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大宗票据交易平台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的交易规范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大宗票据交易平台以及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的交易规范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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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大宗商品的交易规范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Bulk Stock Electronic Transaction Specification)GB/T18769—标准起草单位:中储物流在线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西安交通大学、北京金网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标准主要起草人:冯耕中、史维溶、于洋、郭宇宽、李雯峰、关键、刘洪波;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参与方要求和电子交易的业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现货领域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活动,尤其是现货批发市场开展电子交易活动,不适用于期货交易。
注:大宗商品是本标准中从事电子交易的标的物。
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利用网络提供的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的交易。
为交易商提供及时的开展现货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并能够提供配套物流服务的法人。
经由电子交易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子交易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在电子交易中心进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企业法人。
经电子交易中心核准、委托,负责检验、保管交易商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并提供相应担保,为电子交易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业务部门。
注:交货仓库的商品库存及动态信息是电子交易中心库存及交易情况的信息来源。
结算银行是由电子交易中心指定,协助电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
电子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交易、物流、金融、信息等服务,并制定、执行管理制度,监督其他交易参与方行为,保证交易安全、可靠、公平。参与电子交易的交易商、交货仓库、结算银行都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其资格,相互之间签订合同,明确相互关系与权利义务。交货仓库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保管在电子交易系统平台中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为电子交易提供物流保障。结算银行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金融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为电子交易资金流提供监督与保障。
电子交易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提供可靠、安全、开放的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并对电子交易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维护。电子交易中心应制定章程、交易过程文件和确保过程有效运作、控制的文件。管理、监督交易的进行与履行,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能够开展电子交易的基础设施要求如下:
a)满足电子交易的经营场所及设施;
b)满足保管和其他物流配套服务要求的指定交货仓库;
c)电子交易设施和通讯条件完备,满足24小时的服务;
d)能保证电子交易过程按本标准要求运作、控制的电子交易系统;
e)有提供配套的物流配送服务的能力;
f)可以实时掌握交货仓库的货物情况;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交易服务如下:
a)制定并实施电子交易业务规则;
c)管理、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结算和交货过程;
d)具有风险防范的措施,并确保措施的实现;
e)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并有措施保证履约;
f)对交易商的信用情况进行监控与记录,并通过公正的信用评价等级系统来提高网上交易信用度,引导规范、守信的交易作风。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物流配套服务如下:
a)能为交易商提供及时、便利的仓储服务、代理运输服务;
b)指定交货仓库,并保证交货仓库的业务过程可控;
c)与交货仓库共同保证交易货物的真实性,并有相应的措施保证。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信息服务如下:
a)提供电子交易、结算、交货过程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完整、安全、可控;
b)及时提供电子交易参与方的可公开信息;
c)有能力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行业综合信息、市场行情及分析;
d)对交易资料的可查询期限不低于合同经济纠纷的追索期;
e)发布的公共信息可通过互联网随时获取;
f)确保交易商核心信息的安全,相关信息不被不正当的利用;
g)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的手段,确保交易商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准确;
h)交易商的信息、交易指令及交易过程的敏感信息进行可靠加密;
i)通过可靠有效的技术及管理方面措施,确保交易商身份的正确识别认证,确保交易信息的不可抵赖性。
电子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体系文件应包括:
c)电子交易各个过程、环节的管理规定;
d)本标准所要求形成的文件的程序;
e)为确保相关交易过程有效策划、运作和控制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f)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i)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k)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电子交易中心对电子交易过程的管理规定应通过一系列文件载明以下基本内容:
d)电子交易的暂停、恢复与取消程序;
n)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s)需要在交易业务规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
电子交易中心应通过互联网及其他易于获取的方式发布电子交易参与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企业概况、服务范围及能力、联系方式等,交易商的信用状况,以及电子交易即时行情,包括:商品品种、交货时间、交易价格、涨跌、买卖申报数量、成交数量、订货量等。
交易商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买卖方,交易商应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定,接受电子交易中心的监督,配合电子交易中心的工作。
交易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与交易商品有关的现货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资信。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取得交易商资格。转让或者承继交易商资格的,应当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
