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如何建立信用交易平台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如何建立信用评价系统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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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建立信用评价系统
信用分计入工程项目评标!西安施行总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保网
在陕西省初步形成建筑领域信用评级和信用信息披露机制的背景下,2019年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GDP 14.6%的西安市也着手建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体系。针对建筑业企业已达2万余家、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已达1万余家的发展情况,西安市出台《西安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率先在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施行信用评价管理。
依据《办法》,信用评价以施工总承包企业为评价对象,以总包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现场行为为评价指标,依照《西安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工程项目招投标评分过程。
这将推动建筑领域总包企业做优做强,也有助于在全市建筑领域规范市场秩序,逐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信用评价是包含信息采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在内的体系工作。
在信息采集环节,《办法》将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三类,并明确了三类信息的具体组成。企业基本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不良信用信息则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由企业自行申报或评价实施单位采集录入。其中,企业主动申报的不良信用信息可减半扣分,这也有助于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在信用评价环节,《办法》要求评价实施单位通过实时采集企业信用信息,按照《标准》对企业的市场履职行为、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控)行为实施量化评分,形成动态的企业信用分值。企业如有发生转包、骗取企业资质、因出借资质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除按照《评价标准》进行扣分外,还将被列入建筑领域“黑名单”。
在结果应用环节,《办法》明确将企业在开标之日的信用分值按占投标总分10%的比例应用于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项目招投标评分过程,非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可参考执行。《办法》还明确了初始分值计算方法和联合体参与投标的信用分值认定方法,确保新政可落地、可执行。
贯彻国务院转发住建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中的“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西安市在不良信用信息中将不良现场行为分为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两方面,并通过结果应用实现招标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有助于形成以评促“治”、以评提“质”、以评保“安”的监管循环机制,从而提升住建领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中的“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西安市通过动态采集企业信息并与信用中国(陕西西安)平台实时共享数据、全方位采集企业在西安市其它领域的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将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互联网+监管”信用评价管理模式,从而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环境。
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住建行业监管方式,《标准》还强调:评价标准及评价分值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或市住建局建筑行业领域监管方式或监管内容等及时进行调整,做到信用评价过程与行业监管实时同步。
以总包企业为切入点,西安市正在逐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为完善信用评价体系,未来西安市在评价对象方面可以将范围扩展至所有建筑业企业,并将从业人员(包括建筑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注册执业人员等)纳入评价;在评标指标方面可以将承诺履行、合同履约、文明施工等情况补充进《标准》,丰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将结果应用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公共服务、项目核准等方面,健全建筑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另外,西安市信用评价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也有待提高:江西等地开展的信用信息自动采集和记录,以及成都市建设的“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和“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平台”,都值得借鉴以提高信用评价效率。
为优化监管循环机制,未来西安市一方面要在信用评价的基础上形成全市工程项目动态台账,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可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
