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ppp存量资产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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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ppp项目什么工作
  2. 到2018年以来ppp模式政策按效力层级排序汇总,请全面一点
  3. 国办发文: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

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ppp项目什么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江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联系方式:江门市财政局政府投融资和金融科,3501666、3501667;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科,3278665。

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江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规范项目操作流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域范围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市政工程、城镇综合开发、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旅游、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双方订立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由社会资本方负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并通过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等方式获得合理收益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境内外营利法人,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除外)。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机构,是指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由其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

第四条常见的PPP模式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运营—移交(TOT)、委托运营(O&M)、管理合同(MC)等。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第五条采用PPP模式的合作项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决策、平等协商、诚信履约、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公共利益优先。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依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我市PPP项目规范健康发展。

(一)财政部门负责PPP项目财政管理工作,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方开展平等互惠的PPP项目合作,对本地区申报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的PPP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切实履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等职责,保障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二)发展改革部门履行PPP项目的投资管理职责,主要负责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及立项批复、加强对PPP项目及相关失信行为的监管,指导监督PPP咨询机构开展有关工作,并依法合规将所有PPP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三)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规范运用PPP模式提供公共服务,指导并会同项目实施机构做好PPP项目前期识别论证等工作,加强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行业监督管理,根据预算管理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做好PPP项目预算管理。

(四)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统筹协调PPP项目的前期、采购、建设、运营、绩效评价及移交等全生命周期有关工作的具体执行,切实履行PPP合同主体责任,加快推进PPP项目落地实施。

第七条建立PPP项目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其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组织、部门协调、问题解决、信息交流等作用。江门市本级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牵头召集成立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组成部门及人员结合PPP项目实际情况设置;工作协调小组自本PPP项目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自行撤销。

第八条建立PPP项目联评联审机制。项目实施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可视项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PPP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PPP合同草案等项目文件进行联评联审。

第九条建立法律保障机制。项目实施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等要强化法律风险意识,鼓励委托第三方法律机构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涉及PPP合同条款等重大变更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委托第三方法律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意见,确保PPP项目合法合规实施。

第十条建立PPP项目信息报送和共享机制。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阶段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优秀项目案例及宣传材料等信息报送上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一条 PPP项目应当纳入发展改革部门编制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预计划、年度计划,并与财政部门编制的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审查阶段,由项目实施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项目是否适用PPP模式的论证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

实行审批制管理的PPP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PPP实施方案审查、社会资本遴选等后续工作。实行核准制的PPP项目,应在核准的同时单独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实行备案制的PPP项目,应单独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

第十三条政府发起的PPP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并编制物有所值评价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项目实施机构可在组织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过程中开展市场测试,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方或金融机构的响应,优化项目实施方案,提高项目的可行性、竞争性和可融资性。纳入江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PPP项目应当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进行市场测试。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机构将编制完成的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提交PPP工作协调小组,开展联评联审工作,财政部门应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进行出具验证审核意见,审核未通过的,可在调整后重新提交,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PPP模式;审核通过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五条实施方案取得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PPP项目,由项目实施机构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

本级财政部门在接收到项目实施机构的入库申请与入库材料后,应对PPP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实施机构将申报入库的项目基础信息录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并逐级向江门市财政局提交入库申请和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级人民政府同意采用PPP模式的审核意见、项目立项审批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审核意见、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审核意见、项目实施机构授权书及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等。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还应提交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文件。

江门市财政局应对申请入库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可在调整资料后重新提交;审核通过的,由江门市财政局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经省财政厅审核为合格、并经财政部PPP中心复核通过的项目,正式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外网发布。经省财政厅审核为不合格项目的,由项目实施机构及本级财政部门修改完善后重新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中对已入库项目信息进行调整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涉及到重大调整的,还需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将申请材料逐级提交省财政厅。项目实施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社会资本方应及时将调整后的文件录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已纳入PPP项目管理库的项目如需主动退库,由项目实施机构提出,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当地财政部门逐级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退库申请,说明退库原因。退库项目原则上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第十八条除涉密项目外,所有PPP项目需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管理,并使用生成的项目代码分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不得以其他形式规避、替代PPP项目纳入在线平台统一管理。

项目实施机构还应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将PPP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项目信息录入广东省PPP监测服务平台。

第十九条已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并对外发布的PPP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采购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机构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等文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PPP项目合同草案,并附第三方法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一并提交PPP工作协调小组,进行联评联审。市本级PPP项目通过联评联审后,还应将相关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资本方采购,依次完成采购意向公开、资格预审、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发布采购公告、评审、确认谈判、签署谈判备忘录、发布中标公告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应牵头召集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组织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工作,会同第三方法律机构加强合同内容审查。

