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存量产业用地交易平台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存量产业用地是什么意思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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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量产业用地是什么意思
1、存量产业用地是指已经被开发或使用的工业用地的总量。这些用地通常是由政府规定的,并被划分为工业、商业、住宅、公共和水资源等不同类型。而存量产业用地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2、存量产业用地的供应量在不断减少,这是因为很多工业用地逐渐转化为商业或住宅用地,而有限的工业用地远远无法满足城市发展需求。因此,政府正逐步推动新的产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环保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经济与生态多元化平衡。
3、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以及城市功能区分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推进,存量产业用地必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未来,政府需要更加细致科学地规划产业用地,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监测和交易,并引导具有创新意识的企业向更加绿色、环保、高效的道路前进,促进绿色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这类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出新规
1、近日,深圳发布《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办法规定,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3、《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简称《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提出“试点实行土地二级市场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以下简称《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明确该改革事项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和低效用地。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重点做好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工作,可以采取提供交易鉴证、预告登记等方式,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保障交易安全。未经批准,工业用途不得改变”。
4、为了落实《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首批授权事项清单》的工作要求,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制订了《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
5、为稳步有序推进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工作,结合我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的现行政策和机制,《暂行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M1)和新型产业用地(M0),并结合深圳实际,仓储用地(W1)和物流用地(W0)可参照执行。
6、本着尊重出让合同和尊重历史的原则,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做好与工业楼宇转让等相关政策的衔接。
7、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关于“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大力推进线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暂行办法》规定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应统一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开展;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汇集市场供需信息,提供政策咨询、公开竞价交易、转让合同备案等服务,开展土地二级市场统计、监测等工作。
8、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提供公益性服务,不向转让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9、《暂行办法》明确我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符合的条件主要包括:一是已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二是涉及土地闲置、违法建筑的,已按有关规定处置完毕;三是涉及依法查封、共有权、抵押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征得相关单位或权利人同意;四是不存在权属争议;五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按照《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中提出的“重点做好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工作”相关要求,《暂行办法》提出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11、《暂行办法》规定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作为申报主体,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报建手续。
12、(五)关于受让人资格条件和产业监管
13、为确保转让后的工业用地真正用于产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受让人应当属于现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从事鼓励发展类项目的企业或市、区政府投资设立的承担产业用房建设运营管理职能的平台公司。同时,为满足各区产业发展需要,《暂行办法》规定各区政府应根据辖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全年限监管的要求,制定各区统一的受让人资格条件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样本,并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发布。
14、此外,《暂行办法》分别就转让全链条的产业监管提出了要求:一是转让前,区产业主管部门要对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提出审核意见,并拟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二是转让过程中,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对受让人的竞买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三是转让后,区产业主管部门需要与受让人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对产业的发展进行监管。
15、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
16、第一条为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7、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18、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书约定土地性质为非商品性质、限自用或不得转让的工业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19、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M1)和新型产业用地(M0),仓储用地(W1)和物流用地(W0)可参照执行。
20、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审核。
21、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开展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产业准入、资格审核和产业监管等工作。
22、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相关服务工作。
23、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产业准入、资格审核和产业监管等工作。
24、第五条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应统一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开展。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汇集市场供需信息,提供政策咨询、公开竞价交易、转让合同备案等服务,开展土地二级市场统计、监测等工作。
25、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等渠道发布和获取市场供需信息;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竞价交易。
26、第六条按本办法规定转让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7、(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
28、(二)涉及土地闲置的,已按照闲置土地有关规定处置完毕;
29、(三)涉及违法建筑的,已按违法建筑有关规定处置完毕;
30、(四)涉及依法查封或者有权机关以其他形式禁止转让的,已经有权机关书面同意;
31、(五)涉及共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已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32、(六)涉及抵押的,已书面告知抵押权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3、(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4、除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工业用地使用权限整体转让,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一并转让。
35、第七条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受让人可作为申报主体,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转让人委托书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报建手续。
36、第八条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应分别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和区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和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当实现审核信息的互联互通。
37、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在收到转让申请材料后应出具审核意见;涉及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期限等问题的,应当提出下一步完善用地手续等意见。
38、区产业主管部门在收到转让申请材料后应出具审核意见,并拟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39、第九条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属于现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从事鼓励发展类项目的企业或市、区政府投资设立的承担产业用房建设运营管理职能的平台公司。
40、各区政府应根据辖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全年限监管的要求,在前款基础上制定各区统一的受让人资格条件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样本,并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发布。各区政府可根据辖区产业发展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41、自行协商达成交易的受让人或参与公开竞价交易的竞买人均应取得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资格条件批复。
