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包装物资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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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电子商务与物流的关系
  2.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的交易规范
  3. 国际大宗商品的交易规范

一、电子商务与物流的关系

电子商务的本质是商务,商务的核心内容是商品的交易,而商品交易会涉及到四方面: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货币的支付,有关信息的获取与应用,商品本身的转交。即商流、资金流、信息流、物流。其中信息流既包括商品信息的提供、促销行销、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内容,也包括诸如询价单、报价单、付款通知单、转账通知单等商业贸易单证,还包括交易方的支付能力、支付信誉等。商流是指商品在购、销之间进行交易和商品所有权转移的运动过程,具体是指商品交易的一系列活动。资金流主要是指资金的转移过程,包括付款、转帐等过程。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这四个部分都与传统情况有所不同。商流、资金流与信息流这三种流的处理都可以通过计算机和网络通信设备实现。物流,作为四流中最为特殊的一种,是指物质实体的流动过程,具体指运输、储存、配送、装卸、保管、物流信息管理等各种活动。对于少数商品和服务来说,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传输的方式进行配送,如各种电子出版物、信息咨询服务等。而对于大多数商品和服务来说,物流仍要经由物理方式传输。

电子商务是一场商业领域的根本性革命,然而,它在中国的发展的实际情况却远没有预想中的那样好,其中物流能力的滞后是一个重大的原因。

过去,人们对物流在电子商务中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于物流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应发生变化也认识不足,认为对于大多数商品和服务来说,物流仍然可以经由传统的经销渠道。但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推广与应用,物流能力的滞后对其发展的制约越来越明显。物流的重要性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影响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注意。但是电子商务与物流究竟是什么关系,却很少有人去探究。目前对这个关系把握最宏观的一个观点是“物流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它有一定道理,但并不确切。这是基于以下两点理由:

第一,电子商务最本质的成功是将商流处理信息化,信息处理电子化。电子商务简而言之,就是在网上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买卖。这种买卖,是商品或服务所有权的买卖,也就是商流。有的观点认为商流要靠物流支持,所以说“物流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物流和商流之间并不只是支持与被支持的关系,像废弃物回收与退货就是两个例子。对于物流与商流的关系,可能这样说更好一点:物流与商流,即电子商务的本质内容,是相对应关系,换个说法,就是物流和电子商务是相对应的关系。

第二,网络经济将商流、资金流信息化,将信息流电子化,把商务、广告、订货、购买、支付、认证等实物和事务处理虚拟化、信息化,可以说是虚拟经济。而物流是实体的位置转移,说“实”是“虚”的组成部分,怎么看也是不恰当的,而把这种关系说成是“虚实相应”可能更为合适。

这里补充一点,商流可以包括服务(此处的“服务”不包含物流服务)所有权的转移,而服务的真实“交付”,即消费,并不是物流的内容,但这也是一种“虚实相应”关系,把服务消费与实物位移合并在一起,与电子商务称“虚实相应”才真正恰当。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物流与电子商务的关系极为密切。物流对电子商务的实现很重要,电子商务对物流的影响也肯定极为巨大。物流在未来的发展与电子商务的影响是密不可分的,可以这样理解这种关系:物流本身的矛盾促使其发展,而电子商务恰恰提供了解决这种矛盾的手段;反过来,电子商务本身矛盾的解决,也需要物流来提供手段,新经济模式要求新物流模式。

由于电子商务与物流间密切的关系,电子商务这场革命必然对物流产生极大的影响。这个影响是全方位的,从物流业的地位到物流组织模式、再到物流各作业、功能环节,都将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发生巨大的变化。

电子商务是一次高科技和信息化的革命。它把商务、广告、订货、购买、支付、认证等实物和事务处理虚拟化、信息化,使它们变成脱离实体而能在计算机网络上处理的信息,又将信息处理电子化,强化了信息处理,弱化了实体处理。这必然导致产业大重组,原有的一些行业、企业将逐渐压缩乃至消亡,将扩大和新增一些行业、企业。

产业重组的结果,可能实际上使得社会上的产业只剩下两类行业,一类是实业,包括制造业和物流业;一类是信息业,包括服务、金融、信息处理业等。在实业中,物流企业会逐渐强化。

物流企业会越来越强化,是因为在电子商务环境里必须承担更重要的任务:既要把虚拟商店的货物送到用户手中,而且还要从生产企业及时进货入库。物流公司既是生产企业的仓库,又是用户的实物供应者。物流企业成了代表所有生产企业及供应商对用户的唯一最集中、最广泛的实物供应者。物流业成为社会生产链条的领导者和协调者,为社会提供全方位的物流服务。可见电子商务把物流业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为其提供了空前发展的机遇。