此外,西安市有必要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循环机制;亦可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以此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
西安市此次构建的总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将有力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及时整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建筑市场环境,这也将加速企业转型,助推全市建筑工程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如何建设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
当前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正处于飞速发展时期,中国亦是如此。网络技术对经济活动带来的深刻影响已经不可逆转,电子商务以自身独特的魅力正在逐步改变着传统的交易方式。问题在于即使技术上电子商务能够赢利,为什么实际交易中能够实现盈利的电子商务网站却少之又少?究竟是什么原因阻碍了电子商务的交易,影响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路障有哪些?我们认为,经济活动中的低信任度无疑是困扰当前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路障,与传统商务的信用问题相比,电子商务信用问题尤为突出。在电子商务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中,电子商务交易的信用危机也悄然袭来,虚假交易、假冒行为、合同诈骗、网上拍卖哄抬标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屡发生,这些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健康的发展。
假交易、合同诈骗、网上拍卖哄抬标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屡发生,由此引发了我国电子商务,特别是B2C发展的信用危机。许多网上购物者抱怨说不能按时收到所购商品,即使收到也是质量次等的、仿冒的、过期的甚至根本就不是自己原本想要购买的商品,却也无可奈何。假“工商银行”事件更是犹如当头棒喝,令人雾里看花,真假难辨。
据《中国电子商务诚信状况调查》显示,有23.5%的企业和26.34%的个人认为电子商务最让人担心的是诚信问题,具体表现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厂商信用得不到保障,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以及网上提供的信息不可靠等。信用问题一直是困扰网络用户进行网上交易的最大问题。由此可见,信用危机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中最大的瓶颈,要使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加快诚信方面的建设。
2、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信用问题的来源
信用问题是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良好的信用状况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讲求诚信的国家,讲求诚信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在商品经济的时代,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出现了严重的缺失。信用机制的严重缺位,导致当前各类信用问题极为突出。毒米事件、毒油事件、杀熟现象屡屡发生,社会诚信几乎降到了历史最低点。这其中既有人们道德品质缺失的原因,也有社会信用体系缺乏,法制建设落后的原因。
相对于传统经济社会的信用缺失,基于互联网虚拟技术的电子商务信用问题则更为严重。互联网的出现,导致时间和空间分离程度大大加剧,匿名性、虚拟社会大量出现,由此加速了从“熟人社会”转变到“陌生人社会”的进程,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独特的网络信用问题。互联网对信息不对称性最大的影响是,网络交易的虚拟平台使交易双方无法直接见面,这种空间上的分离使得虚假身份很难识别,网络欺诈、欺骗行为很容易滋生。而最常见的就是由卖方制造虚假身份欺骗处于信息不对称劣势的买方。在中国,互联网的开放性加上传统立法方面的滞后性,使得这方面的问题更加突出。网下的虚假身份迫使中国的银行不得不推行实名制,至于网上的虚假身份和虚假信息,目前则没有任何有效的法律机制来加以约束。
3、电子商务信用与传统交易方式信用的区别
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交易手段是电子商务的最基本特征。在此之前,面对面的交易方式一直在传统商务中占绝对的主导地位,也是人们最习以为常的交易方式。所以,电子商务的出现首先是对消费习惯、乃至生活习惯的一个挑战。
网络上的信用程度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1、交易者最初进行电子商务时所获取的交易信用经验;2、针对所有参与者而界定的清晰、明确的交易角色与交易流程;3、参与者对电子商务切合实际的预期。
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主要区别有两点:第一,商品识别上的差异。电子商务中在决定购买某一商品时,买家所能获取的商品信息只能来自网上的文字描述和照片,而无法亲眼查看和亲手触摸,使得买方很容易怀疑他拿到手的商品会不会不是他看到的,或他真正想要的那种商品,因而对电子商务交易产生不信任心理。除非那些可以高度标准化的商品,例如书和唱片,才可能超越商品识别的差异,成为网上的畅销品;第二,支付手段上的差异。电子交易不可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定存在一个时间差。如果先付钱后交货的话,买方就有可能不信任卖方;如果先交货后付钱的话,卖方就有可能不信任买方。这种情形在电子商务出现以前也存在,但区别在于,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电子商务中买方和卖方几乎都是从不见面的、甚至匿名的人,而不象在传统交易关系中通过面对面的接触,买方和卖方可能建立起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信任度也容易提高。这样就给电子商务信用提出了一个很大的问题。
三、现阶段中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成功案例
