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宿迁市公共交易平台,以及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一、宿迁工程招标网介绍
宿迁工程招标网隶属于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是宿迁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宿迁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江苏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基本概况:
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全省率先实行招标投标综合监管,着力打造“集中进场、统一监管、综合执法、管办分离”的招标投标管理“宿迁特色”,特别是通过深化管理体制、监管制度、监管手段、执法方式等“四创新”,全力推动招投标管理上台阶、上水平,着力打造招标投标阳光平台。
为了进一步规定宿迁本地区工程招投标人员的管理,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宿迁招标网制定了政府采购项目操作要点,加强政府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服务项目,依据本地区工程招投标项目的管理,首先了解政府采购项目操作要点,工程项目的基本特点如下:
政府采购方式:明确的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1、不唱标。对市场准入办理、保证金提交、密封等进行标前检查,不公开唱标。
2、分开谈判。评委集中分别和每一位供应商谈判,谈判时,不得透露他人相关信息。
3、同时二次报价。不得分别再次报价。必要时可进行三次同时报价。以最终报价作为评审价。
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
宿迁工程招标网地址:宿迁市洪泽湖路156号(市便民方舟)
宿迁工程招标网邮箱:jssqzgb@163.com
宿迁工程招标网传真:0527-8439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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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1、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官网:
2、网站主要设置有“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国土资源”、“产权交易”、“国企采购”、“下载服务”6大内容。“动态要闻”包括官方媒体发布的公共资源建设动态要闻以及有关公共资源的法律、法规。“数据分析”、“定制标讯”、“发布标讯”为采购人、招标人、供应商、需求方等提供品种最全、最及时、最可靠的各类交易信息的大数据服务、定制服务及信息发布服务。同时,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提供核心应用产品,包括政策功能产品与资质查询、公共采购价格监测、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公共采购电子图、阳光公采通等信息服务与产品,交易信息可以从行业分类和地区、关键字检索精准找到,用户体验十分良好。
3、为采购人、招标人、供应商、需求方提供免费、实时、精准、全面的标讯服务平台。
4、提供来源于中央政府和全国4500多个各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开发布的交易信息,信息量大,信息种类全,覆盖面宽(不同行业、不同地域),每天新增万余条,数据实时、动态变化。
三、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2021修订)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信用管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社会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社会信用应用与奖惩,社会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社会信用服务业的规范与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2、法律、行政法规对征信、企业信息公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公正公开、奖惩结合的原则。
3、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社会信用应用与奖惩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安全、必要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强化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4、市人民政府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决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5、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其所属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6、负有社会信用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信用管理,协同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守法履约的意识和水平,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7、市场主体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契约精神,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诚信履约、公平竞争。
8、社会成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树立信用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维护自身良好信用。
9、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能,严格公正司法,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维护公平正义,增强司法公信力。第七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社会信用综合管理等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诚信教育和信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的内容。
10、广播、电视、报刊和各类新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的宣传、引导、监督作用,弘扬诚信文化和契约精神。第八条鼓励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诚实守信意识,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
11、对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社会信用信息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12、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13、市场信用信息,是指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对交易服务对象实施信用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并依法采集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第十条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以自然人公民身份号码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建立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档案。
14、信用档案用于记录社会信用主体的社会信用信息。
15、自然人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为标识。第十一条社会信用主体的身份识别信息、登记信息等应当作为基础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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