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矿业权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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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金矿 矿权购买的都是什么人
  2. 矿权交易的交易机构
  3. 广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一、金矿 矿权购买的都是什么人

据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司长曾绍金介绍,黄金作为我国实行保护的特定矿种,长期以来执行着国家分配制度,即由国家批准企业提出采矿申请。

而这次金矿采矿权拍卖则是按照“十五”发展纲要中“深化矿产资源使用制度改革、发展矿业市场,以及在竞争性行业或产业中取消对不同所有制的限制”的有关精神运作,实现了矿业权市场三个方面的突破:突破了以前大多是对河道砂石等建筑用非金属矿产的采矿权拍卖;突破了竞标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而对竞标者的资质有了很严格的限制,体现了从讲究血统到讲究能力的转变;对矿产资源特别是贵金属进行有偿转让、征收资源税,到现在采取更为市场化的可以照顾到矿藏的品位、地理位置以及当前市场供需情况的拍卖方式,也是一大突破。业内人士同时认为,金矿拍卖还为自然资源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森林、海洋等在使用方面迈开市场化步伐提供了借鉴作用。

根据协议,中标者将获得应家磁钨金矿4年开采权。不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洪昌一再强调,金矿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国家,这与我国历来对其它矿产资源的管理相一致: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具体体现在对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财产权收益、对矿业权的设置实行垄断、向采矿人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对已经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是否被合理利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等方面。

因此,拍卖金矿还意味着一种新的矿业监督模式的试运行,江西相关各级政府部门将面临如何在一个已经被拍卖采矿权的金矿进行依法监督检查,以及如何维护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新课题。

另据曾绍金介绍,国内每年黄金的消费量已达到300吨,至今黄金产品还是满足不了国内的需求,这与其他四种保护性开采矿种不一样,因此这次金矿采矿权的拍卖不会影响国内黄金市场价格,这同时也是我国对外商投资开采金矿作了限制的原因之一。

这次举行的金矿采矿权拍卖是我国矿业权市场成长的一个清晰信号,它推动我国矿业权市场向前迈了一大步。但从《矿产资源法》中明确提出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矿业权概念,到国务院1998年出台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再到现在全国各地逐步停止矿业权行政无偿授予,开始尝试对矿业权甚至贵金属的采矿权进行拍卖,我国矿业权市场发展走过了漫长的历程。

1998年以前,矿业企业对矿业权大多是通过行政审批无偿获得的,这种体制导致我国矿业的发展和矿产资源的利用存在诸多问题:开采混乱,矿产资源的利用率低,矿业没有从根本上摆脱粗放式的生产方式。仅以钨矿的开采为例,在世界钨都江西近7000个钨矿山中,大型矿山仅5个,中型矿山47个,大中型矿山仅占全省矿山总数的0.3%。行政审批的传统体制下采矿权与探矿权分离,导致矿产后备资源紧张。国土资源部资料显示,全国矿产资源形势总趋势是矿产资源消费增长幅度大于矿山企业生产增长幅度,矿山企业生产增长幅度大于矿产勘查储量增长幅度。主要矿产资源可采储量多年呈负增长,老矿山普遍存在保有储量不足、后备资源难以接替的问题,一些重要矿山因资源枯竭正处于减产或即将关闭的境地。矿产资源大省由于不同的原因都存在矿产资源闲置问题。在矿业资源的行政配置之下,矿业发展资金紧缺,筹资渠道单一,进而发展乏力。另外,矿业权行政审批、无偿授予制度,容易滋生腐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种行政配置资源的方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矿业的发展,大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流转市场显得日益重要和紧迫。1998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之后,全国各地积极探索和实践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的各种办法和操作规程。去年下半年以来,在国家各项相关制度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各地矿业权市场不断升温,我国矿业发展出现新曙光。

据国土资源部最新资料显示,全国采矿权已成功评估239个项目,涉及29个矿种,确认金额49.7亿元。全国已有21个省(区、市)实现了采矿权有偿出让,14个省(区、市)成功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了采矿权。去年下半年,甘肃、青海等省份还对探矿权招标拍卖进行了成功尝试。

针对去年以来矿业权市场的发展现状,业内专家分析,全国采矿权流转市场发展已呈现三大特点:当地政府支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通过治理整顿较为稳定;招标拍卖的探矿权、采矿权多是建筑用非金属小矿,产权清晰,储量明确;招标拍卖的矿山有很好的销售市场,社会需求量和购买力较大。

