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基准地价交易平台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中办、国办: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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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的通知
2、鲁自资规〔2021〕9号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支行营业管理部、各银保分局:为有效规范全省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行为,交易关
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023年12月17日
4、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行为,推进存量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6、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7、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8、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第三条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规则、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10、第四条建立全省统一的“线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规范“信息发布—意向达成—签约—交易监管”交易流程,加强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税费缴纳、登记等业务合作,为交易双方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11、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等渠道公布和获取市场信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以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12、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督,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13、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管、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抵押管理工作。
14、第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涉及买卖、交换、赠与、出资及司法处分、资产处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等形式的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在内的各种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15、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移。
16、涉及房地产转让的,依照房地产转让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
17、第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二)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变更后的土地用途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8、法律、法规、政策等明确应当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转让的除外。
19、第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同意。
20、经批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同意转让的,应当将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
2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经审查土地用途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的,可以不补缴土地,转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人依法补缴土地出让价款,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22、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情况下,追加缴纳的出让价款,按照评估现有使用条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扣除土地使用权优惠价合理确定;依法变更规划条件的,补缴土地的出让价款应当按照评估变更后规划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扣除现有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的优惠价合理确定。
23、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原转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4、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属于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的条件。
25、(二)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变更后的土地用途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涉及商品住宅用地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26、(三)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的各项建设条件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仍然有效,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应当按照建设条件进行建设活动。
27、土地使用权转让人与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签订履约监督管理协议的,与协议有关的权利、义务转移。
28、第十一条建立预告登记转让制度。
29、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开发投资总额25%未完成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申请房地产转移预告登记,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转让要求
30、登记权利人可以凭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等其他必要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建设申报手续。
31、转让双方可以约定预告登记的期限,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将预告登记的期限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和预告登记证明的附记栏中。
3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可以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3、第十二条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不报批准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以为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也可以改为直接转让方式。