第二十三条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PPP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实施机构应按规定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其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方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

第二十四条项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社会资本方(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可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依法参股项目公司。政府方出资代表在项目公司中的出资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第二十五条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公司可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承继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充分考虑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确保其不超出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确定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项目合作期限内,涉及签订补充协议或更变合同条款等重大事项的,项目实施机构应与社会资本方充分协商,并委托第三方法律机构对协商情况出具法律意见,本级财政、发改等部门还应对政府出资、补贴、收费标准等变更事项提出意见,并将相关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其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第二十七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编制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PPP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时,项目实施机构应将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连同编制的预算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使用者付费PPP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充分发挥江门市政企合作融资支持基金的作用,深化与中国PPP基金的合作,不断提高我市PPP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引导、支持社会资本方和金融机构参与我市PPP项目的投资建设。

第二十九条 PPP项目建设应符合《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核准、备案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备案程序,并及时调整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

(二)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

(四)项目投资规模超过批复投资的10%。

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运营责任,不得将项目运营责任返包给政府方出资代表承担或另行指定社会资本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担。

为保障项目的运营质量,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可编制运营维护手册,并在开始运营之前报送项目实施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运营期内,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机构等应依据项目运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健全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

第三十条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监测工作。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每年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项目建设运营成本说明材料,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

第三十一条项目运营进入稳定期后,鼓励通过股权转让、资产交易、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项目存量资产,丰富PPP项目投资进入和退出渠道。

第三十二条项目期限届满前一年或提前终止时,按照约定需要进行项目资产移交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组建项目移交工作小组,并由项目移交工作小组制定移交工作方案(含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

第三十三条项目移交工作小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评估方式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项目移交工作小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

第三十四条项目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代表政府收回项目资产,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协助做好法律过户、管理权移交手续。移交资料包括:项目资产、知识产权、技术法律文件和资产清单。

第三十五条项目实施机构原则上在项目建设期应结合竣工验收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结合各期子项目竣工验收开展绩效评价。

项目实施机构在项目运营期每年度应至少开展一次绩效评价;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进行整改。项目实施机构应将绩效评价报告、中期评估报告、整改情况说明等资料及时录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

项目实施机构还应定期开展PPP项目绩效监控,对项目日常运行情况及年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跟踪、监测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选取重大PPP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

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政府承担的年度运营补贴支出应与当年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绩效评价结果完全挂钩。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获得的项目收益应与当年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第三十八条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积极配合开展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项目公司、咨询机构、专家等依据PPP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及对应的录入时间要求,按照客观、公正、及时、便利的原则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录入并发布规定的相关信息。

除依托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发布外,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应在各自的政务公开网站上主动发布、更新PPP项目信息。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第三方咨询机构等PPP项目信息提供方应当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约能力的全过程动态监管。在项目建设期间,应监督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在项目运营期间,应监督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依约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债务的监控。PPP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属于项目公司的债务,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偿付义务。项目期满移交时,项目公司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

第四十三条社会公众有权对PPP项目的发起和实施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项目实施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政府部门对项目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二、到2018年以来ppp模式政策按效力层级排序汇总,请全面一点

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对核查存在问题的173个示范项目进行了分类处置,包括调出示范项目名单,并清退出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调出示范项目名单,保留在项目库,继续采用PPP模式等措施。

“1、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关于在旅游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4月28日,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在旅游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将通过在旅游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动项目实施机构对政府承担的资源保护、环境整治、生态建设、文化传承、咨询服务、公共设施建设等旅游公共服务事项与相邻相近相关的酒店、景区、商铺、停车场、物业、广告、加油加气站等经营性资源进行统筹规划、融合发展、综合提升,不断优化旅游公益性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促进旅游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完善旅游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旅游公共服务的需要,大力推动旅游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

上周,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其中指出,经核查有的173个示范项目存在问题,将对其分类进行处置并引以为戒,加强项目规范管理。后续将切实强化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3、发改委《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正式出台

上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其中强调根据9号令有关规定,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指导监督行业组织统一按照本《标准》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以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各地要密切关注《标准》执行情况,对资信评价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上报我委。我委将根据资信评定情况和实际需要适时修订完善《标准》。

“4、七部委联合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发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四项配套制度。

“5、中国证监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

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发布《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注明了下一阶段的工作内容有: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条件及其优先和重点支持领域、完善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工作程序、加强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

“6、中国证监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

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基本原则为: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的积极作用;明确优先和重点支持的领域;加强监管协作,推动业务规范发展;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合力防范风险。

“7、《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业务指南》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发布

4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业务指南》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正式推出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指出:当前协议式回购中ABS即可质押、三方回购是升级版的协议式回购、券商资管以及部分基金专户暂时无法使用ABS进行质押。

