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体育产权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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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四川省“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发展重点
  2.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
  3. 四川如何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

一、四川省“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发展重点

(一)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立足全省工业“ 7+3”优势产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大力推进服务业与制造业、现代农业的互动发展,促进生产性服务业规模增长,提升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成为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支撑。

1.现代物流业。“十二五”时期全省物流业增加值年均增幅14%,到 2015年,全省社会物流总费用占 GDP比重在 2010年基础上下降2个百分点。

加快西部物流中心建设步伐,以交通运输、仓储配送、物流信息 3大平台为支撑,重点推进物流大通道、物流枢纽、物流市场拓展、物流主体培育、物流重大项目建设,提高物流专业化、社会化、信息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构建“ 1个全国性区域物流中心和 8个次区域物流中心”的现代物流网络体系,尽快把四川打造成为西部最大的商品集散地和经济走廊。在重点物流节点城市、制造业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依托已有的港口、铁路和公路货站、机场等交通运输设施,规划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物流园区。壮大发展全省电子信息、重大装备制造、酒类、钢铁、矿产、农产品冷链、粮食等专业物流集群,着力构建农产品冷链物流、粮食现代物流、制造业物流、商贸物流、第三方物流体系。完善公路、铁路、水运和航空等物流信息平台,在整合专业物流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加快建设综合信息平台和大通关信息平台。

依托重要交通干线、中心城市和产业聚集地,建设一级物流节点城市成都市为中心,二、三级物流节点城市为支撑,四级节点城镇为终端的现代物流网络,形成高效快捷的物流体系和物流产业发展新格局。重点发展成都、川南、川东北三大物流区域,着力推进成都航空铁路两枢纽、新津物流园区和新都、龙泉、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物流中心建设。加快发展城市物流配送,促进小件快递和零担物流集群发展。大力发展农村现代物流,完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物流配送体系。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培育一批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加快发展第三方物流。力争到 2015年年营业额 10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达到 20家,其中 50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达到 3— 5家。加快多式联运、转运设施建设,实现多种运输方式的“无缝衔接”。创新物流组织模式,促进信息流和客货流良性互动。推广和应用物流国际、国家标准,加快推进物流标准化进程。鼓励发展绿色物流和低碳物流,大力发展保税物流,积极发展应急物流。

专栏 4:现代物流业重点建设内容(略)

2.现代金融业。到 2015年,金融业增加值占全省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 2%以上,占全省 GDP的 4.5%以上。

加快推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加强金融市场建设,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构建安全稳健、功能健全、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推进成都建设全国性金融中心辐射西部的重要枢纽,形成较强的金融聚集辐射能力。以成都市为中心加快建设金融总部商务区,金融产业集聚区、金融后台集聚区,完善空间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提高配套功能,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金融集聚区。加快建设西部金融机构中心,积极引进世界知名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区域总部、分支机构,增强在西部和全国的辐射力。加快建设西部金融市场和交易中心,大力推进各类区域性要素市场建设,扩大票据业务、保险业务以及期货、产权、大宗商品等交易规模,努力使成都成为国家在西部地区的金融创新实验区。加快建设西部金融服务中心,积极推动金融后台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金融外包服务、金融中介服务,建设国内重要的数据、清算、研发、灾备等金融后台服务中心。

大力推动金融产业改革发展。积极推动银行业改革发展,发展壮大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规范发展地方准金融机构,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各类金融组织向农村延伸网点开展业务。积极推动证券业改革发展,进一步完善地方法人证券、期货公司治理结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积极推动保险业改革发展,不断优化保险区域结构、业务结构、渠道结构,健全风险防范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积极推动多层次金融市场创新。加快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大力发展第三方支付,加大对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重点优势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推进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大力发展债券融资,推动股权投资、信托、租赁等直接融资方式创新,稳步发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扩大社会融资总规模。依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加快建设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加快保险服务创新,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功能,不断拓展保险新业务领域,扩大城乡保险覆盖面。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开发符合农村金融需求特点的产品和服务。

专栏 5:现代金融业重点建设内容(略)

3.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坚持自主创新,强化信息基础,促进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推进制造业信息化,加快集成电路、软件、光电显示、计算机制造、网络通信产品基地建设,努力形成新型化、高端化、国际化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基地。