34、第十三条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使用年限内依法在本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转让给本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经依法批准后,由受让方补充土地转让价款后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35、第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割合并转让由权利人提出申请,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进行分割合并转让,并依法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36、整合分区应当具备独立的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37、第十五条拟分割地块已经预售或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当征得有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8、分期转让应当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安全等控制指标的要求。
39、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事务和生活服务等附属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与全区地块分期转让。
40、标准厂房和新型产业用地( M0)允许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将楼、楼等固定边界作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
41、具体分割条件、分割流程、分割后容积率规划条件的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不同用途,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
42、第十六条土地合并涉及的地块应当边界相邻,涉及土地分割、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多种土地使用权类型的,原则上统一按出让方式处理,其中分割土地应当按土地市场价格补足土地出让价款。合并地块用途符合用地定额目录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选择保留定额方式;剩余出让年限不一致的,可以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统一的剩余出让年限,也可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补交一定年限的土地出让金按相应年限登记。
43、第十七条转让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交易价格,不得瞒报。
44、以买卖方式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申报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申报低于基准地价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45、第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投资建设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转移。
46、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年限后的剩余使用年限。
47、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一)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二)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三)权属有争议的;(四)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依法需要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六)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48、第二十条加强有关地方司法处理工作联系,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案件,人民法院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明有关房地产权属情况、原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属义务等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司法处置土地可以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其中涉及划拨和处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
49、第二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如实告知当事人有关地块情况。
50、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出租人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51、第二十三条出租或者转租以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
52、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有偿使用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担。
53、第二十四条租赁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的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由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部门征收。
54、土地收益的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土地等级、用途等因素确定。
55、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依法申报并及时缴纳相关收益的,可以不另行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审批手续。
56、第二十五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长期出租或者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租赁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
57、第二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最高不得超过20年。
58、其中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租赁年限不得超过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
59、第二十七条未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者配额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约定不得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60、第二十八条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转让决定书、房地产权证的承载用途或者批准的规划条件使用。
61、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规定用途;不得在擅自租赁的土地上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62、需要建设临时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后,由出租人报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约定出租人承担临时建设工程拆除责任。需要改变用途的,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3、第四章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履行担保债务时,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债权人。
64、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发生实现的,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
65、第三十条自然人、企业作为抵押权人可以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房地产抵押相关手续,涉及企业间债权债务合同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6、允许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对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
67、第三十一条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办理房地产登记且无扣押等限制权利的,可以设定抵押,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
