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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织机构
  2. 天津:拟出台“非改租”新政
  3. 天津拟出台“非改租”新政 以不超过70平小户型为主

一、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织机构

综合协调机关各部、处、室工作,负责编制市科协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负责市科协全委会、常委会、主席办公会和机关行政办公会议的组织及决议的督促检查;负责宣传报导、负责文书处理、文件整理、印信管理、来信来访;负责办理提案、议案、信息、保密、档案管理;负责编修科技团体志及年鉴;负责机关后勤及房产、车辆管理。负责组织科技专家,对科协改革与发展等重大问题开展调研,提出建议:协调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研究课题,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向市委、市人大提供制定和完善有关科技群团法规的资料;综合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各项科技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法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起草

重要文稿;负责综合性的宣传工作;负责制定科协系统教育培训规划,推动落实与实施。

负责学会的管理和建设,指导学会活动,分析、总结学会工作规律和经验;拟定学术活动工作规划,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和科技人才成长;负责组织、协调综合性、多学科重点课题的学术研讨活动;组织决策论证、项目评估;指导市级学术期刊的出版;负责组织自然科学界和社会科学界的联合学术活动;负责对申请加入市科协的学术团体进行核准登记前的审查;筹集用好学会基金;承担市科协常委会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青少年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负责编制科协系统常年科普工作计划,协调科协系统的科普工作;办好科普阵地和科技周活动;分析研究科普工作规律,总结推广科普工作经验;协调、指导区县科协的组织理设工作;指导区、县科协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工作;协调区街和农村实用技术的推广;对科普期刊的办刊方向进行指导;筹集用好科普基金;承担市科协常委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4、反邪教协会办公室团结和联系社会各界和广大会员,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维护法律尊严,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积极开展与邪教组织的斗争;面向社会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活动,研究和探讨各类邪教组织的活动现状和动向,剖析邪教组织的本质和危害,提出对策建议;举办反邪教的报告、讲座、展览,出版反邪教的杂志和书籍,提高公众对邪教组织的警惕性、鉴别力和防范能力;力口强与国内外同类民间组织的联系与交往,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研讨和交流活动;指导区、县反邪教协会的I作:承办有关团体和部门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组织、协调、指导工业企业科协系统的工作;制定工业企业科协发展规划,推动工业企业科协开展企业发展论证、技术攻关、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开展调查研究,分析、研究工业企业科协的工作规律,总结推广经验;协调、指导工业企业科协的组织建设;承担市科协常委会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讲理想、比贡献”活动指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起草科协系统民间国际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规划;负责与国际科技组织、科技团体和学者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接受委托承办各类国际学术会议;接待国外科技团组的访问、考察和参观等活动;负责市科协和所属团体派出人员的选定、中报、签证、培训和管理;承担与台、港、澳地区的有关科技交流工作;承担市科协常委会国际联络I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赴日,/]国科技工作者协会办公室的具体I作。

负责科协党组会;落实党组决定,负责规划、协调、管理市科协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职称评聘、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协助上级党组织考核领导干部,提出后备

部队伍建设,培养意见、负责统战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安全保卫工作。归口负责管理离退休老干部工作:承担市科协常委会组织宣传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学会工作部)的具体工作。

负责市科协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管理科协财务工作及编制财务预、决算;负责编制科协基本建设规划和控办工作。负责对直属事业、企业单位财物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科协综合业务统计工作;按法律程序负责科协系统各类技贸机构的申报和注销;协助监督、检查科协所属单位和团体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对各项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承担市科协常委会科技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执行上级审计机关的指令,负责科协机关和直属事、企业单位及市级学会技贸机构的财务审计工作。统一规划市科协直属事、企业单位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市科协单位的管理、监督、检查科协所属单位和团体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负责市科协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设纪检副组长1名。

负责市科协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按照《党章》的规定,对党员和领导干部实行监督;负责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宣传教育;领导市科协机关工、青、妇工作。设专职副书记:1名。

