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国外蔬菜贸易交易平台,中国自加入WTO以来农业进口贸易发展的前景论文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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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贸具体流程
一般来说,客户在下正式的PurchaseOrder之前,都会有相关的OrderInquiry给业务部,做一些细节上的了解。
对于出口产品的报价主要包括:产品的质量等级、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品是否有特殊包装要求、所购产品数量的多少、交货期的要求、产品的运输方式、产品的材质等内容。
比较常用的报价方式有: 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形式。业务部应及时回复客户查询,确定货物品名,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交货期,付款方式,包装规格及柜型等,并发出ProformaInvoice给客户做正式报价。
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洽谈,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在签订《购货合同》过程中,主要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产地、装运期、付款条件、结算方式、索赔、仲裁等内容进行商谈,并将商谈后达成的协议写入《购货合同》。这标志着出口业务的正式开始。通常情况下,签订购货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盖本公司公章生效,双方各保存一份。
四.下生产订单:得到客户的订单确认(PurchaseOrder)后,给工厂下订单,安排生产计划。
五.业务审批:业务部收到订单后,首先做出业务审核表。按“出口合同审核表”的项目如实填写,尽可能将各种预计费用都列明。合同审批需附上客人订单传真件,与工厂的收购合同。审核表要由业务员签名,部门经理审批,再交管理部人员审核后才能执行。如金额较大的,或有预付款和佣金等条款的,要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合同审批之后,将PO制成销售订单,交给部门进程员跟进。
六.落实付款方式(信用证)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汇付付款方式、托收付款方式和信用证付款方式。1.如果是T/T付款的客户,要确认定金已经到账。TT付款方式是以外汇现金方式结算,由客户将款项汇至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可以要求货到后一定期限内汇款。2.如果是放帐的客户,或通过银行D/P,D/A等方式收汇等,需经理确认。3.如果是L/C付款的客户,通常是在交货期前1个月确认L/C已经收到,收到L/C后业务员和单证员应分别审查信用证,检查是否存在错误,交货期能否保障,及其他可能的问题,如有问题应立即请客户改证。
对外贸易亦称“国外贸易”或“进出口贸易”,简称“外贸”,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劳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开始产生和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更加迅速。其性质和作用由不同的社会制度所决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对外贸易
二、我国和国外农产品流通成本研究现状
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 [] 2005-11-01
摘要:农村的流通现代化大大滞后,反映了流通制度创新很少考虑三农的利益和要求。本文仅就制约农产品流通效率的制度因素进行分析,找出发展的主要障碍,进而探讨消减制度瓶颈的政策和措施。其政策含义是,消减制约流通效率的制度瓶颈,不仅有利于抵抗国外冲击力,而且直接关系到农业食品链运转。同时,以市场机制引导国内分工,确认比较优势并加以利用,是提高农业整体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和参与国际竞争的根本。
关键词:农产品;流通效率;制度瓶颈
要改变传统农业的落后面貌,需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公共支持力度,但更为重要的是,需提高投入和资源的利用效率,包括农业生产、加工和流通的效率。本文仅就制约农产品流通效率的制度瓶颈进行探讨,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受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我国“重生产、轻流通”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这种倾向大大限制或阻碍了农产品流通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应有的导向作用。