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集体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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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集体建设用地的统一市场
  2. 勇于探索 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3.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何重大意义

一、集体建设用地的统一市场

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明确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重点和要求,对于全面建立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构建现代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于缓解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优化城乡建设用地格局、提高城乡建设用地利用水平、促进政府职能和发展方式转变;对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都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学习理解中央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精神,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决定》的一个亮点,就是进一步扩大了土地的权能,不仅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而且赋予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平等的地位和相同的权能。《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这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是治本之策

现代市场经济是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经济,要求各类要素平等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也不例外。长期以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地位不对等、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不明晰、权能不完整、实现方式单一等问题已经成为统筹城乡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单独设立抵押。除农村集体和村民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外,其他任何建设不能直接使用集体土地,都要通过征收程序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法律限制过多,导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财产权利实现渠道受阻,制约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建设,农民土地权益受到损害。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一些地方积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改革探索,取得了重要进展,广东、安徽、湖北等省先后出台了全省性的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定,为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权能奠定了实践基础。

为解决上述突出问题,《决定》在深入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同等入市意味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与国有建设用地以平等的地位进入市场,可以在更多的市场主体间、在更宽的范围内、在更广的用途中进行市场交易,为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指明了方向;同权同价意味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相同的权能,在一级市场中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在二级市场中可以租赁、转让、抵押等,为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政策依据。这必将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注入强大动力,进而开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破冰之旅。

(三)严格用途管制和用地规划管理

《决定》强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要以严格用途管制、符合用地规划为前提。建设用地具有较强的不可逆性,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既要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也要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实行用途管制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这是确保土地利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根本途径,是统筹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重要举措。无论是国有建设用地还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都要遵守用途管制和用地规划。征地制度既是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建设的基本制度,也关系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发展的空间,更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要求,切实解决征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总结征地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决定》指出了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重点任务,就是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一)解决征地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

多年来,土地征收制度在保障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方面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但在实践中,现行征地制度暴露出一系列突出问题。随着征地规模和被征地农民数量的逐年增加,引发的社会矛盾也逐年增多,导致涉及征地的信访居高不下,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风险加剧。这既与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有关,也与征地范围过宽、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安置方式单一、社会保障不足、有效的纠纷调处和裁决机制缺乏有关。征地引发的问题,核心是利益,根子在制度,出路在改革。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省(区、市)制订公布并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较大幅度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并建立定期调整机制;一些地方积极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缩小征地范围和留地安置等让被征地农民分享增值收益的多种方式,为改革征地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这与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一脉相承的。缩小征地范围,就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精神,将征地界定在公共利益范围内,逐步减少强制征地数量,从源头上减少征地纠纷的产生,同时也为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留出充足空间。规范征地程序,就是通过改革完善征地审批、实施、补偿、安置、争议调处裁决等程序,强化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申诉权、监督权,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政府的征地行为,防止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就是从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采取综合措施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所占比例的要求,意味着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除了得到土地合理补偿外,还能通过一定方式分享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并且所获得的增值收益要向个人倾斜。这不仅是重大的理论创新,也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的强有力举措,必将进一步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为切实解决征地突出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制度基础。同时,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要求我们将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与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统筹考虑,同步研究、系统设计、协调推进,平衡好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确保改革平稳推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建设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无序到规范,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发展不平衡、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呈现明显的二元特点。《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今后土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深入研究、系统设计,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配套推进,不断把改革引向深入。基本要求是统筹城镇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统筹增量建设用地与存量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遵循统一规则,建设统一平台,强化统一管理,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

(一)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有了较大增值空间,自发隐形无序流转十分普遍,城乡结合部尤为突出。由于这种流转不符合法律规定,缺少有效监管措施和办法,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所有者、使用者的权益都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要借鉴国有建设用地管理的经验,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并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纳入已有国有建设用地市场等交易平台,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交易。大力培育和发展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信息、交易代理、市场咨询、地价评估、土地登记代理、纠纷仲裁等服务机构。

(二)切实维护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

《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当前农村宅基地问题十分突出,一是农村宅基地取得困难,违法点多面广,治理难度大;二是退出机制不健全,既造成宅基地闲置,也影响农民财产权益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顺利进城落户。这既有管理不到位的因素,也有制度和政策不适应的问题。维护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推动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必须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在确保农民住有所居前提下,赋予农民宅基地更完整的权能,并积极创造条件,将其逐步纳入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三)进一步扩大市场配置国有土地的范围