交易商参与电子交易应遵守以下要求:
a)交易商只能代理业内交易,不得代理社会公众投资;
b)交易商应守法、履约、公平买卖;
c)交易商应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商帐号和密码,并对因其帐号在电子交易中心使用所产生的后果全权负责;
d)交易商应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的章程、交易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
e)交易商应与结算银行签订相应协议书,在电子交易中心的结算银行开户;
f)交易商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g)接受电子交易中心业务管理。电子交易中心行使管理职权时,可以按照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交易商进行调查,交易商应当配合;
h)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电子交易中心的相应规定。
交易商不再继续在电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应对由于其帐号发生的所有行为全权负责。
交货仓库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是电子交易商品的存放地,交货仓库负责对商品进行保管,对其外在品质进行检验。
电子交易中心与交货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电子交易中心对交货仓库的与电子交易有关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交货仓库不能参与有关商品的电子交易活动。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b)仓库所在地的仓储主管部门的仓储经营许可;
c)仓库基础设施、管理制度符合电子交易的要求;
d)能提供电子交易所需的配套物流服务、信息服务;
e)承认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规则、交货制度等;
f)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交易中心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交货仓库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缴纳风险抵押金,接受电子交易中心组织的监督检查。
交货仓库的基础设施应满足的条件如下:
a)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电子交易中心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b)满足运输和配送要求的运输条件;
c)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d)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e)承认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规则、交货制度等;
f)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数额;
g)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h)满足保管、物流服务要求的仓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能实时、准确地反映保管物资的动态情况,与电子交易中心实时通讯;
i)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a)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配送服务;
b)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d)货物检验合格入库后,按规定生成仓单;
e)交货仓库应当担保仓单所代表的交货商品的数量及外表品质等属性;
f)配合电子交易中心开展信息发布与查询;
h)按要求实时向电子交易中心传输相关数据并提供有关情况;
i)当所存商品的存放时间超出商(质)检规定的有效期时,交货仓库应及时提醒并协助货主委托国家认可的商(质)检部门对所存商品进行复检;
j)当交易双方对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时,交货仓库应当协同交易双方去国家认可的商(质)检部门进行复检;
k)根据交易合同规定的标准,对用于交货的货物进行验收入库;货物入库的检验由货物卖方和交货仓库共同进行,检验结果须经双方认可。
交货仓库放弃交货仓库资格,应向电子交易中心递交放弃交货仓库资格书面申请,并经电子交易中心审核批准。
交货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a)交货商品全部出库、经电子交易中心核准注销仓单;
b)结清与电子交易中心的债权债务;
c)按电子交易中心标准清退风险抵押金。
交货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电子交易中心应及时通告交易商及其他交货仓库。
结算银行由电子交易中心统一认定,其主要功能是协助电子交易中心结算、划拨资金。
电子交易中心应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结算帐户,用于存放交易商的货款及相关款项。
为电子交易提供服务的结算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a)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b)安全、快速的异地资金划拨手段;
c)电子交易中心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结算银行与电子交易中心应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手续。
a)开设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帐户;
b)向电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c)了解并反映交易商在电子交易中心的资信情况;
d)根据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交易商的资金;
e)在电子交易中心出现重大风险时,应协助电子交易中心化解风险;
f)保守电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结算银行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电子交易中心应及时通告交易商。结算银行申请放弃结算银行资格,应提前向电子交易中心递交结算银行资格注销的书面说明。
交易商在电子交易中心通过一定的交易模式,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约定履约,进行货物、货款交换,并按归竟进行结算。电子交易中心应约定具体的电子交易程序同时制定响应的管理办法,并公告电子交易中心所有交易商。
4。1电子交易合同的标的物是大宗商品
交易商之间通过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彼此之间的买卖行为。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量,不应大雨同期合同标的物的社会供需总量。
电子交易中心可以发布经交易商认可的示范性合同文本。合同中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合同具体条款由买卖双方签约时约定。
交易商向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输入的买卖委托指令即为该交易商向其他交易商发出的要约。买卖委托指令的内容要具体,应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
交易商回应其他交易商发出的要约,向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输入的卖出或买入指令即为该交易商向发出要约的交易商做出的承诺。买卖成交时即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货款支付通过结算银行完成。货款支付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方法。交货款项包括货款和包装款。货款按卖出价加减地区差价和品质差价结算,包装款、地区差价和品质差价按电子交易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
交易商买进货物时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两种方式。货款的支付形式及分期付款的进度由买卖方交易商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约定。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到期以前,买方应将与其买入商品相对应的全额货款与前期已付货款的差额部分划入电子交易中心的专用结算帐户。