事实上,流通在整个农业食品链中发挥着承上(生产)启下(消费)的重要功能,对整个农业产业和农村的资源配置、结构调整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简言之,流通创新和效率问题关系到流通能否成为农业经济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加速器”而非“瓶颈”。二是农业食品物流和增值链面临的挑战,不仅有增加基础设施投资,改善运输和配送网络的效率问题,而且有消除制约流通的行政管辖和市场割据问题。也就是说,消减制约流通的物质瓶颈和制度瓶颈,对于转型中国家,后一任务更为艰巨。许多观察家预测,如果克服制度和管理上的障碍,中国食品加工业将实现两位数增长(Brang Gilmour,程国强,2004)。三是在国内外市场互为开放的条件下,从国际竞争的现实出发,消减制度瓶颈,提高流通效率,不仅有利于中国农产品出口,也有利于抵抗国外农产品的冲击。中国主粮产品如小麦、玉米、稻米等的生产价格跟国际市场相比并不高,但它们在流通、外贸领域中至少增加了30%的成本(徐小青,2003)。而对于非粮食类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中间费用远大于生产成本,如蔬菜的中间费用占整个价格的90%。进一步讲,农产品流通效率还直接关系到作为农产品增值系统的产业链运转,关系到生产者收益、运销商利润和消费者福利,以及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消减瓶颈制约,提高流通效率,对于中国农业转型、农业国际化进程和农民增收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流通效率:来自制度瓶颈的挑战
我国入世承诺到2005年完成过渡期。应对WTO挑战,关键是要加强对外开放的承受力,而加强承受力的关键是加紧完成对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整合和完善,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经济运行质量和竞争力(汪尧田等,2004)。市场流动性的提高,必定会通过降低收集信息费用,或者由于规模经济,交易量增大,降低流通费用,从而可以显著降低市场运行成本。对于转型国家,普遍认为,这种规则和体制上的促动意义远远大于开放所带来的效应。
研究发现,中美粮油产品在竞争上的优劣,除了两国产品在质量上的差距外,关键是我国流通效率低下,流通费用高,从而削弱了生产成本优势。而对于劳动密集型农产品,运销成本高,流通差价大则更为明显。如蔬菜的零售价格比批发价格高80%-100%,销售者的利润比生产者高2-3倍,生产者收入为零售价格的1/4~2/5。流通费用高是影响出口的直接因素(翁鸣、陈劲松等,2003)。另一份研究显示,与季节性差异相比,我国农产品价格地区的显著性差异是运输因素和体制因素(柯柄生,1995)。的确,体制转型和制度变迁,给我国农产品流通增加了许多额外的成本。诸如:国有部门的垄断使流通成本居高不下;流通体制的不畅导致不具备自足的地区以超额投入实现自给,抬高了成本;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不利于区域分工的深化,加剧了供求的地区矛盾;货物的转运和后勤服务受到严格管制等等。这些都构成了对农产品物流的挑战。其结果是,我国农产品未能充分发挥其优势。
进一步分析,由于农业食品链的效率、增长和调整受到阻碍,影响则更为深远。因为产业链系统的和谐运作是农业经济政策的一个战略目标,也是小农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途径。价值链中间环节低下的效率将会影响价值链的上下游,使其得不到健康发展,当他们在中国市场和其他市场上同外国产品进行竞争时,竞争力会受到削弱。只有农业产业链随市场经济一同发展时,农产品流通才会起到提高产业链运转效率的作用。
制度瓶颈带来的挑战和影响,也反映出流通制度和管理创新的滞后:职能和结构的不完整、不完善与机构的职能重叠并存,能进行有效规划、服务、监管一体化运作的管理模式并没有建立起来,而与生产力发展相悖的部门尚未取消。以目前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验为例,有三个危险的倾向(陈锡文,2003):第一就是借食品安全而猛增消费;第二是借食品质量安全的检验,部门之间进行新的权利争夺;第三是借着食品安全问题,在国内设置地区之间的市场壁垒,不许别的地方的产品进入。现在这三个现象都有外延扩大的趋势。
改善外部环境和农业国际贸易制度对提高中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是大有裨益的,由少数发达国家主导谈判形成的现行WTO《农业协定》并不能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利益。但是,现实和理想的效率标准存在很大差距,往往只能选择有很大出入的条款。迫切性还在于,在日益扩大的中国沿海市场及附近的亚洲市场上,流通效率低下和高成本使得中国内陆生产者很难同沿海地区和国外生产者进行竞争。只有大幅度降低流通费用,内陆的农畜产品才有可能更多地进人沿海地区,这将会减少运输投入品和农畜产品的困难,否则将扩大地区收入差距。显然,改善国内流通,不仅是应对国际竞争的现实选择,而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也可以缓解我国在粮食安全、农民就业、增收方面面临的压力;总之,农产品流通制度创新和效率问题,不能仅仅视作经济增长点的手段,更应视作市场经济下农业经济链的源头。
三、消减制约农产品流通效率的制度瓶颈
(一)制度瓶颈消减之一:维系竞争和市场一体化
目前国内某些地区在捐税征收、交通管理、产品销售等方面存在地方保护和区域歧视性政策,既难以实现国内各类资源的有效配置,也必然造成市场的错误讯号,其结果是,减少了生产者收入,增加了消费者支出,也减少了选择机会。下面用案例来说明行政管辖和市场割据对我国农业食品链的挑战,以及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1)案例一:农产品物流和农业食品链面临的挑战