《决定》指出,“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就是要让市场在国有建设用地配置中发挥更大作用。虽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推行多年,但重点是在新增建设用地,大量存量建设用地属于划拨用地,划拨用地比例依然偏高,存量划拨用地的盘活还存在政策障碍,二级市场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同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等尚未纳入有偿使用范畴。从未来发展趋势看,新增建设用地增长将受到严格制约,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将成为建设用地供给主要来源。因此,在进一步扩大国有建设用地市场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范围的同时,必须大力发展和规范完善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鼓励支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作出积极贡献。

(四)建立建设用地合理比价调节机制

《决定》要求:“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价格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多年来,居住用地价格过高、工业用地价格过低,导致资源利用效率降低、产业结构失衡,影响民生事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这个问题,各级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土地供需调节,加快构建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合理比价调节机制,促进地价合理回归和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五)系统安排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配套措施

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涉及重大利益格局调整,事关全局、意义重大、政策性强,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培育扶持和严格管控相结合,从法制建设、用途管制、确权登记、市场管控、共同责任等方面整体设计、配套推进。

1.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和制度建设。这是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首要任务。要在深入研究重大问题和系统总结各地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抓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加快推进建立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相关制度建设。抓紧研究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条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条例。改革完善土地税制,合理调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繁荣发展。

2.全面落实用途管制要求。这是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前提。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托,综合各类相关规划,加快建立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明确城乡生产、生活和生态功能区范围,充分考虑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用途管制和规划安排。

3.扎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这是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基础。加强农村地籍调查,尽快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和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加快建立城乡建设用地统一登记信息查询系统。抓紧研究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

4.严格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管控。这是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保障。深化农地转用计划和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标准体系。加强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和利用的统计监测和形势分析。切实发挥土地储备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功能。对现有违法违规城乡建设用地开展全面清查并研究制定处理政策。加强新形势下对城乡建设用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察。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能力建设。

5.协力构建共同责任机制。这是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措施。充分发挥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推进合力。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大、政府、政协等各负其责;必须加强部门联动、政策协调,健全统筹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和协调重大改革;必须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切实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作用,增强其履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职责和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能力。

二、勇于探索 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中央结合当前农村发展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非常符合我国现实情况。对我国的土地管理事业来说,《决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为我们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指明了方向,也为我们开创土地管理新局面提供了重大契机。《决定》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这为我们大力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

广东省自2001年开始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尤其是2005年省政府颁布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引起了海内外的高度关注,被誉为“第二次土地革命”。在这里作一简要的介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这就使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从法律上不允许自由的流动,其资产价值也不能显现。但随着广东省城市和农村城镇化的发展,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性质逐渐显现出来,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形式自发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屡有发生,已形成一定的数量和规模,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成为客观存在。这种情况在经济较为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尤为突出。据初步调查,珠三角地区通过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超过50%,在粤东、粤西及粤北等地,这一比例也超过20%。这反映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内在需求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以各种形式自发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也存在诸多问题,同时也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国家和广东省对此问题早已高度关注。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明确提出:“各地要制定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集中的政策,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置换、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形式,合理解决企业进镇的用地问题,降低企业搬迁的成本。”同时,广东省委、省政府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结合广东实际,从不断改革发展和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出发,决定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二)抓好试点,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2001年,原顺德市(现佛山市顺德区)被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确定为全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在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指导和支持下,广东省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2002年底,顺德市试点工作取得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肯定和验收通过。广东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制定了有关的政策,经省委常委会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3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粤府〔2003〕51号,以下简称《通知》),作为指导全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范性文件。《通知》虽然为广东省流转工作的开展明确了方向,构建了基本制度框架,但原则性较强,流转实践中的许多具体操作问题没有明确规范,而且法律层次较低。为此,从2003年下半年起,广东省着手进行立法工作,2005年5月17日,《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省府第十届66次常务会议一致通过,6月23日,以省政府第100号令正式颁布了该《管理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

(三)明确流转对象,防止违法用地入市

《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流转的范围: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同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第五条规定: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一是做好宣传。广东省政府第100号令颁布后,为扩大其社会影响力,使其尽快得到贯彻落实,省政府于2005年8月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省直有关部门及省内外多家媒体参加,省法制办公室及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多家媒体对此作了专门报道。其后,省国土资源厅专门印发了问答小册子发放到乡(镇)村,扩大宣传面。同时,及时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28号),要求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做好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组织工作。

二是制订标准合同文本。2005年11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了《关于印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关合同文本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207号),为开展流转工作提供了规范文本。

