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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川再度收紧楼市:宁夏籍限购2套住房 其他户籍限购1套
8月23日晚间,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银川市公安局、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银川市金融工作局、银川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共12个部门,发布《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在抑投机,防炒作方面,《通知》提到,要收紧商品住房限购、限售政策,宁夏户籍居民家庭在银川市辖区限购2套住房,宁夏以外户籍个人在银川市辖区限购1套住房,市辖区内新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满3年后方可转让。加大对二手房市场及中介行业监管力度,规范营销行为,严厉打击捂盘惜售,虚假宣传、投机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强学区房管控。
《通知》还从稳房价,降增速;控地价,降成本;保供应,调结构;稳金融,控风险;强管控,提品质;降热度,稳预期;防风险,保稳定等方面,对银川房地产市场作出了规定。
《通知》规定,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二套房首付比例由不低于40%提高至不低于50%。严格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强化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调节作用,做好各类税种征收管理工作。
杜绝以赠送面积或其它形式抬高房价行为,严格执行“一房一价”备案制度,综合测算新楼盘入市价格,定期面向社会公示房源信息,入市后严禁涨价。加快二手房交易平台建设,提高二手房房源信息透明度,稳定住宅销售价格。
有效管控地价,建立和完善房地联动调控机制,优化“限房价、控地价、提品质”住宅用地出让竞拍规则,严格管控土地溢价率,坚决稳定地价。强化购地主体与资金审查力度,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科学配置和建设公建设施,合理降低配建部分建设成本。规范垄断类企业收费标准,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
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存量土地“挖潜盘活”,重点增加西夏区、兴庆区等区域商品住宅用地土地供应数量。合理调整住房结构,增加普通住宅楼盘数量。加大棚户区、老旧小区改造、直管公房房改力度,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新就业人员住房难问题,缓解供需矛盾。
严格商品住宅项目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品质管控,严格控制精装修房屋标准,优化完善物业、养老、教育、医疗等城市配套设施,确保配套设施与区域项目同步开发建设。区域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做到开发一片、配套一片、建成一片、成熟一片,切实满足群众高质量的居住需求。
“可以理解为2020年‘银八条’的加强版,通过更为严格调控手段,让银川市房地产降温,从涨幅过快、过热,到涨幅平稳、市场逐步调整到理性状态。”银川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对银川晚报表示。
2020年“银八条”指的是2020年9月2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其中指出,非宁夏户籍居民家庭在银川市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且银川市辖三区新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满2年后方可转让;同时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措施,首套房首付不低于20%;二套房首付不低于40%;对二套以上住房暂停发放个人商业贷款。
《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强化政策宣传,客观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发布市场走势和政策信息,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投资、合理定价,引导消费者适度消费、理性置业,努力形成稳定健康的房地产消费预期和科学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全面把握市场运行态势,科学及时对房地产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做好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和预警。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力度,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杜绝“烂尾楼”产生。严防房地产隐患风险,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银川同步开展楼市秩序专项整治。即日起至9月20日,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成立联合检查组,对辖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专项整治。此次通过多部门联合整治,银川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及诚信经营意识,实现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运行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据悉,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日前印发关于《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显示,此次整治范围为银川市辖三区、贺兰德胜工业园区、永宁望远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售楼盘,重点对区域内市场反应强烈、销售均价高的楼盘进行检查。
整治内容包括:规范开发企业营销行为、规范售楼部现场公示内容、规范中介机构营销行为、规范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等。
对于规范开发企业营销行为方面,《实施方案》指出,严肃查处无证销售、捂盘惜售、未明码标价、房源公示数量与销售数量不相符、价格欺诈、价外加价、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收“茶水费”、发布虚假广告、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开发企业和承销机构不得以排卡、冻结圈存保证金、购买其他产业产品等方式为购房人确定选房资格和顺序,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预定款项。
对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认筹的户数不得超过准售房源的1.5倍。开发企业应与买受人书面明确认筹(购)楼栋及预售许可证信息,不得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楼栋纳入选房范围。
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银川市新建商品住宅的同比涨幅一直位列全国70个大中城市首位;2021年6月及7月,银川新建商品住宅同比涨幅分别位列第二及第三位。
今年7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曾约谈银川等5个城市政府负责同志,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把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切实履行城市主体责任,针对上半年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调控和监管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银川在内的5个城市在今年上半年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和住宅用地价格增长过快,市场预期不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会议宣布,将银川市纳入房地产市场监测重点城市名单。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和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费用(以下简称“税费”)的征收管理,保障税费收入,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税费保障工作。本办法所称的税费保障,是指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税费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支持、协助、监督和管理等措施的总称。第二章保障机制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财税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费共治格局,形成综合治理税费的强大合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治理税费工作。第四条自治区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费征收保障的具体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文件涉及税费管理的,应当征求本级税务机关的意见。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以及政策变化情况,科学预测税费收入,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费完成、增减变化因素、收入和政策变化影响预测分析,为财政部门编制税费收入预算和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供依据。