在传统的供应链渠道中,产品从生产企业流到消费者手里要经过多层分销商,流程很长,由此造成了很多问题。现在电子商务缩短了生产厂家与最终用户之间供应链上的距离,改变了传统市场的结构。企业可以通过自己的网站绕过传统的经销商与客户直接沟通。虽然目前很多非生产企业的商业网站继续充当了传统经销商的角色,但由于它们与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都直接互连,只是一个虚拟的信息与组织中介,不需要设置多层实体分销网络(包括人员与店铺设施),也不需要存货,因此仍然降低了流通成本,缩短了流通时间,使物流径路短路化。

(2)供应链中货物流动方向由“推动式”变成“拉动式”

传统的供应链由于供销之间的脱节,供应商难以得到及时而准确的销售信息,因此只能对存货管理采用计划方法,存货的流动是“推动式”的。它有几个明显的缺点:第一是缺乏灵活性,销路好的商品,其存货往往可得性差,销路不好的就积压;第二是运转周期长,等等。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供应链实现了一体化,供应商与零售商、消费者通过Internet连在了一起,通过POS、EOS等供应商可以及时且准确的掌握产品销售信息与顾客信息。此时存货管理采用反应方法,按所获信息组织产品生产和对零售商供货,存货的流动变成“拉动式”,完全可以消除上述两个缺点,并实现销售方面的“零库存”。

3、第三方物流成为物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

第三方物流是指由物流劳务的供方、需方之外的第三方去完成物流服务的物流运作方式。鉴于目前第三方物流在实践中的成功发展,有人预言它将是电子商务时代物流业方面最大的变化。

第三方物流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得到极大发展,因为:

(1)跨区域物流。电子商务的跨时域性与跨区域性,要求其物流活动也具有跨区域或国际化特征。电子商务按其交易对象可分为B2C和B2B。在B2C形式下,如A国的消费者在B国的网上商店用国际通用的信用卡购买了商品,若要将商品送到消费者手里,对于小件商品(如图书),可以通过邮购;对于大件商品,则是速递公司完成交货。目前,这些流通费用一般均由消费者承担,对于零散用户而言流通费用显然过高。如在各国成立境外分公司和配送中心,利用第三方物流,由用户所在国配送中心将货物送到用户手里,可大大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速度。在B2B形式下,大宗物品的跨国运输是极为繁复的,如果有第三方物流公司能提供一票到底、门到门的服务,则可大大简化交易,减少货物周转环节,降低物流费用。

并且,网上商店一般都是新建的企业,不可能投资建设自己的全球配送网络,甚至全国配送网络都无法建成,所以他们对第三方物流的迫切要求是很容易理解的。

(2)电子商务时代的物流重组需要第三方物流的发展。电子商务时代,物流业的地位将大大提高,而未来物流企业的形式就是以现在的第三方物流公司为雏形,第三方物流将发展成为将来整个社会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第三方”。

2.2电子商务对物流各作业环节的影响

传统的采购极其复杂。采购员要完成寻找合适的供应商、检验产品、下订单、接取发货通知单和货物发票等一系列复杂繁琐的工作。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采购过程会变得简单、顺畅。

近年来,国际上一些大的公司己在专用网络上使用EDI,以降低采购过程中的劳务、印刷和邮寄费用。通常,公司可由此节约5—10%的采购成本。

因特网与之相比可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与专用增值网相比,大公司能从因特网的更低传输成本中获得更多收益。因特网也为中小型企业打开了一扇大门。通过因特网采购,可以接触到更大范围的供应厂商,因而也就产生了更为激烈的竞争,又从另一方面降低了采购成本。

配送在其发展初期,主要是以促销手段的职能来发挥作用。据有的学者研究,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格局才是推行和发展配送的适宜环境。这说明在电子商务产生之前,配送存在的根本原因是为了促销。配送建筑在这样的层次上,地位并不高,发展也不太快。我国推行配送制的过程就不很顺利,如试点城市之一的无锡市,物资配送的总金额,1992年和1993年分别达8亿元和10亿元,1995年则降至8亿元,1996年不足8亿元。

而在电子商务时代,B2C的物流支持都要靠配送来提供,B2B的物流业务会逐渐外包给第三方物流,其供货方式也是配送制。没有配送,电子商务物流就无法实现,电子商务也就无法实现,电子商务的命运与配送业联在了一起。同时,电子商务使制造业与零售业实现“零库存”,实际上是把库存转移给了配送中心,因此配送中心成为整个社会的仓库。由此可贝”配送业的地位大大提高了。

实际上,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方式本身来说,买方通过轻松点击完成了购买,买方势必要把货物配送到家,否则买方选择这种交易方式的意义何在呢?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电子商务时代的物流方式就是配送方式。