本文认为,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信用状况非常复杂,很难一概而论。不同的交易模式(比如B2C、B2B、C2C)、不同的行业特性、不同的网下信用特征,会反映出不同的电子商务信用问题。我们以B2B的杰出代表——阿里巴巴为例,来探讨一下B2B企业如何应对网上交易的信用问题。
阿里巴巴是目前国内最有影响力的B2B网站之一,我们着重分析一下它是如何解决B2B的信用认证问题。阿里巴巴在其国际站上早就开始试行“诚信通”服务,并于2002年3月10日起正式在阿里巴巴中国网站全面推行“诚信通”会员服务。诚信通的原理是为每个使用该项服务的企业建立网上信用档案,内容包括A&V认证(Authentication& Verification)、证书与荣誉、业务伙伴推荐、反馈中心、阿里活动记录五项。其中,A&V认证由阿里巴巴的合作伙伴、著名的资信机构邓百氏、澳美资讯、华夏信用等进行实地考查得出;业务伙伴推荐列出曾与该会员合作的企业及其联系方式,供其它企业参考;反馈中心记录贸易伙伴的客观评价;阿里活动记录忠实地记载会员在阿里巴巴的所有行为。
诚信通档案是进入阿里巴巴互动互信贸易社区的通行证。只有经过第三方资格认证的诚信通会员才能获得通行证,进入阿里巴巴诚信通贸易社区。通过网上信用活档案服务--诚信通服务,以大大低于传统方式的成本展示您的信用和企业形象,赢得信任;同时,对等地查阅其他诚信通会员的档案,方便快捷了解他人信用,帮客户大幅度缩减网络商务伙伴筛选时大量的询问、调查和探知工作带来的时间、人力、财力成本,迅速选择真实可信的贸易伙伴进入实质业务洽谈。
诚信通不是单单展示信用。它将建立信用与展示产品紧密结合,在建立的过程中获得展示,在展示的过程中积累信用,二者相辅相成,为企业的网上贸易提供鲜活的、真实、持续、高价值的参考。同时,作为诚信通会员,您才有权查看供应商的诚信通档案,从第三方认证信息、资信参考人、会员评价、阿里活动记录公司的证书与荣誉多角度、多方面的了解对方,帮助您以低成本进行第一步的筛选,快速进入实质交易。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诚信通”的最大特点是把网下认证同网上信用评价两种手段结合了起来。阿里巴巴通过寻求与资深信用服务公司如邓百氏、澳美资讯、华夏信用等合作,对它的用户企业进行认证,并向用户收取服务费。阿里巴巴比较聪明的一点是,把建立信用与展示产品等增值服务结合起来,让会员不再把建立自己的信用看成一种负担,而是一种有价的资本,因此“诚信通”推出以后并没有象媒体所担心的跑掉大量用户,反而有很多大用户选择了这项服务。这种信息的便利性、关联性、有偿性通过互联网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使得电子商务信用环境比传统商务信用环境得到了改善。
四、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构建
阿里巴巴的成功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信用体系搭建设想,即在现阶段中国法制建设欠缺、社会诚信水平低下的情况下,通过电子商务技术以及认证手段的创新,仍然能够在一点程度上解决电子商务信用体系落后的问题。
由此,我们得出了以下延伸思考:首先,建立健全网络销售商的认证力度。认证中心是一个负责发放和管理数字证书的权威机构,它是对交易双方进行身份认证的机构。通过认证中心的认证,可以确保交易活动的安全性,以及经销商身份的合法性。让那些无销售资格的经销商不能进行网络销售,确保客户的利益不受到侵害。建立类似于诚信通的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评价体系,通过对网上客户进行信用评级,与第三方信用机构合作,共同对网上交易主体进行监督。其次,经销商应提高所售产品以及自身的透明度。经销商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时,应尽量提高所售商品的透明度以及对自身的介绍,这主要是针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特殊性而言的。由于顾客对自己所要购买的商品没有直接的认识,只能通过网站的商品图片和商品描述来感觉。针对这种特性,就需要经销商在介绍商品的时候尽量细致贴切地描述商品的特征,让顾客最大限度的了解自己所要购买的商品。另外,经销商还应当把企业的经营范围等一系列特征描述清晰,给客户以信任感。商家应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努力提高自己的诚信指数。
但是从长远考虑,解决电子商务中的诚信危机要从建立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入手。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极其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由政府、行业、企业、消费者以及传媒各方通力合作,以法律为保障,采用科学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实现。我认为,可以从一下方面来考虑: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活动模式,它的每一次交易活动都要涉及到多方参与者,包括参与交易的双方、电子商务网站、第三方物流公司、银行、税务部门、工商、公安以及其他机构,每个参与者都要承担一定的信用责任。他们需要在一个完善的诚信环境下进行交易。因此,我认为国家应该尽快出台《信用信息公开法》、《隐私权法》、《消费信用保护法》等信用法律规范;同时建立相关信用管理机构:如行业诚信管理、信用中介机构管理、企业信用管理和消费信用管理等。尤为重要的是,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法人和自然人予以惩罚,加大失信行为的成本。
电子商务行业的信用问题多发生在电子商务交易的主题即企业身上,因此,应该从行业自律入手,大力发展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行业信用体系。同时,建立以企业风险管理为基础、以信用中介为主体和市场运行为基础的社会商务信用体系。加强电子商务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遵守行业公约,恪守职业道德形成有效的诚信风险防控机制。
3、加强电子商务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必须依靠高科技手段,不断加强网上安全认证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如数据挖掘技术的开发、信息安全技术的开发、信用系统数据平台建设。另外制订政府信用相关数据和信息的采集、交换和存储标准、电子签名、CA认证等服务体系,为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创造条件。特别要大力扶持社会化、专业化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发达的第三方服务体系可以为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系统的实际应用提供稳定和强有力的支持,使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根据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研究,我认为,一个理想的信用体系应该是一座大厦,最上层是政府,负责信用立法与执法;第二层是行业协会,负责准入、评定、制订游戏规则;第三层是中介机构,负责信用服务;第四层是企业与消费者。只有将这四层体系有机结合起来,构筑一个完整的、行之有效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商务信用缺失的问题。
