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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易网如何解读天津农村土地流转最新政策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金融办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2014年农村承包土地规范化规模化流转试点工作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县农委(农村部)、金融办、财政局和国土分局:
为引导我市农村承包土地规范流转,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按照《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以及《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4〕3号)中有关“扩大农村承包土地规范化规模化流转资金奖补试点范围”“建立健全区县、乡镇、村三级一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平台”的要求,现就2014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2013年农村承包土地规范化规模化流转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探索符合我市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需要的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机制和土地规模经营形式,完善有关引导土地规范流转和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资金、用地、贷款、保险等支持政策,为研究制定全市引导农村承包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政策意见奠定实践基础。
二、试点类型、建设标准和补助额度、环节
(一)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平台试点。
1.建设标准。区县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平台应有专门的办公场所,交易厅不低于100平米,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显示屏等信息发布设备;有5名以上工作人员(可由区县经管部门工作人员兼职);建有土地流转信息服务网站。乡镇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平台应有专门的办公场所,交易厅不低于50平米,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显示屏等信息发布设备;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可由乡镇经管站或农业部门人员兼职);具备与市和区县联网条件;设有土地承包和流转档案室或专用档案柜。
2.补助额度。对符合条件的区县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平台一次性补助建设资金1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乡镇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平台一次性补助建设资金8万元。
3.补助环节。交易大厅改造、购置办公和信息发布设备等。
(二)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
1.建设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起设立,全村90%以上的农户和土地入股,且入股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入股期限5年以上;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章程、制度、牌子和公章,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设有成员账户,盈余按股分配;建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管理用房和仓储设施,实行规模化、机械化生产。
2.补助额度。依据工商营业执照标注的作价出资土地的亩数(工商营业执照未标注的以各农户与合作社签订的土地入股合同所载入股土地面积总和为准),按照每亩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补助环节。购建生产和管理设备设施。
1.建设标准。申报试点的家庭农场应达到以下标准:
(1)以农民家庭为经营单位。经营者应具有本市农村户籍(包括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农业户籍居民),家庭中在农场从事劳动生产的人员不少于2人,且男性在18-60岁之间、女性在18-55岁之间。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农场的生产以经营者家庭劳动力为主,有常年雇工的,其数量不超过农场经营者家庭在农场中务农的人员数量。
(3)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来源。所产农产品销售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入的80%以上。
(4)经营规模适度且相对稳定。经营的土地集中连片,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且签订有规范的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经营土地的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以粮食生产为主的,经营土地面积应在200亩以上;以蔬菜生产为主的,经营土地面积应在20亩以上;以果品生产为主的,经营土地面积应在40亩以上。种养结合或综合经营类家庭农场的种植规模应不低于上述标准。
(5)设施有配套。有满足生产需要的农机设备、库房和管理用房,设有明显标牌。
(6)产品有品牌和认证。家庭农场对外销售的产品有完整的生产记录,有注册商标和“三品一标”认证(适宜的产品)。