三是研究制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完成了佛山市顺德区、江门市蓬江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试点工作,并经国家和省有关专家的论证通过,为在全省全面铺开取得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广东省开展流转工作引起多方关注,2005年11月,我们及时总结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由广东省委向中央作了报告。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亦到广东省进行调研。国土资源厅还及时总结各地在工作开展中的有效做法,如将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村开展流转情况和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有关村集体参照国有土地“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集体建设用地的成功做法以简报的形式印发给各地,加以推广。2006年下半年,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时任广东省委书记的张德江同志批示,我们组织开展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深入研究,形成了《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情况报告》报省委张德江同志。2006年11月10日,省委办公厅根据省委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将该报告转发省级以上领导及各市委、市政府主要同志参阅,有力地推动了广东省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2006年12月,结合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召开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会议,印发了有关经验典型材料,进一步推动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开展。

自2003年颁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粤府〔2003〕51号)以来,广东省各地普遍开展了此项工作,而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据统计,到2007年底,全省已有13个市开展了此项工作,流转面积达1300公顷,宗数为1988宗,涉及价款22.35亿元。流转形式主要以租赁、抵押为主,占80%以上。流转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如佛山、江门、东莞、中山市,这几个市的流转宗数达1474宗,面积1252公顷,涉及价款18.58亿元,分别占全省总量的74%,96%,83%。

(二)逐步形成了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

将实际存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由隐形、自发引入规范、法制的轨道,使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的出让权、出租权、转让权和抵押权,有利于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进一步推进了广东省统一、有序土地市场体系的建设。

(三)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村自开展流转工作以来,共办理了流转(工商业用地)22宗,流转面积1.82亩,占全村工商业用地的23%。通过流转,全村集体土地更多地用于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目前,该村从事农业生产的有45人,占总人口的1.3%,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人员近万人(含外来人员),实现了大部分农业人口向工商业转移。该村土地流转和物业出租的收益,平均每年达900多万元,2007年该村每股分红达1500多元,极大地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四)为农村经济增添了新的生命力,提供了更多就业机会,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养鸡场使用的是集体土地。过去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抵押,企业贷不了款,但现在该企业按有关规定可以拿企业的用地抵押贷款几亿元,一下子就能提供近千个就业岗位,创造出几十亿元的产值。该村党支部书记满怀喜悦地说:我们已经开始作村发展规划,充分盘活土地资产,使土地增值,建设一个新农村。

(五)有效地促进农村城市化的发展,农民的生活有了更大的保障

广州市天河区的石牌村在过去几年的街道管理、环境建设和社会治安不好在广州市是较为出名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入市的政策一出台,土地的问题则进一步松绑。土地入市,带动了土地和资本的结合。近3年来,石牌街道每年投入400多万元,进行市政设施建设和交通环境改造,现在的石牌村已不仅没有城中村的痕迹,而且已成为了与北京中关村齐名的电脑和IT产业集中地。除了市政建设外,该村连续几年来从物业收入中抽出部分资金,培训45岁以下的村民1000人,使他们达到了高中以上的文化水平,提高了他们的劳动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极大地减少了社会问题。广东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所取得的收益纳入村集体财务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专款专户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挪用,这就等于为农民提供了一个社会保障底线。白云区江高镇江村参加集体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每年最高限额有5万元的医疗报销,农民看病难的问题基本解决。这得益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收益。

(六)维护了社会安定,推动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目前,由于经济发展迅速,用地需求量比较大,同时加上体制、机制、法制和认识水平等原因,使被征地农民上访时有发生,并伴有一些过激的言行,影响了社会稳定,影响了和谐社会建设,其矛盾主要集中在征地补偿安置、征地后农民生活保障等方面。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的市场价出让或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需要征收土地,土地的所有权仍属于村集体,就不存在征地情况,更没有征地补偿的问题。据统计,2006年以来,国土资源厅接待信访量呈明显下降趋势。2008年1~9月份,国土资源厅累计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149宗,与2007年同期相比,来信来访总量减少916件,下降30%,其中,来信1434件,减少1050件,下降36%,来访715批2543人次,批次减少123批,下降15%,电话来访2670宗,下降49%。原因之一就是实行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减少了征地数量。同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带来较可观的收入,为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提供了物质基础,使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化解了很多深层次的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

虽然广东省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发展还很不平衡,存在的问题不少。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现在是国家试点项目,也是土地管理深化改革的方向,但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仍未就此作修改,因而缺乏国家法律的支撑。同时,由于没有土地法的支持,用地单位、金融部门仍有一定的思想顾虑。一些用地单位不太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特别是一些大的有实力的企业,总认为使用国有土地比较保险;一些银行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不放心,尚未开展此项业务。这就使得集体建设用地作为资产的功能难以发挥,从而阻碍了流转工作。

(二)农村土地管理基础工作薄弱

由于长期以来我们土地管理工作存在重城市、轻农村,重国有、轻集体的倾向,农村土地登记的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尤其是受到经费等因素的影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比较缓慢,广东省仅完成约59%。这样,给以产权交易为核心的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带来困难。