市场整合(Market Integration),也称为市场一体化,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商品流转的效率。然而,即使是物流这样典型的讲究规模效益和统一标准的产业,现在也出现了区域和产业间的条块分割情况。因市场秩序混乱,渠道不畅,环节多,农产品价值受损严重。据统计,中国水果蔬菜等农副产品在采摘、运输、储存等物流环节的损失率在25%-30%左右,也就是1/4强的农产品在物流环节被损耗了。无疑,除了物质设施制约外,行政管辖和市场割据是导致物流成本居高不下的主因。由于物流的支持手段受到几个政府部门的管辖,各部门采取行动时都以其附属的商业机构的利益为依据,不能达成统一的标准,不能分清管辖范围和商业活动范围。正是供应链中产销结合问题导致中国高价值的农产品未能充分发挥其优势,原本有巨大潜力的食品加工业绩效不佳。Brang Gilmour、程国强(2004)等还预言,如果不同机构的经济管辖权力被解除或受到约束,而且增值链效率能有所改进,到2015年中国食品加工业产值是现在的3倍,到2030年是现在的5倍。
可见,农产品物流交易没能真正开展起来,除了设施不足、市场本身的发育因素外,更主要的是供应链的计划经济色彩和管理体制的滞后。研究表明,制度环境,经济和社会激励因素,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工作经验、才能和偏好,使得价值链的中间环节受到过多的管理和过多的干预(Brang Gilmour、程国强,2004)。另一个直接的事实是,多年来由于对粮食流通的竞争力缺乏信心,寄希望于对流通领域的垄断来保护市场,其结果是强化了国有粮食流通企业与政府博弈的能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严重滞后(胡小平等,2004)。
一般地,与价格机制相连接的激励和竞争,“比非完全性竞争和垄断组织的不完全控制,能提供更多更好的社会公众利益”(厄莱姆,1985),但政策在竞争范围的边界扩展上仍有许多限制。因此,需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整合农村商品流通价值链,集合运输、仓储、包装、加工等价值增值功能,尤其紧密联系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流通现代化建设,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将商流和物流统一起来,充分发挥流通“减少耽搁和停顿的效能”。
(2)案例二:市场整合和资源配置效率
进一步研究发现,强化市场的统一性,不仅可以提高营运效率,而且对优化资源配置和合理产业布局有重要影响。将这种优化配置的过程逐步深化到整个产业活动范围,可以使全国农业区域布局更加合理、有效。中国长期以来的“南粮北调”格局在20世纪90年代转变成“北粮南运”,再逐步发展为“北出南进”,这种供求的地区结构变动实际上是区域分工的深化,有利于比较优势的发挥。然而,某些政策却强调地区的自足,忽视了比较利益的原则;各种互设障碍的地方策略阻碍了市场优势的发挥,使互利的行为得到约束。
对于大国来说,国内区际分工状况会影响该国的整体竞争力。我国幅员辽阔,资源省际差异大,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特别是地方贸易壁垒所造成的国内市场扭曲不但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而且严重制约了产品市场的扩大。研究表明,省际贸易比重近年来呈下降趋势,省际互相调入的消费品由 38%降到35%,相互调出的消费品由47%降到38%,呈现与世界市场化反向的变动趋势(林森木, 1999)。这样,一个可能的结果是,国际竞争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国内市场自然扩张的延伸,国际贸易的发展与国内区际贸易严重滞后形成对比。
以上分析的结论是,维系竞争和市场一体化,既是农产品实现其价值转换的关键环节,也是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重要手段。
(二)制度瓶颈消减之二:完善市场功能
许多额外的流通成本是由于市场功能的不完善引起的。可以说,引导市场发展的政策更多地体现为完善市场,而不仅仅是建立市场。一般而言,市场功能的完善主要包括以下政策和措施:
1.便于消费者能够做出合理的选择,尤其是卫生标准的控制和应用。强调食品安全有利于国内消费者,也有利于中国劳动密集型高附加值产品的贸易。与此相联系的是分类标准的设计和实施。要按照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际通行的标准,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标准,并在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中加以严格执行。
2.对流通活动的调查和研究。这个领域中,一些研究包括涉及到一些流通技术方面,是由流通组织自身来承担的,而另一些基础性研究则需要公共政策的支持。以流通科技供给为例,重大农产品流通技术攻关、一体化流通体系的建设、流通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等农产品流通科技活动,作为内生因素,大大地改变我国传统的农产品流通模式,拓宽流通的可能性边界,进一步降低农产品流通对稀缺性自然资源的依赖(韩松,2004)。值得探索的是,如何构建和培育良性的供给模式。