68、第三十二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权。
69、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不需要另行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70、第三十三条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开发建设完毕后,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可以连同土地依法一并抵押。
71、第三十四条处置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财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授予和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在缴纳与依法应当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当的转让价款后,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72、)二)养老、教育等领域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的,仍应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变更,抵押权实现时不损害利害关系人权益。
73、(三)同时设定多个抵押权人的,应当明确载明抵押权顺序。
74、当事人对抵押权顺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5、(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76、第五章服务与监管第三十五条优化市场服务体系。
77、在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内聚合交易、登记、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或机构业务窗口,大力发展“网络政务服务”,积极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处理、一站结算”。
78、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桥梁作用,发展相关机构,为交易各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询、评估、经纪等服务。
79、制定土地市场信用评估规则和约束措施,将相关市场主体和中介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山东)”等渠道依法向社会公布,对土地市场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80、加强市场交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保护能力建设,严厉打击违规泄露、篡改信息或利用信息营私行为。
81、探索实施网络交易资金第三方账户管理模式,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机制和抵押资金监管机制,构建多角度立体的风险化解和补偿机制,有效防控市场交易风险。
82、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完善监测监管信息系统。
83、严格执行公示地价体系,及时更新公布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完善土地二级市场价格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交易价格异常波动。
84、土地转让相关房地产开发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购买和融资的相关规定
85、加强土地一二级市场联动,加强土地投入总量、结构、时序等衔接,及时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加强土地市场总体调控,保持市场平稳运行。
86、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87、第三十八条各市应当结合本实施细则和当地实际,具体制定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办法、交易规则。
88、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
89、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二、中办、国办: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
1、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以下称《方案》)。
2、在推动经营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方面,《方案》提出:
3、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土地利用计划的管理和跟踪评估,完善年度建设用地总量调控制度,健全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实施“增存挂钩”,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应更多由省级政府负责。推进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建立健全省级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试点省份。
4、完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加快推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统一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完善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发布制度,形成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
5、开展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试点。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政策实施评估,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改进完善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机制,稳妥推进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省域内跨区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完善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
三、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
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一条为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研发了“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内网办公模块)(以下简称“土地出让
管理系统”),并制定了《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办理土地出让各
第二条办理土地出让业务,应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符合权力运行“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在办理各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和出让合同变更(包括改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开竣工期限、出让金缴纳期限等,下同)业务时,必须一律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按照统一流程和格式表单进行在线办理,不得采取体外循环的做法逃避监管。
第四条办理各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和出让合同变更业务时,“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将自动生成宗地流程号、公告流程号。没有取得宗地流程号、公告流程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五条“土地出让管理系统”的格式表单中已将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出让面积、基准地价等重要数据及关键字段设置为必录项,必录项以*号及红色框表示。未录入必录项的,所办理的文档将无法保存,办文也无法进入下一环节进行办理。
第六条业务经办人员将办文发送下一环节,并在下一环节签收后,该项办文不可撤回,也无法修改。办文流程结束后,各环节经办人员签署的办理意见将作为历史资料永久保存,不可更改或者撤回。
块、拟定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实施出让活动、公示出让结果、签订出让合同等各个办文环节,“土地出让管理系统”相关业务模块中的各类信息录入的格式表
