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外汇交易平台协议外汇交易,外汇骗局都有哪些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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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汇骗局都有哪些
1、2月中旬左右,一个河北武安市的年轻女子,因为被一个“国际外汇VIP投资群”洗脑。在农业银行转账汇款5万元,险些成功,最后被银行客户经理识破才使得骗局未果。此投资群聊将近500人,自称是有某商学院讲师讲授外汇投资。群氛围很好,用躺赚、高收益等片面言辞包装外汇投资。并且在群托的不断报名、转账截图中,很难让人不为之动容。
2、一般判断平台的真实性我们会看监管信息,所以一些骗子平台就会伪造监管信息,就是所谓的套牌。有人曝光HGFX欧诺国际外汇平台爆仓无法出金的问题,前不久,这个平台的背景又被人扒出来了。美国NFA监管牌照是假套牌,在NFA官网根本查不到这个公司。对应的监管号也不对。另一个监管是加拿大MSB的监管,目前这个监管也已经被撤销。
3、FOOPU平台业务员宣传其平台高收益0风险,并且有老师带着做。一般正规平台是不会有老师带着你做单的。此类的跟单平台还有ISDGLOBAL、ICXCAPITAL、京石国际、TOP策略、Advantage、浦信国际、Grvan·格瑞斯。
4、5月18日国外2名被告涉嫌洗钱和外汇交易欺诈1700万纳米比亚元(大概人民币840万+)。他们是从公众筹集资金,进行外汇交易。宣传2个月后借钱者可以得到额外50%的利息。而实际上他们是将这些资金贷款给其他更高利息的机构,其实本质上也是一种庞氏骗局,借新钱还旧钱。这里警示大家,集资进行外汇交易,这种联合最好不要做,因为外汇输赢难定。
5、低门槛高收入,短时间培训成操盘手,财务自由不是梦,多么吸引人的诱惑,让多名大学生跌入骗局。他们会承诺给足够的配资让你去交易,但交易员需要放公司一笔押金,他们仅仅收一笔管理费。殊不知,风险是你自己承担,这种公司确实是打着为你投资的名义赚你的钱,还不如自己投资外汇。
6、很多骗局都是入金容易出金难,有的骗子为了增加出金的困难,搞了一个所谓的“信用分”功能。一位海南市民被陌生网友推荐了一个“网上炒外汇的项目”,并在他的指引下,下载了一个app开始炒外汇,可赚了第一笔钱,app提示信用分不足,不能提现。必须充值才能提现的套路被骗子们包装应用到各种场合,正规平台没有这样的操作。
7、IGOFX外汇投资骗局,近40万人被骗300多亿。是继普顿之后又一大庞氏骗局。最亲近的人可能就是最容易拉我们下水的人。传销式的拉人头骗局,就是在利用熟人关系,也正是因为关系熟,我们才容易疏忽,失去警惕性。
8、从荐股安利群引导到自己平台,从获利丰厚到重仓赔钱,仍然是最常见的套路。等到时机成熟,荐股老师会告诉大家股票行情不行了,推荐去某个平台,能获得不错的收益。这个平台就是他们赚钱的利器。
9、这样的问题经不住多思考,程序员如果能抓住漏洞,那一定很聪明。趁平台没发现自己大赚一笔,难道还有福同享带大家大赚一笔,当这个有漏洞的平台是傻子吗?程序员带单后,他们还会编造出由于你跟单操作错误,导致爆仓,让你尽快充值的套路。对于从没操作过的小白,很可能在利益的冲击下,根据指引去做。
10、有所谓的假冒金融公司以投资虚拟货币、外汇、网络理财为名进行诈骗。有些直播平台会想办法吸引用户充值,承诺有高收益,可能是一种非法集资的资金盘。对此大家在看视频或直播时,无论是买理财还是其他投资,一定不要随便乱花钱。辨明直播主体资质,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或渠道。
11、这个骗局主要发生在高雄、台南地区,香港证监会监管也是虚假的。他们紧紧抓住了很多人想投资取巧赚钱,但又不会投资的状态,宣称他们代操作,每月可获得3%-7%不等红利,并且还鼓励大家推荐发展下线赚取佣金。关于投资代操作,有种花钱请人办事的感觉。把钱交给别人,遇到跑路的就什么也没了。所以一定要选择有保证的大型正规机构。
12、特别是一些大学生被金融公司的高薪资吸引,在不知道公司经营有一定漏洞的情况下就入职了,最后有可能被公司牵连。