龙以明中国科学院院士、天津市科协副主席、天津市数学会理事长、南开大学陈省身数学所所长

刘昌孝中国工程院院士,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市药学会、天津市药理学会理事长,天津药物研究院名誉院长

委员(10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于兴敏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市硅酸盐学会理事长,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马一太天津市太阳能学会理事长、天津大学热能研究所所长

孙云天津市真空学会理事长、南开大学信息技术科学学院光电子研究所教授

刘方天津市微生物学会理事长、南开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副院长

许京军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市物理学会理事长、南开大学副校长

张旭光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市电子学会理事长,天津市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肖长发天津市材料研究学会副理事长、天津工业大学副校长

辛志伟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市环境科学学会理事、天津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赵海山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市自动化学会理事长、天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

段玉奎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市通信学会理事长、天津市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1.审议学术交流工作规则和年度工作计划;

2.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学术交流和学会改革发展工作;

3.审议提交常委会讨论的有关学术交流和学会发展工作的报告、建议等文件;

4.审议学术交流重大研究课题,组织开展重大学术活动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5.组织有关学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6.审核科技期刊发展规划,鼓励和促进科技期刊学术交流,并对提高科技期刊学术质量等相关工作起引导和咨询作用;

7.对科技期刊发展的重大学术问题、学术观点或存有异议的其他重要问题提出论证意见;

8.贯彻常委会关于学会工作的指示精神,推进学会工作;

9.向常委会提出学会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葛墨林中国科学院院士、天津市科协副主席、南开大学陈省身数学所副所长

委员(10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李玉明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市天文学会副理事长,天津科学技术馆馆长、党总支书记

孟凡章蓟县科协主席、科委副主任

赵元南开区科协副主席、南开区科委主任

权循刚天津市气象学会副理事长,天津市气象局局长、党组书记

米和太天津市科协常委,红桥区科协副主席、科委副主任

沈欣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市农委副主任

陆文龙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市园艺学会常务副理事长、天津市农业科学院院长

陆丽珍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市珠算协会副会长、天津市财政局副局长

顾清天津市健康教育协会副秘书长、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天津市健康教育所所长

董玉琴天津科技传播基金会委员、天津自然博物馆馆长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2.审议天津市科协科普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推进科普工作政策措施的落实,从宏观上推动科普事业的发展;

3.指导和监督科普部、科普团体、科普基地等开展的科普工作,促进各项科普事业的发展;

4.充分发挥科协是科普工作主要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科普工作法制化和制度化建设,搭建社会化科普服务平台;

5.加大科普资源的开发力度,促进科普阵地规划、建设和发展;

6.组织听取有关科普工作的汇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7.审议提交常委会讨论和决定的有关科普工作的报告和建议;

8.向常委会提出科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促进国际合作与港澳台交流专门委员会

姚建铨中国科学院院士、天津市科协副主席、天津市激光技术学会理事长、天津大学精仪学院激光与光电子研究所所长

张大宁天津市政协副主席、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市中医药学会会长、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院长、天津市中医肾病研究所所长

委员(10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丁国辉天津市图像图形学学会理事长、航天科工集团三院八三五七研究所副所长

马剑天津市照明学会副理事长、天津大学建筑学院建筑技术科学研究所所长

王学魁天津市轻工工程学会理事长、天津科技大学副校长

王撷秀天津市防痨协会理事长、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刘力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科协主席、管委会副主任

刘宁天津市内燃机学会理事长、天津内燃机研究所所长

刘友林天津市技术市场协会理事长、北方技术交易市场总裁

张维天津市系统工程学会副理事长、天津财经大学副校长

邱明才天津市医学会副会长、天津医大总医院内分泌科主任

1.研究制定天津市科协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交流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并指导实施;

2.审议天津市科协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交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和总体思路;

3.审议天津市科协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合作重大项目的组织方案;

4.审议天津市科协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交流合作年度计划项目、年度工作总结;

5.讨论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交流合作中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国际组织中的涉台问题;

6.根据国际和对港澳台地区科技发展情况,提出相关调研课题并指导实施;