一是税费政策不完善。国有土地出让时需缴纳契税,转让时需缴纳营业税、契税、增值税等,但按照原来的有关规定,这些税的征收都是针对国有土地而言,集体土地流转要参照国有土地缴纳同等的税费仍缺乏国家的依据,这就使得集体土地交易和集体土地交易难以处在同一平台上。二是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管理办法、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等配套政策尚未完善。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项工作的开展。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了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外,其他用地均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而且土地收益全部为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有的地方担心对国有土地市场造成冲击,而且对政府的土地收益造成很大的影响。这些顾虑造成一些地方没有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同时,由于实行流转后,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从土地上获得更大的收益,因此一般不愿自己的土地被征收,有的地方担心推进这项工作后会出现“征地难”的局面,不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还有,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是否收取国家土地收益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等等,这些都阻碍了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不可能一步到位,必须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是我国土地市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抓住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重大契机,把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纳入土地市场制度改革的总体框架中统筹考虑。要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土地市场制度体系。根据构建新型土地市场模式的目标要求,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1)深化征地制度改革,逐步缩小征地范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明确提出:“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进一步探索改革经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亦明确提出:“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必须进一步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对不属于公共利益的用地尽量不实施征收,以缩小征地范围,从源头上保护农民利益。对不属于公共利益的用地需求可以考虑通过集体土地市场予以解决。

(2)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是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与此相对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适当修改完善,以便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明确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属于哪一级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次是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抵押。再者就是修改完善有关税收政策,使集体土地的流转和国有土地的流转需缴纳相同的税种、税额,为集体土地市场和国有土地市场搭建同一平台,为实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同地、同权、同价”的最终目标奠定基础。

(3)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切实提高认识。当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阻力是社会认识不够,投资企业、土地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领域相关部门等社会各界对这项工作不太了解,总认为只有国有土地才可以出让、转让和抵押,思想上存在一些疑虑;地方政府由于涉及土地收益问题,也存在一些顾虑。因此,我们应加大宣传力度,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章深入宣传贯彻,努力提高社会各界和地方政府对此项工作的认识,消除思想顾虑,积极促进流转工作的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是土地管理工作的新生事物,是一项改革和创新,各地应大胆实践和创新,探索与实际相适应的管理方式和操作程序,应从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城乡土地市场体系的高度,从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加快农业发展和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待这项工作。

(4)相关部门应加强配合协调,确保流转工作有序进行。此项工作涉及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金融、农业、财政、审计、民政等多个部门,因此,应加强政府的领导,各部门应加强沟通、配合、协调,系统科学地制订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此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5)做好相关基础工作,保障流转工作顺利进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拥有合法集体土地产权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前提和基础。各地要借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契机,科学合理地编制好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衔接好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给村集体预留一定的用地发展空间,并配备合理的用地指标。结合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尽快完成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尽快合理建立集体建设用地的地价体系,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促进集体土地市场的规范发展。

(6)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收益的管理,确保流转工作健康发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拥有合法的产权,防止随意修编和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现象发生,更不得出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发生流转的情况,坚决防止随意将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发生。对于集体土地流转的收益,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加强集体土地收益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乡(镇)、村干部利用漏洞,趁机侵吞集体土地资产或导致集体土地资产流失的现象发生。

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何重大意义

1、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2、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3、这样一个基本经营制度在确立以后,大大激发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动力,家庭经营形式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双层经营体制中“分”的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4、(一)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能够有效防止集体资产流失。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缺位,集体资产、资源和资金监管制度不完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5、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资产家底,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堵上集体资产流失漏洞。

6、(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能够有效落实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随着“四化同步”推进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收益越来越高,农民分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的期盼愈加强烈。

7、(三)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能够有效加快集体经济发展。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要任务就是农村集体产权完整的权能,建立产权交易平台,让集体资产能交易、能投资、能增值,实现集体经济壮大发展。

8、(四)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能够有效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施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要任务是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赋予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主体地位,使农村集体发展有组织、有载体,健全乡村治理体系。

9、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针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势在必行。

10、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等问题日益突出。

1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的改革任务,这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需要试点先行。

12、中国农村集体资产总量不断增加,已成为农村发展和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

13、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中,农村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势在必行。

14、农村情况千差万别,集体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要搞好制度设计,有针对性地布局试点。

15、进行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任务,是农村集体经济的重大制度创新,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具有深远的影响。

16、这项改革十分复杂,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诸多法律政策的修改完善。加之,中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需要进行试点,通过试点探索路子和办法。

17、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搞好这项改革,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探索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18、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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