13、很多投资骗局,一般会在qq或微信群等寻找目标客户,然后交流培养你的外汇投资兴趣,再转移聊天阵地,一步步挖掘你的“钱力”,不断收割,直到你意识到被骗。见到过不少用第三方软件聊天指导投资的,比如米聊,见到需要谨慎。
14、很多骗局都在因为太相信陌生网友发生的,“网友带进门,被骗无人问。”陌生人之间一般不会无缘无故地产生那么多联系,行为背后有一定利益。
15、对外汇所知甚少的陈先生在一陌生网友的推荐下,下载了一个炒外汇的app,用“小钱”试探却获得丰厚盈利后,陈先生便加大了投资。这是羊入虎口,最后的结局可想而知,所有投进去的钱显示全部亏损。外汇投资不能随便用各种“不明来路”的软件,这个属于投资软件骗局,用了不可靠的软件,你的输赢当然由他们来决定。
16、外汇投资常用的软件是MT4/MT5,但有些交易商平台有他们自己开发的软件,软件骗局常常出现假冒软件,大家一定要多提防。
17、现在有很多的外汇投资项目,给人感觉很高大上的样子,说是很多人一起赚钱,但这其实跟30人炒股群有29人是托是一种概念。
18、被曝光的西瓜掘金外汇项目投资就是一个这样的组织,王先生不清什么时候就被一个网友拉进了他们的项目群,介绍人员会有一套很华丽的说辞,给你画饼,让你跟随他们的分析师不断投入资金。看着群友们都有晒单盈利,王先生不知不觉就投入了10几万,最终赔了8万,并且还有6万一直处于锁仓状态,提现就得入金,就像是吃了哑巴亏,无处伸冤。
19、以上是列举出的2020年所有的典型外汇投资骗局,总结出来其实就是利用国内外信息的不对称性,新手投资者对外汇行业的认知度低,人性的贪婪,以及我们对熟人的信任,打着外汇交易的幌子,让人难以分辨。投资交易永远要记住一点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
二、银行外汇买卖如何操作
外汇交易的市场上能赚钱,而且能赚比想象中多的钱,但是要赚钱有道。
选择做外汇,首先面临选择做外汇的渠道,进外汇市场有两种渠道:
一种是国内各大银行提供炒外汇业务,但是交易成本高的离谱,做长线的可以考虑国内银行,毕竟国家的,直接在银行交易,安全上来说更让人放心。
另一种交易成本低,是通过外汇经纪商进行外汇交易。那什么是外汇经纪商,所谓外汇经纪商,是给客户提供银行间渠道,帮助客户完成外汇交易的服务商,即外汇平台。
如何选择外汇平台,个人见解是根据个人情况来选择平台。
在线外汇交易平台分主要分为两种:有处理平台模式(Dealing Desk,简称DD)和无处理平台模式(No Dealing Desk,简称NDD)
DD类的外汇交易平台,又称MM,即做市商,通常有一个有交易员平台或处理平台(Dealing Desk)用来处理订单,并把点差类型设为固定。DD或做市商通过点差来盈利,并在需要的时候与客户持相反的方向交易。
在DD模式的平台中,客户下单,为了完成订单,经纪商首先会从其他客户的订单中寻找相同的数量相反方向的订单,如果没有可以与你的订单匹配的相反方向的订单,他们就要以相反方向与你进行交易。
NDD类的外汇交易平台,即没有处理平台,经纪商不会与客户做对手交易,只是提供银行间渠道,让交易者可以直接在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的层次进行交易。
一般来说,个人交易者的交易规模太小,无法参与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的外汇交易,NDD类型外汇交易平台起的就是桥梁的作用,将二者直接联接起来,让个人交易者有机会参与交易。
NDD类的外汇交易平台可以细分为两类:STP(Straight Through Processing直通式处理平台)和ECN(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Network电子通讯网络)。
即直通式处理平台。直通式的意思是没有处理平台在其中干预。STP类的外汇交易平台将客户的订单直接发送至银行,客户通过这些流动性提供商能够在直接在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中进行交易。
ECN外汇交易平台与STP平台的直接甩单给银行的做法不同的是允许客户与其他客户交互交易。ECN外汇交易平台为各参与者(银行、零售外汇交易者、对冲基金、经纪商等)提供一个市场,在这市场里,各参与者通过把各自已具有竞争性买进或卖出的报价发送到ECN系统中,相互之间成为对家做交易。所有交易的订单实时的会有相反操作方向的一方与之匹配。