(7)从业有资质。经营者应接受过相关的农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的农业经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8)经营有核算。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2.补助额度。对符合建设标准的家庭农场试点,按其转入的土地面积,以每亩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种植蔬菜或果品的家庭农场根据其转入土地面积及投入情况综合考虑补助标准),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补助环节。购置生产设备和辅助设施。
(一)配套用地政策。对列入试点范围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转入承包土地1000亩以上、流转期限超过5年且集中连片经营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其占用不超过5‰且最多不超过20亩的流转土地,建设仓库、晒场、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涉及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各区县国土分局会同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指导办理相关手续。
(二)项目支持政策。市和各区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高产田创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新品种、新技术应用等农业项目,优先安排给符合条件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试点承担。
(三)金融支持政策。区县政府背景融资担保机构要将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试点纳入担保服务范围,为符合条件的试点单位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持参加试点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试点区域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积极在试点区域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创新。
(一)试点申报(2014年4月份)。
1.申报主体。区县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平台的申报主体为现农村土地流转平台的依托部门;乡镇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平台的申报主体为乡镇农经站或农业部门;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的申报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村由村委会代申报,下同);家庭农场试点的申报主体为具备规模经营条件的农户(或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农业户)。
2.申报名额。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平台每区县不超过1个、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平台可根据本区县涉农乡镇需要申报;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原则上环城四区每区不超过1个、滨海新区不超过2个、其他每区县不超过3个;家庭农场试点原则上每区县不超过2个。
(1)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平台试点申报程序。区县、乡镇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平台的申报主体分别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平台项目申报表》(附件1)和《财政扶持资金支出明细表》(附件4),由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汇总,并会同区县金融、财政、土地等部门审核。
(2)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申报程序。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的申报主体分别填写《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项目申报表》(附件2)和《财政扶持资金支出明细表》(附件4),另附农户同意入股合作社的证明材料。所在乡镇农经站或农业部门初审后,报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金融、财政、土地等部门审核。
(3)家庭农场试点申报程序。家庭农场试点的申报主体分别填写《家庭农场试点项目申报表》(附件3)和《财政扶持资金支出明细表》(附件4)。由乡镇农经站或农业部门初审后,报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金融、财政、土地等部门审核。
以上试点项目由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汇总后填制《申报项目简表》(附件5),并会同区县金融、财政、土地等部门于2014年4月20日前将项目申报表、资金支出明细表和项目简表以正式文件报市农委,抄送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和市国土房管局。
(二)试点选择(2014年5月初)。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各区县申报材料,确定试点单位,通知各区县组织试点单位开展项目建设。
(三)试点建设(2014年5-6月份)。各区县组织试点单位按照项目建设标准实施土地流转、开工建设有关基础设施。
(四)试点验收、总结(2014年7月底前)。试点项目建成后,市农委会同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对各试点项目开展联合验收,对达到建设标准的试点项目建设单位拨付扶持资金。同时,认真做好试点总结并向市政府报告试点情况。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牵头抓好农村承包土地规范化规模化流转试点工作,区县金融、财政、国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
(二)明确支持重点。各区县要依据试点单位的基础条件、项目的可行性等对申报项目分类排序。对美丽村庄创建村和帮扶村申报的试点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安排。