7.完成常委会交办的涉及天津市科协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交流合作的其他任务。

李朝兴天津市科协副主席、天津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委员(10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孔祥瑞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孔祥瑞操作队队长、党支部书记

申志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科协专职副主席兼秘书长

艾亚民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协主席、管委会副主任

孙开明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协副主席、总工程师

李耀荣天津宝成集团有限公司科协主席、总工程师

洪剑桥天津石油化工公司科协主席、副经理

赵鹏天津市电力公司科协主席、总工程师

赵黎明天津市技术经济和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副理事长、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博导

贾泓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市经委副主任

黄力军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科协主席、副总裁

1.研究制定科协系统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工作总体规划、工作目标并指导实施;

2.研究科协系统围绕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开展各项活动,并向常委会提出工作建议;

3.指导科协系统对企业科技工作者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4.积极引导并促进企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发展;

5.指导科协企业基层组织发展和“建家”工作,审议提交常委会的相关报告;

6.指导企业科协面向企业职工和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普工作,审议提交常委会的相关报告;

沈欣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市农委副主任

委员(10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丁伯良天津市畜牧兽医学会副理事长、天津市畜牧兽医研究所所长

于传利静海县科协主席、科委主任

孙学力宁河县科协主席、科委主任

闫学军天津市节水水处理技术研究会秘书长、天津市水利局水资源处处长

齐欣天津市农学会秘书长、天津市农业局科教处处长

张勤天津市水产学会副理事长、天津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

杨小玲天津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管理中心副研究员

孟凡章蓟县科协主席、科委副主任

胡伟天津市农业机械与农业工程学会理事长、天津市农业机械局副局长

袁东升天津市园林学会副理事长、天津市园林局总工程师

1.研究制定农村科技工作总体规划、工作目标并指导实施;

2.研究在农村开展科技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并及时向常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3.向天津市科协常委会提出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加强和改进农村科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审议天津市科协关于农村发展方面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5.督促市级学会和涉农区县科协落实天津市科协农村科普工作规划、计划项目;

何志敏天津市科协副主席、天津市科委副主任

高玉葆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市生态学会副理事长、天津师范大学校长

委员(10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兆军天津市数学会秘书长、南开大学数学科学学院教授

关乃佳天津市化学会理事长、南开大学副校长

王云亮天津市中文信息研究会秘书长、天津理工大学图书馆馆长

张玉民天津市科协常委,塘沽区科协党组书记、主席、科委主任

张明路天津市自动化技术应用研究会理事长、河北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院长

李继会天津市科协副巡视员、机关党委书记

郎天佩天津市计算机学会常务副理事长、天津市电子计算机研究所所长

徐淑梅天津市生理科学学会理事长、天津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生理教研室教授

高平天津市科普作家协会理事、《青少年科技博览》杂志社社长

黄炎天津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副理事长、天津市教委中教处处长

1.研究制定天津市科协青少年科技教育总体规划、工作目标并指导实施;

2.围绕天津市科协的中心任务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科学素质,开展青少年科学教育方面的调查研究,对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政策、现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制定并实施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和监督科协系统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

4.反映科技工作者对青少年科学教育方面的诉求,宣传党和政府有关科技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

5.审议科协有关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王静康中国工程院院士、天津市科协主席、天津大学化工学院国家工业结晶技术研究推广中心主任

宣栋生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市学会学研究会理事长

委员(10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尹耀光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明浩天津市城市科学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市城乡建设研究所顾问

孙树礼天津市铁道学会常务副理事长,铁道部第三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副院长、总工程师

齐二石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市工业工程学会理事长、天津大学管理学院院长

吴永平天津市地质学会副会长、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副总经理

张建天津市模具技术研究会理事长、天津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

张连选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市建委副主任

姚胜利天津市城市规划学会副理事长、天津市规划局副总工程师

赵乃勤天津市X射线分析研究会副理事长、天津大学材料学院金属材料系主任

钱令嘉天津市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副理事长、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学环境医学研究所所长