单均设有附件(如招商协议、会议纪要、立项文件、用地批文、规划指标函、土地估价备案表……等等)上传功能。各类附件是办理宗地出让手续的重要依据和必备
要件,是审查宗地出让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的主要对象。上传附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出让宗地有关的附件,均应原件扫描或其他规定格式上传“土地出让管理系统”作为历史档案进行永久保存,不得缺漏;
(二)附件页数较多、扫描上传工作量较大的,可选择性地扫描上传公文首页、尾页和涉及出让宗地重要事项的相关页面(如:土地估价报告中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
(三)选择性扫描上传的附件,应包含并如实体现发文单位、文号、发文日期、主送抄送单位等基本要素。属于会议纪要类的,应含有会议主持人和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属于协议(合同)类的,应含有签约双方单位名称及代表人姓名。
经检查发现有3个或3个以上出让宗地附件缺漏或不符合要求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录、上传;发现10个出让宗地附件缺漏或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冻结办理宗地出让手续。
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的公告审核、违规预警、督办整改等各项工作制度,确定办理内部业务主办处(科、股)室、参与会审的处(科、股)室,以及具体的责任人员和经办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防止出现渎职失职和相互推诿现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业务处(科、股)室及经办人员要及时办理各类土地出让业务,审核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买申请人资格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3个
工作日;审核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出让公告及出让文件、协议出让用地申请、出让合同变更申请等出让业务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办理时限均不包
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外的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审核、审批或会审时间。
第十条出让宗地交易结束后,必须在出让公告规定的交易截止日之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宗地的交易结果信息,未按要求录入交易结果信息的,自出让公告规定的交易截止日之后第4日起,该宗地将被系统自动列入预警,并进行效能督办。
告、事前公示、成交公示、出让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宗地撤销等数据信息,原先在“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录入并上报备案,自土地出让管理系统
启用后,改为在出让系统录入保存后,再同步到“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并通过该监管系统点击上报到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
第十二条第十一条所列数据信息如有错误,应返回到土地出让管理系统更正后,再按照该条所述的操作办法重新上报。
第十三条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的要求,从每年11月开始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由本级政府于次年3月31日前批准公布。
(区)应在年度供地计划批准公布之日起3日内,将《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文本》、《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等有关数据,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
统”中的“供地计划”模块录入、上传,由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分别将有关信息导入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
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若发生调整变化,应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将调整后的计划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出让办文分为公开出让(根据竞买申请情况确定具体出让方式,下同)、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新增项目协议出让、划拨用地补办出让和出让合同变更等七种业务模块分别办理,各类具体的土地出让业务均应按照相应业务模块中统一的办文流程和格式表单进行办理。
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等四种出让办文流程依次为:确定出让地块→拟定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实施出让活动→公示出让结果→签订出让合同;新增项目
协议出让和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办文流程依次为:受理项目用地申请→拟订出让方案→出让合同内容事前公示→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变更的办文流程依第三
时,“土地出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17位宗地流程号,宗地流程号编码规则为:“Z+行政区代码(6位)+年份(4位)+类型(2位)+序号(4位)”,其
中:类型01代表招标出让、02代表拍卖出让、03代表挂牌出让、04代表新增项目协议出让、05代表划拨补办协议出让、06代表公开出让。
第十九条同一宗地出让公告内容,在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内网办公模块与外网交易模块上必须保持一致。一个出让公告中包含多个出让宗地时,每个出让宗地的报名竞买起止时间、挂牌交易起止时间、缴纳竞卖保证金起止时间等必须保持一致。
业务均应按照设定的工作流程,从最初确定拟供地项目到最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立卷归档,每个环节按先后顺序依次在线办理,并与实际工作运转保持同步,不
得将需要经过数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办结的若干个环节事务缩并到数日或数个小时内在线办结,不得在事后跨越多个环节将之前各环节的数据信息一次性补录系统。
对网络办文流程与实际工作状态不同步、不一致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每个出让宗地办文全部结束并在纸介质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后,应将档案号、目录号、归档时间和经办人等信息录入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宗地档案资料”信息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有关竞买资格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各类格式文书,应统一从土地出让管理系统中导出打印,系统将自动配发宗地流程号和“福建省土地出让管理系统”的水印。上述格式文书若无宗地流程号和水印的,为无效文书。
文时,“土地出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15位公告流程号,公告流程号编码规则为:“G+行政区代码(6位)+年份(4位)+类型(2位)+序号(2位)”,
其中,类型01代表招标公告、02代表拍卖公告、03代表挂牌出让公告、04代表公开出让公告、05代表协议出让事前公示、06代表出让合同变更事前公
第二十四条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出让公告审查制度,明确主办处(科、股、室),对出让公告方案及相关出让文件进
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违规设定竞买前置条件;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列入最新年本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或《禁止用地项目目
录》;工业用地是否符合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约定的出让金缴纳期限,项目交地、开工、竣工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土地利用条件是否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和