此次金矿拍卖中引起业内和媒体关注的另一个焦点就是举办此次拍卖活动的南昌矿业权交易服务中心。从2000年开始,江西就在不断尝试采矿权的招标、出让,并在2001年筹建了全国第一个矿业权交易市场——南昌矿业权交易服务中心。它为江西矿业权流转市场的培育,为江西省国有矿山企业的改制、脱困、矿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这家交易中心通过矿业权的出让、转让、抵押贷款等形式,使江西获得矿业权资产出让收益近4000万元,国有矿山企业、地勘单位在改制及转让中实现矿业权资产变现收入超过3亿元,用矿业权抵押取得贷款超过5000万元。这种对矿业权进行招标、拍卖的实践,为传统体制下的探矿和采矿找到了结合点,解决了控矿采矿双方迫切需要解决的诸多问题,实现了地质资料更大范围的共享,最大限度避免了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并且创造了国内同行业的数个第一:在江西盐矿实施债转股的过程中,首次将其拥有的采矿权作价5000多万元转增为国家资本,推动了矿业企业改制;在促使江西铜业公司收购破产的富家坞公司有效资产中,创造了国内铜业最大规模的一次资产收购,并使江铜取得其采矿权,激活了闲置的矿业资源;德兴金山金矿通过矿业交易中心首次将采矿权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3500万元,投入矿山扩建;今年8月18日举办了我国首次金矿采矿权拍卖会,实现了采矿权市场多方面的突破。

至此,我国矿业权流转市场已从人们的观念中走入了现实的经济发展轨道。然而目前我国矿业权市场成熟程度远低于其它市场建设,在市场法规、有形矿业权市场、矿业权筹融资能力建设等方面,都需要各级政府下大力气。业内人士甚至认为,只有建立具有统一的“游戏规则”、统一的市场信息发布平台、统一的有筹融资能力的有形矿业权流转市场,才能最终使我国经营性地质工作走上“金光大道”。而这次金矿拍卖之后,各级政府部门如何维护当地矿业管理秩序、如何对采矿权人加强监管、如何杜绝采矿安全隐患等,将成为人们继续关注的焦点。

二、矿权交易的交易机构

1、2011年8月12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2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建设。《通知》全文吐下:

2、为落实国土资源系统“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以下简称145号文)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一、加快建立和完善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4、(一)加快建设步伐。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145号文关于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建立由省级部门视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的要求,制订辖区内地(市)级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方案,按方案对于应建但尚未建成交易机构的地(市),要督促其加快建设步伐,确保在2011年10月底前建成,做到机构挂牌、人员到位并按职能运转。原则上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市)应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

5、(二)合理选择组建形式。地(市)级土地交易机构建设和运行体系已较完备,为避免重复建设,对尚未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可依托已有的土地交易机构建立,也可采取新建、在已有事业单位增加职能或利用政府建立的产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方式建设。

6、(三)做好与省级交易机构的衔接。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要与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在功能和运行上做好衔接,按方案确定不建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地(市),要在省级或委托的地(市)级交易机构中开展矿业权交易活动。县级原则上不建矿业权交易机构,交易活动应明确在所属地(市)或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确认的其他地(市)级及以上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7、(四)加强制度建设。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做好加强制度建设的工作,对于已建成的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要完善交易和服务功能,健全交易管理制度;对于未建成的,要将机构建设与制度建设同步进行。

8、二、确保将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制度落实到位

9、(一)严格执行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制度。严格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的规定,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按照“谁发证、谁发布”的原则,运行操作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确保出让转让信息在交易机构大厅、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市场网上同步公开。

10、(二)指导细化公示公开操作措施。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分类组织指导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做好本级的或授权、委托的矿业权交易活动,细化公示公开的具体措施。

11、三、积极探索推进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

12、(一)准确定位网上交易。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法定出让权限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发布出让公告和竞买须知,竞买人在网上递交竞买申请,经系统确认资格后,通过互联网进行报价、竞价,由系统自动确认竞得人。网上交易能进一步提高矿业权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技化水平,最大限度地公开出让信息,避免人为干预,是加强矿产资源管理领域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13、(二)组织开展地(市)级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试点。网上交易对网络技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要求高,为稳妥推进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工作,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信息化建设水平以及对不同矿种申请人资质条件要求,先选择有条件的地(市)开展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试点,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行。

14、(一)统筹协调。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推进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建设过程中,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机构、编制、经费的协调,为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创造有利条件。

15、(二)加强指导和监督。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145号文和19号文的要求,加强对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交易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严厉查处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

16、(三)做好总结上报工作。请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2011年8月31日前,按附件1和附件2要求,将本辖区内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建设进展情况报部;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建成后应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11月20日前要将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建设总结、备案汇总情况和推行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试点总结情况一并报部。11月1日以后应建未建的,在“两整治一改革”工作检查验收时有关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部分将不予通过,部将停止该地(市)辖区内的矿业权配号。

三、广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副厅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加挂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牌子,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代管。

2、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3、一、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进入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地设施、信息系统和综合服务。

4、二、受委托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采购。开展全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和国家规定的乙类大型医疗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开展国有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国有林业产权交易具体实施工作。

5、三、承担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

6、四、按规定报告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记录、留存相关证据资料,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质疑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7、五、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8、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9、办公地点:园湖路办公区(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2-60号)

10、          怡宾路办公区(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政务中心4楼)

11、          朝阳路办公区(南宁市朝阳路63号凤凰大厦)

12、桃源路办公区(南宁市桃源路35号卫计委旧办公楼二、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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