有的STP平台,会把自己说成ECN平台。真正的ECN交易平台,经纪商必然会在一个数据窗口里展示市场深度,这个数据窗口可以让客户看到其他参与者的买进或卖出订单的大小,客户也可以在这个数据窗口里看到自已的订单大小,并允许其他客户点击这个订单。换句话说,在ECN外汇交易平台上,交易者是可以知道哪里有流动性,以执行订单。
正规的ECN平台开户,需要功过严格的协议和身份认证,并且需要资金进行第三方监管。同时,杠杆比例不会很高,一般不会超过25倍。
ECN交易平台上的点差都是浮动的,由其运营模式的决定其只能赚取交易者的佣金。
STP经纪商点差分两种,一种把从银行得到的点差固定,一种是从数个银行中选择最好的买价和卖价,让点差浮动。
纯STP经纪商通过从银行那获得的点差上增加些许点差来获利,STP经纪商不与交易者做对手交易。也就是说,STP经纪商并不关心你是否赚钱,他只对你的交易频率感兴趣。
混合的STP模式:STP+DD。国内绝大多数(基本100%)的STP经纪商用的是混合STP模式。混合型的STP经纪商拥有甩单至银行的渠道,同时也会选择性做市。这个选择在业内称为“A B
Book仓”,俗称A、B仓。所谓A Book是接到甩单走银行通道,只赚点差。绝大部分顾客,是B Book的,也就是对赌的。订单特别小(一般<0.1手)的会内部对冲,新手交易者也会被选择对冲,至于能赚钱的交易者来说会选择将订单交给银行。所以混合型的经纪商的利润由点差以及部分客户的亏损组成。
DD/MM类的经纪商,即我们口中的对赌平台,客户资金没有流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而是在公司内部消化。在其所有订单内无法为客户的订单找到相反的订单时会自己与客户进行对冲。所以既可以通过撮合客户与客户之间的交易赚点差盈利,也可以通过与客户做对手依靠交易者的亏损盈利。换句话说,交易者亏损的越多,那么经纪商盈利的越大。
通常来说做市商规模越大越安全。规模越大,对赌意外风险越小。大规模的做市商,每月交易量达到几百万手,每手只赚5美金,每月收入也是数千万美元。而小规模的做市商,每月交易量可能只有数千手,更多的要依靠后台控制来赚客户亏损的钱,规模太小的做市商,可能会在风控上发生意外,产生严重亏损,这个平台就显得危险了。
后台控制是指平台对你的单子进行非正常干预,比如帮你强制平仓、盈利无法平仓、亏损时延迟平仓时间、设止损时故意扫损等等。
既然都拥有对赌平台,那么怎样评价做市商的好坏呢——很简单:
频繁使用后台控制的就是坏做市商,较少使用后台控制的就是好做市商。
这里要为对赌正名一下,对赌是合法的,我们国内接触的大多数是后台控制现象严重的对赌平台,尤其是国内现货平台的做法让我们对对赌产生很大抵触感。鉴于交易本质在那里,所以不要过多苛求,也没有必要过分恐慌。只要自己技术过关,不轻易暴露自己的止损位,很多时候他们也不敢随便进行后台控制,因为后台控制会使平台声誉受损,所以不会被轻易使用。
对不对赌并不重要,在遵守规则的状态下对赌,交易者也能从中得利。任何平台都可能出现问题,但大多数情况下,亏损都是因为自身的交易原因造成。
所以,关于平台的选择个人建议根据个人情况来选择平台:
从监管层面上来说,监管力度国内(目前没有开放)>英国>美国>
澳大利亚>新西兰>塞舌尔、瓦努阿图、维京群岛之类的岛国监管。各家对比细节不详述,对于做外汇的人来说渠道商高层(股东一级的)有认识的人比什么监管都强,监管不是不重要,个人觉得更重要的是平台风控的做法是否值得放心。举例来说外汇界的老大哥平台拿了多国监管,有xx英国,xx美国之分,在国内的业务照样做有A B仓的业务。
通常我们接触的是各个平台的代理商,各个代理商会提供不同的服务,选择一个好的平台好的服务会让交易事半功倍。列举几种国内市场上主流的服务:
有技术人才的公司大多数是主做资产管理的公司,要求客户开户入金起步金额较高,一般是百万级,国内很少有千万级,起步金额高是因为任何地方人才都是很稀缺,管理小账户属于浪费时间,这类资管账户可细分为保本保利润、保本、不保本:
不保本,收益高,风险可见也可控,一般最大回撤约定为20%,利润客户拿利润分成70%-80%,具体操作类似私募基金,这类是市场上最主流的合作模式。这里需要为不保本的操盘手正一下名,不保本不是其不能赚钱或者对自己交易不自信,而是在波动性很大的外汇市场,大多数时间是赚的,假如中间某年没有盈利,再加上保本的负担,操盘手操作一年没有收益,还要往外倒贴钱,对于操盘手去操作你的账户就没有必要了。对于客户来说也增加了一层未知风险,通常的规则里是20%的回撤,保本以后再约定回撤就没有多大可能了,毕竟操盘方保本,操盘方说的算。大量亏损后他不给你赔你也没办法;
只保本,利润中等,客户拿利润20%-30%,具体分成比例看各自的约定;
保本保收益,利润低,基本可以理解为低息的民间借贷,大概利润区间在7%-24%,这里要说多一点,保本保收益的合作中,保的利润越高对于操盘方压力越大,所以需要详细了解操盘方的资金实力是否能有效赔付。
保本的类型,无论是否保盈利,操作手法都是刷单类型,操作仓位极轻,20w美金的账户一次零点几手或1手赚点手续费,一年盈利30%左右足够。
提供EA服务的公司存在面比较广,从低端到高端都有,任何一种交易策略都可以被写成程序,但是不是所有的都能赚钱。EA的特点是比人工能抓住更多的机会,比人工操作更加理性,但是也有其缺点,灵活性。由于市场会改变性质,所以根本不存在永远赚钱的EA。网上常见的有这么几种:
免费EA,有些是EA开发人员早期的作品,放在网上用于交流学习,有些是商业用EA被网友破解放在网上用来骗钱用,几乎都是老版本,运气好几周内还是能赚的。
商业用的EA大多数是需要很贵的使用费或者很高的利润分成,而且会不断有版本更新以保证能适应当前交易环境。
没有完美的EA,所以在选择EA服务时请理性对待。
市面上常见的EA合作模式也是大体与提供技术服务的公司合作模式相同,投资门槛没有人工交易高,几万美金都可以。最大的区别是一个人工一个程序化。
三、如何用外汇买卖赚钱
投资理财的平台需求也会越来越多样化,其中外汇买卖作为一种理财项目也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想要一份整理好的知识点吗?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用外汇买卖赚钱知识点,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1、“点”:外汇保证金交易中,把最小的单位成为“点”。
比如欧元兑美元货币对从1.1120波动到1.1121就是1个点波动,美元兑日元货币对从129.11到129.12就是1个点波动。
例如50个点的波动就是比如欧元兑美元1.1120到1.1170或者1.1120到1.1070都是50个点的波动。
2、“点值”:在交易手数1标准手的情况下,1个点的波动(无论交易平台杠杆倍数多少)就是10美金的波动,因此50个点在1标准手的情况下就是500美金的波动。
3、“外汇盈亏计算”:由于外汇是双向交易机制,因此外汇交易中既可以买涨,同时也可以买跌,因此只有当我们看准并且作对了行情的方向时候我们才是赚钱,否则是亏钱;
例如我们选择做多欧元兑美元,欧元兑美元从1.1120到1.1170,我们就盈利了50个点,1标准手则是500美金,反之则是亏损50个点。
外汇是指两个国家货币之间的兑换,由于两国货币之间的汇率是时时变动的,所以外汇就存在了可操作性。外汇赚钱主要是来自于汇率的差价,举两个外汇操作的例子:
1、银行外汇兑换:比如说现在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是6.8347,你把68347元人民币兑换成了10000美元,明天汇率变成了6.8447,你再把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回来,就可以换到68447人民币,你就赚到了100元人民币。
2、电子盘外汇交易:电子盘外汇交易其实和银行有类似的地方,也是赚取汇率差价,主要不同的地方在于,首先,电子盘外汇交易多了个做空方向,也就是说不管汇率是涨还是跌,只要方向操作对了,都可以盈利;还有就是,电子盘外汇交易是杆杠交易,会把盈利和亏损都相应放大,杆杠一般在100~500倍之间。
杠杆在人类历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时器的人类用杠杆来撬动石头,埃及人也用杠杆来建造宏伟的金字塔。古希腊数学家阿基米德甚至豪迈放言"给俺一个支点,就能撬起整个地球!"