(三)强化规范程序。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试点单位的土地流转行为应发生在试点期内,所签土地流转合同需使用全市统一制式合同文本并在乡镇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平台备案,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流转合同不完备的不得申报。本区县、乡镇未申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平台项目的,不得申报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试点。
(四)严格审核把关。各区县试点工作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主体,除追回补助资金外,3年内取消其他一切涉农项目申报资格。
各区县如有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以外的其他农村承包土地规范化规模化流转模式,请及时总结、报送,如符合我市实际,也可列入试点范围。
附件:1.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平台试点项目申报表
2.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项目申报表
二、土地流转的业主能买农村宅基地吗
1、农村土地流转试点工作开启城里人禁买农村宅基地
2、近日,国家公布33地县市试点农村土地流转相关草案中规定,宅基地流转仅限在村集体组织内,这令一些想感受田园诗意的都市人黯然神伤,不少来自农村的网友则表示留在农村的房子承载乡情,不会卖。但在新规出台前,已有网络平台充当买卖农村宅基地信息中介。专家认为,城里人购买宅基地按照法律是违法的,一旦发生纠纷交易关系不被法律承认,但目前市场确实存在一定需求,建议未来政策上能逐步开放。
3、承载乡情的宅基地可以流转了网友:一定要守住自家一亩三分地
4、刚刚过去的春节,上海大学博士生王光磊的一篇回乡手记火了,回不去的乡愁引发诸多共鸣。在文中他写道:过年回家,似乎就意味着得“衣锦还乡”,妻子、房子、车子都不可少。现在农村人娶老婆要房子两套:一套在家里,一套在县城,正是这两套房子让老一辈操碎了心。
5、王光磊笔下的“家里的那套房子”日前被正式提到政策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天津蓟县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其中,宅基地退出实行自愿有偿,转让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防止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导致逆城市化问题。”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解读草案时如此强调。
6、这则新闻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如“潮汐车道”在微博里乐观地表示,允许集体土地、农村宅基地入市,是实现国民国土平等待遇的第一步,是剁下高房价的利刃,双手赞成;网友“姜成旺”表示,土地流转方便了,看来有人要来农村收地皮了,安徽金寨都松动了,隔壁还远幺?我一定要把我家的一亩三分地守住;网友“应柏森”则认为,城市居民不能去农村买宅基地,农民没办法进城。
7、部分离开家乡“漂”在异地的白领认为,宅基地承载着乡情,不可“抛弃”。如在北京从事金融业工作的小高对中新网财经频道表示,他老家在河北衡水,几年前全家几乎花光了所有继续在石家庄买了一套二手房,老家的宅基地就闲置了,虽然多年不住,也不想流转出去,“顶多是出租给同乡,卖是不可能的,这是我从小长大的地方,有太多的回忆了。”
8、持小高这种想法的不在少数,在深圳从事文秘工作的黄女士老家在湖北荆门,她表示,她家里有一处200多平米的宅基地,虽然家人早在2010年搬到武汉市了,但家人不想卖掉老家的房子,“一是老房子熟悉亲切,另外虽然在城里有房子,父母还是想回老家居住,老家比较清静,可以种种菜。”
9、城里人欲购农村宅基地养老休闲购买将违法无保障
10、不仅是一些离开农村的人想重归,生活在城市里的人也对乡下生活有向往之心。在武汉工作的周先生对中新网财经频道表示,他从小在湖北的一个县城里长大,但对农村生活有向往。早在2011年他看中了离县城主城区20分钟车程的一处宅基地,随后花了20多万从农户手里买了下来,“那处宅基地的主人早就搬走了,房子空置了,周边环境不错,有山有河,适合养老休闲。”
11、他透露,当时购买宅基地只花了8万元,另外交纳了2万元村集体土地出让金、 9至10万元的国家土地出让金,“国家土地出让金是按照城区的价格来算的。在农村买块宅基地钱不是问题,重要的是没土地指标,国家指标都让大开发商和政府项目占了,这就涉及到送礼。我那块宅基地至今手续还没有全部拿到手。”
12、网站上也有多则求购农家小院的消息,如在农村土地资源网上有人发布消息称“7万求购蓟县城附近小院一个”,并标明其用途为“养老种菜”。
13、在该网站上,中新网财经频道发现多则出售宅基地的信息。如“北京顺义区李遂镇个人宅基地500平米出售”,显示更新时间为2012年10月,其对要售卖的宅基地描述为“2010年初新建的房,建筑面积200平米,其中附属厢房40平米,永久出售,签永久协议。”
14、这则信息中提到,“不会牵扯纠纷,因为全村都没宅基地使用证(红本),以后办理红本,使用者就是你的名字,完全可以居住也可以投资,如有需要可另出租耕地,可供种植,售价95万。”
15、另外一则于2014年1月24日更新的“大兴区采育辛庄村宅基地出售”信息显示:老宅基地,带证,土地为民房建设用地,已经建设好1300平米,5600元一平米出售,此地域为拆迁规划范围内,规划图已出,3年内拆迁,欲一次性出售,也可出售一半。”
16、此外,其他多地分站点如福建、蓟县、佛山等地都有这样的宅基地流转信息。如天津蓟县站早在2011年就有人发布的这样的信息:本人有蓟县附近多处农家旧房,农家院,农村房、再建房手续、土地等,可以重新建筑也可继续使用,位置在黄崖关长城、九山顶、梨木台、八仙山等景区附近。可短租、长租、转让等方式。土地可流转年限标为30年。
17、上述宅基地流转信息中只有北京大兴区和天津蓟县区近来才被批准为试点地区,且按照规定,宅基地出售或者出租限定在本村集体组织内部。
18、北京师范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董藩表示,城里人去农村买宅基地,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这样的需求,比如有的人喜欢住平房,觉得平房接地气,城里污染多;或者有些人小时候是在农村长大的,喜欢田园生活,“按照法律规定这是违法的,但因为没人计较、也没有产生纠纷就没人管,一旦发生纠纷法律上是不认可这种交易关系的。”
19、政策防小产房疯涨走向逆城镇化专家:建议未来逐步放开
20、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早在试点启动前已经悄然出现,此次规定能够多大程度上防止逆城镇化?