1.研究制定决策咨询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划、计划;

2.指导科协的决策咨询工作,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科学论证并提出建议;

3.开展促进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流与合作;

4.开展促进科学技术工作者与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

5.宣传科学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与自然、社会和人的协调发展;

王静康中国工程院院士、天津市科协主席、天津大学化工学院国家工业结晶技术研究推广中心主任

杨鑫传天津市科协常务副主席、党组书记

委员(10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马魁君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海运职业学院院长

方健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科协科协主席、副总裁

叶缘民天津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所长

吕少文天津市体视学学会理事长、武警医学院组胚教研室主任

张庆华天津市自然辨证法研究会理事长、天津南开戈德进修学院院长

张润楚天津市现场统计研究会理事长、南开大学数学科学学院教授

杨庆新天津市电机工程学会副理事长、天津工业大学校长

尚天成天津市基本建设经济研究会秘书长、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唐卫东天津市核学会副理事长、天津市技术物理研究所所长

1.研究制定天津市科协继续教育工作总体规划、任务目标并指导实施;

2.研究部署天津市科协系统继续教育的重点工作;

3.审议天津市科协继续教育工作年度计划及总结;

4.组织对天津市科协系统继续教育工作的考察与调研;

5.加强对天津市科协系统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6.指导开展继续教育国际和港澳台交流与合作;

何志敏天津市科协副主席、天津市科委副主任

邓中翰天津市科协副主席、中星微电子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员(10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于浩中国环氧树脂应用技术学会秘书长、天津市合成材料工业研究所副总工程师

王东江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会理事长、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所长

白长虹天津市科学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及现代远程教育学院院长

张其清中国医学科学院生物医学研究所、天津市生物医学材料重点实验室主任

张金利天津市化工过程及设备技术研究会理事长、天津大学化工学院副院长

李强天津市抗癌协会理事长、天津医科大学肿瘤医院副院长

胡伟天津市农业机械与农业工程学会理事长、天津市农业机械局副局长

秦兴才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科协副主席、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袁玉华天津市输血协会常务理事、天津市血液中心副主任

高志贤天津市分析测试协会副理事长、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学环境医学研究所室主任

1.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天津市科协系统促进青年科技工作者成长成才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落实全委会、常委会有关青年工作的决定和决议;

3.组织青年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等活动;

4.协助天津市科协等表彰奖励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举荐青年科技人才;

5.协助审议需经常委会审定的、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

6.积极反映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门委员会

郝希山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抗癌协会理事长、天津市科协副主席、天津医科大学校长、天津市肿瘤医院院长

刘惠通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市科协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委员(10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李群天津市造纸学会秘书长、天津科技大学研究员

王萍天津市电源技术研究会理事长、天津大学电气与自动化工程学院教授

江莎天津市植物学会副理事长、南开大学生命科学院副教授

李宝梁天津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

杜智天津市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理事长、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院长

陈莉天津市机电工业控股集团公司科协主席、工会主席

陈志华天津市空间结构学会副理事长、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主任、建工学院钢结构研究所所长

郁道银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市光学学会理事长、天津大学精仪学院教授

郭明天津市自动化学会副理事长、中共天津市委科技工委委员、副巡视员

黄淑玲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市总工会副主席

1.大力弘扬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针对学术界存在的不端行为和学术研究中存在的浮躁现象,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积极推动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区、县、集团公司(局)科协制定科技工作者及学术交流活动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促进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3.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呼声和要求,提出有关建议;

4.指导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区、县、集团公司(局)科协道德权益工作;

5.督促检查全委会、常委会有关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的决定、决议执行情况;

6.协助审议需经常委会审定的、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

杨鑫传天津市科协常务副主席、党组书记

委员(10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毛玉虎天津市科协常委,西青区科协主席、科委主任

王祖强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市电磁兼容研究会理事长、天津市机电工业控股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刘维跃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协副主席,摩托罗拉天津公司科协主席、培训部经理