外汇交易中,杠杆也发挥了强大的力量。只需数百美元,通过"杠杆",您就能调动数万美元的资金。杠杆也有不同的"倍数",象美国,最高杠杆是五十比一,而英国的杠杆则以二百比一和一百比一居多。选择什么样的杠杆,取决于您的交易喜好。
以买1标准手的欧元/美元(EUR/USD=1.000)为例,要想买入欧元,按此时汇率,您并不需卖出100,000美元。您可以使用"杠杆",以一百比一的杠杆为例,您只要卖出1,000美元,就能买入100,000欧元了。如果使用二百比一的杠杆,您只要卖出500美元就行了。这时候,您已经建立起100,000欧元的仓位,欧元/美元每波动一个点,您的账户就发生10美元的盈利或亏损。
这就是杠杆。杠杆越高,您需要投入的"占用保证金"就越少。经纪商在交易平台里,会明确地标示出所需保证金的数量。
需要注意的是,杠杆是双刃之剑,杠杆式外汇交易既能扩大您的盈利,也能扩大您的损失。通过杠杆,您可以买入数量更多的货币,当货币升值时,您是赚得多了。但是如果这些货币贬值了,您买入的数量越多,亏损越大。
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电报回复为:“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案例分析三:关于要约的撤销
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个月内完成修复十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金额。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同意了,基于对A的要约的信赖,B马上开始了工作。问题:A在这5天内是否能撤销要约?
美国纽约市某公司A于10月22日来电向中国上海市某公司B下订单(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市的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A公司。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A公司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纽约市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发盘撤销。”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问,A公司是否成功地撤销了其要约,A、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要约人A在要约中明确表示,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受要约人B的承诺于4月3日送达A。要约人A仍然对该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诺,并且立即通知了B,A的通知于4月4日送达B。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
7月2日,A要求旅游代理商B公司为其在伦敦预订20间8月1日的客房,价格为每间55英镑。7月15日,A得知B还没有预订到房间。A一直等到7月25日才委托别人再预订,但只能订到700英镑一间的房间。如果A在7月15日采取行动,可以订到600英镑一间的房间。问:A可以从B公司处得到多少英镑的赔偿。
甲国的制造商A公司与乙国某公益事业公司B签订了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座核电站的合同,依该合同的规定,A承担依这一时期的固定价格供应10年该核电站所需的铀,B以美元付款且在纽约支付。问:如5年后,乙国政府实行外汇管制,禁止B公司以任何非乙国货币的货币付款,B公司是否可以免除以美元付款的责任,A公司是否有权终止供应铀的合同?