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国际通信保障能力,加快光纤宽带网络和无线城市网络建设,构建先进的网络传输体系、数据资源与灾备体系、信息安全体系和信息化应用支撑体系,整合信息网资源,推进广播电视网、电信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充分发挥成都市“国家信息安全成果产业化基地”、“国家软件出口创新基地”示范作用,加快成都国家信息服务业基地建设,构建以成都、德阳、绵阳为重点的信息服务业核心区域,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的软件与产业基地和创新集聚区,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服务水平较高、具有一定国际国内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加大互联网在各个行业和企业的应用,健全在线支付、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服务体系。开发和运用高速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推进各类面向行业应用的软件和信息服务。加快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和信息技术在农村生产经营中的应用,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积极发展电子商务服务和产业链协同服务,积极建设以重点产业园区、重点行业、重点流通企业为主的电子商务平台,加快培育一批运营规范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发展壮大面向中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着力打造“中西部电子商务强省”。

专栏 6:软件与信息服务业重点建设内容(略)

4.科技与研发设计服务业。推动科技与研发设计创新体系建设,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促进科技服务产业化,提高科技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档次与服务水平,形成具有较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服务支撑体系和种类齐全、分布广泛、运作规范、与国际接轨的科技与研发设计服务体系。

面向全省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工业设计、科技研发服务业,搭建重点行业研发设计平台,大力提高设计能力和水平。整合区域研发资源,建设公共科技信息平台,为研发服务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仪器共享、数据、文献和专业技术等科技咨询服务。培育委托研发、研发服务管理、合同研发组织等研发服务新业态,努力扩大科技与研发设计外包市场。大力发展人力发展设计、研发服务、创业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基础技术服务、技术改造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业,为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经营创新提供专业性服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重点建设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重点支持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分析测试、技术转移、工程化应用、创新孵化、区域服务、融资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业。发展科技金融服务业,促进科技与金融资本的对接,推动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共同打造高新区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载体建设,进一步推动和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加快发展一批企业孵化器,促进科技评估、技术产权交易、科技研发、技术转移。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技术产权交易、检验检测等服务机构,促进专利代理和专利技术交易发展。推动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村科技服务水平,推进农业科技体系与农技推广体系的对接。

5.商务服务业。引导和鼓励商务服务业向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加快完善商务服务业市场体系、诚信体系和标准体系,逐步形成优势明显、特色鲜明、功能完善、集聚发展的商务服务体系。

加快发展市场调查、管理咨询、品牌服务、信用评估、认证认可、各类代理、工程项目管理等咨询服务行业,积极发展广告业和租赁服务业。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国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务服务企业和机构,规范提升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拍卖、检测、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水平,增强竞争力。推动服务产品和方式创新,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组织,推广代理、代办、经纪等服务方式。建立商务相关服务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制度,不断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素质。

6.会展业。“十二五”期间全省会展展览场次、展览面积、参会人数年均增长15%;到 2015年全省会展业实现收入 70亿元以上。

大力发展会展经济,创新体制机制,合理规划布局,着力打造西部重要的商品交易和经贸合作平台,加快以成都为中心的西部会展经济发展高地建设。

依托全省产业、市场和资源优势,培育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等一批综合和专业性知名展会品牌,培育壮大10— 15个品牌展会,培育2— 3个本土展会进入国家级展会行列,力争每年 1— 2个国际性、国家级经贸展会落户四川。吸引国际会展公司和会展承办机构落户四川,举办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全球性和区域性的会议和展览以及大型节庆活动。在天府新区规划建设中国西部国际博览城,加强综合性展览项目专业化服务,积极拓展各类展览、会展服务、场馆管理等业务。按照《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省政府令第 252号)规范会展业市场秩序,统筹协调发展会展业,促进全省会展业驶入良性发展“快车道”。推进成都市建设“辐射全国、面向世界的会展之都”,打造国内一流的“会展品牌集聚区、国际会议目的地、休闲节庆之都”。推动成都平原城市群、川南城市群、川东北城市群,大力发展大中型会展、会议和节庆活动,配套发展小型展览展示活动。九寨沟和西昌着力打造集旅游、休闲、观光、度假于一体的国际国内著名会议目的地。

