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交易平台管理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如何加强交易平台管理,电商平台如何提升交易和财务管理能力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电商平台如何提升交易和财务管理能力
  2. 如何加强资金结算中心资金管理
  3.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如何加强

一、电商平台如何提升交易和财务管理能力

1、在电商平台的运营当中,随着业务体量的变大,电商平台的业务模式会越发复杂,它往往需要涉及到众多上下游生态伙伴,此时电商分账的诉求就变得尤为迫切。

2、电商平台财务分账管理的问题最常见的就是与分账相关的资金清算。如:大量的交易订单待分账,复杂的分账规则导致财务分账核算效率大大降低;多渠道交易场景下,交易与资金信息产生割裂,资金管理难度大,难以整理成清晰的数据报表;而人工手动分账更是会触碰监管红线,导致电商平台涉嫌“二清”行为等等。

3、对于电商行业如何解决分账问题,引入第三方分账系统无疑是最好的解决方案。需要注意的是,一个好的/专业的分账系统必须是依托于银行内部账户或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账户进行监管,用户支付的资金会首先到达这些监管账户当中,再根据相应的分账规则,实现资金的提前分账,待交易结束完成结算后,直接将资金解冻或者划入对应的商户账户或者平台收益账户即可。

4、分账系统可以解决很多财务分账管理的问题。如自动化处理订单分账,平台方在系统后台配置好分账规则后,系统会根据分润比例自动拆分结算,降低人工干预性;同时,财务分账系统会针对大量的交易订单,形成可视化数据报表,一方面方便财务分账核算,另一方面也能够让运营人员了解平台的交易情况,及时调整运营方向;而且财务分账系统一般都是挂靠于持牌机构或银行核心系统内,有效隔离电商平台自有资金与会员资金,平台无法触碰到任何在途资金,即可保证分账的合规性,规避“二清”风险。快接“海葵+”开放平台,开放平台开放支付结算、资金管理及多行业解决方案等能力,通过标准接口接入,助力客户高效搭建安全、稳定的支付系统,提供全链路一站式“支付”+服务,满足当前多数行业、多变场景的需求。

二、如何加强资金结算中心资金管理

一、借助信息平台,统一财务信息化系统

(一)完善财务核算处理平台。企业集团信息化建设是成立资金结算中心的重要步骤,搭建信息管理的平台,实现生产经营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集成和数据共享,达到集团内财务数据的集中,为资金结算中心的建立和实施提供平台和保障。

(二)建立资金结算平台。选择先进适用的财务结算支付系统,与现存的财务核算平台、资金预算平台、投融资管理平台对接,实现内外结算系统衔接。资金结算中心可通过财务结算支付系统的批量操作,实现资金的快速划转,节省了大量的操作环节,保证了资金的安全。同时,通过授权,集团公司可实时监控下属成员单位的资金去向,形成以集团公司为中心的完整的资金结算系统。

(三)建立资金预算平台,实施预算控制,完善资金预算制度。资金预算控制作为一种控制机制和制度化的程序,必须要制定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控制事前、事中资金支出程序。各下属成员单位严格执行预算制度,通过资金预算制度的完善来保证资金的有序流动。通过资金预算测算集团整体资金需求,根据资金余缺状况统筹规划投融活动,平衡各成员企业的资金,满足集团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求。将企业的资金预算整合到资金结算系统中,达到通过预算控制结算的目的。

(四)建立投融资管理平台。投融资合同负责人在投融资管理平台中进行申请审核、合同订立、收放款通知单提交和审核等操作,资金结算业务人员据此进行具体操作;投融资管理平台处理的合同利率调整、逾期处理及提前还款业务处理业务信息,可以实时在资金结算平台中得到反映。

资金结算主要是处理成员单位之间或成员单位与外部企业之间由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资金划拨等业务所引起的货币收款、付款、转款业务。企业集团根据资金管理集中程度的需要并结合下属成员单位的实际业务情况,采用授权审批模式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将集团下属成员单位的资金纳入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监控和结算管理。