交货结算时,电子交易中心将交货货款付给卖方,给买方开具仓单持有凭证。
电子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存入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的货款实行分帐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帐户,电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当日成交数量按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标准计收交易手续费。电子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交易业务资金的往来结算通过电子交易中心专用帐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帐户办理。
当日交易结束后,电子交易中心对每一交易商的交易手续费、货款进行结算。电子交易中心采用发放结算单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
遇特殊情况造成电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电子交易中心将另行同志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商品交货是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交易双方对合同约定商品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的过程。交易商进行商品交货,应按规定向电子交易中心交纳交货手续费。具体标准在电子交易中心的交货制度中明确。
卖方交易商将其合格货物送至交货仓库换取仓单并在电子交易中心注册登记即可卖出,如果货物尚未运至仓库,交易商应提供有货证明,并经电子交易中心认可。
交易商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交货期限。订立合同后,如交易商同意,也可在期限内自行安排交货时间。
交易商将商品送至交货仓库检验合格后换取仓单。在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交货日之前,交易商应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等凭证交至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中心在确认买卖双方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和相关手续无异议后,交付货物、支付货款。
交易商一方在把电子交易合同转让给第三方交易商时,应征得对方的同意,并通过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中心合同转让的总量应小于同期标的物的社会流转总量。
通过电子交易中心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通过电子交易中心后,电子交易合同可以解除。
交易商入市前应与电子交易中心签订入市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免责条款和西医生效的条件。
交易商对其在电子交易中心成交的合同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交易商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电子交易中心有权对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a)终止其资格,接受并全权处理其未履约合同,相应盈亏完全由当事交易商承担;
b)将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履约赔偿;
c)不足补偿部分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交易商追偿。
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的交易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参与方要求和电子交易的业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现货领域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活动,尤其是现货批发市场开展电子交易活动,不适用于期货交易。
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
注:大宗商品是本标准中从事电子交易的标的物。
2.2数据电文Data Electronic Text
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2.3电子交易Electronic Transaction
利用网络提供的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的交易。
2.4电子交易中心Electronic Trade Center
为交易商提供及时的开展现货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并能够提供配套物流服务的法人。
经由电子交易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子交易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在电子交易中心进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企业法人。
2.6交货仓库Transaction Warehouse
经电子交易中心核准、委托,负责检验、保管交易商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并提供相应担保,为电子交易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业务部门。
注:交货仓库的商品库存及动态信息是电子交易中心库存及交易情况的信息来源。
结算银行是由电子交易中心指定,协助电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
电子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交易、物流、金融、信息等服务,并制定、执行管理制度,监督其他交易参与方行为,保证交易安全、可靠、公平。参与电子交易的交易商、交货仓库、结算银行都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其资格,相互之间签订合同,明确相互关系与权利义务。交货仓库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保管在电子交易系统平台中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为电子交易提供物流保障。结算银行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金融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为电子交易资金流提供监督与保障。
电子交易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提供可靠、安全、开放的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并对电子交易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维护。电子交易中心应制定章程、交易过程文件和确保过程有效运作、控制的文件。管理、监督交易的进行与履行,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能够开展电子交易的基础设施要求如下:
a)满足电子交易的经营场所及设施;
b)满足保管和其他物流配套服务要求的指定交货仓库;
c)电子交易设施和通讯条件完备,满足24小时的服务;
d)能保证电子交易过程按本标准要求运作、控制的电子交易系统;
e)有提供配套的物流配送服务的能力;
f)可以实时掌握交货仓库的货物情况;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交易服务如下:
c)管理、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结算和交货过程;
d)具有风险防范的措施,并确保措施的实现;
e)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并有措施保证履约;
f)对交易商的信用情况进行监控与记录,并通过公正的信用评价等级系统来提高网上交易信用度,引导规范、守信的交易作风。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物流配套服务如下:
a)能为交易商提供及时、便利的仓储服务、代理运输服务;