7.人力资源服务业。建立健全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积极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在实施人才强省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构建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产业发展相协调的人才智力保障体系。

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管理体制,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创新发展、协调发展。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实施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推进战略,重点培育一批实力雄厚、影响力大、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有影响力的人力资源服务品牌。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职业技术培训,着力培养一批高素质人才。加快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体制改革,引导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高级人才寻访、劳务(人才)派遣、网络招聘等新兴行业发展。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国门,为全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二)加快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向市场化、产业化、多样化方向发展,不断丰富服务品种,提高服务质量,培育新兴服务业态,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需求。

1.商贸流通业。到2015年,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3万亿元,每年跃上 1个千亿级新台阶,连锁率达到 28%以上。

围绕加快建设西部商贸中心,加强西部商贸中心与省际商贸中心、区域商贸中心、农村商贸网点的相互联系,依托商贸中心城市在商品、资金、信息、技术以及流通网络等方面优势,加强与周边市场的连接与拓展,构建各中心相互配合、层次清晰、布局合理、特色突出、功能完备的现代商贸网络体系,扩大商贸流通规模和覆盖范围,增强西部商贸中心的整体功能,尽快把四川打造成辐射西部、面向全国、融入世界的西部商贸中心。完善基础设施,加快推进成都建设核心商务区、西部购物中心、服务外包基地园、电子商务集聚区、西部会展之都、肉类物流交易中心,着力培育大型批发贸易平台、零售商贸平台、服务贸易平台、商务信息平台、会展经济平台、远期交割平台。优化商贸结构,拓展多元化的贸易市场,扩大优势产品输出,增加短缺资源输入,推动进出货流平衡。创新流通方式,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在流通模式、业态、管理、技术和服务等方面创新,重点培育西部地区流通创新的孵化基地,促进传统商贸向现代商贸转型升级。

加快批发市场转型,重点发展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优势特色农产品、消费品的批发贸易。推动发展零售贸易平台和创新发展售后服务模式,加快建设传统特色商业与现代旅游、购物、文化、娱乐、休闲、美食于一体的综合性、体验式、一站式消费服务。积极争取在成都建立西部期货远期交割交易平台,配套建设实物交割点,带动远期合约交易,促进供求长期均衡。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推进电子商务在流通领域和流通企业的普及运用,培育一批跨省市、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品牌餐饮企业、连锁经营企业和品牌,引导和带动商贸流通中小企业发展。加快推进餐饮业标准化、规范化和规模化建设,促进餐饮业专业化、集约化经营和多样化发展,弘扬川菜文化,壮大川菜品牌,推进川菜传承创新,培育川菜名菜、名点、名店,大力推进特色川菜发展,扩大成都作为“亚洲首个国际美食之都”和四川美食文化影响力。推动连锁经营加快向农村延伸,健全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生活资料的供应体系,推进农村商贸综合服务中心、粮食流通服务综合体建设,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加强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调控,建立健全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保障市场供应安全。

专栏 7:商贸流通业重点建设内容(略)

2.旅游业。到 2015年全省旅游总收入超过 4000亿元,增幅高于全国旅游平均增长水平、高于全省GDP增长水平、高于全省服务业增长水平。

加快转变旅游发展方式,促进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加快配套旅游基础服务设施,提升旅游产业发展水平,建成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世界遗产旅游目的地,基本实现旅游大省向旅游强省转变。

优化旅游产品结构,大力开发旅游新产品,构建多层次、多功能、结构优化、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旅游产品体系。加快完善立体旅游交通网络,优化旅游线路,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旅游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结合优势特色农业产业与农村风俗风貌,开展各具特色的休闲农业观光和体验式旅游活动,规范发展农家乐、乡村酒店,打造休闲观光农业精品。深度挖掘旅游资源,大力开发旅游商品,满足旅游消费需求。加大四川旅游形象宣传力度,创新旅游营销方式,统筹发展国内外市场,推动四川整体旅游形象的新突破和新发展。依托成都作为首批中国最佳旅游城市的资源优势,扶持和培育一批旅游骨干企业,增强旅游企业综合实力,重点培育 10家年经营收入超过 5亿元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50家年经营收入超过 1亿元的旅游企业。推进旅游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完善旅游安全应急救援系统。