孙瑞天津市粮油学会理事长、天津市粮食局高级工程师

邢振民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市科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宋连生河西区科协常务副主席、科委主任

李兆江天津市地理学会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天津师范大学城市与区域研究中心主任

苏华天津市激光技术学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天津市激光技术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

贾军天津市康复医学会副会长、秘书长,天津市医药学(协)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曹文媚天津市科协常委、天津市护理学会理事长、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副院长

1.研究、制定天津市科协系统组织建设工作目标、任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2.研究、制定天津市科协系统促进科技人才成长、提高和人才教育培养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3.审议科协系统组织管理条例、规范、制度、通则等文件;

4.研究提出健全组织机构、建立有利于科协事业发展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的意见;

5.审议对先进市级学会,区、县、集团公司(局)科协和基层组织的评审意见并报告常委会;

6.指导、参加组织建设专题调研;

二、天津:拟出台“非改租”新政

9月23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对《关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区政府组织联合审查认定后,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关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以下简称《集中式租赁住房标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区政府组织联合审查认定后,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不符合建设用地准入条件的工业及仓储用地,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促进供需平衡和职住平衡。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重点布局在轨道交通沿线、公交站点周边、工业产业园区、商业商务集聚区、高校及科研院所周边等人口聚集、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租赁住房需求旺盛的区域,促进租赁住房供需平衡和职住平衡。

(二)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参与。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三)保持原规划土地要求不变。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在不改变原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前提下,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使用年限和总建筑面积不变,不改变原有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改建房屋不得突破既有建筑外轮廓线,不改变相邻关系。改建后涉及房屋征收、拆迁的,按改建前的房屋用途予以补偿。

(四)坚持区政府统筹协调推动。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要求,以区政府为主体统筹推动本区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区政府组织政务服务、住建、规划资源、发展改革、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审查认定、联合验收工作机制,指导相关主体按要求实施改建,规范开展租赁住房运营。

(一)权属清晰。改建项目应当为依法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况。房屋存在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申请改建前须取得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书面同意。

(二)主体明确。改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为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或受不动产权利人委托的代建单位,或受不动产权利人委托、将实际运营改建后租赁住房的已备案住房租赁企业。不动产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委托相关单位实施。

(三)规模合理。改建项目应当以整幢或整栋为改建单位,改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或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四)功能齐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建筑周边商业服务网点配置等实际情况,增加相应服务功能。

(五)结构安全。改建项目的房屋结构应当符合安全牢固要求,改建前应当由改建实施主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C级、D级房屋不得进行改建,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

(六)适用标准。改建项目按照使用对象和使用功能,分为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和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其类型、适用标准和服务功能配置按照《集中式租赁住房标准》执行。实施主体可在申请改建前委托具有相资质的单位进行可行性评估,确保改建项目具有技术可行性。

(七)消防安全。改建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手续办理和日常消防监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八)环保卫生。改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室内空气质量和生活饮用水等相关要求,改造和装修所使用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标准和规范。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居住条件,污水排放接入市政管网。

(九)人均使用面积。改建项目人均使用面积、居住人数限制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按照《市国土房管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4〕257号),改建后租赁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参照宿舍标准改建的,应当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的要求。

改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提出改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2.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人委托实施改建的委托授权书,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租赁住房的书面意见;

3.改建实施主体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改建方案,包括拟改建项目现状、运营期限、运营主体情况、设计方案、改建后房源量、户型设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回报周期、租赁管理方案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并详细说明项目容积率(建筑规模)、建筑密度、绿地率、特定区域建筑高度、服务设施、建筑整体风格以及其他国家政策要求的城乡规划管理内容变动情况。改建项目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涉及划拨用地且未明确划拨土地使用年限的,改建项目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相应用途国家规定的最高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

5.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区政府组织政务服务、住建、规划资源、发展改革、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部门对改建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改建要求的,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明确改建项目实施主体、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房源总量、运营期限等指标。

项目实施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向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1.立项手续。由项目审批部门进行审批或备案。

