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存量房交易平台推行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重磅!海门将全面推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工作,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存量房交易平台推行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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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磅!海门将全面推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工作
4月29日,海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各相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建房〔2020〕61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文件要求,我区将全面推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业务范围
凡我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存量房交易,除以下情形外,均应当进行网签备案:
1.赠与、继承、互换、作价入股等非买卖情形;
2.通过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产的;
二、存量房交易网签的开通及认证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网签业务,应先进行网上申请办理经纪机构备案(),经备案的经纪机构自动取得网签资格,并以备案时注册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网签系统()。用户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在经纪机构备案系统进行网上变更用户信息的报审。
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签资格有效期和备案证书有效期一致。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应严格按照房地产经纪有关规定,并按权限操作,发现违规情况,视情暂停直至取消网签资格。
三、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业务开展方式和相关规定
1.交易当事人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办理网签;
2.在签约平台中制作并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
1.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使用网签平台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上传交易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结婚证,上传房产证、土地证(不动产证)及其他材料,在平台上签约,经区住建局审核后,生成并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
2.交易当事人双方及房地产经纪机构携带经网签备案的合同、交易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到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网签)窗口进一步面签确认。
各存量房买卖当事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办理纳税、不动产登记、购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供经网签备案的合同。
在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前,交易当事人需要变更或注销合同的,可向区住建局申请合同变更或注销。
1.合同变更或注销应当由交易双方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共同向区住建局申请办理变更或撤销《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
2.《存量房买卖合同》经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判决解除的,可由单方执生效法律文书向区住建局申请注销合同网签备案信息。
2021年5月1日至6月30日,为我区存量房网签业务适应期,2021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网签备案。
来源:南通市海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楼市降虚火!武汉将全市推行“房票”制
住建部进行新一轮约谈之后,金华成为首个出台楼市调控政策的城市。
今年上半年,金华新房价格连涨6个月。国家统计局70城房价数据显示,1-6月金华新房价格环比涨幅在0.4%-1.2%之间。由于新房价格和宅地价格增长过快,市场预期不稳,7月29日住建部约谈金华等5城市,并将这5个城市纳入房地产市场监测重点城市名单。
7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坚持“房住不炒”定位,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8月2日深夜,金华火速推出并实施十条楼市新政,从实行公证摇号销售、新购房限售3年、加强二手房价格监管、加强金融监管等十方面加强楼市调控。
其中在购房阶段实行公证摇号销售制度,并优先满足“无房家庭”“引进人才”首套房购房需求。从购房端挤水分,为新房交易市场降虚火。
中指研究院浙江分院常务副总高院生指出,金华房地产新政涉及范围较全面,预计短期内金华市场将有所降温,购房者购房将逐步回归理性。
与金华实行新房公证摇号销售相比,武汉购房端政策调控更严更细。
7月28日,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购房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后简称《通知》),明确意向购房人在武汉限购区域内购房前,需先申请购房资格,并凭有效认定结果进行新房项目报名,单次仅可进行1个项目的购房登记。在武汉之前,西安、杭州、成都、宁波、上海等地均推出类似政策。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开发商会鼓动购房者进行购房登记,给市场带来新房供不应求,购房者集中抢房的假象,武汉此举主要是为了减少“没有购房资格的人乱排队”的现象。
合硕机构首席分析师郭毅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城市规定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单次只能报名1个项目,也是为了防止新房、二手房价格倒挂城市出现更多“万人摇”现象,稳定购房者心态。
郭毅认为,类似政策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稳定市场预期,并不能有效缓解新房限价带来的房价倒挂,以及由此衍生出购房家庭的集中购房热情。
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通知》指出,在武汉限购区域购房的意向购房人,在购买新房和二手房之前,均需要通过“武汉住保房管”微信公众号或“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等官方平台申请购房资格。
意向购房者凭有效认定结果进行购房意向登记和合同网签备案,因而被市场称为“房票”制。购房登记具有“排他性”,完成单个项目的购房登记后,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即锁定,锁定期间不得再次进行购房登记,项目开盘销售后购房资格认定结果自动解除锁定。
中指研究院武汉高级分析师彭红伟表示,武汉规范购房登记行为,合理引导购房需求,能为楼市“挤水分、降虚火”,释放真实有效的购房需求。
武汉“房票”制经历多轮政策演变。据楚天都市报报道,2020年1月1日起,武汉即将商品住房资格核查前置。意向购房者先通过武汉市房管局官网申请购房资格并查询结果,获取“房票”,再进行合同网签备案。意在避免缴纳项目定金后发现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纠纷的情况。
今年4月,武汉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明确开发商不得接受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意向购房人参与登记、选房;不得误导、诱导、欺骗、强制或协助意向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规避限购政策,进一步加强购房资格监管。
其后,武汉在东湖高新区试点商品住房集中销售新模式,商品住房项目集中公告、集中登记、集中销售。开发商不得受理无购房资格的意向购房人,且同一购房资格不得在不同项目办理意向登记。