1.构建“一极、三带、五区、五环”的发展格局:打造大成都旅游经济增长极,发展成绵乐旅游经济带、成渝旅游经济带、雅攀旅游经济带,推进大九寨国际旅游区、环贡嘎生态旅游区、亚丁香格里拉旅游区、川南文化旅游区、秦巴生态旅游区建设,构建九黄为核心的北环线、大熊猫为核心的西环线、香格里拉为核心的西南环线、长江为核心的东南环线、三国文化为核心的东环线。

2.实施旅游业 10大支撑工程:旅游资源品牌化工程;国家级资源创 A工程;巴蜀文化旅游载体化建设工程;乡村旅游富民工程;旅游骨干企业培育工程;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示范工程;自驾车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度假区、扶贫试验区、生态旅游“三区”试点工程;旅游信息化建设工程;旅游立体交通工程。

3.社区服务业。到 2015年全省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每百户居民不低于20平方米,城乡社区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 60%,60%以上的县(市、区)建有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

推动社区服务业向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增强社区服务功能,扩大社区服务供给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因地制宜建设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大力开展面向居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教育、文化体育、治安服务等在内的社区服务。加快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推进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动新技术、新业态、新流程和新服务方式进入社区,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社区流通基础设施,促进新型社区服务业态向农村社区延伸。大力发展社区志愿互助服务、邻里互助服务等。

优化城乡服务网点布局,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鼓励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新兴业态和残疾人居家服务,逐步发展面向农村特别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加快建设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构建完善便利惠民的居民服务体系。积极开发适合老龄人消费特点的产品和服务,建立和发展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社会福利养老三位一体的养老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发展。积极发展家电维修、衣物洗染、再生资源回收标准网点等社区服务。

4.房地产业。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完善房地产市场运行机制,建立房地产综合信息发布和监测机制,增强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等服务功能,健全房地产市场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合理的房地产供应体系,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大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比例,加快推进商业地产和商业设施建设。加快新农村建设规划,积极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引导住宅及建筑设计、估价和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推广建筑节能服务,培育节能技术服务市场,结合城镇规划建设功能,积极开发节能省地型住宅小区。加快发展物业服务业,规范物业管理制度,制定物业管理和服务标准,提高市场化程度和服务水平,促进传统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管理转变。适应业主多元化市场需求,积极开展以物业保值增值为核心的资产管理。

5.健康与体育服务业。坚持产业化、市场化、多元化、全民化发展方向,推动健康与体育服务业和相关产业互动发展,优化健康与体育服务业结构,扩大健康与体育消费需求,建立完善健康与体育服务体系。到 2015年全省体育及其相关产业的增加值占全省GDP比重达到 0.5%,年均增长率达到 25%。

大力发展适合社会各个群体的营养保健、健身娱乐、健康咨询等健康服务业,重点发展健康产业园,形成健康管理、健康产品、健康服务和信息服务集成平台,扩大全省健康管理产业市场规模。发展电子医疗服务,逐步推行分级协作的现代医疗服务模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手段,支撑各个医疗机构共享信息、共享知识、共享资源。

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切实推进全民健身运动,大力发展体育健身运动休闲服务业、体育竞赛与表演业、体育用品制造与流通业、体育彩票业,积极推动体育旅游、体育出版、体育媒介、体育保险、体育广告、体育会展、体育影视等相关产业加快发展,引导和鼓励发展体育中介机构。加快构建“一极、两带、三区、多园”的总体布局,延伸体育产业链条,突出抓好体育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着力推动体育产业集群发展,培育一批品牌响亮、管理科学、创新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发展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进和打造一批国际国内知名的体育赛事和产品。

专栏 9:体育产业重点建设内容(略)

(三)积极培育新兴服务业。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引进服务业新观念、新业态、新产品,支持跨区域、跨行业发展,将新兴服务业培育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1.节能与环境服务业。到2015年全省节能与环境服务业年均增速超过 40%,占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 40%以上。

推进节能与环境服务业向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完善节能效率评价和环境监测、监理、评估、审计机制,基本建立与新时期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的现代节能与环境服务体系。