三、如何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
十六届三中全会把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一项重要目标和任务写入了决议之中,这预示着中国的市场体系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和成熟时期,而能否真正形成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氛围和健康的社会信用环境显得日趋重要。
一、信用秩序混乱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开放,我国经济已基本上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市场机制开始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信用交易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主要交易方式。近年来,我国商品的“买方市场”初步形成,为刺激市场需求的扩大,各种信用交易方式不断推出,银行信用贷款、企业赊销赊购和个人信用消费行为日趋增多。然而,在信用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社会信用秩序混乱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失信现象不仅普遍,而且相当严重。大量银行贷款逾期收不回来,使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不断增加,金融的系统风险加剧;企业之间三角债务链久拖难解,甚至拖垮、拖死了部分企业;商业交易中大量的欺诈行骗、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屡禁不止;资本市场中欺骗瞒报,虚假信息披露和恶桩炒作不乏其例;个人消费信贷中的一些恶意欠债行为也不断暴露出来。
信用秩序混乱已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严重危害,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大大提高了市场交易成本,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而且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作用的正常发挥,使政府启动投资、扩大内需政策的效用大打折扣;大量的失信行为还破坏了经济主体之间以合同契约为基础的正常信用关系,造成了社会风气败坏,道德水平滑坡等社会问题。在加入WTO之后,信用秩序混乱还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际信用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外开放的质量和进程。
二、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必须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如何正确认识失信行为与信用体系之间的关系
近年以来,我国连续爆发“月饼失信事件”、“上市公司失信事件”、“注册会计师帮助造假事件”等失信事件,信用体系与失信行为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政府、企业和各界人士对树立信用观念、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信用环境等达成了高度共识。但是,前年底,号称市场经济最发达和信用体系最健全的美国也爆发了“安然”、“安达信”等失信事件。似乎,就有人“洋洋自得”、“夜郎自大”甚至“幸灾乐祸”起来。这些情况暴露了我们在认识中的两个极端问题。一个极端是:过去讲,我们是失信行为比较严重的国家,于是就有人认为我们国家是非信用国家、非诚信国家、非征信国家。另一个极端是:去年底在美国爆发了信用危机,出现了“安然”、“安达信”等失信事件,于是就有人认为美国人比中国人还不讲信用。两个极端认识引出一个问题:失信行为与信用体系之间的关系问题。
一个国家会不会发生失信行为?可以讲,一个有着最严格和最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国家,也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失信现象。中国仍在发生失信现象,美国也在发生失信现象,这两个国家的失信问题有什么特点和不同呢?我想最大的区别在于美国发生失信行为以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会迅速的加以反映,及时地披露和揭露失信问题,然后通过法律制裁失信行为。包括美国司法部之所以起诉失信者,不是说失信者做错了,而是失信者违法了,是失信者销毁了证据,是失信者造了假。如果是因为客观原因做错而成为失信者(如经营失败而申请破产),社会是会原谅这种失信者的,但是对于犯罪的失信者,社会和法律是不会原谅的。
在信用方面,我们国家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当我们的市场主体发生失信行为的时候,我们的政府、中介机构和社会各界往往不能够马上加以反映和揭露。比如说2002年“忠信”这家知名的上市公司引发严重的失信行为,那么多的银行、那么多的社会中介机构和那么多的投资者,都没有迅速地做出判断并披露失信问题,反而让一个大学老师在进行案例分析的时候发现了这个问题。可以说这个失信现象充分反映出我们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加快建设速度,需要尽快完善。
(二)、制约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几个实践问题
1.是统一信用代码问题。统一信用代码有两个方案可以选择,一是政府强制的政务代码(如个人身份证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等),二是社会自愿的商务代码(如银行贷款证号码、邓白氏企业编码、中诚信编码等)。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是采用政府强制的政务代码,还是采用社会认可的商务代码,或者两者结合起来使用。对此,各界认识很不一致。我想首先要界定社会信用活动是政务行为,还是商务行为,在社会生活和市场交易中,信用信息的披露与其主体的法律地位密不可分:政府机关是公民选举产生的公共管理者,所以,必须强制要求政府部门依法公开披露所掌握的信用记录;市场主体(个人和企业等)是市场交易的当事人,应按照自愿签定的合约依法进行信用记录的披露;信用中介机构是特殊的市场主体,其从事的信用调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经营活动是特殊的信用行为,所以,应按照国家的特殊规定和商务合约依法提供信用服务。不论是政府部门、市场主体,还是信用中介机构,在披露信用记录时,既要提高透明度,又要注意保护商业秘密。
