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交易平台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交易平台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一、农业种质资源品种目的
1、农作物种质资源主要是用来对种质资源的进行存储和管理,在我国种植行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种质资源又被称为遗传资源。种质的概念是指农作物亲代传递给了代的遗传物质,它往往存在于特定品种之中。
3、如古老的地方品种、新培育的推广品种、重要的遗传材料以及野生近缘植物,都属于种质资源的范围。
4、种质资源库是指用来保存种质资源的低温保存设施。在种质资源的保存过程中,种质资源库的建立与利用是有效保存优良种质资源的关键。
5、农作物种质资源库保存对象是农作物种质资源,这些资源都是以种了的实际形式存在,这些种了在大白然的生存选择中具有各种各样的优良基因,如在抗病害、抗虫害、抗旱等方面,这些优良的基因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可以为作物育种和生产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
6、在国外,也有很多案例说明了将种质资源存入种质库的必要性。
7、农作物种质资源库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但能够提高的种子的储存寿命,还可以为种子基因的改善提供条件。
二、什么是农业信息化
1、“互联网+”现代农业,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传统农业改造升级;鼓励大型电商平台企业开展农村电商服务,深入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加大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力度;
2、加快建立全球农业数据调查分析系统。这些战略决策和重要部署为农业信息化加快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政策环境。
3、农业信息化的功能和作用可以概括为“一机三器”。
4、一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发动机”。
5、发展农业信息化,可以充分发挥物联网节本增效的作用,充分发挥电子商务降低流通成本的作用,充分发挥大数据指导生产、引导市场的作用,充分发挥信息服务拓展消费空间的作用,为带动农业市场化、倒逼农业标准化、促进农业规模化、提升农业品牌化增添新元素、提供新动力,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取得明显进展的目标
6、二是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器”。
7、2015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首次提出要着力加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是适应、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农业资源环境约束趋紧、部分品种阶段性过剩与优质安全农产品紧缺并存、农产品价格下行压力加大与农民增收难度加大的战略举措。
8、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屈冬玉:中国特色农业信息化的思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2、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4、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第十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5、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第十一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情况通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十二条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支持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7、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开展主要粮食作物、重要经济作物育种攻关,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8、国家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9、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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