(2)配送中心成为商流、信息流和物流的汇集中心

原来,物流、商流和信息流是“三流分立”的,而信息化、社会化和现代化的物流配送中心把三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事配送业务离不开“三流”,其中信息流最为重要。实际上,商流和物流都是在信息流的指令下运作的。畅通、准确、及时的信息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商流和物流的高质量与高效率。

2.3电子商务对物流各功能环节的影响

下面将从两个方面来探讨电子商务对物流网络的影响,一个方面是和信息直接相关的物流网络,另一方面是实际的物流网络。

物流的网络信息化是物流信息化的必然,是电子商务下物流活动的主要特征之一。当今世界Internet等全球网络资源的可用性及网络技术的普及为物流的网络信息化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这里指的网络信息化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是物流配送系统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包括物流配送中心与供应商或制造商的联系要通过计算机网络,另外与下游顾客之间的联系也要通过计算机网络通信。第二是组织的网络,即Intranet。比如,台湾的电脑业在90年代创造出了“全球运筹式产销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点是按照客户定单组织生产,生产采取分散形式,即将全世界的电脑资源都利用起来,采取外包的形式将一台电脑的所有零部件、元器件、芯片外包给世界各地的制造商去生产,然后通过全球的物流网络将这些零部件、元器件和芯片发往同一个物流配送中心进行组装,由该物流配送中心将组装的电脑迅速发给订户。这一过程需要有高效的物流网络支持,当然物流网络的基础是信息、电脑网络。

物流网络可划分成线路和结点两部分,其相互交织连结,就成了物流网络。我们知道物流结点设施的设置,将确定如何进行存货、交付,还融合进运输能力。电子商务会使物流网络产生那些变化呢?

首先,仓库数目将减少,库存集中化。配送与JIT的运用已使某些企业实现了零库存生产,将来由于物流业会成为制造业的仓库与用户的实物供应者,工厂、商场等都会实现零库存,自然也不会再设仓库了。配送中心的库存将取代社会上千家万户的零散库存。

其次,将来的物流结点的主要形式是配送中心。现在,仓库的专业分工将其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以长期贮藏为主要功能的“保管仓库”,另一类是以货物的流转为主要功能的“流通仓库”。在未来的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管理以时间为基础,货物流转更快,制造业都实现“零库存”,仓库又为第三方物流企业所经营,这些都决定了“保管仓库”进一步减少,而“流通仓库”将发展为配送中心。

第三,综合物流中心将与大型配送中心合而为一。物流中心被认为是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货站、货场、仓库、转运站等演变和进化而成的一种物流结点,主要功能是衔接不同运输方式。综合物流中心一般设于大城市,数目极少,而且主要衔接铁路与公路运输。配送中心是集集货、分货、集散和流通加工等功能为一体的物流结点。

物流结点的设置与运输是有密切关系的。目前,欧洲一些国家的货运己被划为“一次运输”和“二次运输”。“一次运输”是由中央仓库到配送中心的运输,“二次运输”是从配送中心到用户的末端运输。这也是运输的一个发展趋势。

结合运输来考虑,物流中心与配送中心都处于一次运输与二次运输的衔接点(物流中心衔接了不同运输方式,也同时衔接了一次运输与二次运输),都具有强大的货物集散功能,因此综合物流中心与大型配送中心很可能合而为一。

目前在实践中,城市综合物流中心的筹建已经开始,它是上述变化的一个具体体现。城市综合物流中心将铁路货运站、铁路编组站和公路货运站、配送、仓储、信息设施集约在一起,可以减少必须经过大规模编组站进行编组的铁道运输方式,实现各城市综合物流中心之间的直达货物列车运行,使“一次运输”顺畅化;又可以利用公路运输实行货物的集散、完成“二次运输”;还可以实现配送中心的公用化、社会化,并使库存集中化。物流中心己成为城市功能的有机组成部分,一般来说,其选址应处于市区边缘和交通枢纽结点。

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运输的原理并没有改变,但运输组织形式受其影响,却有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化。

物流网络由物流结点和运输线路共同组成,结点决定着线路。传统经济模式下,各个仓库位置分散,物流的集中程度比较低,这使得运输也很分散,像铁路这种运量较大较集中的运输方式,为集中运量,不得不采取编组而非直达方式(只有煤炭等几种大宗货物才可以采用直达方式)。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库存集中起来,而库存集中必然导致运输集中。随着城市综合物流中心的建成,公路货站、铁路货站、铁路编组站被集约在一起,物流中心的物流量达到足够大,可以实现大规模的城市之间的铁路直达运输,运输也就被划分成一次运输与二次运输。一次运输是指综合物流中心之间的运输,二次运输是指物流中心辐射范围内的运输。一次运输主要应运用铁路运输,因为运输费率低,直达方式又使速度大大提高了。二次运输用来完成配送任务,它由当地运输组织(即运输组织人员、运输范围,服务对象都在当地区域范围内)来完成。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多式联运将得到大发展。这是由以下几条原因所导致的:第一,电子商务技术,尤其是Extranet使企业联盟更加容易实现。而运输企业之间通过联盟,可扩大多式联运经营。

