分。甲乙双方通过该申请表约定业务种类、支付方式等服务内容。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
(三)有效期满前,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者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有效期满双方无异议,有效期自动逐次顺延壹年,甲乙双方无需重新签订协议。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属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乙方已提请我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我方要求作了相应条款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
(如以上声明与事实或甲方真实意愿不符,甲方请勿签字/盖章;如相符,请在对应位置签字/盖章)
甲方: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三、网购下单算合同吗
现在网络技术非常发达,所以很多人是会在网上进行购物的,网购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在网购过程中也可能会产生一些违法行为,同样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网购行为是合同行为吗?下面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网购订单在法律上就是合同,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危害他人利益,是有法律效力的。商务网站在网上发布的交易规则,即为要约。该要约在得到网民以网上方式所表示的承诺之后,网上购物合同即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不遵守合同规则的行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消费者在网上下单购物并预先支付了货款,商家应该按照其承诺的发货时间及时发货,因为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买家应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卖家也应按约定交付货物。
2、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3、所以,买家可以要求卖家返还货款并承担给其造成的损失。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三、网购质量问题可否要求网站先行赔付
一般情况,都是有流程的。怕买家不退回货物。所以不会先赔付的。
可以到网站后台申请退货,选择质量问题(质量问题商家承担来回运费的)。然后商家同意退回后,买家联系快递公司退货处理。到网站填写退货单号。等到商家签收退货后,可以联系商家退款。
切记:有些商家让买家选择申请七天无理由,不要理会,直接选择质量问题。只有申请质量问题,商家才有义务承担来回运费。
如果是淘宝的话,等级达到了就会享受快速理赔的权利,可以先赔付再退货。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网购行为是合同行为吗的相关内容,网购行为是合同行为,如果在进行网购时由违约行为,没有按时发货的,则需要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作为消费者可以依法进行维权,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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