引导技术研发、设备生产和投融资等机构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开展节能服务。加快分类回收体系建设,促进资源循环再生利用。积极发展专业环境咨询服务业,重点发展新兴环境咨询服务,鼓励环保企业提供系统环境解决方案和综合服务。大力推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加快环保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制定综合环境服务的服务标准和技术标准,在工业园区、城市和重点行业开展综合环境服务标准试点。积极开展环境状况、环境工程分析评估,推进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建设环保产业服务信息网络,探索合同环境服务等新型环境服务模式,鼓励政府、企业综合环境服务外包。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专栏 10:节能和环境服务业重点建设内容(略)

坚持文化加快发展、创新发展、融合发展、特色发展、精品发展战略,优化文化产业布局,构筑成都文化产业核心发展区和红色文化产业带、历史文化产业带、民族文化产业带、重建文化产业带的“一核四带”的文化产业区域布局,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健全文化产业体系,基本形成与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和文化强省相适应的文化产业格局,把文化与创意产业培育成为全省重要的支柱性产业。

依托主导产业引领发展,做大做强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影视、文化旅游、演艺娱乐产业,重点培育动漫游戏、创意设计产业,形成“ 5+2”重点文化产业发展格局。加快文化产业与其他行业的融合发展,推动文化与旅游、体育、信息、物流、建筑、节庆、广告、会展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相关产业的文化含量和附加值,延伸文化产业链。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鼓励有实力的文化企业兼并重组,进一步整合出版发行、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广电网络等文化资源,培育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区域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企业和文化战略投资者,加快文化产业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和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和文化产品、文化企业、区域文化品牌,提高文化产业的集中度和集约化经营水平。重点培育 5家以上年经营收入 50亿元的文化企业集团。整合全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构建新的有线电视节目平台。培育电影发行放映市场,积极发展电影衍生产品。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扩大现代文艺演出和文化娱乐业规模,规范发展各类文化产品市场以及文化产业投融资市场,推动文化精品创作和营销,重点打造一批文化产业知名品牌和精品工程,支持杂技、川剧、彩灯、皮影、民族歌舞等文艺表演团体和剧目开拓国内外市场。拓展大众性文化消费,提高文化消费在城乡居民日常消费中的比重,增加文化消费总量,推动文化消费成为新的消费热点。

创新文化产业发展模式,积极引导现代科技对传统文化产业的改造和新兴文化产业的拓展,运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改造升级文化产业传统业务,提升文化企业装备水平和科技含量,积极发展电子商务、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移动电视、无线音乐、手机报刊等新兴文化业态,促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开展“创意天府”行动,围绕平面设计、动漫、文化传媒、咨询策划、时尚消费等重点领域,积极发展与产业研发、文化、消费、咨询、策划相关的创意设计。引导和鼓励文化创意企业跨领域、跨地区合作发展,逐步形成创意研发、创意产品生产、推广销售等环节完善的创意产业链。加快创意产业基地建设,推进成都东部新城文化创意产业综合功能区等一批与制造业相配套,与建筑设计、咨询、策划等都市产业相结合,与文化传媒、时尚消费等时尚产业相融合的创意产业基地建设。重点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意企业和具有四川鲜明特色的创意品牌,举办一批国内外创意产业大型活动。

专栏 11:文化与创意产业重点建设内容(略)

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分总则、征收决定、评估、补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7条,自1月1日起施行。下面爱扬教育为大家带来全文内容,欢迎查看!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确需征收房屋的,其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所根据的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经审定认为确属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实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

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照前条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工作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档案进行登记。

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征收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后,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进行测算。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征收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七)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七条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及时公布。

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公平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总额。

第二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情况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于三日内在政府及部门网站等媒体和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实施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比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公开的房地产评估管理信息平台,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诚信记录和信用体系。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半数以上选票。投票不能确定的,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被征收人应当提供或者协助收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由于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现场核验被征收房屋内部状况的,经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可以参照同类建筑中与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邻、户型结构相似、面积大小相近的房屋现场查勘情况,作为被征收房屋实物状况的参照依据,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公示期间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和遗漏的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并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第三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日期(评估时点),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由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房屋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在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有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现房用于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补偿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换房屋补偿面积内不再支付费用,超出部分按照前款规定另行结算。