第二,多式联运方式为托运人提供了一票到底、门到门的服务方式,因为电子商务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简化交易过程,提高交易效率。在未来电子商务环境下,多式联运与其说是一种运输方式,不如说是一种组织方式或服务方式。它很可能成为运输所提供的首选服务方式。

物流信息在将来变得十分重要,将成为物流管理的依据。

原来的信息管理以物流企业的运输、保管、装卸、包装等功能环节为对象,以自身企业的物资流管理为中心,与外界信息交换很少,是一种闭环管理模式。

现在和未来的物流企业注重供应链管理,以顾客服务为中心。它通过加强企业间合作,把产品生产、采购、库存、运输配送、产品销售等环节集成起来,将生产企业、配送中心(物流中心)、分销商(零售点)网络等经营过程的各方面纳入一个紧密的供应链中。此时,信息就不是只在物流企业内闭环流动,信息的快速流动、交换和共享成为信息管理的新特征。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现代物流技术的应用,使得传统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的某些模块的功能发生了变化。例如:

①采购。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采购的范围扩大到全世界,可以利用网上产品目录和供应商供货清单生成需求和购货需求文档。

①运输。运用GIS、GPS和RF等技术,运输更加合理,路线更短,载货更多,而且运输由不可见变为可见。

②仓库。条码技术的使用可以决速、准确而可靠的采集信息,这极大地提高了成品流通的效率,而且提高了库存管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④发货。原先一个公司的各仓库管理系统互不联系,从而造成大量交叉运输、脱销及积压。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各个仓库管理系统实现了信息共享,发货由公司中央仓库统筹规划,可以消除上述缺点。

发货同时发送相关运输文件,收货人可以随时查询发货情况。

电子商务和物流作为现代流通的两大手段,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当前电子商务的兴起,对传统物流组织产生极大影响。本文对电子商务与物流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得出它们之间的关系是“虚实相应”的关系。然后本文从各个角度分析了电子商务对物流及其管理产生的影响,从物流业这方面得出了物流业的地位大大提高、供应链短路化、第三方物流成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企业的主要形式等结论;从物流的两个作业环节——采购与配送——的角度分析,采购将更方便、价格更低,配送的规模与地位将大大提高,并且成为商流、信息流与物流的汇集中心;从物流的各功能环节看,库存集中化得到实现;库存集中导致运输集中,运输被划分为一次运输与二次运输,更为方便的“多式联运服务”被广泛提供;开环流动的信息成为物流作业的主要依据。

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的交易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参与方要求和电子交易的业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现货领域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活动,尤其是现货批发市场开展电子交易活动,不适用于期货交易。

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

注:大宗商品是本标准中从事电子交易的标的物。

2.2数据电文Data Electronic Text

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2.3电子交易Electronic Transaction

利用网络提供的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的交易。

2.4电子交易中心Electronic Trade Center

为交易商提供及时的开展现货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并能够提供配套物流服务的法人。

经由电子交易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子交易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在电子交易中心进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企业法人。

2.6交货仓库Transaction Warehouse

经电子交易中心核准、委托,负责检验、保管交易商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并提供相应担保,为电子交易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业务部门。

注:交货仓库的商品库存及动态信息是电子交易中心库存及交易情况的信息来源。

结算银行是由电子交易中心指定,协助电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

电子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交易、物流、金融、信息等服务,并制定、执行管理制度,监督其他交易参与方行为,保证交易安全、可靠、公平。参与电子交易的交易商、交货仓库、结算银行都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其资格,相互之间签订合同,明确相互关系与权利义务。交货仓库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保管在电子交易系统平台中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为电子交易提供物流保障。结算银行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金融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为电子交易资金流提供监督与保障。