2.规划用地手续。对于改建工程不涉及建筑整体风格改变的,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由规划资源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确需办理的可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程》规划执行中现状用地适用原则办理自有用地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建项目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3.施工手续。改建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依法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住建部门依法进行质量监督。

4.消防手续。改建项目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改建实施主体应当向区住建委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改建实施主体在竣工验收后应当报区住建委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区住建委应当进行抽查。

项目改建完成后,改建实施主体应向区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申请联合验收,由区政府组织政务服务、规划资源、住建等部门开展联合验收。改建项目通过联合验收后,可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部门申请按居民标准执行水电气热收费标准。

改建项目联合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对改建后的租赁住房以套为单位进行测绘,将测绘成果录入本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纳入本市住房租赁统一管理。改建项目的运营主体应当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房租赁企业,项目开业运营前,应当通过本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推送开业信息。

1.改建运营年限期满后,如需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人应于期满前六个月,向区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提出续期申请。未提出申请或未获批准的,产权人、实施主体和运营主体应积极协商退出工作,确保承租人有序退出,并于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原有用途的申请。续期时间不能超过土地使用年限。

2.改建运营年限未满时提出退出申请的,产权人、实施主体和运营主体应与承租人积极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向区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申请退出。经同意退出后,应及时向规划资源、住建、发展改革等部门报备,房屋使用、水电气热价格等纳入原用途管理。

3.改建项目审批后,区政府应组织住建、城市管理、规划资源等部门加强改建项目后续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照职责处置。改建运营年限期满后,产权人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续期,且未按期申请退出的,视为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由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4.对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未落实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政策、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区有关部门可采取限期改正、终止改建行为、纳入信用监管、取消水电气热价格优惠、取消税收优惠等措施进行处置;涉嫌违法的,由相应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精简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二)改建项目运营期间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分割销售,不得以租代售。

(三)改建项目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不动产权利人和负责运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共同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的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确保房屋住用安全。

(四)改建项目的运营主体应确保租赁住房符合运营维护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本意见印发前,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消防验收手续,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集中组织区政务服务、住建、规划资源、发展改革、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合评估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联合认定意见,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已改建项目,由区政府督促相关主体在本意见印发3个月内整改到位,无法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已按照《天津市人才公寓认定支持办法(试行)》(津人才办〔2019〕2号)认定为天津市人才公寓的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可不再重复进行评估审查,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纳入规范管理。

三、天津拟出台“非改租”新政 以不超过70平小户型为主

9月23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对《关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区政府组织联合审查认定后,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关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以下简称《集中式租赁住房标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区政府组织联合审查认定后,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不符合建设用地准入条件的工业及仓储用地,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促进供需平衡和职住平衡。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重点布局在轨道交通沿线、公交站点周边、工业产业园区、商业商务集聚区、高校及科研院所周边等人口聚集、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租赁住房需求旺盛的区域,促进租赁住房供需平衡和职住平衡。

(二)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参与。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三)保持原规划土地要求不变。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在不改变原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前提下,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使用年限和总建筑面积不变,不改变原有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改建房屋不得突破既有建筑外轮廓线,不改变相邻关系。改建后涉及房屋征收、拆迁的,按改建前的房屋用途予以补偿。

(四)坚持区政府统筹协调推动。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要求,以区政府为主体统筹推动本区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区政府组织政务服务、住建、规划资源、发展改革、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审查认定、联合验收工作机制,指导相关主体按要求实施改建,规范开展租赁住房运营。

(一)权属清晰。改建项目应当为依法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况。房屋存在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申请改建前须取得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书面同意。

(二)主体明确。改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为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或受不动产权利人委托的代建单位,或受不动产权利人委托、将实际运营改建后租赁住房的已备案住房租赁企业。不动产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委托相关单位实施。

(三)规模合理。改建项目应当以整幢或整栋为改建单位,改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或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四)功能齐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建筑周边商业服务网点配置等实际情况,增加相应服务功能。

(五)结构安全。改建项目的房屋结构应当符合安全牢固要求,改建前应当由改建实施主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C级、D级房屋不得进行改建,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