2.是倡导信用观念问题。公民、企业、各种组织特别是政府的信用观念,是决定一个国家能否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倡导信用观念和加强信用教育必须从娃娃抓起,全社会成年人特别是各级公务员必须首先“从我做起”,必须把讲信用作为每一个人最起码的和最低的社会道德底线。倡导信用观念,必须要首先形成社会风尚,同时要把信用观念作为一个道德价值,作为一个商品价值,或者资本价值来看待。
3.是培育信用需求问题。我国社会信用问题从1990年随着清理“三角债”工作开始萌芽,在经历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两个发展阶段并进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阶段的时候,社会信用中介机构仍然处于步履艰难的窘境。究其根源在于全社会缺乏信用观念与政府缺乏信用法制而伴生的整个市场的信用需求严重不足。特别是在结束计划经济体制之后,我们还是习惯于操作政府信用需求,不自觉地导致政府信用需求挤出企业特别是个人信用需求。其表现就是企业离不开银行贷款,银行个人储蓄居高不下和几乎没有真正的信用卡(借记卡)。因此,如何淡化政府信用需求,稳定企业信用需求,启动个人信用需求,就成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关键。
4.是加强信用管理问题。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和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企业自身的信用管理不仅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也关系着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企业有效的授信管理不仅有利于开拓市场和扩大需求,更有利于控制自身的信用风险。企业严格的获信管理不仅可以获得供应商的信任和信用额度,也有利于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财务费用开支。加强信用管理是企业自身的管理活动,但是,政府有责任引导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帮助企业不断提升自身的信用能力。目前,各地政府大力推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于提升中小企业信用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5.是发展信用中介问题。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是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包括信用调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评价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咨询公司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立业的根本是以自身的信用和必要的资本承担经营责任,独立、公正、客观、平等地以第三者身份为社会各界提供信用产品或服务。所以,决定了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举办者不应是执法者身份的政府机构或在市场中居垄断地位的利益团体,应由民间投资者联合出资组建。各类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由于各自的业务属性不同,所以,也必须明确各自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定位。
6.是形成信用体系问题。在上述五个方面工作基础上,必须首先将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定位于:健全信用法制、培育信用需求和提高政务信用信息透明度,并推动四个信用体系的建设步伐:一是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共披露体系、二是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同业信用体系、三是以企业自身为主体和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自我内控独立信用体系、四是以信用中介为主体和市场运行为基础的社会商务服务信用体系。只有政府、协会、企业、中介同步发展各自信用体系,才能最终形成我们国家的“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社会信用体系。
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形势与存在问题及前景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形势
中国已经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已经融入经济全球化,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必须借鉴国际通行的惯例和经验。为此,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以下形势:一是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退出市场竞争领域,专司社会公共管理者职责已成大势;二是WTO要求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和实行国民待遇,国外信用中介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已成定局;三是中国本土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已有十年融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史,培育了一支兼具国内外从业经验的信用职业队伍,继续提升能力并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已成大局;四是国际知名信用中介机构自美国诞生以来,已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欧洲模式也在总结经验,日本模式也在反思不足,客观要求我们不能再“从零做起”和重复别人的错误。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判断
