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二次供水交易平台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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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2. 银川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3. 什么是城市二次供水污染

一、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系指建设加压供水系统,使用高低位水箱、蓄水池、水塔、泵站、加压、管网等设施,将供水企业或自备水厂的自来水转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第四条重庆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2、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二次供水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与城市的建设发展相适应。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向市或区市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征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应根据城市供水的实际情况,选用合理的设计参数和先进的工艺设备,并征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八条地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应当加盖、加锁,不得有跑、冒、滴、漏现象,进水孔、溢流孔、排污孔应配有密封防护设施,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害。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连通的,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管道泵从城市管网内直接抽水。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参与验收。

5、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书》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对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监测,并按供水规范要求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证安全供水。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运行不得间断,因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超过24小时的停水,应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不可预见故障造成停水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第十四条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用户应按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协商蓄水方式和时间,并严格遵守执行。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发现水质污染或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时,必须立即进行清洗消毒。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饮用水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定期进行监督性监测,对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应责令限期清洗、消毒或暂停使用。第十七条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由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专业清洗消毒机构承担,并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后,经卫生行政部门水质抽样检测合格,方能投入使用。第十八条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应立即通知供水企业和卫生部门共同查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大。造成事故的,应妥善处理,并在24小时内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暂停供水。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6、(一)未经竣工验收取得《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书》,进行二次供水的;

7、(二)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

8、(三)不按规定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9、(四)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的;

10、(五)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方式、时间蓄水和供水的;

11、(六)已建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供水技术规范、消防规范和要求,拒不整改的;

12、(七)不按规定对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管理、养护的。

二、银川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确保用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清洗、消毒、使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供水企业供给的自来水、自备井自给供水,使用高低位水箱、蓄水池、泵站等设施,通过加压供水系统,转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2、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因二次供水需要设置的蓄水池(箱)、供水泵房及附属设施(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气压罐等)。第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银川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水质的卫生检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照国家规定需要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4、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方案及变更,应当向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备案。

5、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邀请市卫生主管部门、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和城市供水企业参与验收;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设计规范进行,材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安装规范。

6、禁止使用混凝土浇注式水箱(池)和钢板水箱等对水质有影响的水箱(池),禁止使用消防、生活混用水箱(池)。正在使用的由产权单位负责整改。

7、使用二次供水无负压设备造成公共管网泄压,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用水的,由产权单位负责整改。第七条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通水测试和水质检测时,应当通知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到场监督。水质检测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水质检测报告》。第八条已建成的二次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8、二次供水设施由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接,溢水管管口应当加设防护网。排污口应配有密封防护设施,所用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水箱应当加盖、加锁,不得有跑、冒、滴、漏现象。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消毒,建立检修、清洗、消毒档案,实行卡片制度,对检修、清洗、消毒情况进行登记。

9、供水水箱的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水质化验每季度一次,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示。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保洁、维修工作,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清洗、消毒、保洁、维修工作应当选择在不影响居民或单位正常生活用水的时段进行。每次清洗、消毒、保洁、维修后,应当进行水质化验,水质化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保洁、维修的单位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设立清洗、消毒工具消毒间,定期对清洗、消毒工具进行消毒。清洗、消毒、保洁、维修人员应当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市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并到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上岗。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监控系统,监控信息应当保存30天。

10、二次供水设施、设备间应当采取加锁等防护措施,实行专人管理。专管人员的设立、变更应当及时报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每日对水箱水质进行检测,做好运行记录,并向市卫生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突发事件除外)。因设备维护检修确需停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停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报建设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三、什么是城市二次供水污染

一、城市供水水质二次污染的原因分析

综合现有的研究资料和实际的生产实践经验,引起城市饮用水水质恶化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现代化工业尤其是合成工业发展所产生的化学物质大部分都通过人类活动进入了水体,使受纳水体的物理化学性状发生了显著变化,水源污染相应地引起了管网水的水质恶化,主要是氨氮、消毒副产物等含量的升高;其二,水厂出水的生物稳定性和化学稳定性不足,且水在管网中停留时间较长,在输配水过程中水自身及水与管道内壁发生的物理、化学以及微生物等反应引起水质恶化;其三,由于爆管或更换管道后冲洗不彻底等外源性污染而造成的水质恶化。