电子交易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提供可靠、安全、开放的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并对电子交易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维护。电子交易中心应制定章程、交易过程文件和确保过程有效运作、控制的文件。管理、监督交易的进行与履行,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能够开展电子交易的基础设施要求如下:

a)满足电子交易的经营场所及设施;

b)满足保管和其他物流配套服务要求的指定交货仓库;

c)电子交易设施和通讯条件完备,满足24小时的服务;

d)能保证电子交易过程按本标准要求运作、控制的电子交易系统;

e)有提供配套的物流配送服务的能力;

f)可以实时掌握交货仓库的货物情况;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交易服务如下:

c)管理、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结算和交货过程;

d)具有风险防范的措施,并确保措施的实现;

e)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并有措施保证履约;

f)对交易商的信用情况进行监控与记录,并通过公正的信用评价等级系统来提高网上交易信用度,引导规范、守信的交易作风。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物流配套服务如下:

a)能为交易商提供及时、便利的仓储服务、代理运输服务;

b)指定交货仓库,并保证交货仓库的业务过程可控;

c)与交货仓库共同保证交易货物的真实性,并有相应的措施保证。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信息服务如下:

a)提供电子交易、结算、交货过程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完整、安全、可控;

b)及时提供电子交易参与方的可公开信息;

c)有能力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行业综合信息、市场行情及分析;

d)对交易资料的可查询期限不低于合同经济纠纷的追索期;

e)发布的公共信息可通过互联网随时获取;

f)确保交易商核心信息的安全,相关信息不被不正当的利用;

g)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的手段,确保交易商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准确;

h)交易商的信息、交易指令及交易过程的敏感信息进行可靠加密;

i)通过可靠有效的技术及管理方面措施,确保交易商身份的正确识别认证,确保交易信息的不可抵赖性。

电子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体系文件应包括:

c)电子交易各个过程、环节的管理规定;

d)本标准所要求形成的文件的程序;

e)为确保相关交易过程有效策划、运作和控制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f)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i)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k)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电子交易中心对电子交易过程的管理规定应通过一系列文件载明以下基本内容:

d)电子交易的暂停、恢复与取消程序;

s)需要在交易业务规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

电子交易中心应通过互联网及其他易于获取的方式发布电子交易参与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企业概况、服务范围及能力、联系方式等,交易商的信用状况,以及电子交易即时行情,包括:商品品种、交货时间、交易价格、涨跌、买卖申报数量、成交数量、订货量等。

交易商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买卖方,交易商应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定,接受电子交易中心的监督,配合电子交易中心的工作。

交易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与交易商品有关的现货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资信。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取得交易商资格。转让或者承继交易商资格的,应当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

交易商参与电子交易应遵守以下要求:

a)交易商只能代理业内交易,不得代理社会公众投资;

b)交易商应守法、履约、公平买卖;

c)交易商应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商帐号和密码,并对因其帐号在电子交易中心使用所产生的后果全权负责;

d)交易商应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的章程、交易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

e)交易商应与结算银行签订相应协议书,在电子交易中心的结算银行开户;

f)交易商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g)接受电子交易中心业务管理。电子交易中心行使管理职权时,可以按照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交易商进行调查,交易商应当配合;

h)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电子交易中心的相应规定。

交易商不再继续在电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应对由于其帐号发生的所有行为全权负责。

交货仓库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是电子交易商品的存放地,交货仓库负责对商品进行保管,对其外在品质进行检验。

电子交易中心与交货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电子交易中心对交货仓库的与电子交易有关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交货仓库不能参与有关商品的电子交易活动。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b)仓库所在地的仓储主管部门的仓储经营许可;

c)仓库基础设施、管理制度符合电子交易的要求;

d)能提供电子交易所需的配套物流服务、信息服务;

e)承认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规则、交货制度等;

f)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交易中心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交货仓库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缴纳风险抵押金,接受电子交易中心组织的监督检查。

交货仓库的基础设施应满足的条件如下:

a)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电子交易中心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b)满足运输和配送要求的运输条件;

c)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d)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e)承认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规则、交货制度等;

f)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数额;

g)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h)满足保管、物流服务要求的仓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能实时、准确地反映保管物资的动态情况,与电子交易中心实时通讯;

i)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a)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配送服务;

b)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d)货物检验合格入库后,按规定生成仓单;

e)交货仓库应当担保仓单所代表的交货商品的数量及外表品质等属性;

f)配合电子交易中心开展信息发布与查询;

h)按要求实时向电子交易中心传输相关数据并提供有关情况;

i)当所存商品的存放时间超出商(质)检规定的有效期时,交货仓库应及时提醒并协助货主委托国家认可的商(质)检部门对所存商品进行复检;

j)当交易双方对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时,交货仓库应当协同交易双方去国家认可的商(质)检部门进行复检;

k)根据交易合同规定的标准,对用于交货的货物进行验收入库;货物入库的检验由货物卖方和交货仓库共同进行,检验结果须经双方认可。

交货仓库放弃交货仓库资格,应向电子交易中心递交放弃交货仓库资格书面申请,并经电子交易中心审核批准。

交货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a)交货商品全部出库、经电子交易中心核准注销仓单;

b)结清与电子交易中心的债权债务;

c)按电子交易中心标准清退风险抵押金。

交货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电子交易中心应及时通告交易商及其他交货仓库。

结算银行由电子交易中心统一认定,其主要功能是协助电子交易中心结算、划拨资金。

电子交易中心应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结算帐户,用于存放交易商的货款及相关款项。