第三十四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临时安置补偿,也可以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征收部门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停产停业补偿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第三十五条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

(一)征收住宅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二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三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二倍发放;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

(二)征收非住宅的,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二倍发放。

第三十六条征收住宅,被征收人、公租房承租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被征收人实际分类实施住房保障。

对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五十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

为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时序,可以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三十七条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一)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二)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三)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域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面积或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

(五)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补偿办法。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三十九条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

(一)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二)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按照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四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第四十一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应当依法履行搬迁义务: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已经足额存储、被征收人可以自主支取的;

(二)实行现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可实际办理房屋交付的;

(三)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产权调换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按约定交付房屋,且已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

第四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址、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四)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选择情况;

(五)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已在银行专户存储的情况;

(七)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前,应当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告知被征收人就拟作出补偿决定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时限。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前,可以组织调解会,听取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欺骗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第四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

上级房屋征收部门对下级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预防和解决征收与补偿纠纷的工作机制,运用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合理、及时处理被征收人反映的诉求。

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四十九条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公布的,不得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宣传,对征收补偿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向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五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采取暴力、威胁等违法方式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骗取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法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构筑物。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三、四川如何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

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西部大开发特别是近几年来,我省城镇化取得显著成效,呈现加快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总体看,四川城镇化进程仍然滞后,不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也落后于四川工业化水平,处于必须加快发展的阶段。这既是发展差距,更是潜力和空间。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对于我省实施多点多极支撑发展战略,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提升综合竞争力,意义重大而深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新型城镇化对扩内需、稳增长、调结构的重要引擎作用,增强四川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的持久动力,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现就2013年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要求。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部署和要求,努力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和水平。坚持加速与提质并重,坚持城乡统筹和区域统筹,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以人口城镇化为核心,以科学规划为引领,以产业发展为依托,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根本,以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为支撑,围绕加快发展四大城市群、重点发展区域性中心城市、积极发展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政策引导,狠抓工作重点,加快构建四川城镇化发展新格局。

(二)目标任务。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序推进,全省城镇化率提高1.6个百分点以上,新增城镇人口150万。发展产业,带动就业,新增二、三产业就业岗位150万个。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为农民工提供3万套以上公共租赁住房。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681万人、基本医疗保险达到2381万人、失业保险达到550万人,加快推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城市新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一批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扎实推进。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改造棚户区21.1万套(户),其中改造旧城危旧房和棚户区12万户。大力推进百镇建设试点行动,加快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经济强镇、区域重镇和文化旅游名镇。城镇道路桥梁、园林绿地、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及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城镇大气环境和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户籍、土地、社会保障、行政区划调整、投融资等方面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做强产业促进就业。坚持把新增城镇就业岗位放在首位,推进产城一体、园城共融,不断增强城镇吸纳就业能力。充分发挥工业主导作用,以大产业大企业大项目为抓手,扎实推进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建设,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传统优势产业,实现新增就业岗位25万个。加大对建筑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培育一批大型和特大型建筑企业集团,积极发展劳务企业,充分发挥建筑业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重要作用,实现新增就业岗位25万个。大力发展服务业,优先发展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贸服务、信息服务、会展服务、研发设计和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餐饮、旅游、家政、养老、健康和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壮大服务业规模,充分发挥其“最大就业容纳器”功能,实现新增就业岗位100万个。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突出抓好都市型、城郊型观光农业的发展,加快构建城乡对接、产销一体的农业产业体系。

(二)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并轨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加快构建符合省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进一步加大政府投资建设力度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集体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困难群体及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大力实施“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把进城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给予和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对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2013年全省提供给农民工的公共租赁住房不低于其房源总量的30%。

(三)推进小城镇建设。小城镇是发展县域经济、就地就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重要载体。优先发展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区位优势明显的小城镇,带动全省小城镇加快发展。启动“百镇建设试点行动”,提升试点镇基础设施水平,增强产业支撑,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提高吸纳能力,逐步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的商贸、工业和旅游镇。工业镇注重提高对工业园区的支撑和服务配套能力;商贸镇注重加强商业街区、集贸市场和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旅游镇注重塑造文化风貌特色,完善提升服务接待能力。坚持城乡统筹,注重小城镇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引导农民向农村新型社区适度集中。