(六)适用标准。改建项目按照使用对象和使用功能,分为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和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其类型、适用标准和服务功能配置按照《集中式租赁住房标准》执行。实施主体可在申请改建前委托具有相资质的单位进行可行性评估,确保改建项目具有技术可行性。

(七)消防安全。改建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手续办理和日常消防监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八)环保卫生。改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室内空气质量和生活饮用水等相关要求,改造和装修所使用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标准和规范。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居住条件,污水排放接入市政管网。

(九)人均使用面积。改建项目人均使用面积、居住人数限制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按照《市国土房管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4〕257号),改建后租赁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参照宿舍标准改建的,应当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的要求。

改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提出改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2.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人委托实施改建的委托授权书,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租赁住房的书面意见;

3.改建实施主体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改建方案,包括拟改建项目现状、运营期限、运营主体情况、设计方案、改建后房源量、户型设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回报周期、租赁管理方案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并详细说明项目容积率(建筑规模)、建筑密度、绿地率、特定区域建筑高度、服务设施、建筑整体风格以及其他国家政策要求的城乡规划管理内容变动情况。改建项目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涉及划拨用地且未明确划拨土地使用年限的,改建项目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相应用途国家规定的最高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

5.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区政府组织政务服务、住建、规划资源、发展改革、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部门对改建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改建要求的,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明确改建项目实施主体、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房源总量、运营期限等指标。

项目实施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向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1.立项手续。由项目审批部门进行审批或备案。

2.规划用地手续。对于改建工程不涉及建筑整体风格改变的,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由规划资源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确需办理的可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程》规划执行中现状用地适用原则办理自有用地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建项目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3.施工手续。改建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依法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住建部门依法进行质量监督。

4.消防手续。改建项目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改建实施主体应当向区住建委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改建实施主体在竣工验收后应当报区住建委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区住建委应当进行抽查。

项目改建完成后,改建实施主体应向区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申请联合验收,由区政府组织政务服务、规划资源、住建等部门开展联合验收。改建项目通过联合验收后,可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部门申请按居民标准执行水电气热收费标准。

改建项目联合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对改建后的租赁住房以套为单位进行测绘,将测绘成果录入本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纳入本市住房租赁统一管理。改建项目的运营主体应当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房租赁企业,项目开业运营前,应当通过本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推送开业信息。

1.改建运营年限期满后,如需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人应于期满前六个月,向区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提出续期申请。未提出申请或未获批准的,产权人、实施主体和运营主体应积极协商退出工作,确保承租人有序退出,并于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原有用途的申请。续期时间不能超过土地使用年限。

2.改建运营年限未满时提出退出申请的,产权人、实施主体和运营主体应与承租人积极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向区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申请退出。经同意退出后,应及时向规划资源、住建、发展改革等部门报备,房屋使用、水电气热价格等纳入原用途管理。

3.改建项目审批后,区政府应组织住建、城市管理、规划资源等部门加强改建项目后续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照职责处置。改建运营年限期满后,产权人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续期,且未按期申请退出的,视为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由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4.对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未落实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政策、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区有关部门可采取限期改正、终止改建行为、纳入信用监管、取消水电气热价格优惠、取消税收优惠等措施进行处置;涉嫌违法的,由相应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精简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二)改建项目运营期间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分割销售,不得以租代售。

(三)改建项目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不动产权利人和负责运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共同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的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确保房屋住用安全。

(四)改建项目的运营主体应确保租赁住房符合运营维护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本意见印发前,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消防验收手续,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集中组织区政务服务、住建、规划资源、发展改革、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合评估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联合认定意见,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已改建项目,由区政府督促相关主体在本意见印发3个月内整改到位,无法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已按照《天津市人才公寓认定支持办法(试行)》(津人才办〔2019〕2号)认定为天津市人才公寓的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可不再重复进行评估审查,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纳入规范管理。

关于天津建委交易平台,天津拟出台“非改租”新政 以不超过70平小户型为主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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