21、《中国产经新闻》2月27日的评论称,对于宅基地的相关规定,老百姓必然拍手雀跃,可是实施过程中,不难想象,问题也必然多多,尤其是在土地问题管理一直粗线条的情况下。
22、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张晓山表示,这将遏制部分地区通过剥夺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来获取“土地财政”的情况,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保证农民的宅基地不会成为各个利益相关者都要吃的‘唐僧肉’。”
23、《北京青年报》2月28日的评论称,此次农村土地流转试点最有可能形成操作滥觞的是城里人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购买农民转让的宅基地,出现旧的“小产权房”未及消化,新的“小产权房”以更大规模“疯涨”蔓延,使城镇化走向“逆城市化”之反面。
24、董藩认为,宅基地只允许在农村集体内流转,确实有政策上的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但是现实生活有市场需求,所以政策开了个口子,建议未来政策逐步放开。”
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难在哪 ——天津试点缩小征地范围调查
□王仕程高明章波 2011年以来,天津市选取了武清区王庆坨镇郑家楼村、黄花店镇八里桥村、汊沽港镇苑家堡村、下伍旗镇北齐庄村4个村作为试点,开展6个“缩小征地范围”项目,包括天津品源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总面积9.14公顷。目前,上述6个项目均已办理土地转用和供地相关手续,其中3宗土地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手续。用地模式:非公益项目“只转不征”缩小征地范围,主要目的是探索集体土地用地新模式。在试点过程中,天津市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运作模式:合理确定试点范围和项目性质,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部分工矿仓储项目用地退出征地范围,实行“只转不征”。即非公益性项目不办理土地征收审批,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组织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会审,确定项目公益性和非公益性性质,最终确定非公益性用地项目退出征地范围主要包括工业和仓储两类。项目选址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土地产权清晰,没有权属争议的集体土地进行审批。探索了一套适应“只转不征”用地项目的审批程序。整套程序经由联合会审、签订协议、组织报卷、报批供地和办理权证5个步骤组成。先由项目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武清区国土分局会同区发改、规划、住建等部门对项目的退出登录资本、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指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会审意见单。根据会审意见通知村集体、用地单位双方,组织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武清区国土分局依据项目用地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决议、公证机构的公证书、项目批复文件、规划条件通知书等文件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取得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新增建设用地批复后,通知用地单位办理供地手续并予以公示。在公示期满后,向用地单位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充分尊重土地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意见。武清区国土分局依照用地单位申请,召开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座谈会,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收益的支付与使用部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制定《协议》规范文本,指导和规范集体土地交易。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前,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调整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方式并提前预防用地纠纷。根据《协议》,用地企业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使用权期限为50年,期满可以续租。企业按期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确保了农民长期土地收益。集体土地收益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纳入集体财产统一管理,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补助、农村集体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的改善等,并采取备案、公证等方式防范用地纠纷。前景展望:向城乡一体化土地市场挺进“缩小征地范围”探索了征地制度改革,有利于保障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征地制度改革的难点之一在于如何科学合理确定“公共利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厘清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用地目录。天津市试点选择工业和仓储两类“非公益性”用地退出征地范围,是“缩小征地范围”的有益探索,推动了征地制度改革。相对于国家征地来说,缩小征地范围,通过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协商,“只转不征”直接使用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土地处置、收益、分配的权利得以体现,有利于保障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财产权和用益物权。同时,在协商过程中村集体和农民获得了一部分土地非农化的增值收益,等于是大大提高了补偿标准,更有利于调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土地和农民保护土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试点项目之一天津瑞恩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用地项目如果按照征收土地计算,集体经济组织得到补偿及为村民上失地保险费用共计119.57万元,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取得土地给村集体组织支付的费用为290.67万元,比征收土地多171.1万元,增加了近1.5倍。“只转不征”尝试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为民营中小企业用地开辟了新路子。目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正在进一步修订,将来要在修订立法的基础上考虑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流转,建立城乡一体化市场。天津市在武清区进行的“只转不征”试点,促成了多个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符合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大方向。