产用地挂牌出让公告方案,应当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发送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县(市、区)的出让公告方案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各设
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出让公告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系统接收出让公告方案审查报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系
统在线办理审查手续并反馈审查意见;出让公告方案审查未通过、退回修改后再次上报审查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审查并反馈审查意
见。逾期未审查并反馈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方案及相关出让文件未经合规性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施出让活动。
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管理系统“预警督办”模块设置两类违规预警:
“土地出让管理系统”预设以往较为常见的土地违规出让情形,设计关键字段,由计算机进行智能判断,若宗地出让方案、出让公告等文件中出现关键字段,系统自
动亮起黄灯并显示违规预警信息,是否真正构成违规,还需由人工进行审核判断。具体包括:出让公告内容涉嫌违规设置前置条件的预警;二是供地项目涉嫌违反最
新年本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等产业供地政策的预警;三是工业用地面积超过全省同行业平均项目用地面积的预警。
“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将国家和省现行土地政策法规中规定的用地定额标准、规划控制指标、基准地价、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金缴纳期限、项目开竣工期
限等具有量化数据及定性规定作为硬性约束条件,在宗地出让办文过程中,凡出现与硬性约束条件规定不符的,系统自动判断违规并提醒整改,在整改达到符合规定之前,办文无法转入下一流程。
理系统以绿、红、黄、蓝、橙五种不同信号灯标识违规预警的状态,并在系统“预警督办”模块中列表显示出让宗地项目清单。绿灯表示宗地出让办文符合规定;宗
地出让公告经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宗地被上级督办或挂起的,以红灯提醒;系统自动检测判断宗地出让涉嫌违规的,以黄灯提示;宗地出让被省电
子监察平台预警违规的,以橙灯提示;宗地被违规预警后已整改合格,或者经人工核实确认符合规定的,以蓝灯提示。
第二十九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政策法规,确认宗地出让违反规定的,经办人应在线填录《督办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签后,将违规出让宗地项目提取归入“督办件”进行督办。被督办的出让宗地,“土地出让管理系统”以红灯提醒所在市、县(区)进行整改,在整改达到符合规定之前,办文无法转入下一流程。
第三十条宗地被督办后,“土地出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10位督办流程号,督办流程号编码规则为:“DB+年份(4位)+序号(4位)”。
中发现宗地出让某个环节出现疑似违规问题,或者因司法机关办案、上级主管部门调查或投诉举报等原因,需要暂停办理或者需要进行调查核实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办
理的,经办人应填录《挂起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签后,将该宗地出让手续挂起暂停,以红灯提醒所在市、县(区)进行核实或整改。在核实、整改达到符合规定之前,办文无法转入下一流程。
第三十二条宗地出让手续被挂起后,“土地出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10位挂起流程号,挂起流程号编码规则为:“GQ+年份(4位)+序号(4位)”。
第三十三条宗地出让手续被督办或挂起,《督办单》、《挂起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由经办人员点击发送后即时生效。
第三十四条宗地出让手续被督办或挂起后,该项目用地的办文流程中止,系统暂停计算办文时限。自解除督办或解除挂起后,系统恢复计算该项目用地的办文时限。
第三十五条宗地出让手续被督办或挂起的,相关市、县(区)应当在1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在1个月之内整改确有困难的,经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第三十六条宗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申请变更容积率、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受让人名称、交地时间、开工时间或竣工时间等合同内容的,应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合同变更”模块办理手续,不得撤回原宗地出让合同更改后重新上报。
第三十七条出让合同变更根据不同类型按不同流程进行办理:
整出让用地面积、调整容积率等主要规划条件,或者其他涉及出让合同内容重大变更的,办文流程为:“提出出让合同变更申请→受理审核→组织地价评估→草拟出
让合同变更协议→国土部门业务会审→本级政府审批变更协议、确定补交出让价款→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内容事前公示(不少于5日)→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交地时间、开工或竣工时间、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与方式、延期交地违约金比例、延期开工或竣工违约金比例等事项的,办文流程为:“提出出让合同变更申请→受
理审核→草拟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国土部门业务审定→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内容事前公示(不少于5日)→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三)出让合同变更包含上述(一)、(二)所列类型的,按照第(一)项规定的办文流程进行办理。
第三十八条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原出让合同内容录入有误的,可通过“日常工作”模块中的“合同更正”菜单办理更正手续。
第三十九条办理出让合同变更或更正时,“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将自动对变更或更正的次数进行记录,在原出让宗地流程号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编码,编码规则为:原宗地流程号加上“-N”,其中,变更或更正一次,N为1;变更或更正二次,N为2;以此类推。
准地价原则上每二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市、县(区)政府批准公布基准地价后,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日内,将基准地
价文本、基准地价表和基准地价图等数据信息,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中的“地价查询”模块录入和上传备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通过门户网站、“福建省土
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外网交易模块)和“福建省地价一张图查询系统”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公布。
文时,每个宗地均应填写宗地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其中:商服用地、住宅用地需填写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以楼面地价形式表示);其他土地用途需填写所处地段
的基准地价(以地面土地单价形式表示)。各类用途的出让宗地若无基准地价覆盖的,需填写说明;若属于工业用地的,直接选填国土资源部公布的该市、县区工业
第四十二条宗地出让的起始价、成交价、保留价、加价幅度等应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第四十三条经营性用地出让成交后,“土地出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已出让宗地的项目名称、受让人、土地面积、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起始价、成交价和出让年限等基本信息,并定时同步推送到“福建省地价一张图查询系统”上以图例注记点的方式进行显示,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厅对5种土地出让方式和出让合同变更的权力运行关键节点进行梳理,共梳理了34个监察点(廉政风险点)(具体详见《出让工作监察节点和监察规则》),包括