(四)推进旧城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把旧城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推动城镇转型升级。坚持科学编制旧城改造规划,合理确定开发强度,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要因地制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发挥群众主体作用,采取改扩建、综合整治和拆除新建等多种方式,避免简单地大拆大建。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在金融、土地、财政、税收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支持居民自主改善居住条件。加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加快改造旧城区供排水、供电供气和广电通讯等设施及配套管网,推进管线下地;配套完善旧城区农贸市场、防灾避险场所和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注重旧城区风貌塑造和园林绿化建设,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改善文物保护环境。加强城市建筑立面、环境卫生等综合整治,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

(五)加快城市新区建设。把城市新区作为拓展城市空间的主战场,壮大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坚持统筹规划城市新区,突出集约发展、内涵发展、绿色发展、特色发展理念,以科学规划引领建设宜居宜业宜商的城市新区。坚持产业带动,依托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发展壮大产业园区,推动产城融合发展,同时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聚集商气人气。坚持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新区水、电、路、气、通讯、生态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镇承载人口和吸纳产业的能力。坚持重点突破,突出抓好天府新区,以现代化、国际化的定位和视野,打造新的增长极,把天府新区建设成为城市新区的典范;推动一批市(州)所在城市规划建设城市新区,做大做强区域性中心城市;支持发展条件好的县(市、区)依托产业园区拓展城市新区,增强人口和产业的聚集功能。

(六)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适应人口城镇化和农民工市民化发展需要,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向基层和社区延伸。优化校点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统筹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合理布局和新增学校,增强城镇教育资源承载能力,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积极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化,有效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难问题。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和就业质量。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保障农民工享有同等医疗卫生服务。建设一批文化、体育设施和主题公园、城市绿地,为市民休闲、健身、娱乐提供场所。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市民文化素质得到明显提高。

(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业转移人口转户制度体系,有序推进人口城镇化进程。成都市在合理控制人口规模的基础上,完善落户政策,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全面放开所有大中城市、小城镇的落户限制,最大限度吸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在城市和小城镇落户。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加快实现持证者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为农民工办理城镇落户手续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强化城镇建设用地保障。创新用地保障思路,坚持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充分挖潜、节约集约的原则,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优先保障城市新区、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项目、保障性住房等城镇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坚持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加快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颁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加快培育规范的土地交易市场,规范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完善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机制,推动城乡土地资源自由流动,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落实国家在川土地管理改革试点政策,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努力拓展城镇建设用地空间。

(三)加强和改善社会保障。保障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完善在城镇灵活就业的非城镇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城镇人员与城镇户籍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加快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把新型城镇化中新增的城镇人口按规定纳入城镇医疗保险范围。建立完善省内城乡间、地区间基本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并力争到2015年在全省范围实现医疗保险“一卡通”。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与城镇人口缴费标准相同,享受待遇相同。加快完善失业保险制度,逐步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参保缴费办法,实现待遇统一。督促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保障其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对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农民工进行失业登记,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

(四)推进行政区划和社区管理创新。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合理调整增设城市建制,增加中小城市和城镇数量,形成设置科学、布局合理、服务高效的行政区划和行政管理体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县撤县设市和撤县设区。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改设镇和镇改设街道办事处。深入推进撤乡设镇,探索扩权强镇试点,加快形成一批极具活力、带动能力强的中心镇。加快推进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2013年,完成符合条件的乡改设镇和镇改设街道办事处50个,社区服务设施覆盖率提高10%。

(五)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创新城镇化发展投融资体系。发挥财政资金对城镇建设的引领撬动作用,建立财政支持城镇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省级财政对城市新区、小城镇和新村建设的支持力度,国土收益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重点向城镇化建设倾斜。充分发挥信贷和投融资平台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城镇化建设,鼓励各级投融资平台创新融资方式,多渠道筹集城镇化建设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采取TOT(转让经营权)、BOT(建设—经营—转交)、BT(建设—转交)等项目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在更大范围参与城镇化建设。

(一)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四川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城镇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二)严格目标管理。建立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把推进新型城镇化纳入考核领导班子实绩的重要内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责任主体,要明确任务,细化措施,狠抓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良好氛围。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责任,严格考核,确保新型城镇化有序健康发展。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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