调研组座谈了解到,“只转不征”受到广大民营、私营中小企业的热烈欢迎。他们表示,由于投资门槛高等因素无法进驻园区和工业区,影响了企业落地和扩大再生产。“只转不征”试点解决了后顾之忧,一方面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厂房和仓库,解决了用地困难;另一方面,集体土地使用费可以按年租金形式支付,又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用地审批程序大为精简,审批效率大幅提高。“只转不征”的用地审批程序,减少了集体土地征收、征地批后实施及“招拍挂”公示环节,仅“两公告一登记”环节就可减少65个工作日,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简化了审批报件。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申报“一书四方案”简化为“一书两方案”,减少了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由土地所有者和用地者签订的《协议》代替补偿安置方案。现实问题:多重障碍有待在制度层面破题非农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存在障碍。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而集体建设用地只可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或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不允许用地单位直接使用集体土地。“只转不征”试点已经突破了《土地管理法》的法律框架,意图通过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而使农民有更多的自主权和主动权。况且,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而“只转不征”是通过协商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突破了现行政策。再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范围、形式及收益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等一系列关键问题的明确,都需要具体配套的法律法规。集体土地使用权无法抵押融资,降低了用地企业的积极性。目前,仅有法律条文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随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一并抵押,尚无明确支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依据。金融部门土地抵押融资目前只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设定抵押融资一般不予认可,限制了集体建设用地合法权益的实现。调研组了解到,试点企业试图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抵押获得银行贷款,但是未得到当地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认可和支持,用地企业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地方政府缺乏改革动力,收益分配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在现行的“征—转—供”三位一体的新增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基本框架下,地方政府能够通过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取得土地收益。退出征地范围的土地,由村集体直接出让、出租给用地单位(或入股联营),土地收益主要归集体和农民所有,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大幅下降,政府缺乏试点推广的积极性。集体土地收益的使用、分配、监管存在困难。以协商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直接将集体土地使用费拨付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使用、分配、监管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自治法相关程序进行,监管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容易出现村集体经济组织截留、挪用土地使用费的情况。政策建议:解开现行法律桎梏,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以征地仅限于公共利益需要为大方向,在更多符合条件的地方展开试点。据了解,此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一审未获通过,其原因之一是没有界定征地范围,即没有对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作出定义。下一步,仍然要坚定改革的方向,按照“政府征地范围将进一步缩小,仅限于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的总体要求予以推进。建议进一步总结天津市开展“缩小征地范围”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适时在更多符合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在土地征转、用地程序办理、土地收益分配、批后监管、转让、抵押、出租、续期管理、退出机制等环节探索集体土地利用的新模式。完善配套法律法规,规范集体土地使用和流转。在完善农村土地产权结构的基础上,制定出台集体建设用地供应、流转、抵押、市场建设、收益分配及相关税收等方面法律法规。一是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确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法律地位,逐步实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的目标。二是出台《集体土地流转管理办法》,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范围,促进集体土地使用权规范流转。如有的地方规定,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比照国有土地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三是疏通集体土地抵押融资渠道。建议与金融机构加强沟通协调,选择农发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试点金融机构,建立融资平台、畅通融资渠道。健全收益分配机制,调动多方参与集体土地流转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特别是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充分调动政府、部门、村集体、村民、用地单位等多方积极性。政府通过税收方式参与集体土地收益分配,为集体土地使用和流转提供服务和监管。集体土地收益分配要始终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资金管理办法,在做好农民的安置补偿基础上,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教育基金等,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权益。(作者单位: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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