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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己的宅基地,别人来建房,房产归谁所有
1、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一户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农村宅基地买卖,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因此,建房人对房产的拥有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即使约定了房屋的使用权归其所有,在法律上也是没有约束力的。也就是说,房产仍然归你所有。
2、如果方面面临拆迁改造,那么在拆迁补偿中,建房人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花钱建房的人,在房子拆迁时很可能会获得相应赔偿。
首先,从民法角度讲,此问题涉及到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方式,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附合包括动产与动产、动产与不动产及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本案中张乙夫妇出资购买建筑材料在张甲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行为,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建造的房屋应该归不动产所有人,
给原动产所有人补偿,但是张甲仅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而非所有人,法院根据上述原则认定房屋归张甲所有,是不是有点牵强呢?答案是否定的。
在我国,房屋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只能为同一人所有,土地上建筑物的建造须经一定程序批准,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条件。
某种程度上说若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则也不能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取得建筑物所有权的基础,因此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人并不能取得建筑物的产权,而由土地使用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此种情况下,就发生了动产(建筑材料)与不动产(土地)的附合物,不是本案法院认定的发生了宅基地使用权与建房资金相结合而形成的附合物,即张乙夫妇出资购买的建房材料附合于张甲的宅基地上,应当由张甲取得房屋所有权。
其次,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使一方所有权扩大,而另一方所有权丧失,这样显然对于丧失所有权的一方是不公平的。从公平原则出发,因附合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得要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
在发生附合时,失去所有权的当事人向取得所有权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利益,适用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得到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
当然,此利益的返还不是返还原物及孳息,而是返还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权所新增的利益。故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张乙夫妇对其建房的出资部分可由张甲妻、张甲女给予相应补偿,是正确的。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取得:
购买是人们取得产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合法,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卖房人是否有合法身份;
第二应与卖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应详细地写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购买方式、价款、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第三,应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这是房屋产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是指建设者投入一定的资金建造房屋,则该建设者对其所建房屋享有产权。通过建设而取得产权的,在产权取得前或前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应注意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即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应注意有关手续的合法性,即是否有立项、规划、开工等手续;第三应注意房屋质量是否合格,即是否有质量检验合格单。如果上述应注意的方面有问题,则建设者不一定能取得产权。
这种产权的取得方式是指原产权人通过赠予行为,将房屋赠送给受赠人。在办理房屋赠予手续时,赠予人与受赠人应签订书面赠予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果赠予人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房屋赠予他人时,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行为无效。
所谓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由于抵押是一种担保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则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在享有优先受偿权时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物归来已有。
通过这种方式而取得产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应当注意抵押房地产的合法性;第四,如果抵押到期,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应根据抵押合同的有关约下,办理有关手续。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
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二、全国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怎么退
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是指农民进城买房落户之后,如果有想把宅基地退回给村集体的,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偿,当然你也可以选择不退出,这是农民的自由,并不是强制性的。
全国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怎么退?以丰县为例,宅基地退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使用权人持以下资料向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3.家庭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的意见;