为电子交易提供服务的结算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a)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b)安全、快速的异地资金划拨手段;

c)电子交易中心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结算银行与电子交易中心应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手续。

a)开设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帐户;

b)向电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c)了解并反映交易商在电子交易中心的资信情况;

d)根据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交易商的资金;

e)在电子交易中心出现重大风险时,应协助电子交易中心化解风险;

f)保守电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结算银行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电子交易中心应及时通告交易商。结算银行申请放弃结算银行资格,应提前向电子交易中心递交结算银行资格注销的书面说明。

交易商在电子交易中心通过一定的交易模式,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约定履约,进行货物、货款交换,并按规定进行结算。电子交易中心应约定具体的电子交易程序同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公告电子交易中心所有交易商。

4.1电子交易合同的标的物是大宗商品

交易商之间通过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彼此之间的买卖行为。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量,不应大于同期合同标的物的社会供需总量。

电子交易中心可以发布经交易商认可的示范性合同文本。合同中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合同具体条款由买卖双方签约时约定。

交易商向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输入的买卖委托指令即为该交易商向其他交易商发出的要约。买卖委托指令的内容要具体,应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

交易商回应其他交易商发出的要约,向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输入的卖出或买入指令即为该交易商向发出要约的交易商做出的承诺。买卖成交时即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货款支付通过结算银行完成。货款支付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方法。交货款项包括货款和包装款。货款按卖出价加减地区差价和品质差价结算,包装款、地区差价和品质差价按电子交易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

交易商买进货物时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两种方式。货款的支付形式及分期付款的进度由买卖方交易商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约定。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到期以前,买方应将与其买入商品相对应的全额货款与前期已付货款的差额部分划入电子交易中心的专用结算帐户。

交货结算时,电子交易中心将交货货款付给卖方,给买方开具仓单持有凭证。

电子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存入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的货款实行分帐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帐户,电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当日成交数量按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标准计收交易手续费。电子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交易业务资金的往来结算通过电子交易中心专用帐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帐户办理。

当日交易结束后,电子交易中心对每一交易商的交易手续费、货款进行结算。电子交易中心采用发放结算单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

遇特殊情况造成电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电子交易中心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商品交货是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交易双方对合同约定商品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的过程。交易商进行商品交货,应按规定向电子交易中心交纳交货手续费。具体标准在电子交易中心的交货制度中明确。

卖方交易商将其合格货物送至交货仓库换取仓单并在电子交易中心注册登记即可卖出,如果货物尚未运至仓库,交易商应提供有货证明,并经电子交易中心认可。

交易商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交货期限。订立合同后,如交易商同意,也可在期限内自行安排交货时间。

交易商将商品送至交货仓库检验合格后换取仓单。在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交货日之前,交易商应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等凭证交至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中心在确认买卖双方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和相关手续无异议后,交付货物、支付货款。

交易商一方在把电子交易合同转让给第三方交易商时,应征得对方的同意,并通过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中心合同转让的总量应小于同期标的物的社会流转总量。

通过电子交易中心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通过电子交易中心后,电子交易合同可以解除。

交易商入市前应与电子交易中心签订入市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免责条款和生效的条件。

交易商对其在电子交易中心成交的合同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交易商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电子交易中心有权对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a)终止其资格,接受并全权处理其未履约合同,相应盈亏完全由当事交易商承担;

b)将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履约赔偿;

c)不足补偿部分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交易商追偿。

三、国际大宗商品的交易规范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Bulk Stock Electronic Transaction Specification)GB/T18769—标准起草单位:中储物流在线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西安交通大学、北京金网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标准主要起草人:冯耕中、史维溶、于洋、郭宇宽、李雯峰、关键、刘洪波;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参与方要求和电子交易的业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现货领域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活动,尤其是现货批发市场开展电子交易活动,不适用于期货交易。

注:大宗商品是本标准中从事电子交易的标的物。

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利用网络提供的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的交易。

为交易商提供及时的开展现货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并能够提供配套物流服务的法人。

经由电子交易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子交易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在电子交易中心进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企业法人。

经电子交易中心核准、委托,负责检验、保管交易商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并提供相应担保,为电子交易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业务部门。