管网配水作为供水的最后一个环节,受水源污染状况、城市供水日标、供水管网及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时间不长等原因,一直被供水单位和管理部门忽视,但随着人们对水质要求的提高和管道腐蚀等问题的出现,管网水质二次污染问题近年来日益突出,因此,研究管网水质二次污染及防治对策逐渐成为供水领域中的重要内容。国内外专家、学者对以下几个方面主要包括供水管网水质污染状况调查、原因分析及控制措施等研究领域已作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饮用水二次污染问题可归结为微生物、化学物理和感官三个方面:微生物污染包括微生物再生长(尤其是附着生物膜的生长)、硝化作用和水媒病等;化学物理污染包括消毒副产物、铅、铜、铁、锌、温度、腐蚀、PH稳定性与结垢、管道涂层与衬里渗出物,消毒物残留浓度的维持和管道沉积物;感官污染包括味道、气味、浑浊度和色度的变化。此外,饮用水二次污染还包括因管道渗漏和其他因素带来的外源性污染。

(一)城市供水管网管材对供水水质的影响

出厂水在管网这个大反应器中,继续进行其未完成的反应及与管壁物质的反应。这些反应有生物性的、物理性的、化学性的。除了受出厂水水质影响外。与输配水管道的材质、使用年限、施工等因素有一定关系。

水质的变化情况与所用管材关系密切。城市供水管材多采用铸铁管、水泥管或钢管、复合材料管等不同管材,新管道过水后除余氯稍有降低,浑浊度、溶解性总固体略有升高外,其他指标应与出厂水相比较无明显差异。但使用年限长的管道,由于内壁腐蚀、结垢,导致水中铁、锰、铅、锌等金属物质和各种细菌、藻类、苯类、挥发性酚类指标的含量增大。管道更新改造研讨会研究表明,对于未作防腐处理的金属管道,当年限超过5~10年时,污垢就己达到了恶化水质的程度。对于防腐处理较低的金属管道,3~5年就开始出现腐蚀现象;管道使用年限越长,腐蚀越严重,水质状况越糟。管网末端小口径管道、用户室内管道对水质的影响是输水过程中水质降低的重要因素。

(二)腐蚀、结垢和沉积物对水质的污染

金属管道、配件、清水罐和清水池等输配水设施本身含有杂质,金属与杂质之间存在着不同的电极电位,这样,在水的作用下会形成无数微腐蚀原电池,由于化学和电化学作用往往会对管道内壁造成较严重腐蚀,产生大量铁、锰、铅、锌等金属锈蚀物。其过程如下:首先,由于电化学的作用,在管壁附近形成氢氧化亚铁,然后被水中溶解氧氧化,生成氢氧化铁,形成钝化保护膜。氢氧化铁一般质地疏松,一方面对金属表面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另一方面部分氢氧化铁脱水形成铁锈三氧化二铁,沉积于管道的内表面,形成结垢。由于它质地疏松,并不能起到保护作用。当供水管网运行状态发生改变,如检修阀门、更换管道或当流速突然增大时,氢氧化铁就会从管道内壁脱落而进入水中,产生红色的锈水,从而使水质恶化。

对于饱和指数(LSI)>0和稳定指数(RSI)<6.0的不稳定水质,往往会在供水管网中产生钙垢或镁垢,并沉积在管道内壁上,形成水垢物。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出厂水浑浊度不超过1NTU。即使在这样的水质条件下,出厂水中还是含有定量的致浊物,在低流速时,可能导致沉积,同时管道中生物凝聚粘附性有可能使加水中浮物沉积,形成沉积物。

腐蚀物和水垢物是管网中形成的新的污染源,沉积物是潜在污染源。当供水系统内水流速度、力向或水压发生波动和突变时,就会将上述污染物带入水中,造成短时间的水质恶化,出现色度、浑浊度、铁、锰等多项指标超标。腐蚀物及水垢物对水质危害程度与系统投入使用年限有关,年限越长对水质污染也越严重。对于有些城市,部分管道或清水罐甚至使用超过了30年,有的管道断面不及原来的一半,锈蚀问题非常严重,经常出现“红水”、“黑水”等水质事故。本文分析中的水质浑浊颜色偏黄,有黑色悬浮物,主要就是由于腐蚀物和水垢物集结而形成的。

因此,在现有情况下,必须对水池管网等各种供水设施进行改造或采用其它更安全的供水方式。目前,在家庭终端安装终端净化设备——净水器,是最有效最快捷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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