b)指定交货仓库,并保证交货仓库的业务过程可控;
c)与交货仓库共同保证交易货物的真实性,并有相应的措施保证。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信息服务如下:
a)提供电子交易、结算、交货过程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完整、安全、可控;
b)及时提供电子交易参与方的可公开信息;
c)有能力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行业综合信息、市场行情及分析;
d)对交易资料的可查询期限不低于合同经济纠纷的追索期;
e)发布的公共信息可通过互联网随时获取;
f)确保交易商核心信息的安全,相关信息不被不正当的利用;
g)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的手段,确保交易商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准确;
h)交易商的信息、交易指令及交易过程的敏感信息进行可靠加密;
i)通过可靠有效的技术及管理方面措施,确保交易商身份的正确识别认证,确保交易信息的不可抵赖性。
电子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体系文件应包括:
c)电子交易各个过程、环节的管理规定;
d)本标准所要求形成的文件的程序;
e)为确保相关交易过程有效策划、运作和控制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f)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i)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k)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电子交易中心对电子交易过程的管理规定应通过一系列文件载明以下基本内容:
d)电子交易的暂停、恢复与取消程序;
s)需要在交易业务规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
电子交易中心应通过互联网及其他易于获取的方式发布电子交易参与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企业概况、服务范围及能力、联系方式等,交易商的信用状况,以及电子交易即时行情,包括:商品品种、交货时间、交易价格、涨跌、买卖申报数量、成交数量、订货量等。
交易商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买卖方,交易商应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定,接受电子交易中心的监督,配合电子交易中心的工作。
交易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与交易商品有关的现货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资信。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取得交易商资格。转让或者承继交易商资格的,应当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
交易商参与电子交易应遵守以下要求:
a)交易商只能代理业内交易,不得代理社会公众投资;
b)交易商应守法、履约、公平买卖;
c)交易商应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商帐号和密码,并对因其帐号在电子交易中心使用所产生的后果全权负责;
d)交易商应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的章程、交易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
e)交易商应与结算银行签订相应协议书,在电子交易中心的结算银行开户;
f)交易商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g)接受电子交易中心业务管理。电子交易中心行使管理职权时,可以按照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交易商进行调查,交易商应当配合;
h)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电子交易中心的相应规定。
交易商不再继续在电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应对由于其帐号发生的所有行为全权负责。
交货仓库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是电子交易商品的存放地,交货仓库负责对商品进行保管,对其外在品质进行检验。
电子交易中心与交货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电子交易中心对交货仓库的与电子交易有关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交货仓库不能参与有关商品的电子交易活动。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b)仓库所在地的仓储主管部门的仓储经营许可;
c)仓库基础设施、管理制度符合电子交易的要求;
d)能提供电子交易所需的配套物流服务、信息服务;
e)承认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规则、交货制度等;
f)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交易中心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交货仓库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缴纳风险抵押金,接受电子交易中心组织的监督检查。
交货仓库的基础设施应满足的条件如下:
a)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电子交易中心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b)满足运输和配送要求的运输条件;
c)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d)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e)承认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规则、交货制度等;
f)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数额;
g)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h)满足保管、物流服务要求的仓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能实时、准确地反映保管物资的动态情况,与电子交易中心实时通讯;
i)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a)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配送服务;
b)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d)货物检验合格入库后,按规定生成仓单;
e)交货仓库应当担保仓单所代表的交货商品的数量及外表品质等属性;
f)配合电子交易中心开展信息发布与查询;
h)按要求实时向电子交易中心传输相关数据并提供有关情况;
i)当所存商品的存放时间超出商(质)检规定的有效期时,交货仓库应及时提醒并协助货主委托国家认可的商(质)检部门对所存商品进行复检;
j)当交易双方对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时,交货仓库应当协同交易双方去国家认可的商(质)检部门进行复检;
k)根据交易合同规定的标准,对用于交货的货物进行验收入库;货物入库的检验由货物卖方和交货仓库共同进行,检验结果须经双方认可。
交货仓库放弃交货仓库资格,应向电子交易中心递交放弃交货仓库资格书面申请,并经电子交易中心审核批准。
交货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a)交货商品全部出库、经电子交易中心核准注销仓单;
b)结清与电子交易中心的债权债务;
c)按电子交易中心标准清退风险抵押金。
交货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电子交易中心应及时通告交易商及其他交货仓库。
结算银行由电子交易中心统一认定,其主要功能是协助电子交易中心结算、划拨资金。
电子交易中心应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结算帐户,用于存放交易商的货款及相关款项。
为电子交易提供服务的结算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a)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b)安全、快速的异地资金划拨手段;