(一)设立账户管理体系,统一账户管理。

银行账户管理。根据集团经营需要,为集团公司和下属成员单位分别开立同一家银行结算账户,并有计划地撤销原来其他银行开设的账户,便于集团公司和下属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调度,并为公司各个下属成员单位在银行独立开设的资金账户实行维护、变更和销户管理,对该类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控,实行开户申请、销户备案、季度审验的账户管理制度。

2.以资金预算为基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银行收入账户资金来源于销售回款、财政补贴资金等各类拨款、预收款项、借贷款项(包括公司拨款与银行贷款)及其他收入款项,银行支出账户资金只能根据一定的程序由收入户划拨而来,严禁现金坐支。其支出包括采购、工资、税金等所有支出项。资金结算中心根据下属成员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其收入账户确定一定的存款定额基础上进行资金结算,保持企业持续经营所必需的最佳现金余额。

3.把资金从收入户向支出户划拨的方式有:总公司统一划拨,便于集中控制;下属成员单位就地划拨,便于灵活控制。划拨方式必须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

4.内部结算账户管理。下属成员单位还应在集团结算中心开设虚拟内部结算账户,用于内部往来结算及内部计息,实行资金有偿使用并与资金来源、资金周转效率、资金使用效果挂钩。在有大量内部现金流的企业集团,内部结算可用于定期抵冲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收和应付款项,使每个下属成员单位对外支付净额最小化。集团内部的双边或多边结算还可与第三方的应收和应付款项结合在一起,如邀请与集团大多数成员单位有交易关系的供应商参与集团内部结算循环。

(二)资金结算的内用。主要包括对外收款、资金上划、资金下拨、对外付款等业务。

在对外收款业务上,各类收入、拨入款项直接可以进入下属成员单位的银行收入账户。

2.资金上划业务的核心内容是实行定额外资金上划,即下属成员单位银行收入账户内的可用资金超出计划定额的部分,在当期营业终了后,由主办银行根据协议自动上划到结算中心账户上。

3.资金下拨业务指结算中心根据下属成员单位的资金预算和生产经营需要,定期下拨资金,额度不超过下属成员单位在内部结算中心的存款额,超出部分,应办理内部贷款手续。资金结算中心对下属成员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根据管理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其一逐项审批制,即对各项支出必须列明用途、数额、时间,经批准后方可拨付;其二超权限审批制,即超过下属成员单位经理审批权限的部分,必须经过集团总部的批准。具体调拨可根据公司资金收支预算和经审批的付款申请,资金管理员运用资金结算网络的远程查询功能,获知各单位资金余额后,结合各单位资金运行情况,在计划额度内,由资金管理组按其权限定期予以给付资金;对超权限业务可向相应权限领导提出报告,经审批后完成该笔资金拨付手续。

4.对外付款业务一般由下属成员单位从银行支出账户中支出,不通过结算中心,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结算中心对外付款。资金结算必须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对每一笔资金占用都必须计算相应的资金成本,按期进行清算。

(三)健全内控制度,完善会计核算和操作规程。资金结算中心通过制定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资金管理规定和业务操作规定,加强资金规范有序地运作,能够避免因分散管理在资金投向控制、筹措管理、对外担保等内部控制的无序性和盲目性而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

建立以规范化的会计记录、财务核对、监督制约、安全谨慎为原则的会计控制制度,采取严密的网银业务管理措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进行操作。

2.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建立双人交叉核对制度,实现岗位、工序间相互制约,定期进行内部监督检查,保证过程控制规范的落实,保证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结算中心的集中结算动态反映了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为资金预算的动态跟踪建立了基础,实现资金结算与资金预算的完美结合。预算管理包括预算上报的审批和预算执行的控制,并在预算执行中所形成的预算分析。

(一)预算上报审批控制。资金结算中心结合集团的全面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要求各下属成员单位编制年度、季度、月度、旬、周、日资金预算,对资金预算统一平衡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各下属成员单位对集团公司下达的资金预算进行分解,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并定期将分解方案报集团公司。