3.市场信息的提供。信息充分和畅通是维护市场有效性的前提条件。要集中统一全国的农产品商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消除“信息孤岛”,以便提供实时、适用的信息和分析、咨询等服务,还应注重对农村市场流通主体的信息化培训。而且,与私人提供信息相比,政府容易唤起人们对公平的信任。另外,作为市场化避险手段和价格引导机制,期货市场的合理利用是有效途径之一,但其效率也取决于市场信息的可获性和分布性。
4.流通管理科学化。流通制度和管理创新中要注意:以市场为导向,整合传统商贸业,真正发挥流通产业的市场效能,带动相关产业的一体化发展;对相关管理机构和职能进行调整并对其功能进行再造,实行农工贸融合、内外贸合一;增加管理的成本意识,实现管理机构效率化;整合管理资源,改变职能交叉状况,形成管理的统一性。
5.对于转型国家,必须在透明原则和加强财产权基础上发展经济,以提高市场主体利用市场机会的能力。规范市场秩序的政策能提高市场效率,降低市场力量的滥用,减少信息不对称以及尽量将外部效应内在化(Lohmar等,2004)。这些政策可以降低无效率的风险,同时便利市场活动和合理投资。
改革经验表明,创建市场和确立财产权是取得增长和效率的最好方法。其中,政府职能转变至关重要。为此,要改革与政策相关的管理体制,使其与市场原则相一致,以寻求低成本的农业服务和降低市场不确定性为目的,以政府提供服务的质量和范围符合农产品生产和满足消费者有效需求为条件。
(三)制度瓶颈消减之三:培育中间市场组织
“小生产、大市场”是对我国农业市场结构本质特征的一种直接和通俗的表达,揭示了农户进入市场的现实障碍:流通和交易成本高、效率低下。这种竞争结构表明,小农缺乏经济实力和市场信息,经营能力较弱,又处于完全无组织的状态,他们在市场中讨价还价的能力是很弱的。可见,放开市场只是进入市场轨道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市场制度需要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和相应的市场组织,否则无法有效地运作。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构建单个农户和市场之间有效的连接机制。
适应外界环境和市场的变化,对现有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及社办企业--进行连锁经营改造,是完善农村商品流通网络可能比较现实的一种方式。应注意的是,改造基层供销社时,要重点考虑中小农产的利益,使农户在与公司的利益博弈过程中享有充分的话语权,保障农户的自身权益(中国人民大学产业发展研究中心,2004)。
另一种方式是由农民自己组建一些机构,典型的如农业产业化中的组织形式:销售合作组织的横向一体化,以提高农民的议价能力;农产品营销者和农民之间产销合同制,给双方一个稳定的预期;产业化组织中的纵向一体化,实现市场关系内部化。近年来,合同农业也赋予了新的内容,大规模的流通超市和零售组织对相同品种定期供应的要求,在垂直一体化的经营中才能得到满足。
但是,对于合同农业的持续吸引力使农民宁愿加入各种合作组织,而不愿成为单个农产。目前中国龙头企业规模普遍较小,“公司和农户”组织机制的转换以维持产销一体化的组织形式为主,并以利益风险机制转换为突破口,旨在使公司和合作社(或农户)成为真正的共同体。同时,合约的不完全性,合同的签订并非是市场风险的全部转移,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在某种程度上是需要部分免责的(刘凤芹,2003)。如果此时强制执行合同,会违背共同和效率的原则。
改革实践中,政策调整常常会产生偏离改革目标,甚至是相去甚远的结果,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率的市场组织与治理机制(张曙光,1995)。对产业链中农民合作组织的支持是重要的,包括通过法律法规支持和保护,在管理和技术方面提供培训,以及在税收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等。农民合作组织既能协助政府完成相关农业发展计划,又能增强农民的谈判地位,还通过农民组织的规模经济和辐射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从而在农产承包经营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其潜力。当务之急,是建立排除流通组织形成中障碍的制度和法规。
现实中,农业食品链的效率、增长和调整受阻表明,市场运销、信息、交易制度和产业组织等都会对市场竞争构成约束。可以说,引导市场农业发展的政策更多体现为完善市场,而不仅仅是建立市场。重要的是,确认瓶颈,并在既得利益利用这些瓶颈前加以解决。这意味着,政府要在贸易中减少干预,而对基础设施建设、可执行的财产权、市场秩序、信息服务等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帮助。其政策含义是,消减制约流通效率的制度瓶颈,不仅有利于抵抗国外的冲击力,而且直接关系到农业食品链的运转。同时,以市场机制引导国内分工,确认比较优势并加以利用,是提高农业整体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和参与国际竞争的根本。由此引申的结论是,流通创新和效率问题--关系到流通能否成为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加速器”而非“瓶颈”--不仅仅视作经济增长点的手段,更应视作市场经济下农业经济链的源头。
三、中国自加入WTO以来农业进口贸易发展的前景论文
中国自加入WTO以来农业进口贸易发展的前景