武汉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就此表示,凭购房资格核查结果“扫码”参与选房购房、一张“房票”只能在一个项目登记、热点区域或项目公开摇号销售等经试点检验的有效措施,将会逐步推广铺开。
日前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新版“房票”制征求意见稿,将“房票”从区域试点推广至全市限购区域,延续之前购房资格审核、登记等流程,规定购房人不能同时在多个楼盘登记购房,还加入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查措施。
一位不愿具名的武汉资深房地产从业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武汉在全市限购区域推广“房票”制,也与武汉今年楼市热度上升有关。
记者对比武汉房管局提供的今年1-6月和2019年1-6月商品房成交情况(2020年同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比性弱)发现,今年1-6月,武汉新房销售12.41万套,较2019年同期的9.8万套增加2.6万套。
“实行‘房票’制,意味着政府在购房者购房前就能掌握其个人信息以及是否具有购房资格了,可以减少诸如伪造购房资格等乱象,避免房地产出现虚假繁荣。”该房地产从业人士说。
彭红伟表示,房票政策的出台,叠加预售管理、集中开盘等手段,可以规范销售秩序,避免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饥饿”营销,人为制造紧张氛围,哄抬房价,误导买房人,影响楼市预期和稳定发展。
在武汉发布“房票”《通知》之前,西安、成都、杭州、宁波、上海等地均规定要对意向购房者进行购房资格审查或明确意向购房者单次仅能报名登记一个新房项目。
2018年6月23日,西安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交易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规范商品房开盘销售行为,规定意向购房人通过房管部门建立的商品住房意向登记平台,按刚需家庭、普通家庭分类进行实名意向登记,系统同步向意向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反馈意向登记信息。
意向购房人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意向登记,每个家庭一次只能参与一个商品住房项目的登记,在该项目选房结束后,方可参与下一个商品住房项目的意向登记。
西安一名房地产观察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与武汉提前进行意向购房者购房资格申请和审核不同,西安采取的是先进行项目报名,报名截止后再进行购房资格审核,审核通过之后才能参与摇号和房屋认购。“但一个身份证号对应一个登记系统的账号,如果该账号登记了一个楼盘,就不能登记别的楼盘了。”
在该观察人士看来,武汉“房票”制在筛除虚假购房者方面要优于西安。“在西安,不管有没有购房资格,大家想登记就能在线上登记,这样看起来登记的人很多,市场火热”,而武汉在购房前就对意向购房者进行实名筛选,将没有购房资格的人剔除。
与武汉类似,成都也将购房资格审查程序前置。2020年11月25日,成都发布《关于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明确实行购房资格预审,预审合格家庭凭“购房资格预审码”方能在购房登记系统报名登记,其后成都还会对购房资格进行复审。
另外,成都也对意向购房家庭单次只能报名1个项目进行规定。不只成都,杭州、宁波、上海等地均有购房家庭单次只能报名一个项目的规定。
记者留意到,武汉“房票”征求意见稿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验证意向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并进行存量房网上签约。未取得购房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其提供网上签约服务。
郭毅表示,武汉此举是希望购房者在新购房前能够处理掉名下存量房产,重新获得首套资格后再进行购房资格申请。通过这样的措施,一方面能增加存量市场流通房源,最大限度缓解供需矛盾;另一方面购房家庭置业心态相对急迫,一定程度上能压缩其购房时间,稳定房地产市场。
三、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21修正)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指导和监督工作,并负责路南区、路北区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服务工作。
2、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服务工作。
3、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价格)、公安、市场监管、地名、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房地产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五条本市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和存量房交易资金自愿托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5、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市房地产交易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系统,实行合同网签管理;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建设,做好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的有效衔接,实时记录、信息共享,向社会提供公开、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包括:
6、(五)以房地产合作开发、作价入股或者因收购、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
7、(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8、(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9、(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10、(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11、(七)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
12、(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基本单元进行。
13、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住宅,不得分割拆零转让。非住宅需要改变原登记的基本单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后进行。第十条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含其他共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4、(三)房地产转让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15、(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6、当事人无法到场的,应当委托他人持公证委托书代为办理。第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17、转让共有的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18、转让租赁期内的房地产,应当在转让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19、转让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地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0、转让享受政府或者单位补助的房地产,应当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原补助单位同意,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原投资比例分配。
21、转让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存量房转让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申请交易资金托管,签订买方当事人、卖方当事人、监管机构三方协议,由监管机构代收买方当事人应付交易资金,并在完成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后,按照约定向卖方当事人代付应得交易资金。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鼓励和推行现售。第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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