(二)审批后的预算录入预算监管系统,预算监管系统根据实际运行需要采用对账户不同的控制方式。控制方式有三种:不控制、总额控制、明细控制。不控制是指在资金结算中不需经过与预算系统的比较,只要该企业账户上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就可对外支付。总额控制是指预算只控制到各预算项目的总额,不再控制到更明细的资金支出,明细控制是指预算项目可以控制到更细化的项目以及具体的往来单位。

(三)严格的付款审批制度。集团公司财务部、财务结算中心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监管,各下属成员单位须在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的资金额度内安排资金支付。对于超预算、超限额的支付,必须向结算中心提出申请,并经过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

(四)集团总部与下属成员单位可分级查询预算表、预算执行表等统计分析,完善预算分析评价,并建立预算偏差通报及考核制度,以保证预算执行。下属成员单位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要对所申请预算费用的准确性负责,尽量减少预算的调整与补报追加,使预算的编制过程同资金流的控制过程有效的结合起来。

结算中心全面负责管理集团及下属成员单位对外投资、项目投资和对外融资中的资金管理的业务操作。在可能的资金来源范围内决定长期与短期投资项目的取舍,以投资项目的重要性来安排投资项目的先后;在资金筹措与投放的动态过程中实现令人满意的财务结构;在时空上有效地把短期资金和长期资金结合起来。

(一)在分权的基础上集权,拓展融资渠道,提升资信水平。依据发展战略及经营需要制定融资计划,审批、指导、安排下属成员单位融资活动,未经结算中心批准,下属成员单位不得对外借款和还款。

(二)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实施方案。审批后交与资金结算中心实施,由资金结算中心具体安排投资计划。

(三)加强贷款担保管理。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担保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贷款业务的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完善担保手续,防范担保风险。

由此可见,企业集团在财务信息化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以控制现金流量为前提,发挥集团资源的整合优势,通过结算管理、预算管理、投融资管理来强化集团企业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周转率及资金使用规模效益。通过实时反映集团成员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流入流出水平等信息,做到对资金的事前预测、事中监督、事后核算,为管理和控制整个集团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决策依据,真正实现资金管理的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通过提高资金存量的质量和优化配置,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而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

三、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如何加强

1.源头采集:推进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和纳税申报

税收数据的收集对于解决大数据时代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至关重要,相应纳税主体必须在涉税信息的供给中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此方面,我国应当依据相关信息流、现金流和货物流来明确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的性质、纳税期限和地点,通过完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规范电子发票发行,减少偷逃税现象,深化电子税务稽查工作。尤其是在信息的源头监管领域,必须做好税收登记工作,鼓励纳税人自主申报相关涉税信息。

首先,我国应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在未来的《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当中明确电子商务服务商协助税务机关处理涉税信息的义务,并对它们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涉税信息管理提供明确的规则指引,要求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专门的税务登记号。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则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监督和治理。其次,还应做好税务登记的公示工作,尽可能多地公开原始数据,以方便公众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以广东省地税局为例,目前该省地税局正依托大数据平台逐步推动透明税务局的建设,公众在网上既可以查询广东全省税收总收入、分地区分税种收入,也可以查询企业缴税情况、个人所得税、社保费、欠税公告、纳税信用等级、电子发票查验、纳税人状态等数据。[可见,不断推动税务信息的“透明化”是提高纳税人遵从的重要方式。在具体公示方法上,则可以采取这样的做法:对于自建网站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可以要求其将税务登记在网站上永久展示;对于利用第三方专用电子商务网站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则应要求在商家介绍处展示税务登记信息,推行实名制个人电子商务经营等,完善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务登记制度。最后,在大数据时代,还应不断加强对纳税人自主申报的制度激励。当前,我国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依旧不完善,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只有年收入12万以上的纳税人才适用自行申报制度,其他纳税人缴税依然依托税务机关的“检查”来进行征收,这就带来了畸高的税收征管成本。因此,我国应不断推进以“行政强制力为支撑”的税收征管向以“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遵从”为支撑的税收征管模式改进,通过推动税收立法制度改革来激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信息,最终促使纳税人自觉、诚信纳税。[14]