c)电子交易中心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结算银行与电子交易中心应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手续。
a)开设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帐户;
b)向电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c)了解并反映交易商在电子交易中心的资信情况;
d)根据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交易商的资金;
e)在电子交易中心出现重大风险时,应协助电子交易中心化解风险;
f)保守电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结算银行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电子交易中心应及时通告交易商。结算银行申请放弃结算银行资格,应提前向电子交易中心递交结算银行资格注销的书面说明。
交易商在电子交易中心通过一定的交易模式,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约定履约,进行货物、货款交换,并按规定进行结算。电子交易中心应约定具体的电子交易程序同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公告电子交易中心所有交易商。
4.1电子交易合同的标的物是大宗商品
交易商之间通过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彼此之间的买卖行为。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量,不应大于同期合同标的物的社会供需总量。
电子交易中心可以发布经交易商认可的示范性合同文本。合同中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合同具体条款由买卖双方签约时约定。
交易商向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输入的买卖委托指令即为该交易商向其他交易商发出的要约。买卖委托指令的内容要具体,应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
交易商回应其他交易商发出的要约,向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输入的卖出或买入指令即为该交易商向发出要约的交易商做出的承诺。买卖成交时即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货款支付通过结算银行完成。货款支付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方法。交货款项包括货款和包装款。货款按卖出价加减地区差价和品质差价结算,包装款、地区差价和品质差价按电子交易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
交易商买进货物时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两种方式。货款的支付形式及分期付款的进度由买卖方交易商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约定。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到期以前,买方应将与其买入商品相对应的全额货款与前期已付货款的差额部分划入电子交易中心的专用结算帐户。
交货结算时,电子交易中心将交货货款付给卖方,给买方开具仓单持有凭证。
电子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存入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的货款实行分帐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帐户,电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当日成交数量按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标准计收交易手续费。电子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交易业务资金的往来结算通过电子交易中心专用帐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帐户办理。
当日交易结束后,电子交易中心对每一交易商的交易手续费、货款进行结算。电子交易中心采用发放结算单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
遇特殊情况造成电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电子交易中心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商品交货是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交易双方对合同约定商品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的过程。交易商进行商品交货,应按规定向电子交易中心交纳交货手续费。具体标准在电子交易中心的交货制度中明确。
卖方交易商将其合格货物送至交货仓库换取仓单并在电子交易中心注册登记即可卖出,如果货物尚未运至仓库,交易商应提供有货证明,并经电子交易中心认可。
交易商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交货期限。订立合同后,如交易商同意,也可在期限内自行安排交货时间。
交易商将商品送至交货仓库检验合格后换取仓单。在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交货日之前,交易商应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等凭证交至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中心在确认买卖双方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和相关手续无异议后,交付货物、支付货款。
交易商一方在把电子交易合同转让给第三方交易商时,应征得对方的同意,并通过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中心合同转让的总量应小于同期标的物的社会流转总量。
通过电子交易中心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通过电子交易中心后,电子交易合同可以解除。
交易商入市前应与电子交易中心签订入市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免责条款和生效的条件。
交易商对其在电子交易中心成交的合同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交易商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电子交易中心有权对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a)终止其资格,接受并全权处理其未履约合同,相应盈亏完全由当事交易商承担;
b)将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履约赔偿;
c)不足补偿部分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交易商追偿。
三、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的招商加盟
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项目拥有五年的电子商务发展经验,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电子商务经营人才,建立了一支精干的管理队伍,创建了整套精品的运营模式,在实践中积累下来了丰富经验。
国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
3、长期的客户服务与持续培训支持
“一站式客户服务”,不仅在项目启动时协助授权加盟商的完成各项经营工作,在项目正常运营之后,仍在管理、培训、营销等方面帮助授权加盟商解决各类问题。专门开发的管理系统,实现对其各类资源的合理调配和专业化信息管理,同时帮助授权加盟商进行市场开发指导与客户培训。
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的连锁经营是让投资人对标准的经营模式进行有效复制。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既对投资人的专业资质提出严格要求,又对投资人的“复制”能力提供有效培训,从而保证了不同的投资人都能在相应的起点上成功复制。
我们的督导管理人员将赴全国各地授权加盟商所在地进行巡视,对加盟商的各项工作进行评价督导。评价结果将成为各地授权加盟商是否能长期使用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品牌的重要依据,保证了整个加盟体系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一、授权服务机构加盟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企业;