注:交货仓库的商品库存及动态信息是电子交易中心库存及交易情况的信息来源。

结算银行是由电子交易中心指定,协助电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

电子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交易、物流、金融、信息等服务,并制定、执行管理制度,监督其他交易参与方行为,保证交易安全、可靠、公平。参与电子交易的交易商、交货仓库、结算银行都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其资格,相互之间签订合同,明确相互关系与权利义务。交货仓库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保管在电子交易系统平台中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为电子交易提供物流保障。结算银行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金融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为电子交易资金流提供监督与保障。

电子交易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提供可靠、安全、开放的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并对电子交易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维护。电子交易中心应制定章程、交易过程文件和确保过程有效运作、控制的文件。管理、监督交易的进行与履行,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能够开展电子交易的基础设施要求如下:

a)满足电子交易的经营场所及设施;

b)满足保管和其他物流配套服务要求的指定交货仓库;

c)电子交易设施和通讯条件完备,满足24小时的服务;

d)能保证电子交易过程按本标准要求运作、控制的电子交易系统;

e)有提供配套的物流配送服务的能力;

f)可以实时掌握交货仓库的货物情况;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交易服务如下:

a)制定并实施电子交易业务规则;

c)管理、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结算和交货过程;

d)具有风险防范的措施,并确保措施的实现;

e)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并有措施保证履约;

f)对交易商的信用情况进行监控与记录,并通过公正的信用评价等级系统来提高网上交易信用度,引导规范、守信的交易作风。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物流配套服务如下:

a)能为交易商提供及时、便利的仓储服务、代理运输服务;

b)指定交货仓库,并保证交货仓库的业务过程可控;

c)与交货仓库共同保证交易货物的真实性,并有相应的措施保证。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信息服务如下:

a)提供电子交易、结算、交货过程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完整、安全、可控;

b)及时提供电子交易参与方的可公开信息;

c)有能力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行业综合信息、市场行情及分析;

d)对交易资料的可查询期限不低于合同经济纠纷的追索期;

e)发布的公共信息可通过互联网随时获取;

f)确保交易商核心信息的安全,相关信息不被不正当的利用;

g)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的手段,确保交易商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准确;

h)交易商的信息、交易指令及交易过程的敏感信息进行可靠加密;

i)通过可靠有效的技术及管理方面措施,确保交易商身份的正确识别认证,确保交易信息的不可抵赖性。

电子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体系文件应包括:

c)电子交易各个过程、环节的管理规定;

d)本标准所要求形成的文件的程序;

e)为确保相关交易过程有效策划、运作和控制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f)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i)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k)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电子交易中心对电子交易过程的管理规定应通过一系列文件载明以下基本内容:

d)电子交易的暂停、恢复与取消程序;

n)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s)需要在交易业务规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

电子交易中心应通过互联网及其他易于获取的方式发布电子交易参与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企业概况、服务范围及能力、联系方式等,交易商的信用状况,以及电子交易即时行情,包括:商品品种、交货时间、交易价格、涨跌、买卖申报数量、成交数量、订货量等。

交易商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买卖方,交易商应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定,接受电子交易中心的监督,配合电子交易中心的工作。

交易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与交易商品有关的现货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资信。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取得交易商资格。转让或者承继交易商资格的,应当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

交易商参与电子交易应遵守以下要求:

a)交易商只能代理业内交易,不得代理社会公众投资;

b)交易商应守法、履约、公平买卖;

c)交易商应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商帐号和密码,并对因其帐号在电子交易中心使用所产生的后果全权负责;

d)交易商应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的章程、交易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

e)交易商应与结算银行签订相应协议书,在电子交易中心的结算银行开户;

f)交易商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g)接受电子交易中心业务管理。电子交易中心行使管理职权时,可以按照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交易商进行调查,交易商应当配合;

h)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电子交易中心的相应规定。

交易商不再继续在电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应对由于其帐号发生的所有行为全权负责。

交货仓库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是电子交易商品的存放地,交货仓库负责对商品进行保管,对其外在品质进行检验。

电子交易中心与交货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电子交易中心对交货仓库的与电子交易有关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交货仓库不能参与有关商品的电子交易活动。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b)仓库所在地的仓储主管部门的仓储经营许可;

c)仓库基础设施、管理制度符合电子交易的要求;

d)能提供电子交易所需的配套物流服务、信息服务;

e)承认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规则、交货制度等;

f)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交易中心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交货仓库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缴纳风险抵押金,接受电子交易中心组织的监督检查。