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我们不仅缺乏社会信用中介机构,更缺乏国家的信用制度、公民的信用观念和企业的信用管理,特别是政府公务信用的透明度和由此形成的信用记录的公开披露问题更为突出。为此,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首先要解决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定位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按照不同主体探索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共披露体系;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同业信用体系;以企业自身为主体和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自我内控独立信用体系;以信用中介为主体和市场运行为基础的社会商务服务信用体系。所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模式应是在政府、协会、企业、中介同步发展各自信用体系,最终形成不同层面的、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的社会信用体系。
(三)、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展情况与存在问题
2002年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的要求以后,各地对信用环境和信用观念的改善大大推进了一步,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政府信用信息披露的程度大大提高。从课题调研了解的情况来看,各地都在建立相应的信用网络、信用平台、信用档案,甚至建立信用惩戒机制,比如失信黑名单制度,使得失信者无法在市场继续生存。第二,对加强信用管理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的认识和观念也在逐步形成。第三,信用市场的竞争机制大大增强,在过去一定阶段中,有一些政府特许的业务,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垄断。这种情况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推进,这方面的现象会越来越减少。第四,信用机构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大大改善,信用机构的法律地位正在逐步形成。在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起草的《征信条例》已对信用机构的法律地位作出了界定。由于政府、社会各界重视信用,倡导信用观念,为信用机构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但是,一些地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归纳起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信用建设形势热火朝天、二是信用业务操作政企不分、三是信用机构行业难以自律、四是信用服务行为缺乏保护、五是信用产品市场需求不足。
(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景展望
由于深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目前,要求突出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甚至以政府行为取代市场行为,以政府机构代替市场信用中介机构,起码在推动工作的初期由政府出资组建信用机构并垄断信用服务市场的个别声音,还是非常强烈的。由于,政府部门与社会信用中介机构、民间投资者不是处在平等的地位,因此,在一些地方乃至全国范围内出现一定时期的政府部门对信用服务市场的垄断现象,是十分有可能或是无法难免的。但是,如果出现上述结果,将会为此付出沉重的社会经济代价与历史上屡屡发生过的沉痛教训。但是,不论决策者做出何种判断和决断,不论出现何种曲折和挫折,市场对社会信用中介机构而言,总会发挥基础性配置作用并做出客观选择。从世界各国的历史经验与未来发展看,上述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目标模式将接受历史的验证。
四、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目标及近中期的政策建议
(一)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目标
所谓社会信用体系,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由一系列与信用有关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又相互影响的信用道德文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组织形式、技术手段、运作工具和运作方式而构成的综合系统。对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目标建议如下:
近中期目标: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这一体系框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本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社会信用道德和文化环境;二是在法律规范下,建立起社会化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努力减少社会信用信息的不对称性;三是完善信用的法律体系并严格执法,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失信违规成本;四是健全和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和相关制度。
远期目标:在完成上述目标的基础上,再用大体上8-10年左右的时间,到2020年前后,形成比较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使社会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形成比较规范的市场信用秩序。
(二)近中期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建议
1.普及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文化和信用意识
当务之急是要大力普及信用文化,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环境。一是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方式,利用学校、企业、社区、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广泛开展行之有效的信用道德培养和教育。二是提高社会主体的守信意识和维权知识,并能自觉参与监督和抵制失信行为。三是引导和培养市场主体重视自身信用程度的社会评价,努力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级。