扩大农产品出口,大力发展外向型农业,是新形势下农业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主动参与国际竞争的现实需要,也是进一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认真落实十六大精神,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结合各地实际,把握机遇,发挥优势,开拓创新,在加强政策引导、强化促销手段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带动各地农业向国际化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的主要做法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据初步统计,至2004年10月份,全国共有河南、江苏、浙江、山东、陕西、湖北、黑龙江、福建、辽宁等近1/4的省份每年安排促进农业出口专项资金用于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项目贷款贴息和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等的奖励,为各地全面提升农产品品质、推进农产品出口、扩大国际市场占有率起到了重要的支持和引领作用。陕西为了保证果品促销政策的有效实施建立了专项基金用于果品发展和促销,对外销果品检疫实行减半收费,对果品运载车辆免收公路桥梁通行费,仅此两项,省财政每年转移支付补贴3 000多万元;同时对企业面向开发国际市场举办的推介会、展示展销会、洽谈会、市场调查等贸易促进活动提供指导和适当资金支持,仅省级财政年补贴额已超过1 000万元。位居全国农产品出口省份第一的山东省财政每年拿出5 000万元重点支持出口创汇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拿出2 000万元资金用于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拿出500万元实施以清除果疏、禽肉药残等出口障碍、进一步扩大蔬菜、水果及制品等优势农产品出口为目标、以良好的农业操作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农产品出口绿卡行动计划”。黑龙江将出口创汇型农业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由5 000万元增加到1亿元,从2004年起,省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外贸发展基金3 000万元用于企业产品国际标准认证补贴、企业投保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和出口基地建设补贴。2003年初江苏省下发了《关于实施外向型农业发展工作的意见》,确定了外向型农业发展目标任务,建立健全了贸易促进机制,并专门设立了外向型农业发展基金。2003年和2004年江苏省财政每年安排2 000万元专项资金对年出口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实行贷款贴息,资助企业出国促销和改善出口基地基础设施。浙江省2002年设立了农业“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走出去”、“市场多元化”战略、“以质取胜”战略和“两反一保”战略专项补助。
辽宁省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鼓励外向型农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如要求本省各级政府建立发展外向型农业专项引导资金,用于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生产技术标准,建立农产品出口生产示范基地,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出口企业,省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外向型农业示范性工程和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引导外向型农业项目建设。为了促进果品贸易,自1998年以来,陕西省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完善贸易环境的政策措施,一是完善市场体系。在苹果集中产区建立了100多个水果产地批发市场,在全国20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大中城市和越南、俄罗斯、泰国、新加坡等国家建立直销窗口300多处,为产销双方提供便利的交易场所;二是建立信息服务体系。开通果业信息网,省果业信息中心与各果品基地县以及重点乡村联网,及时向果农传递果品市场供求情况、价格等情况,同时利用电视、广播、印刷品等多种形式,向果农传递信息;三是全省范围内实施“果品绿色通道”政策,本着优化果品运销环境的原则,对果品检疫及检疫费收取、公路桥梁通行免检及免费、车辆超载以及交通事故处理、行业部门规范服务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并不断完善,保证绿色通道畅通无阻;四是实施苹果原产地域保护产品政策。陕西省政府申请并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陕西苹果生产区域和产品标识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为树形象、创品牌奠定了基础。