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交易平台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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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重庆市农村土地流转开展了什么工作
  2. 重庆市土地流转管理办法
  3. 重庆市土地流转补贴标准是什么

一、重庆市农村土地流转开展了什么工作

2015年度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办公共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农业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精神,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方案》的总体要求,为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进一步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土地流转机制,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结合重庆实际,现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市场化改革为方向,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建立健全区县、乡镇、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集中,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激发农业经营体制的内部活力和现代农业建设的持久动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1.坚持依法依规。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农户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健全市场机构,完善工作流程,畅通流转信息,探索土地流转价格形成的市场机制,构建公平公正、便利高效的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

3.坚持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流转管理制度,规范流转市场行为,实施土地流转动态监测,加强土地流转的有效监管,形成高效的农村土地流转监管体系。

4.坚持探索创新。着眼统筹城乡改革和建设现代农业的新要求,坚持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创新土地流转的制度体制机制,切实防范土地流转风险。

5.坚持实事求是。以满足农村土地流转需求为目的,坚持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一)健全完善流转机构和服务体系

3.合理布局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建设;

4.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6.建立区县、乡镇、村三级信息互通的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网络平台。

(二)健全完善流转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制度体系

3.制定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

4.探索建立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

5.探索建立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监管措施、农业经营能力审查制度和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

6.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

7.探索制定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具体标准和引导土地流转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集中的鼓励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感。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组织机构负责统筹实施,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任务,建立权责明晰、协调一致的领导机制和工作制度,坚持依法办事,崇尚节俭,高标准完成好各项试点任务。

(二)制定试点方案。各试点单位,要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委的精神和市里的试点方案内容和要求,制定好本区县的试点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工作目标任务、试点具体内容、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各试点单位,原则上要在一年之内完成试点的主体任务(属于探索的内容,完成时间可适度延长),但要积极主动去做,努力为后续的试点工作提供有益的经验。

(三)依法稳妥推进。各试点单位,要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精神,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积极稳妥开展试点。

(四)及时报送情况。试点工作启动后,各试点单位每半年书面报送一次情况,出现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研究调处并及时报告。

二、重庆市土地流转管理办法

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如果有纠纷,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第四章流转合同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第五章流转管理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三、重庆市土地流转补贴标准是什么

1、农村土地流转年限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的,按流转面积分别给予经营业主和流出户一次性奖励每亩150元、50元、50元。

2、给予乡镇(街道)、村工作经费补助耕地每亩50元、林地每亩20元;连片流转耕地面积在300-500亩、500亩以上的,再给予经营业主每亩75元、150元的奖励。

3、给予乡镇(街道)、村工作经费补助3万元、5万元。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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