A(卖方)和B(买方)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成套设备的合同,FOB伦敦(在伦敦船上交货),买方B与C(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设备运到伦敦港,C在使用船上吊杆把成套设备从A的船上往C船上运时,吊杆折断,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须承担损失,由卖方A向负责装卸的船方C提出索赔。
因此,以船舷为界原则,如货物在装船时脱钩入海,则由于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其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只要货物越过船舷,如货物掉在C的甲板上导致货损,则风险由买方承担。
案例: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买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评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CI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3、CFR贸易术语下的卖方装船通知义务
案例: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2005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评析: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运输保险。如果卖方怠于通知,使得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卖方承担。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德国一方在4月即已经将货物装船,本应该在4月份就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实际情况是,到5月10日才发出装船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对货物在装船后至5月9日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投保,即造成买方投保的延误,该风险损失只能由卖方德国公司承担。在CIF、FOB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同样的责任。
4、CIF合同货物运输的风险承担案
案例: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部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评析: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货物外包装破裂的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该风险属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因此,应该由买方承担。但是,卖方韩国公司负有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投保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的责任,但事实上,卖方违反了该规定,没有投保,使得买方不能取得保险单据,进而不能就上述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货物外包装破裂风险不由买方承担,应由卖方韩国国内公司承担。
案例: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评析:根据《公约》规定,作为卖方的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该向卖方——法国商人承担所出售的货物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但这种担保应该以买方告知卖方所要销往的国家为限,否则,卖方只保证不会侵犯买方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案例: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评析: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当事人,如果另一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因为中止合同之时暂时停止了履行合同,而不是使合同告中。因此,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宣告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仍须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因此,泰国公司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暂时终止履行合同。
案例: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我国公司所购的货物是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任何一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都会导致该套设备的无法使用,也就是说,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意大利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除非前三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零配件,第四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关键设备且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不存在问题,我国公司才无权解除合同。
案例: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1997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评析: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由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起时,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此案中,货物装运后,香港公司于11月4日和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货物转卖,因此,货物风险从该日转移给瑞士公司承担。
案情:1985年2月8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马上提货。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
问题:什么叫根本违反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
评析:本案中B公司认为A公司延期交货一天即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因此希望采取解除车同的救济。根据公约第2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本案B公司是延迟了一天,此种延迟当然也属于违约行为,给B公司造成损害,但没有达到致使实际上剥夺了买方依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严重程度,对于季节性的敏感货物,迟到一天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而对于复印机这种报告设备,迟到一天引起的损失一般不会严重影响守约方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因此,本案A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没有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因此,买方采取的救济方式不是解除合同,而应是损害赔偿。
1993年1月,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先后签订合同,由B公司按CIF交货条件将合同项下的8万只用于显像管生产的电子枪按时交予中国A公司。货到后,A公司在实验性使用中发现,电子枪存在质量问题。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中国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经检站证明,电子枪的质量确实存在较大质量缺陷。A公司随即与B公司交涉并达成索赔协议。协议规定:(1)A公司对已收货物中已使用的部分电子枪暂不退还B公司;(2)B公司应该在三个月内将符合质量要求的7.5万只电子枪发运到A公司;(3)更换的货物运到后,买方将抽样检测,不合率大于20%,则整批退货。结果,B公司交来的货物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双方在此协商,A公司提出,B公司可将应该提供的电子枪品牌更换为“日天”或“星星”牌。B公司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货物,并将此作为索赔协议的一部分。后由于新供货方的原因,B公司仍然未能履行义务。1994年5月,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B公司退还7.5万只电子枪的价款及利息;(2)已经使用的5000只电子枪造成的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3)有关检验的相关费用由B公司承担;(4)保管费、货物差价等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
问题:B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有何种权利?
评析:我们讲到买方对货物有品质担保义务,而本案中的B公司提供的电子枪的质量存在较大的质量缺陷,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蒙受了损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虽然B公司做出补救,但是补救仍给A公司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延迟。因此,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而且由卖方来承担做出补救的费用。
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在199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
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对此,卖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买方当即未立即补进。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问题:补进属于哪种救济方式?买方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法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措施,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本案中,买卖双方未对涨价问题达成协议,导致卖方不交货,实际上已构成卖方的违约,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该宣布撤销合同,并从其他供应商那里进货,以减轻损失。但是买方虽然在7月7日询问过另一家,但实际上12月7日才补进,因此,买方所要求的差价损失不能予以赔偿,而只能得到合同规定的价格(即5万美元)和宣布合同无效时的时价(即7月7日前后的市场价)之间的差额。
补进属于一种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补进制度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补救办法,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
1、甲方是否可以以乙方重大违约为由,提前解除合同。
乙方在履约过程中从未及时向甲方寄送结算书,是甲方无法知道自己的账目情况。乙方最近在媒体公开发布对甲方的攻击性言论,泄露甲方的隐私。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6、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题要点:(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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