山东在农产品出口量较大的7个市、12个县(市、区)组织实施了“山东省出口农产品绿卡行动计划”,对12种优势作物进行“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试验,草拟了多种GAP方案,通过规范生产操作规程,从源头上保障出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湖北利用本省优势,建设农产品物流中心,鼓励支持多主体参与流通,按照民间、民营、民管的原则,积极发展农贸公司和购销联合体等农产品流通经济实体,培植各类农产品经销专业大户;推动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从事运销,千方百计搞活农产品流通;引导各类经营主体积极开拓市场,充分运用连锁超市经营、配送销售、网上交易等现代营销方式和手段,促进产销直挂;对从事农产品营销的业主,经营品种不受限制;外地客商在产地和产地市场收购农产品免征一切税费;对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工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1.2%。开通农产品“绿色通道”对整车运送本省生产的鲜活农产品和持有绿色食品证书的农产品的车辆,凭“绿色通道通行证”降低一个收费档次(减40%)。对本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整车运销顺价销售粮食的车辆、跨区作业的大型联合收割机、整车运输农药、农膜、化肥等农用物资的车辆,凭有效证件在核定的时间和路段免费通行。浙江积极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到出口国或地区申请商标注册、卫生注册和取得产品质量专项认证,创立品牌;对获得进口国或地区注册商标、产品认证的企业,根据出口规模,由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或省级外贸发展基金按注册、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助;部级重点支持出口的品牌产品和经省外经贸厅和省农业厅等部门确认、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新开发产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建设有区域特色和竞争优势的农产品出口基地
引进各类资本,大力调整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建设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发展地方特色产品,建设和发展外向型农业商品生产加工基地,为扩大农产品出口提供基础条件和保障是农产品出口大省的共同做法。黑龙江、福建、云南和广西等省、自治区利用地缘和口岸优势大力开展农产品专业生产加工基地进行对口生产加工。浙江省规定,各级政府对包括农林牧渔产品及加工品出口企业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与农户签订“订单”、实行标准化生产且相对固定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给予扶持;浙江、江苏、湖南等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注意引进各类资本,调整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建设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发展地方特色产品,建立和发展一批布局合理、有地方特色、有竞争力的农业出口基地,为扩大农产品出口提供基础条件和保障,规定对农产品出口企业兴办生产基地的种子种苗、技术指导、标准化生产设施、产品质量检测和认证等方面提供补助。近年来在安排扶持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等专项资金时,凡符合条件的生产基地和项目优先列入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对象,在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仅江苏一省就安排了近200个外向型农业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建设外向型农业生产基地22万公顷。湖北省委和省政府积极推动出口农产品生产向区域化集中、向规模化发展,在2003年制定全省产业发展规划时,将出口优势产品和特色产品纳入规划之中,形成了以九大优势产业和九大特色产品基地为建设内容的区域布局规划。全省实施“农产品出口创汇促进计划”,重点抓好优质大米、畜禽产品等有比较优势的出口产品的生产和加工,使农副产品出口有较大发展。山东省已建成270多个农产品出口基地,每年的出口额占全省总出口额的60%以上。
各地将壮大农产品出口主体实力作为加强外向型农业发展工作的重点,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集中力量培植一批规模大、机制新、工艺水平高、竞争能力强、带动辐射面广的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突破性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鼓励企业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业综合素质和出口创汇能力。福建从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特色出发,制定了建立十大农产品出口体系和15种出口拳头创汇产品的发展规划,重点培植100个农业出口龙头企业,在生产、加工、流通领域全面实施农业标准,确保5年内基本实现农产品无害化。