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交易平台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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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官网
  2. ...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官网

1、(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相关政策。

2、(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3、(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全省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4、(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落实考核标准。拟订落实并指导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5、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6、(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省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指导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

7、源利用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8、(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

9、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10、(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及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实施重大项目。

11、(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12、(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省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13、(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4、(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15、(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省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16、(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省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负责管理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17、(十四)根据省委、省政府授权,对市、县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市、县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18、(十五)统一领导和管理省林业和草原局。

19、(十六)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20、(十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1、(十八)职能转变。省自然资源厅要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22、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

23、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24、(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厅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政务督查和政务信息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安全保密和密码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工作。

25、(二)综合处。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厅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系统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组织开展全省自然资源管理形势分析。

26、(三)法规处。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27、(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开展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定期组织实施全省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开展水、森

28、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29、(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30、(六)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拟订并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落实

31、相关考核标准。拟订落实并指导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32、(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指导并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

33、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指导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

34、(八)国土空间规划处。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省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家和省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

35、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省重大专项规划。负责统筹重要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36、(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审核和指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承担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和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37、(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地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38、(十一)耕地保护监督处。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39、(十二)地质勘查管理处。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省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40、(十三)矿业权管理处。拟订并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经自然资源部授权的省级矿产资源管理权限内的矿业权出让及登记管理。统计分析并指导全省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41、(十四)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拟订和落实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42、(十五)国土测绘处。拟订全省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省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建立和管理全省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全省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和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

43、(十六)地理信息管理处。拟订全省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44、(十七)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承担对自然资源、测绘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汇总分析全省自然资源督察工作重要信息和违法违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协调全省重大自然资源督察工作。

45、(十八)执法处。拟订涉及全省自然资源、测绘地理违法案件查处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地理违法案

46、件,指导协调全省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市州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市县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47、(十九)科技合作处。拟订和落实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负责我省自然资源外事管理工作。

48、(二十)财务处。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厅机关财务收支核算。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

49、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管理厅机关基本建设、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自然资源管理领域重大备选项目。

50、(二十一)审计处。拟订有关审计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内部专项审计、厅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及本系统单位负责人(厅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51、(二十二)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52、(二十三)信访处。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办理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对信访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工作建议。

53、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批复等审批结果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54、老干部处。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55、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的通知

2、鲁自资规〔2021〕9号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支行营业管理部、各银保分局:为有效规范全省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行为,交易关

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023年12月17日

4、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行为,推进存量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6、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7、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8、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第三条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规则、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10、第四条建立全省统一的“线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规范“信息发布—意向达成—签约—交易监管”交易流程,加强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税费缴纳、登记等业务合作,为交易双方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11、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等渠道公布和获取市场信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以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12、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督,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13、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管、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抵押管理工作。

14、第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涉及买卖、交换、赠与、出资及司法处分、资产处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等形式的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在内的各种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15、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移。

16、涉及房地产转让的,依照房地产转让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

17、第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二)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变更后的土地用途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8、法律、法规、政策等明确应当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转让的除外。

19、第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同意。

20、经批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同意转让的,应当将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

2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经审查土地用途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的,可以不补缴土地,转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人依法补缴土地出让价款,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22、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情况下,追加缴纳的出让价款,按照评估现有使用条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扣除土地使用权优惠价合理确定;依法变更规划条件的,补缴土地的出让价款应当按照评估变更后规划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扣除现有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的优惠价合理确定。

23、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原转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4、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属于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的条件。

25、(二)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变更后的土地用途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涉及商品住宅用地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26、(三)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的各项建设条件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仍然有效,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应当按照建设条件进行建设活动。

27、土地使用权转让人与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签订履约监督管理协议的,与协议有关的权利、义务转移。

28、第十一条建立预告登记转让制度。

29、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开发投资总额25%未完成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申请房地产转移预告登记,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转让要求

30、登记权利人可以凭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等其他必要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建设申报手续。

31、转让双方可以约定预告登记的期限,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将预告登记的期限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和预告登记证明的附记栏中。

3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可以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3、第十二条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不报批准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以为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也可以改为直接转让方式。