(二)初审:镇政府(街道办)对退出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单位在30日内对拟退出宅基地进行实测和现场调查,确定宅基地土地面积,计算补偿资金,在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后,由申请人与镇政府(街道办)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
(三)审核:镇政府(街道办)应自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宅基地退出协议》等有关资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国土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对拟退出的宅基地进行现场勘验。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土资源局报县政府审批。
(四)批准:经县政府批准后,由丰县土地整理中心与镇政府(街道办)签订《宅基地退出补偿协议》。
(五)备案:县政府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制定《复垦方案》,明确复垦的地类、规模、工程设计及资金预算等,到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六)实施:《复垦方案》经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后,各镇政府(街道办)组织拆迁和复垦工作。经镇政府(街道办)初验合格的,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复垦项目验收书面申请。
(七)验收:收到镇政府(街道办)复垦项目验收书面申请后,县国土资源局对复垦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丰县土地整理中心7日内向镇政府(街道办)支付全额补偿资金,国土资源局注销退出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书;镇政府(街道办)应自收到补偿金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退出人。
三、宅基地改革中的有偿选位是什么
要正确理解宅基地制度改革中的“有偿选位”。
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规定,农户初次分配的宅基地,继续实行规定面积内无偿取得,有条件地区试行有偿选位。这句话中有两个关键点,首先是“规定面积内无偿取得”,然后才是“有条件地区试行有偿选位”,而这个“有偿选位”怎么解释呢?下面通过官方解读和实际案例来看一下。
开化县国土局——对推行宅基地“有偿选位”的思考
实行宅基地“有偿选位”为旧村改造解决了资金瓶颈,同时也解决了农户建房宅基地分配问题,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种有效尝试。从开化县城关镇十里铺村实践情况看,宅基地“有偿选位”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推进运行中必须坚持做到规划先行、有序推进、规范操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有偿选位将对取得较优土地区位宅基地资源的少数农户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土地级差收益,通过公开竞价决定,与农民负担有区别。选位费标准应在合理可承受范围,体现区位价值即可。
2、与保护耕地的关系。有偿选位的宅基地应是符合“两规”的村庄建设用地,参加选位的对象应是符合建房条件的迁建户、无房户、缺房户,不能通过选位变相增加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出现一户多宅现象,或违反规划占用耕地搞有偿选位。
1、与村庄整治相结合。中心村整治很重要的是要探索经营村庄的新机制,通过信用社贷款来开展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宅基地有偿选位,有偿选位筹措资金以后用于还贷。通过开展宅基地有偿选位,解决村庄整治的资金瓶颈。
2、与宅基地整理相结合。在村庄规划的指导下,对于条件成熟的撤并区,要充分利用当前省政府“退宅还耕”、“下山脱贫”等政策,大力开展宅基地整理,促进自然村的人口通过宅基地有偿选位的途径向集聚点集聚,推进土地的集约利用,为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腾出空间。
3、与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相结合。通过调查,开化县开展宅基地有偿选位用地均是向外延拓展的新增用地,而全县农村存在大量空闲建设用地。通过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调查,探索建立宅基地收储制度,对农村自留地、旧宅基、晒谷场等资源,由村集体统一收储。按照村庄规划,有效整合农村自留地、旧宅基、晒谷场等资源,进行宅基地有偿选位,推进新农村规划实施。
2018年6月,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中墅村一场“微型土拍”落槌,“10万元,成交!。3人参与竞争、10轮举牌,最终一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花落”该村村民李国泉手中。这成为绍兴宅基地“有偿选位”的第一槌,更是浙江省对中央提出“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又一有益尝试。
这是建立在,夏履镇在农民住房“刚需”已基本满足的基础上,开始研究如何解决农村“改善型”住房建设用地的问题,满足村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李国泉一家四口,虽有宅基地,但房屋陈旧、位置光线均不佳,“就想着能换一块宅基地,造一幢新房子”。
前不久,经过反复摸排、征求意见,村民住房基本解困、村级经济又相对薄弱的中墅村,推出了一块在“一户多宅”整治中拆出来的宅基地,公开“有偿选位”,价高者得。李国泉马上报名参加。
选位前,夏履镇出台了实施细则,设置了条件:竞拍者必须是本村村民,且符合建房条件;由村两委讨论决定竞拍地块、确定起拍价;竞拍地块须进入区农村产权交易系统公开招拍平台;严格执行“一户一处、拆旧建新”原则,严禁“建新不拆旧”等。
镇里严格把关,经过了挂牌公示、竞拍人建房资格审核、规范竞拍等程序。看到这样过程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正的宅基地选位,一位村民表示心服口服。
农村宅基地管理一直是基层治理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宅基地位置有优劣,比如此次竞拍的宅基地地处村庄“黄金地段”、属于115平方米“大户型”,有数位村民同时看中。如何保证宅基地审批的公开、公正、公平?夏履镇党委书记王峻峰说:“我们选择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用制度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
“有偿选位”,用市场手段因地制宜盘活农村宅基地,既满足了部分农民改善住房的需求,更增加了村级集体收入。竞拍所得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纳入村级“三资”统一管理,取之于户,用之于村。
总结:有偿选位实施前需要有两个基础。
一、“有偿选位”在建立在有条件的基础上的,而这个条件就是农民住房“刚需”已基本满足后,还存在大量空闲建设用地或可向外延拓展的新增用地时。
二、“有偿选位”中的选位,是在已经无偿取得规定面积和有空闲建设用地的基础实施的。换句话说,就是已经无偿取得了宅基地,但又想换更好一点的位置,而整好又有空闲的建设用地,才可以考虑试行“有偿选位”。
以上两点可以看出有偿选位不等于高价拍卖,这也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相比于资本主义制只认钱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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