5月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其中详细叙述了加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抓紧细化落实年初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的预算;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库款管理的统筹协调等内容。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7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5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对2017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分别列举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显著、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的、总体较好的地区以及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促进外贸继续回稳向好及落实外资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较好的地区,2018年对上述地区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中统筹安排投资,用于奖励支持其相关专项项目建设。

“2、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

5月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包括加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抓紧细化落实年初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的预算;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库款管理的统筹协调;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切实加强财政暂付款项管理;全面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经费保障和资金拨付工作;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和考核;严肃财经纪律等问题的具体落实操作。

“3、六部门关于印发《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印发《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提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光伏产业深度融合,鼓励特色行业智能光伏应用。到2020年智能光伏工厂建设成效显著;智能光伏产品供应能力增强并形成品牌效应,“走出去”步伐加快;推动智能光伏试点应用,培育一批国家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加大多元化资金投入,支持建立智能光伏领域产业发展基金,探索PPP模式,通过市场机制引导多方资本促进智能光伏产业发展。

“4、关于推进高铁站周边区域合理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

上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布《》,其中强调下一阶段的重要任务为:强化规划引导和管控作用;合理确定高铁车站选址和规模;严格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站城一体融合发展;提升综合配套保障能力;合理把握开发建设时序;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创新开发建设体制机制。

5月10日,财库61号文《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发布,严格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其中重点标注:禁止通过指导投标、商定利率等方式干预发行定价;增加期限品种;鼓励金融机构参与投资。

“1、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5月1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其中包括一、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管理;二、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三、合理设置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结构;四、完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机制;五、促进地方政府债券投资主体多元化;六、加强债券资金管理;七、提高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服务水平;八、加强债券发行组织领导。

“2、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5月11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其中指出一、准确把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聚焦重点任务提升农业发展质量;二、深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全面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三、强化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做实做细项目实施各项工作。

“3、四部委部署2018年降成本重点工作明确9个方面30项任务

5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其中强调在降成本工作中,更加注重中长期目标确立和长效机制建设,把降成本与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持续发展能力结合起来,以提高实体经济供给体系质量为重点,持续增强我国经济质量优势。坚持统筹谋划、分类实施,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坚持外部减负、内部挖潜,坚持上下联动、互相借鉴。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税费成本和要素成本上协同发力,降低企业负担。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经验的通知

5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经验的通知》,其中包括一、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二、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三、健全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四、加快引导城市要素下乡;五、改革创新行政管理体制。

三、国办发文: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

1、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意见提出,重点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包括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

2、意见要求,统筹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包括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以及国有企业开办的酒店、餐饮、疗养院等非主业资产。

3、意见提出,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推荐、审核效率,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行上市。对于在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强化民生保障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在满足发行要求、符合市场预期、确保风险可控等前提下,可进一步灵活合理确定运营年限、收益集中度等要求。建立健全扩募机制,探索建立多层次基础设施REITs市场。国有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研究推进REITs相关立法工作。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6、经过多年投资建设,我国在基础设施等领域形成了一大批存量资产,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对于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合理扩大有效投资以及降低政府债务风险、降低企业负债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提出以下意见。

7、(一)重点领域。一是重点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包括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二是统筹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包括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三是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以及国有企业开办的酒店、餐饮、疗养院等非主业资产。

8、(二)重点区域。一是推动建设任务重、投资需求强、存量规模大、资产质量好的地区,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新项目建设,牢牢守住风险底线。二是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加快盘活存量资产,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升财政可持续能力,合理支持新项目建设。三是围绕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以及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鼓励相关地区率先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9、(三)重点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对参与的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引导支持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多、建设任务重、负债率较高的国有企业,把盘活存量资产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防范债务风险、筹集建设资金、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手段,选择适合的存量资产,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盘活。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再投资,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10、(四)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推荐、审核效率,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行上市。对于在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强化民生保障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在满足发行要求、符合市场预期、确保风险可控等前提下,可进一步灵活合理确定运营年限、收益集中度等要求。建立健全扩募机制,探索建立多层次基础设施REITs市场。国有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研究推进REITs相关立法工作。

11、(五)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社会资本方通过创新运营模式、引入先进技术、提升运营效率等方式,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并减少政府补助额度的,地方人民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奖励。

12、(六)积极推进产权规范交易。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所的价值发现和投资者发现功能,创新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加强全流程精细化服务,协助开展咨询顾问、尽职调查、方案优化、信息披露、技术支撑、融资服务等,为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开辟绿色通道,推动存量资产盘活交易更加规范、高效、便捷。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吸引更多买方参与交易竞价。

13、(七)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鼓励国有企业依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规定通过进场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资产置换、联合整合等方式,盘活长期闲置的存量资产,整合非主业资产。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

