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国家整治票据交易平台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北京银保监局重拳整治票据市场乱象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一、比特币“矿难”,国家为什么要对虚拟货币
1、最近一段时间,比特币又火了,不过这次却是整个虚拟货币的灾难,因为国家正式发文开始关停虚拟货币的交易了,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比特币的矿难是怎么产生的?区块链还有价值吗?
2、最近一段时间,如果要问什么的投资者最郁闷的话,那么毋庸置疑就是购买了比特币、以太币等等虚拟货币的人了。近期,9月4日,人民银行等7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代币发行融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妥善处置风险。
3、之后,火币网、OKCoin宣布将停止注册和充值,并将于10月31日前依次逐步停止所有数字资产兑换人民币的交易。比特币中国、微比特、云币网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也均宣布即将关停。最近,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文简称上海互金整治办)获悉,目前上海代币发行融资(ICO)、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清理整治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已发行ICO项目90%以上已基本完成清退。一时间炙手可热的虚拟货币成为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为什么国家要对虚拟货币出手?
4、一、比特币矿难的根源到底是什么?
5、借用资本市场的一句俗语,此次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问题基本上可以用“黑天鹅”事件来形容,一开头投资比特币的人都有一些瞬间蒙圈的感觉,但是实际上,这种情况虽然是意料之外,却也是情理之中,今天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国家为什么要对比特币出手。监管部门对于虚拟货币的重拳出击其实是有着深层次的根源,虚拟货币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货币组织形式,由于其去中心化、匿名化特征,让其成为了一种不受监管的货币形式。其主要问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6、一是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尤其是非国家发行的虚拟货币,让货币的发行与流通脱离了国家的控制体系,让它成为了一种不受监管的货币,这样的货币形式,极易产生系统性风险,甚至会产生大量的庄家,一旦虚拟货币的大规模流通和接受,就有可能出现庄家控制货币,然后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的可能,这样对于国家的金融稳定极为不利。
7、二是虚拟货币的价格波动巨大。虚拟货币作为一种全新的形式,其价格难以通过常规的手段进行评估和衡量,容易被市场操纵力量所控制,容易引发金融市场的暴涨暴跌,不利于金融的稳定。
8、三是虚拟货币市场混乱。除了常见的比特币、以太币之外,大量名目繁多的虚拟货币在非法发行,这些虚拟货币既没有货币等价,也没有足够的市场监督和管制,逐渐沦为一些不法分子敛财的工具。
9、四是虚拟货币匿名性较高。有不少证据显示,某些虚拟货币由于其高度的匿名性,正在成为不法分子用于洗钱,甚至黑市交易的手段,甚至有研究表示有些虚拟货币成为了非法产业链的重要交易工具。
10、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的安全与稳定,国家开始严厉打击虚拟货币。此外,还有一个问题,在著名的财经书籍《货币战争》中曾经记载着欧洲罗斯柴尔德家族创始人梅耶·罗斯柴尔德的一句话:如果我控制了货币发行权,我不在乎谁制定法律。这句霸气侧漏的话,表明的是货币发行权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战略意义,因此货币的发行无论什么时候对于一国的金融稳定来说都是不可忽视的金融战略问题,所以任何情况下一个强有力的国家都不会允许货币发行权的旁落,这是一国金融安全稳定的真正核心。
11、二、比特币们出事了,区块链们还好吗?
12、作为比特币的基础技术,随着比特币的大火,区块链也成为了各个金融机构、科技机构的研究焦点,很多人都在问,现在比特币出事了,会不会区块链就没有发展的前景了呢?其实,非也。
13、早在2015年的时候,区块链的研究就已经脱离了比特币的存在,比特币虽然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风险,但是作为技术的区块链却是无罪的,从技术的角度来说,区块链的加密手段是远远领先于当下的多种加密方式的,对于实现信用的增信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4、如果我们国家要发行自己的数字货币,那么区块链技术一定会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除了货币发行之外,区块链在票据增信、信用体系构建、智能合约、证券交易、电子商务、文件存储、身份验证、股权众筹等等领域都有着非常广阔的应用空间,这样广阔的应用前景,让区块链越来越有着脱离比特币的趋势,因此,未来脱离比特币的区块链,在摆脱了货币束缚之后将会有着更大的发展前景。
15、经济视角观天下微信公众号【江瀚视野观察】ID:jianghanview
二、国家对黑贷有规定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4、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5、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6、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7、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8、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9、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10、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11、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12、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13、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4、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15、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16、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7、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18、(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19、(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20、(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21、(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22、(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3、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4、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5、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6、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27、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28、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9、(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0、(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1、(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32、(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33、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34、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35、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6、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37、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8、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39、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40、(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41、(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42、(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3、(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44、(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45、(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46、(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47、(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48、(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49、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50、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1、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2、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3、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4、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5、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5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7、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58、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59、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0、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61、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3、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64、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5、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6、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67、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68、(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9、(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0、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1、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72、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3、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4、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三、北京银保监局重拳整治票据市场乱象
1、7月25日,北京银保监局公告称已于近日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监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导票据业务回归本源、支持实体经济,遏制资金脱实向虚,促进辖内票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2、《意见》要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慎办理非辖内注册企业的票据承兑和直贴业务,应对此类企业建立严格的准入标准,实行名单制管理,并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及时动态调整客户名单。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财务公司外)办理异地企业票据承兑和直贴业务,原则上应以与辖内注册企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内企业、以辖内注册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企业为客户对象。
3、同时,《意见》要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慎办理以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票”)或其收益权为基础资产或对象的同业投资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福费廷(Forfaiting,一项与出口贸易密切相关的新型贸易融资业务产品)、保理、质押等业务,应建立严格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应配备专业的合规、风险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业务经济实质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4、“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商票相关业务,应实施严格的企业授信管理和名单制管理,并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及时动态调整。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财务公司外)办理商票直贴、保贴、保兑、保证等业务,原则上应以辖内注册企业或以辖内注册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企业为客户对象。”《意见》指出。
5、《意见》严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成立时间、实缴资本、营业收入等与业务金额严重不匹配的客户办理票据承兑和直贴业务,不得以承兑行授信额度审查代替贴现申请人资质审查。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承兑和商票直贴业务,应严格执行纸质发票、单据等原件签注政策。已办结的票据承兑和商票直贴业务无法证明贸易背景实性的,不得叙作业务。
6、此外,《意见》严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承兑业务担保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质押存单、质押理财产品投资款)来源于贷款或其他债务性资金、直贴资金。严禁票据直贴业务资金违规回流至贴现申请人任一前手;存在违规回流的,不得为同一贴现申请人叙作业务。
7、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全面从严监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保证金、理财产品、存单等高比例质押担保方式办理的票据承兑和直贴业务。严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上述高比例担保票据业务调节资产质量、违规吸收存款、接续到期理财产品等监管套利行为。不得以风险程度较低为由放松对高比例担保票据业务的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
关于国家整治票据交易平台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1639.com/15_37126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