项目用地前期决策情况、地价评估备案、出让方案、出让公告、竞买人资格、出让活动实施过程和出让结果公示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土地出让权力运行关键节点均通过数据交互的方式推送到“福建省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平台”,接受实时的电子监察。电子监察的内容包括:
(一)对办件超期、关键数据未报送或延时报送,以及其他监察点内容出现涉嫌违规的信息进行预警反馈并提醒整改;
(二)采取定期统计分析、业务巡视和综合查询等方式,对宗地出让办文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操作行为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进行监控,对宗地出让行为涉嫌违规或不当的进行预警并提醒核实是否构成违规。
理系统对所有监察点均设置了“监”字标识。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有监察职责的人员应对照《出让工作监察节点和监察规则》中的监察项目和监察规
则,加强日常业务巡视和监督,对发现的各种违规出让土地行为,应将其列为督办件,督促业务主办处(科、股)室进行整改。
第四十七条宗地出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日常工作”模块中的“宗地办文撤销”菜单,撤销该宗地出让手续:
(一)宗地出让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出让成交之前)由
(二)宗地出让成交后,由于政府规划调整,受让人放
弃项目投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取消出让结果或解除出让合同的;
(三)因宗地出让涉嫌违规被叫停或责令解除出让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撤销宗地出让手续按以下流程办理:选择拟撤销宗地→经办人填写撤销原因和依据→业务处(科、股)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撤销宗地出让手续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即时生效。
第四十九条宗地出让手续撤销后,该宗地关联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件、供地数据等随之撤销,但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将永久保存该宗地出让办文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历史数据信息。
第五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省国土资源厅。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于“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页时即时生效。本办法如有修改,在修改后并重新发布于该系统网页时即时生效。
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根据现行的土地政策法规设置违规预警功能,分为提示性预警和约束性预警两种预警类型。
事先具体罗列较为常见的违规设置条件的情形,设计关键字段,由系统进行智能判断,若宗地出让方案、出让公告等文件中出现关键字段,系统自动亮起黄灯并显示违规预警信息,是否真正构成违规,还需由人工进行审核判断。具体分为三类:
(一)出让公告涉嫌违规设置竞买条件的预警,如:
志、《胡润》杂志、加盟连锁店、本地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央企、世界500强(五百强)、百强企业、排名、前…名、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已建设项目的
建筑总面积在……万平方米以上、单个(体)建筑在……万平方米以上、有建过……米以上高度的建筑、经营过……个城市综合体、行业排名在前……名、已建成或
经营项目的营业额(单店营业额)日均(月均、年营业额)达到……万元(亿元)以上、企业在香港或……上市、中国驰名商品(福建省知名、著名商标)、提
交……企业(公司、……品牌)愿意入驻的意向书(协议书、证明文件)、行业协会(商会)资质(资格)确认书(证明文件);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香格里
拉、希尔顿、阿曼、洲际(皇冠、假日)、万豪国际、JW万豪、凯宾斯基、喜来登(威斯汀)、凯悦、半岛、铂尔曼、四季、索菲特、丽兹卡尔顿、华尔道夫、四
季、瑞吉、柏悦;引进不少于…个国际一线品牌、国际顶级品牌;纳税额达到……多少万元以上、纳税额排在前……名、曾捐赠(捐献)……万元以上……等等。
(二)供地项目涉嫌违反产业政策的预警
土地出让项目的产业类型若属于国土部、国家发改委《限制用地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目录(2012年本)》范围内的,如:
1.列入《限制用地目录(2012年本)》的项目:
城市主干道路项目,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
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
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大套型住宅项目(指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赛车场项目;公墓项目;机动车训练场项目,不得占用耕地。
2.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项目:
农林业、煤炭、电力、石化化工、信息产业、钢铁、有色金属、黄金、建材、医药、机械、轻工、纺织、烟草、消防、民爆产品;
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高尔夫球场项目;赛马场项目;党政机关(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培训中心(基地)和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未依法取得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三)宗地面积超过全省同行业平均项目用地面积的预警
工业项目用地的宗地面积若超过全省工业用地同行业平均用
地面积,进行预警提示“*****(如金属制造业)的全省前5年平均项目用地面积为**亩,该宗地面积超过全省同行业平均用地面积**亩,请根据国家发布
的同行业用地定额和省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核减用地面积,如未作核减,请做出说明”。
全省前5年同行业的平均用地面积,根据“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的统计数据每年更新一次。
将国家和省现行土地政策法规中规定的用地定额标准、规划控制指标、出让金缴纳期限、开竣工期限等作为硬性约束条件,在土地出让办文过程中,凡出现上述有关量化数据与规定不符的,系统自动判断违规并提示整改,在整改之前,办文无法转入下一流程。硬性约束条件包括以下7类:
(一)住宅项目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必须大于1.0。
(二)住宅用地一次性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以下限额:大城市20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小城市7公顷。
(三)工业用地出让金不低于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其中:属于我省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闽政办[2009]135号),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凡
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以及皮革毛皮加工、电石、铁合金、印染、拆船、焦炭、化学制浆造纸,金、银、铁、锰、铬等金属冶炼和中小型钢铁型冶炼,
煤矿及金属矿山开发、石板材开采加工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在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四)教育项目用地规划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绿地率等)必须符合《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
(五)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指标与投资强度必须达到《福建省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规定的标准。
(六)约定的出让金缴纳期限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第一期必须在合同签订日起1个月内缴纳,且缴纳数额不少于总额的50%;全部出让金的缴纳期限最迟必须在合同签订日起1年内缴清。
(七)约定的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开工期限为交地之日起1年之内;竣工期限为开工之日起3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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