2.即时追踪:建立电子商务的税收代征与数据交换制度

电子商务通常会改变传统商务的交易形式及交易内容,例如将有形产品变为无形产品,将文字服务转变为数字化信息服务等,因此,与传统交易相比,电子商务交易将由于“中间环节”的缺失而无法监测到具体交易信息,进而造成税基的日渐缩小甚至消失。加上网络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税务机关在查清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时难以明确是应当征税还是免税,也带来了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中纳税人税负的不公平。有鉴于此,我们应当从搭建“中间桥梁”,推进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定“代征”制度以及不断加强税收数据的信息共享和交换制度入手,不断强化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

第一,应逐步建立起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定“代征”制度。当下,我国电子商务征税之所以举步维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税收来源的难以监控。以C2C模式为例,每一个网络交易平台都会推出自己的电子商务支付信息,以此作为第三方来管理支付结算,以确保电子支付的方便与安全。在这种模式下,处于“中间位置”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反而容易对个人网店的经营规模、账目往来信息以及交易额等信息轻易地掌控。因此,我们可以依据网络支付第三方掌握的特点,建立由网络支付平台(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支付、网上银行)进行代缴代征税款的法定机制,由税务主管机关依法委托相关的网络支付平台代征有关供货方,特别是无税务登记的供货方从事网络交易的税费,以解决征税难的问题。[15]具体操作上,我们可以以淘宝为例,将第三方代缴电子商务税收的流程规范如下:由买家在购买货物后付款给支付宝,等确认买家收货后,直接将支付宝中的税款进行扣缴。

第二,应逐步推动电子发票在网络交易中的使用。电商交易在更新了交易模式的同时,也使我国传统“以票管税”的征管模式受到了冲击,在此背景下,以信息为载体的电商交易亟须通过“电子发票”这种新的发票样式来进行管理。电子发票正是信息时代发票形态及服务管理方式变革的新产物,它是储存信息系统的电子记录信息,采用的是全新的无纸化发票形式。它的推出打破了网络交易没有发票的“潜规则”,既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奠定了基础,也填补了发票管理与税收管理的空白。借助电子发票的使用,税务机关可以对发票的流转、贮存、查验、比对进行全方位的管理,进而能够实时掌控相关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发挥电子商务的税收集聚效应,因此,我国应在当前电子发票大力试点的背景下,推广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使用。第三,应着力推动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伴随着科技与信息化的发展,信息共享成为大数据时代的必然趋势和选择,税收数据作为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加强“信息管税”建设,推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正如电子商务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一样,税收征管同样需要第三方辅助平台,在我国,税收征管辅助平台主要是“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然而,尽管该系统已在全国大部分省市上线成功,涉及的税收收入占全国的70%,但现有的许多数据流程依然流于表面,无法发挥该系统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的优势。有鉴于此,在大数据时代,税务部门必须在确保数据可获取的前提下加强信息化建设,尽早实现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数据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数据进行有效地监控,推动信息核查、监控的“网络化”。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还应尽早与国际互联网实行全面连接,达成税收交换与纳税遵从协定,通过与各国税务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流失,打击逃税、漏税。

3.后续监管:建立电子商务税收数据的风险评估与管理机制

为防止“信息偏在”和增强税收数据的确定性,我国还应在纳税人自主申报和法定代征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电子商务数据分析、比对,做好税收数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首先,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有效关联,将电子商务企业纳入省局预警评估系统,定期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将电子商务纳入正常的税源监控范围,进一步减少税收流失。其次,作为信息管理的主管机关,税务机关在信息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与管理方法,以避免信息和相关数据在管理的过程中遭到篡改和扭曲。对此,为了既方便税务机关使用相关涉税信息,又方便利益相关方查询相关信息,可以在大数据的管理中引入加密的设置,为税务机关和利益相关方提供密钥或解密的技术支撑,以防止信息受到非法查询、篡改或删除。最后,法律责任是制度实施的保障,在大数据的平台之下,如果税务机关违反了相关涉税信息管理保密义务而对电子商务领域纳税人的信息进行违法披露的,应当承担相关的行政责任,且应当对纳税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的行政赔偿;而如果是税务机关之外的第三方非法披露和侵犯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以弥补对纳税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

关于如何加强交易平台管理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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