34、第十三条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使用年限内依法在本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转让给本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经依法批准后,由受让方补充土地转让价款后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35、第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割合并转让由权利人提出申请,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进行分割合并转让,并依法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36、整合分区应当具备独立的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37、第十五条拟分割地块已经预售或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当征得有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8、分期转让应当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安全等控制指标的要求。

39、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事务和生活服务等附属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与全区地块分期转让。

40、标准厂房和新型产业用地( M0)允许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将楼、楼等固定边界作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

41、具体分割条件、分割流程、分割后容积率规划条件的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不同用途,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

42、第十六条土地合并涉及的地块应当边界相邻,涉及土地分割、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多种土地使用权类型的,原则上统一按出让方式处理,其中分割土地应当按土地市场价格补足土地出让价款。合并地块用途符合用地定额目录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选择保留定额方式;剩余出让年限不一致的,可以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统一的剩余出让年限,也可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补交一定年限的土地出让金按相应年限登记。

43、第十七条转让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交易价格,不得瞒报。

44、以买卖方式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申报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申报低于基准地价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45、第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投资建设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转移。

46、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年限后的剩余使用年限。

47、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一)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二)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三)权属有争议的;(四)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依法需要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六)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48、第二十条加强有关地方司法处理工作联系,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案件,人民法院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明有关房地产权属情况、原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属义务等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司法处置土地可以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其中涉及划拨和处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

49、第二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如实告知当事人有关地块情况。

50、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出租人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51、第二十三条出租或者转租以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

52、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有偿使用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担。

53、第二十四条租赁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的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由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部门征收。

54、土地收益的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土地等级、用途等因素确定。

55、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依法申报并及时缴纳相关收益的,可以不另行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审批手续。

56、第二十五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长期出租或者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租赁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

57、第二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最高不得超过20年。

58、其中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租赁年限不得超过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

59、第二十七条未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者配额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约定不得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60、第二十八条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转让决定书、房地产权证的承载用途或者批准的规划条件使用。

61、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规定用途;不得在擅自租赁的土地上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62、需要建设临时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后,由出租人报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约定出租人承担临时建设工程拆除责任。需要改变用途的,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3、第四章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履行担保债务时,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债权人。

64、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发生实现的,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

65、第三十条自然人、企业作为抵押权人可以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房地产抵押相关手续,涉及企业间债权债务合同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6、允许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对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

67、第三十一条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办理房地产登记且无扣押等限制权利的,可以设定抵押,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

68、第三十二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权。

69、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不需要另行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70、第三十三条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开发建设完毕后,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可以连同土地依法一并抵押。

71、第三十四条处置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财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授予和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在缴纳与依法应当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当的转让价款后,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72、)二)养老、教育等领域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的,仍应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变更,抵押权实现时不损害利害关系人权益。

73、(三)同时设定多个抵押权人的,应当明确载明抵押权顺序。

74、当事人对抵押权顺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5、(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76、第五章服务与监管第三十五条优化市场服务体系。

77、在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内聚合交易、登记、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或机构业务窗口,大力发展“网络政务服务”,积极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处理、一站结算”。

78、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桥梁作用,发展相关机构,为交易各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询、评估、经纪等服务。

79、制定土地市场信用评估规则和约束措施,将相关市场主体和中介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山东)”等渠道依法向社会公布,对土地市场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80、加强市场交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保护能力建设,严厉打击违规泄露、篡改信息或利用信息营私行为。

81、探索实施网络交易资金第三方账户管理模式,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机制和抵押资金监管机制,构建多角度立体的风险化解和补偿机制,有效防控市场交易风险。

82、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完善监测监管信息系统。

83、严格执行公示地价体系,及时更新公布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完善土地二级市场价格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交易价格异常波动。

84、土地转让相关房地产开发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购买和融资的相关规定

85、加强土地一二级市场联动,加强土地投入总量、结构、时序等衔接,及时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加强土地市场总体调控,保持市场平稳运行。

86、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87、第三十八条各市应当结合本实施细则和当地实际,具体制定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办法、交易规则。

88、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

89、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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