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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的租赁、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2、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的结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宿舍和以标准租金租赁的公有房屋的居住安全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以标准租金租赁的公有房屋的承租人转租房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三条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遵循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电力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
4、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汇集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等基础信息,整合人口综合信息、房屋出租等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资源。
5、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区域内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涉及的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等工作,并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信息录入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
6、消防部门负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涉及的消防管理工作。
7、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涉及的租赁管理工作,并将住房租赁备案信息录入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
8、规划、国土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电力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制,负责采集出租房屋的租赁、治安、消防等安全信息和整治安全隐患等相关工作。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屋居住安全信息采集、安全隐患整治等相关工作。
9、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其管理区域内出租人、承租人存在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出租房屋居住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出租人、承租人居住安全意识。
10、广播、电视、报刊和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出租房屋居住安全公益宣传教育。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渠道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处。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11、(三)经依法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用于居住的;
12、(四)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13、(五)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
14、(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出租人应当以一间设有外墙窗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以下统称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
15、卧室和使用面积不满十二平方米的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使用面积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厅),可以隔断出一间居室出租;但是,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的除外。起居室(厅)允许隔断出租的,应当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围护,隔断后应当具备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保障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16、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二、苏州吴中区驾驶证到期换证地点2022
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2888号(长三角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
有需要换证的人员可以就近选择自主体检机完成驾驶证体检,体检通过后可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申请办理换证业务。
2.填写申请信息,选择需要办理的业务后点击【下一步】
3.如果存在有效的驾驶证照片,确认弹出照片是否作为驾驶证照片,选择“更换照片”;如果不存在,用户需先上传驾驶证照片
4.身份验证,登录“交管12123”扫码成功后界面显示申告的义务和内容;如果不需要认证,界面直接显示申告的义务和内容
5.点击阅读并同意,再点击【下一步】
6.选择取件方式,如果选择邮政寄递的,邮政人员将上门交付机动车驾驶证及收费票据。如果选择窗口自取的,则自行到选择的自取网点窗口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7.确认提交,再次确认信息以后,点击【获取验证码】,系统会发送6位验证码到用户绑定的手机,用户输入手机验证码后,点击【完成】
8.完成提交后,系统生成业务流水号。该步骤提交成功后,系统将于提交后的一个工作日(不含当天)受理(选择在线支付的业务费用支付完成后受理),届时会发送短信告知受理结果。用户可以根据该业务流水号在网办进度中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三、苏州选择公司注册地址挂靠需要注意哪些事
1、地址注册自行租赁为上,实际租赁虽然需要支出费用,却是实际生产经营的重要支撑保证,法律保障度高。选择工位注册的方式则需要仔细鉴别,需要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2、现将法律依据及苏州地方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3、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5、第二、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苏府〔2016〕126号
6、《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7、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适用本实施意见。
8、本实施意见所称住所,是指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9、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各类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10、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登记,用于公示市场主体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司法、行政管辖地。
11、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影响相邻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正常生活。
12、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下列建筑物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13、(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动工建造的;
14、(二)未经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
15、(五)(临时)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明确禁止的;
16、(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
17、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管理,市场主体应当履行法律义务,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市政府组织规划、住建、公安、环保、安监、消防、文广新、工商、市容市政、农业、食药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梳理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并通过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公示。
18、四、下列建筑物可以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19、(一)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商业用房、办公楼、人防工程、住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等非居住类建筑;
20、(三)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城镇住宅;
21、(四)城镇独立住宅(独门独户的独栋住宅);
22、五、仅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以将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23、(一)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24、(二)数据处理、集成电路设计;
25、(三)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服务;
26、(五)工业设计、时装设计等专业化设计服务;
27、(六)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
28、(九)提供上门服务的家庭服务;
29、六、市场主体利用城镇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本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经营项目的,申请人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30、七、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不得将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31、(二)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的销售、储存、研发、试制;
32、(三)饭店、茶馆、快餐店、咖啡厅、酒吧等餐饮服务业;
33、(四)茶座、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
34、(六)洗染、洗浴、收旧服务业;
35、(七)汽车(摩托车)洗车、维修业;
36、(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利用住宅从事的其他经营项目。
37、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可以利用住宅从事无污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产经营。
38、九、利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得违反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
39、十、对办理住宅类建筑和其他非商业用途建筑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已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
40、十一、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作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允许2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41、对在产业园、科技园、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等试点开展“工位注册”的,即一张桌子、一个工作单元即可办一家企业,实施集群登记注册方式。
42、十二、在产业园、科技园、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写字楼等区域内,或者高校、科研单位、商务秘书公司内,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企业住所可与实际经营场所相分离
43、(一)电子商务等“互联网+”(需经许可审批事项除外);
44、(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需经许可审批事项除外);
45、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在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市场主体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书面报告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应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46、商务秘书公司可以为入驻的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配套商务秘书服务。具体登记办法由苏州市工商局制定。
47、十三、市场主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按下列规定依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48、(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应提交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没有产权证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自有房屋的相关说明材料;
49、(二)租用他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无需提交房屋所有人的产权证明;
50、(三)租用军队房屋的,提交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无需提交军队房屋租赁许可证;
51、(四)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材料;
52、(五)使用产业园、科技园、企业孵化器办公场、创客空间、高校、科研单位、商务秘书公司等集中办公场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5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号详细填写。
5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在审批过程中遇到投诉、举报等情形的,应当启动核实程序。
55、十四、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须报经审批的有关要求,在政务服务中心公示。
5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土地用途、房屋用途的审批变更不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前置条件。
57、十五、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场所行为。
58、(一)规划、住建、国土、安监、市容市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房屋、违反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9、(二)公安、消防、环保、安监、农委、文广新、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其他住所(经营场所)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对依法批准住所(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
60、(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
61、(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提供虚假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骗取登记,或者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实行住所信息报告制的房屋产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方未尽管理职责的,取消其所在区域的住所信息报告资格。
62、(五)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中所列监管单位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对市场主体在禁设区域从事禁止类经营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
6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建立住所(经营场所)随机抽查的监管制度,开展重点抽查和联合抽查。依托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形成监管合力。
64、虽然国家各地域具体政策有差异,但是工商税务机关的基本准则给依法纳税的中小企业更多的优惠。首都北京去年来已经开始清退僵尸企业及不合规的创业园。如果实际经营有需要,建议实际租赁较好。选择非居住房。
65、如果因为成本原因选择创业园工位登记的方式,则需要注意,必须是经过所在区管委会允许设立的创业园,或者经苏州市场监督局批准成立的才可以。同时入驻企业必须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关于安全交易平台苏州市,苏州吴中区驾驶证到期换证地点2022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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