2.在与南方农产品交易所上市产品相类似农林等领域中有影响力的相关企业、投资类企业以及经济组织;
3.认同南方农产品交易所企业文化、充分理解并支持南方农产品交易所经营理念。承认南方农产品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忠实地履行授权服务机构义务,按期缴纳各项费用;
4.熟悉南方农产品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相关业务;
5.承诺遵守南方农产品交易所的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
6.有完善的经营组织机构、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市场信誉;
7.加盟地区为符合《授权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在当地有充足的商务客源,有较强的行业召集能力及市场宣传推广能力;
8.拥有或租赁有适合长期经营固定的营业场所( 200平方米以上)符合南方农产品交易所统一规定的硬件标准以及经营设备;
9.拥有充足的资金(不少于40万元人民币,其中加盟金最低标准为 20万元人民币);
10.业务上必须接受南方农产品交易所运营中心进行管理,确保统一的管理服务标准;
11.南方农产品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1)加盟金: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2011年前60名实行免费);
(2)交易席位费:每年度3万元人民币;(2011年前60名实行免费1年)
(3)运营中心全程建设、管理系统维护费:此项需要特别申请,服务内容:·开业筹备期人员招聘、培训、明细:特派经理+管理支持费:3.5万元(一般为2-3个月,具体视公司建设进度而定,服务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决定)。
二、某特定区域总服务中心必须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00万元;
2.营业面积不低于 1000平方米。
3.符合规定的办公硬件、运营团队建制与完善的管理制度;
(1)办公硬件:前台、行政办公室、总经理室、财务室、业务经理室、会议室、会客室(接待室)、培训室(投影、音箱、白板等设备)贵宾室、交易营业厅。
(2)运营团队建制标准:标准( 1)标准( 2)标准(3)标准(4)人员配置营销队伍交易商数量年度总交易量区域总量所在百分比(%)所在区域最少服务机构数量总经理1名,行政部1名,营销管理人员5名,分析师2名,投资经纪人30名。高级培训讲师1名,培训讲师2名,3名助理培训讲师
(讲师由培训学院认定) 2500个 2000万批 40%以上 6个(3)完善的管理制度。
①营业在三个月以内达到日均交易收入壹万元整;
②保持连续六个月月度佣金收入达到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③在辖区开设 6家以上的营业厅或推荐设授权服务机构;
④年度辖区总交易手续费收入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授权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授权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保障授权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授权服务机构在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章程》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授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授权服务机构是指根据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在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授权范围内从事所授权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为地区独家授权服务机构。
地区独家授权服务机构,即根据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授权,为交易商和投资者提供所有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签约上市品种的全市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的授权服务机构;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在本地级市(备注:根据市场份额,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在本地级市辖区可以设立的授权服务机构不超过行政区划数)辖区只设立一家授权服务机构机构;该授权服务机构有权在全市辖区自行设立若干下级代理机构;
第五条申请成为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行业中有影响力的相关企业;
(三)客户资源广泛,有较强的行业召集能力及市场宣传推广能力;
(四)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个人信誉;
第六条申请成为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的程序:
(一)向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加入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的申请书(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2.公司简介(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人员简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
4.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其审核结果。
(三)申请单位在接到审核通过通知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到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签订有关授权服务机构的法律文件;同时向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交纳授权服务机构授权服务机构费。
(四)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收到申请单位授权服务机构费后,向申请单位颁发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铜牌,申请单位获得为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进行市场开发和交易商服务的资格。
第七条授权服务机构可从事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进行市场开发;
(二)协助交易商办理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入市交易手续;
(三)代理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交易培训;
(四)代理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推介交易商品;
(五)为交易商提供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递送结算单、交收通知单及其他书面/电子版单证、通知);
(六)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严禁授权服务机构发生以下行为
(三)泄露交易商的交易信息,利用交易商信息牟利;
(四)从事与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市场开发和交易商服务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授权服务机构应对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
授权服务机构作为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市场开发的授权服务机构,应协助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对其所开发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具体如下:
(一)有义务每天核对其开发交易商的交易持仓及保证金情况;
(二)与当日(N日)出现保证金不足的交易商进行联系,督促交易商追加保证金;