交货仓库的基础设施应满足的条件如下:

a)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电子交易中心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b)满足运输和配送要求的运输条件;

c)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d)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e)承认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规则、交货制度等;

f)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数额;

g)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h)满足保管、物流服务要求的仓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能实时、准确地反映保管物资的动态情况,与电子交易中心实时通讯;

i)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a)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配送服务;

b)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d)货物检验合格入库后,按规定生成仓单;

e)交货仓库应当担保仓单所代表的交货商品的数量及外表品质等属性;

f)配合电子交易中心开展信息发布与查询;

h)按要求实时向电子交易中心传输相关数据并提供有关情况;

i)当所存商品的存放时间超出商(质)检规定的有效期时,交货仓库应及时提醒并协助货主委托国家认可的商(质)检部门对所存商品进行复检;

j)当交易双方对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时,交货仓库应当协同交易双方去国家认可的商(质)检部门进行复检;

k)根据交易合同规定的标准,对用于交货的货物进行验收入库;货物入库的检验由货物卖方和交货仓库共同进行,检验结果须经双方认可。

交货仓库放弃交货仓库资格,应向电子交易中心递交放弃交货仓库资格书面申请,并经电子交易中心审核批准。

交货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a)交货商品全部出库、经电子交易中心核准注销仓单;

b)结清与电子交易中心的债权债务;

c)按电子交易中心标准清退风险抵押金。

交货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电子交易中心应及时通告交易商及其他交货仓库。

结算银行由电子交易中心统一认定,其主要功能是协助电子交易中心结算、划拨资金。

电子交易中心应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结算帐户,用于存放交易商的货款及相关款项。

为电子交易提供服务的结算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a)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b)安全、快速的异地资金划拨手段;

c)电子交易中心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结算银行与电子交易中心应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手续。

a)开设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帐户;

b)向电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c)了解并反映交易商在电子交易中心的资信情况;

d)根据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交易商的资金;

e)在电子交易中心出现重大风险时,应协助电子交易中心化解风险;

f)保守电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结算银行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电子交易中心应及时通告交易商。结算银行申请放弃结算银行资格,应提前向电子交易中心递交结算银行资格注销的书面说明。

交易商在电子交易中心通过一定的交易模式,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约定履约,进行货物、货款交换,并按归竟进行结算。电子交易中心应约定具体的电子交易程序同时制定响应的管理办法,并公告电子交易中心所有交易商。

4。1电子交易合同的标的物是大宗商品

交易商之间通过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彼此之间的买卖行为。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量,不应大雨同期合同标的物的社会供需总量。

电子交易中心可以发布经交易商认可的示范性合同文本。合同中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合同具体条款由买卖双方签约时约定。

交易商向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输入的买卖委托指令即为该交易商向其他交易商发出的要约。买卖委托指令的内容要具体,应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

交易商回应其他交易商发出的要约,向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输入的卖出或买入指令即为该交易商向发出要约的交易商做出的承诺。买卖成交时即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货款支付通过结算银行完成。货款支付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方法。交货款项包括货款和包装款。货款按卖出价加减地区差价和品质差价结算,包装款、地区差价和品质差价按电子交易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

交易商买进货物时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两种方式。货款的支付形式及分期付款的进度由买卖方交易商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约定。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到期以前,买方应将与其买入商品相对应的全额货款与前期已付货款的差额部分划入电子交易中心的专用结算帐户。

交货结算时,电子交易中心将交货货款付给卖方,给买方开具仓单持有凭证。

电子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存入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的货款实行分帐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帐户,电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当日成交数量按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标准计收交易手续费。电子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交易业务资金的往来结算通过电子交易中心专用帐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帐户办理。

当日交易结束后,电子交易中心对每一交易商的交易手续费、货款进行结算。电子交易中心采用发放结算单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

遇特殊情况造成电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电子交易中心将另行同志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商品交货是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交易双方对合同约定商品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的过程。交易商进行商品交货,应按规定向电子交易中心交纳交货手续费。具体标准在电子交易中心的交货制度中明确。

卖方交易商将其合格货物送至交货仓库换取仓单并在电子交易中心注册登记即可卖出,如果货物尚未运至仓库,交易商应提供有货证明,并经电子交易中心认可。

交易商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交货期限。订立合同后,如交易商同意,也可在期限内自行安排交货时间。

交易商将商品送至交货仓库检验合格后换取仓单。在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交货日之前,交易商应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等凭证交至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中心在确认买卖双方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和相关手续无异议后,交付货物、支付货款。

交易商一方在把电子交易合同转让给第三方交易商时,应征得对方的同意,并通过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中心合同转让的总量应小于同期标的物的社会流转总量。

通过电子交易中心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通过电子交易中心后,电子交易合同可以解除。

交易商入市前应与电子交易中心签订入市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免责条款和西医生效的条件。

交易商对其在电子交易中心成交的合同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交易商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电子交易中心有权对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a)终止其资格,接受并全权处理其未履约合同,相应盈亏完全由当事交易商承担;

b)将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履约赔偿;

c)不足补偿部分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交易商追偿。

好了,关于大宗包装物资交易平台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的交易规范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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