目前福建全省已有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突出;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数量位居全国前列。湖北突出抓好特色农产品的安全生产,大力开发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品牌,建设一批符合国际标准的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加工企业,并整合现有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组建升级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强化对上市农产品的监测检测,此外,湖北农业部门还编印了《湖北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控法律法规汇编》一书下发企业。
五、举办国际性农业贸易活动和招商会
各地以发展会展经济为手段,举办了一些国际性农产品展览会、博览会、推介会等国际经贸活动,鼓励、帮助出口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江苏省从2002年开始由省政府指定农林厅牵头承办每年一度的江苏国际农业合作洽谈会,仅2002、2003两年就吸引来自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 000多个境外来宾参会。山东每年定期举办烟台菜蔬交易会、寿光蔬菜国际博览会和鲁台农业合作恳谈会,效果很好。福建利用厦门“九八”投洽会、漳州花博会、福建海交会、安溪茶博会等会展,构建对台农业经贸合作平台,实现以台引台,以台引外,以侨引外。湖北结合全国农交会、湖北农产品出口洽谈会和湖北-韩国经贸洽谈会,通过组展参展以及聘请湖北同乡会负责人为海外顾问等形式提高农产品知名度。陕西省开展了如组织苹果企业赴俄罗斯举办陕西苹果推介会、在泰国和西安举办中泰水果企业家圆桌会议以及赴欧美等国家考察洽谈、新闻发布会、果品推介会、展销洽谈会、企业家圆桌会等一系列贸易促销活动加大促销力度,有效提高了陕西苹果知名度,成功地打开了欧洲、北美、俄罗斯、东南亚等国际市场。
江苏和浙江各级政府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到境外参展。两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组织企业参展和摊位费等开支的补助。江苏2003和2004连续两年由省农林厅组织农产品出口企业参加了意大利和英国两场境外促销活动,参展企业80多家,设展面积近800米2,达成合作意向70多个,2005年江苏将继续开展赴法国和南美开展境外农产品促销活动。广西2003年组织近20家企业赴河内举办“首届东南亚农业博览会”,与越南客商签订种子种苗、农作物、冷冻食品、饮料、水果等农产品销售协议,金额达7 000多万元。湖北省近两年先后组织20多家企业到欧洲、日韩和东南亚开拓市场,新发展境外客商30多个,签订农产品贸易协议7 000多万美元。重庆近年来成功举办了“重庆农业食品(汉城)展示洽谈会”,组织企业参与了“俄罗斯-农业罗斯全球农业交易会”,与国外企业达成800多万美元的冻猪肉等系列食品销售协议。
各级政府部门已逐步意识到进行市场考察和调研,是找准目标市场,促进农产品贸易的有效方式,先后组织了一些国内外市场考察和调研活动,研究分析国外农产品生产、销售状况和市场动态,进行市场细分,为生产经营者确定目标市场提供依据。
八、提供农产品出口金融支持与服务
辽宁省对于农产品出口拳头产品和出口龙头企业,财政和金融部门优先提供贴息优惠贷款和一般性贷款等扶持。浙江的农产品出口企业优先享受国家的“免、抵、退”税政策,规定从2003年起,自营出口规模在100万美元以上并经确认的各类农产品出口企业其农产品出口退税指标在省国税局下达各地的指标内优先办理;凡取得国税部门应退未退证明书,并向银行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对积极兴办农产品出口基地、资信良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各级金融机构综合运用出口信贷、打包放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出口信用保险等多种手段,及时满足其资金需要,并提供融资、结算、信息咨询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对企业收购出口农产品的合理资金需求,允许企业凭出口“订单”或出口信用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经营状况良好、资金需求量大、原料收购季节性强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各金融部门落实解决贷款的有效措施和办法;鼓励发展农村信用担保机构,为农产品出口企业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湖北省农业部门先后组织8次银行企业对接活动,帮助20多家农产品出口骨干企业解决出口农产品收购资金困难,外贸金融部门对农产品出口实行与法定退税率一致的退税政策,出口退税尚未达到法定退税率的农产品,优先考虑提高出口退税率;对企业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从事种养业和农产品初级加工的重点加工企业免征3年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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