(三)若该交易商未能在次交易日(N+1日)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前按交易规则规定入金或采取自行转让措施将保证金差额补足的,授权服务机构应将具体情况上报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
(四)若出现突发或异常事件时,授权服务机构应协助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做好开发交易商的解释工作。
第十条授权服务机构经营场所要求
经营场所须设立在相关产业集中地区、相关产品交易市场或金融机构集中地区。
办公场所须设置在通风采光条件良好、位置醒目的地方,入口处外墙悬挂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制作的统一格式的“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铜牌。
(三)办公场所要求室内使用面积至少在200平方米以上,并可随着客户数量的增加逐步扩大。
第十一条授权服务机构人员配备至少达到以下要求
(一)1-2名熟悉交易所业务的经理;
(二)2-3名熟悉相关行业现货贸易业务的专职人员;
(三)1-2名熟悉交易所业务的市场交易风险控制人员;
(六)不少于10人的专业市场开发团队。
第十二条授权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任职条件要求
(一)具备经济、金融、农业等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证券、期货、保险、银行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
(三)熟悉相关行业产品贸易模式;
(四)熟知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的有关业务,具有向客户进行宣传推介的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相应的投资理财知识;
(五)有亲和力、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授权服务机构应向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缴纳如下费用:
(一)一次性缴纳的授权服务机构加盟费: 20万元;
(二)年度授权服务机构席位费 3万元/年;
(三)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有权根据情况对相关费用进行调整。
备注:前60名免加盟费,免壹年席位费。
第十四条为促进授权服务机构的有序发展和适度竞争,保护授权服务机构的合理利益,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对发展的授权服务机构进行合理的区域布局保护,布局的基本原则为:
(一)根据授权服务机构级别,地区独家授权服务机构的,在区域内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只发展1家授权服务机构;
(二)经济特别发达地区,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发展的授权服务机构最多不超过区数;
(三)区域保护期1年,如授权服务机构业绩差,连续三个月完不成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的最低任务指标,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可以另外设置另外一家授权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授权服务机构业绩考核要求
为促进授权服务机构快速健康地发展,鼓励适度竞争,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将在不同时期依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考核标准,对授权服务机构的市场开发业绩定期进行考核,对业绩优秀的授权服务机构,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给于奖励,对业绩达不到要求的授权服务机构,可要求其限期转让授权服务机构资格。对于限定期限内没有完成转让的,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将撤销其授权服务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经批准,授权服务机构资格可以转让。禁止以发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授权服务机构资格或交易席位。授权服务机构资格的转让程序
(一)转让方向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提交书面转让申请;受让方向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提交第六条要求的相关申请资料。
(二)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受让方作资格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批准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授权服务机构资格转让协议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到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办理如下事项:
1.转让方结清在湖南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3.转让方移交授权服务机构铜牌给受让方;
4.受让方到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签订有关授权服务机构的法律文件;
5.按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四)转让价款由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确定。转让方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缴纳的加盟费及服务费不予退还。
(五)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向转让方收取一定的授权服务机构资格转让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另行规定。
(六)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在网站上更新授权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授权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授权服务机构资格不得转让:
(一)由于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接受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理期间;
(二)涉嫌违规,被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立案调查期间;
(三)取得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资格未满一年的;
(四)已被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取消授权服务机构(授权机构资格)资格的;
(五)与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
第十八条兼并授权服务机构的法人或与授权服务机构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若要承继授权服务机构资格的,必须向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湖南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授权服务机构资格。兼并授权服务机构的法人或与授权服务机构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授权服务机构资格的权利。
第十九条授权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审查批准,可以取消或收回其授权服务机构资格:
(一)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
(二)私下转让交易席位,将交易席位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五)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服务费以外的款项;
(六)从事与授权服务范围无关的活动,损害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形象;
(七)授权服务机构向交易商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的;