14、(八)探索促进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城市老旧资产资源特别是老旧小区改造等,通过精准定位、提升品质、完善用途等进一步丰富存量资产功能、提升资产效益。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污水处理厂下沉、地铁上盖物业、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经营性公共服务空间开发等模式,有效盘活既有铁路场站及周边可开发土地等资产,提升项目收益水平。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中充分考虑老港区搬迁或功能改造提升,支持优化港口客运场站规划用途,实施综合开发利用。

15、(九)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推动闲置低效资产改造与转型,依法依规合理调整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开发用于创新研发、卫生健康、养老托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社区服务或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新功能。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实质性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闲置低效资产。

16、(十)支持兼并重组等其他盘活方式。积极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在符合反垄断等法律法规前提下,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等方式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提升资产质量和规模效益。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方和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等,提升存量资产项目的运营管理能力。

17、(十一)积极落实项目盘活条件。针对存量资产项目具体情况,分类落实各项盘活条件。对产权不明晰的项目,依法依规理顺产权关系,完成产权界定,加快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对项目前期工作手续不齐全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加快履行竣工验收、收费标准核定等程序。对项目盘活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探索制定合理解决方案并积极推动落实。

18、(十二)有效提高项目收益水平。完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依法依规按程序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推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健全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对整体收益水平较低的存量资产项目,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提高项目收益水平,支持开展资产重组,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研究通过资产合理组合等方式,将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打包,提升资产吸引力。

19、(十三)完善规划和用地用海政策。依法依规指导拟盘活的存量项目完善规划、用地用海、产权登记、土地分宗等手续,积极协助妥善解决土地和海域使用相关问题,涉及手续办理或开具证明的积极予以支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对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确需调整相关规划或土地、海域用途的,应充分开展规划实施评估,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土地、海域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

20、(十四)落实财税金融政策。落实落细支持基础设施REITs有关税收政策。对符合存量资产盘活条件、纳税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各级税务机关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纳税,在现行税收政策框架下助力盘活存量资产。支持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融资,解决负债久期与资产久期错配等问题。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积极向有关金融机构推介盘活存量资产项目。

21、(十五)引导做好回收资金使用。加强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的管理,除按规定用于本项目职工安置、税费缴纳、债务偿还等支出外,应确保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形成优质资产。鼓励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具有收益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回收资金对扩大投资的撬动作用。对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回收的资金可适当用于“三保”支出及债务还本付息。回收资金使用应符合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政策要求。

22、(十六)精准有效支持新项目建设。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拟投入新项目建设的,优先支持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大型清洁能源基地、环境基础设施、“一老一小”等重点领域项目,重点支持“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优先投入在建项目或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加快相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用海、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手续办理,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形成实物工作量。

23、(十七)加强配套资金支持。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时,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可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示范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对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按规定予以支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配套融资支持。

24、(十八)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存量资产盘活。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做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决策审批等工作,除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形外,应主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证券交易所、产权交易所等公开透明渠道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存量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债权悬空。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良好条件和氛围。所有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项目均应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保障项目质量,防范市场风险。

25、(十九)提升专业机构合规履职能力。严格落实相关中介机构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中介机构等履职尽责,依法依规为盘活存量资产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财务和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积极培育为盘活存量资产服务的专业机构,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中介机构依法追责。

26、(二十)保障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对公共属性较强的基础设施项目,在盘活存量资产时应处理好项目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确保投资方在接手后引入或组建具备较强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保持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切实保障公共利益,防范化解潜在风险。推动基础设施REITs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健全运营机制,更好发挥原始权益人在项目运营管理中的专业作用,保障基金存续期间项目持续稳定运营。

27、(二十一)实行台账式管理。全面梳理各地区基础设施等领域存量资产情况,筛选出具备一定盘活条件的项目,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针对纳入台账项目的类型和基本情况,逐一明确盘活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协调,定期开展项目调度,梳理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调动民间投资参与积极性。

28、(二十二)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加强盘活存量资产工作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做好指导督促,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各地区建立相关协调机制,切实抓好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等工作。

29、(二十三)加强督促激励引导。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或单位,以适当方式积极给予激励;对资产长期闲置、盘活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问责等方式,加大督促力度。适时将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国务院大督查的重点督查内容。研究将鼓励盘活存量资产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体系。对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的地区,重点督促其通过盘活存量资产降低债务率、提高再投资能力。当年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相关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年度国有资产报告。

30、(二十四)积极开展试点探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不少于30个有吸引力、代表性强的重点项目,并确定一批可以为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提供有力支撑的相关机构,开展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引导各地区积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盘活存量资产的有力有效措施,防止“一哄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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