42、第十条转让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交易的,应共同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提出转让申请,填报相关转让信息,上传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受让人资格条件批复,并依法如实申报转让价格。
43、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应按程序完成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备案及生成电子监管号;受让人再凭转让合同等材料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44、第十一条转让人拟通过公开竞价交易确定受让人的,转让人应向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提出转让申请,填报相关转让信息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并申报公开竞价交易的转让底价。
45、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应按程序组织开展公开竞价交易,确定受让人,完成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备案及生成电子监管号;受让人再凭转让合同等材料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46、第十二条转让人或受让人向土地二级市场平台申请开发投资总额核验时,应提交具有专业资质评估(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开发投资总额已完成25%以上的评估(审计)报告,土地二级市场平台依据提交的评估(审计)报告出具备案回执。
47、第十三条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完成后,转让双方应凭转让合同和所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工业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
48、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转让双方应凭转让合同和所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待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后,转让双方凭开发投资总额核验备案回执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手续。
49、第十四条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税费政策规定征收。
50、第十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及产业主管等部门应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防止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变相实施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
51、新供应产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产业监管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通过股权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
52、第十六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土地二级市场秩序监管,转让双方在转让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应当依法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
53、第十七条转让双方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申报的转让价格或公开竞价的成交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54、第十八条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提供公益性公开竞价交易服务,不向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55、第十九条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56、属于《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规定的高新区范围内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按照该条例执行。
57、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工业楼宇及其配套用房的转让,按照我市工业楼宇转让有关规定执行。
58、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或工业区块线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59、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三、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1、新华社北京1月31日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以下称《方案》)。在推动经营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方面,《方案》提出,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以及开展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试点三项内容。
2、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指出,
3、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出台实施《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并明确推动经营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内容有利于土地要素配置更加精细化,同时也可以提高土地利用及交易效率。
4、以下为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对推动经营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点内容作逐条解读。
5、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土地利用计划的管理和跟踪评估,完善年度建设用地总量调控制度,健全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实施“增存挂钩”,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应更多由省级政府负责。推进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建立健全省级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试点省份。
6、解读: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加快盘活存量土地,同时,土地供应审批权下放可促进市场更灵活发展。
7、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指出,政策更多层面体现出土地政策的下放,即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应更多由省级政府负责,这体现出未来土地的资源配置会更优化高效,也表明了高度集中的建设用地指标的审批制度将进行分权改革,是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的一次历史性突破。后续,将强化省内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地区产业布局的一体化,有利于推进经济、产业和人口等优质要素自由流动,有利于打造城市群、都市圈和发达地区的优势地位。
8、“完善建设用地总量指标,是对土地市场进行更加精细化管理;另外土地供应审批权力下放,可以促进市场更灵活发展。”中指研究院土地事业部负责人张凯说道。
9、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陈霄则提到,土地要素作为一种重要的基础性资源,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土地问题也面临着各种复杂问题以及不规范化,通过深化土地改革,可以调动地方积极性,促进地方加快盘活存量土地,有利于实现节约绿色发展导向,有利于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10、完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加快推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统一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完善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发布制度,形成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
11、解读:完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推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有利于促进城乡协同发展。
12、张凯指出,2020年出台的新《土地管理法》中提出集体建设性用地入市下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改变了土地市场供应格局,从供给端维护供给平衡;同时,统一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能够更加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交易。
13、“该政策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协同发展,充分体现了最大程度的发挥市场决定价格的作用,促进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陈霄表示。
14、开展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试点。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政策实施评估,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改进完善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机制,稳妥推进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省域内跨区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完善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
15、解读: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可加强全国性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16、陈霄指出,“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其实早有提及,基于长期以来我国各区域间的资源供需矛盾,探索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具有重大意义。整体来看有利于推进区域的协调发展,解决用地矛盾问题。
17、所谓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举例而言,比如东部沿海的建设用地面积紧缺,供给量不足,同时内陆地区的建设用地指标有剩余,那么发达地区为了集中发展可以跟内陆地区交易建设用地的指标,实际是占了多少耕地,就到其他区域补充相应耕地面积。
18、张凯指出,开展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是加强全国性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一方面可以保障大城市继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带动内陆城市持续性发展,在整体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实现资源优化分配。
19、张凯表示,长时间以来大型城市地价不断上涨的主要因素是因为供求不平衡,开展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短期来看,土地要素交易可以调整区域的供求关系,一二线城市大量的建设用地入市可以缓解用地紧缺,三四线城市供应减少也会使供需更加平衡,因此,开展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是稳地价、稳房价的一个重要举措。
20、长远来看,张凯认为,用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既可以进一步促进人口要素、资源要素向大城市集聚,又可以帮助发展较慢的城市分享大城市经济增长的成果。在
21、“推动经营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外,配合了“推动劳动力要素有序流动”的方案,既保证了全国用地总量保持稳定,又保证了人均资源拥有量的平稳增长。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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