2.引导企业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
通过各种方式促进企业内部加强信用管理,减少因授信不当导致的企业信用风险和损失。在对企业的各种考核和评价体系中,应将是否建立健全了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作为评价企业治理和管理状况的重要指标。可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企业管理人员,研究分析国外企业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的经验,为国内企业提供信用管理方面的咨询,帮助企业建立起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
3.健全并完善社会信用信息的透明和开放制度
社会基本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开放、减少信用信息的不对称性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前提。在这方面的政策建议是:
(1)建立社会基本信用数据的开放制度
应立即着手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开放、传播和使用程序。应明确规定政府、企业哪些信用数据必须开放以及开放的范围和程度。在信息开放方面,特别要强调政府的相关政务信息的开放,对于应公开而未能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的行为,有关政府部门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问责制度”。金融机构掌握的社会成员的部分信用信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应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方式向有关机构提供并允许合法传播。
(2)鼓励和支持在重要行业内部建立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
支持和鼓励一些重要行业内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在行业内部开展联合征信活动。通过对行业内相关信息的收集、更新和规范传播,大大提高行业内的信息对称度,减少行业内的失信行为。在这方面应更多地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以协会为主,通过市场化方式建设信息数据库,并建立一套规范的更新、检索和使用程序。
(3)促进和规范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明确我国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模式和市场准入规则。根据我国国情,建议信用中介行业应采取民营化、市场化的发展模式,政府原则上不参与投资和经营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个人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资质条件应有比较严格的规定,防止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而对企业征信机构可设定相对较低的准入门槛。对资信评级机构的准入和管理应更加严格和规范。第二,在促进信用信息开放的同时,鼓励征信中介机构建立覆盖面大、信息内容完整的数据库,在建库初期政府应在贷款等方面予以支持。还应加强对征信和资信评级行业的代码和评级标准问题研究,以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共享。第三,着力解决信用服务需求不足的问题,如对涉及证券市场的一些金融工具、品种应过渡到强制评级,如对欲上市发行的债券、对上市公司信用等级必须进行评估等;第四,建立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
4.加强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健全失信惩罚机制
近中期立法的重点应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第一,尽快制订与公平信用信息服务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建议我国尽早出台《政府公共信息开放条例》、《个人征信管理条例》、《企业征信促进条例》、《商帐催收管理办法》等法规。第二,着手修改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有冲突的部分现行法律和法规,例如,应着重研究《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担保法》、《档案法》、《保密法》、《统计法》、《民法通则》、《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其中与建立信用体系有冲突的部分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或重新解释。第三,应尽快研究并完善失信惩罚机制,应明确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失信惩罚机制设计的出发点和重点、失信与犯罪的区别及法律边界、失信的惩戒形式和制裁程度、失信惩罚机制的操作和执行效果等等。对失信企业“黑名单”公示制度应有法定的征集、传播途径。
5.完善政府的信用监管体系和制度
第一,应明确政府的监管部门及其监管职能。二是明确监管部门的监督处罚权力和职责。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受理消费者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服务内容的投诉,对在信用服务中侵害消费者的行为有权进行查处等。三是建立成体系的制度化的监管制度,避免“运动式”的监管方式。
6.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行业协会的工作重点是强化会员的守信和维权意识,引导行业内企业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制订行业信用发展规划,创造条件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开展行业内的联合征信活动;提出有关的立法建议;建立行业内的失信惩戒机制,合法地对严重失信者施以惩罚,改善行业内的信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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