(八)不按照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的规定对交易商进行风险管理的;
(九)被交易所要求限期转让授权服务机构资格,但在规定期限内未找到受让单位的;
(十)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做交易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湖南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授权服务机构接到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取消其授权服务机构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下列手续:
1、结清在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2、退还各种票据、退还与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授权服务机构授权铜牌;
被取消授权服务机构资格的,在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网站上将删除该授权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中止其与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的授权关系,授权服务机构向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缴纳的授权服务机构席位费不予清退。
第二十一条授权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书面报告:
(二)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关闭;
(六)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八)取得其他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资格;
(九)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关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所处罚;
(十)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授权服务机构的对外宣传工作要做到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三条授权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的要求参加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当事先报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同意。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与授权服务机构签署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拥有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加盟费优惠:前60名加入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的服务机构,免加盟费,免1年席位费。
交易服务费: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给予授权服务机构丰厚的服务回报(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现货产品利润差价等利润项目的返佣)
管理服务奖励:区域总服务中心,年终可以获得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按照其辖区全部交易手续费收入 2%—5%的管理服务奖励
无条件退出保证:给予按照授权服务机构的市值进行抵押与转让支持。
其他特别奖励: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按照业绩给予特许加盟代理商评定级别按照级别分别给予享受对应的待遇与奖励。 1品牌支持
(一)统一的、完整的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企业品牌形象识别系统;
(二)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统一的产品推广、展会促销;
(三)全国和地区性统一的品牌建设;
(四)全国范围内主要出版物上的平面媒体及软性文章宣传投放
(五)针对不同地区或单个代理商的专项广告策划
(六)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旗下所有代理的互荐促销广告
(七)统一的培训讲师与人力资源支持
(八)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网站的整体宣传推广
(一)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的采取“百家争鸣”的方针,在网站上的百家争鸣栏目,公布业内人士对盘面的分析与指导。
(二)运营中心为加盟单位培训专业的投资分析师;
(三)合作期间,南方交易所采取不同的方式组织加盟公司进行培训、技术指导和交流。在授权服务机构发展初期,可选送优秀员工到运营中心参加培训,培养其成为初始业务主干。培训包括:系统的投资知识培训、产品培训、系统的操作流程培训、销售技巧培训等。
(四)在针对新开业前期授权服务机构可以向运营中心申请管理支持(需填写申请表及负担相应的费用),审核通过后,运营中心将指派一名资深高级投资分析师进行驻公司进行技术扶持。
(五)合作期间,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负责组织授权服务机构管理者和投资分析师在国内及国外的探讨交流。
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及时给予授权服务机构一些关于产品的背景资料和宣传资料,促进其业务开展,另外,代理商如果在积累一定客户的基础上,经授权服务机构申请,运营中心审核同意后,可以派培训师或分析师协助其开展投资说明会。
(一)人力资源体系(包括招聘、岗位设置、管理及组织结构等)建设指导;
行政、人力资源管理相关文件提供;
(二)在代理商迅速发展过程中,急需人才的时候,可以向总部申请人力支持。
(三)公司会按实际情况委派优秀的技术,销售和管理人才支援代理商。
(四)总部对加盟单位进行管理运作的培训支持,使加盟方能够独立的良好运作。
(五)总部为加盟单位提供卓越经营销售管理教材一套,并对加盟方的前期销售团队进行免费培训。
(六)公司在加盟期间提供区域保护。
总部免费对加盟公司的形象进行统一的设计:统一的理念识别系统(MI)、行为识别系统(BI)、视觉识别系统(VI),并提供全套的视觉识别系统的VI手册;
统一的宣传策略指导、网站宣传和宣传物料;
提供相应数量的技术与管理指导;
配合加盟商进行开业大型演示会;
为加盟商提供切实可行的宣传活动。
4.提供市场调查、市场策划、品牌宣传;
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为每一位授权服务机构定期提供内部资讯;
建立信息量大、内容新颖的行业一流网站,每一位授权服务机构及客户可以在网上直接看到自己的有关资料,并可以在网络上直接与专家进行网上交流;
提供最全投资分析工具及搜索引擎、免费网上课堂。
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为授权服务机构定期举办服务机构全体大会;
不定期举办加盟商成功经验交流峰会。战略规划加盟整体战略规划
(一)中国区加盟服务机构体系规划
在中国境内以地级市为基本单位设立加盟服务机构(中央直辖城市每个区、省会城市与发达地区每个区、省地级市)
实行区域总服务中心管理制度,在中央直辖城市、省会城市、地级城市分别设一家主导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服务区域内其他服务机构,年终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按照辖区总交易手续费的 2%—5%给予主导服务商领导管理服务奖。
加盟费以 20万元为基准实行保底浮动,加盟前60名予以免费(详细见《管理办法》)。加盟整体战略规划
(一)中国区加盟服务机构体系规划
在中国境内以地级市为基本单位设立加盟服务机构(中央直辖城市每个区、省会城市与发达地区每个区、省地级市)
实行区域总服务中心管理制度,在中央直辖城市、省会城市、地级城市分别设一家主导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服务区域内其他服务机构,年终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按照辖区总交易手续费的 2%—5%给予主导服务商领导管理服务奖。
加盟费以 20万元为基准实行保底浮动,加盟前60名予以免费(详细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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