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税和涉费信息交换制度。可以依托自治区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涉费信息的交换与共享。第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税务机关提供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涉税和涉费信息,协助做好税费保障工作。第九条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涉费信息应当依法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用于与税费保障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第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加强行政管理工作,需要税费征收管理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提供。第三章税费协助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本部门和单位掌握的与征税和缴费有关的涉税和涉费信息。已经上线运行自治区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可以通过该平台提供涉税和涉费信息。
2、(一)发展改革部门。提供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批、备案、核准信息,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及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信息。
3、(二)教育部门。提供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登记、变更和注销信息,有关学历教育学生学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信息。
4、(三)科学技术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开发及转让合同认定登记信息,提供外国人在宁夏境内工作等信息。
5、(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技改类项目核准等信息。
6、(五)公安部门。提供车辆登记、年检、报废信息,外国人居留证发放、法定代表人办理护照等信息,出入境人员和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死亡人口注销户籍等信息。
7、(六)民政部门。提供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信息,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信息,有关婚姻状况等信息。
8、(七)财政部门。提供国家对企业财政补贴、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拨付和结算等信息。
9、(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就业创业证》发放信息,各类培训机构信息,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社保卡持卡信息,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信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学时等信息。
10、(九)自然资源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发证信息、不动产权籍信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回等信息,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发放转让信息等自然资源信息。
11、(十)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罚决定等信息。
12、(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等信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外来建筑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建筑工程验收备案信息,城市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有关房屋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等信息。
13、(十二)交通运输部门。各类车辆营运证的发放、注销信息,外地车辆从事运输业务备案信息,非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等信息。
14、(十三)水利部门。提供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标、建设进度及工程款结算等信息。
15、(十四)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信息,从事农业生产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报废、年检等信息。
16、(十五)商务部门。提供出口贸易信息,“走出去”企业相关信息,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名单信息,上年度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企业名单信息,招商引资项目认定企业信息,因违反规定被商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等信息。
17、(十六)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供文化(文物)经营单位设立、变更、注销信息以及个体演员和演出经纪人登记备案等信息。
18、(十七)卫生健康部门。提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等信息,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等信息。
19、(十八)审计部门。在审计工作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涉税问题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线索,并协助提供相关的税务审计资料等信息。
20、(十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企业和部分涉税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信息,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信息,股东出资备案信息,具有成品油产品检测资质的机构名单信息,境外专利在境内使用、转让等信息。
21、(二十)国资监管部门。提供监管企业产权转让、无偿划转信息,监管企业集团名录以及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名录,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核定方案等信息。
22、(二十一)体育部门。提供本行政区域内由本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的规模、收入及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收入等信息,以及本部门掌握的其他相关比赛等信息。
23、(二十二)统计部门。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分行业增加值、规模以上企业营业收入、利润、工资、主要产品产量等信息。
24、(二十三)医疗保障部门。提供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等信息。
25、(二十四)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提供政府招投标、土地交易等涉及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26、(二十五)版权管理部门。提供境内版权的使用和转让信息,境外版权在境内使用或转让等信息。
27、(二十六)残疾人联合会。提供《残疾人证》发放等信息。
28、(二十七)海关部门。提供认定为认证企业及失信企业管理的企业名单,海关信用管理各类企业名单,因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被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等信息,纳税人报关单信息,出口企业出口商品及总额数据等信息,进口机器、设备等信息。
29、(二十八)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等部门和各商业银行。协助提供企业开户、企业股权转让、产权交易信息,境内相关单位、人员持有境外公司股份信息,住房按揭贷款、还款信息,企业在银行的资金往来等信息。
30、(二十九)外汇管理部门。按照“互联互通、协同监管、风险共治、简便易行”的原则,对相关外汇收支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提高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根据双方共享的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共同实施联合的激励和奖惩措施,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动、结果互认。
31、(三十)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提供相关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等信息。
32、除以上部门和单位以外的其他政府相关部门,根据需要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管理事项产生涉及税费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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