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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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山东粮油产业的“科技引擎”
  2. 2020年山东省农作物播种面积及产量是多少
  3. 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2022修正)

一、山东粮油产业的“科技引擎”

1、山东是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大省,更是粮食产业经济强省,工业总产值2018年突破4000亿元,2020年达到4500亿元,数千家企业从事粮食生产流通,小麦粉、食用油等多项产能在全国领先。

2、粮食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背后,是山东省对粮食产业科技创新的重视。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技兴粮”“人才兴粮”总体部署,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聚焦行业需求,强化政策支持,加快技术研发,使全省粮食行业科技创新活力不断增强,产学研用加快融合,以科技为动力带动粮油产业升级发展。

3、站在全新视角,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信息化、数字化和网络化新理念、新技术、新业态,与粮食产购储加销进行深度融合。2019年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阿里巴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标志着全省粮食产业装上“智慧大脑”。同年,“好粮有网”智慧交易平台上线,实现全流程交易。目前平台已入驻企业近400家,上架商品5000多款。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好粮有网”组织全省粮油加工企业累计捐赠45吨优质粮油,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4、为推动传统粮食产业的数字化转型,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积极促进粮食产购储加销各类主体利用互联网进行上下游协同。围绕原粮采购、销售订货、质量追溯、物流协同等粮食企业生产经营全链条的创新应用,筹办了山东省首届粮食行业互联网创新大赛,向企业提供全数字化管理解决方案。以德州发达面粉集团为试点,应用原粮收购模块,山东粮食行业已经实现企业需求在线发布、货主网上预约售粮、司机线上接单送货等各环节作业。该功能上线5个月,完成原粮交易60万吨,交易额15亿元,物流运输3万车次,其中94%为自主预约。

5、 2021年,山东粮食产业互联网平台将以人工智能应用为创新点,打造全行业全链条的全数字化应用场景,为提升粮食产业发展质量和更好保障粮食安全提供新动能。

6、 2018年,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兴粮和人才兴粮的实施意见》,创新人才培养、健全机制体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为推动粮食产业新旧动能转换、促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粮食产业强省提供科技支撑、人才保障。滨州市政府将科技创新工作列入《打造国家级粮食产业融合循环经济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省内众多粮油加工龙头企业,先后与中国农科院、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科学研究院、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农业大学、山东省农科院等科研院所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成为科技带动行业发展的典范。

7、 2019年以来,全省粮油行业共开展各类培训30多场次,累计培训1万余人;成立全国首家品牌研究院,会同阿里巴巴举办高层次人才研修班;商务职业学院积极发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作用,年均培训和鉴定达5000人次以上;青岛制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双序列职业发展通道管理办法》;东营搭建“全国粮食行业技能拔尖人才工作室”“市级首席技师工作站”“粮食质量检测与研发中心实验室”等三大人才培育和研发创新平台,鲁粮集团博士工作站揭牌,人才动能加速形成。

8、近年来,为选拔行业拔尖人才,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采取了多项举措。小麦、玉米、大豆三大国家粮食加工产业技术创新中心采用灵活多变的方式引进人才,仅2020年就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11人,签订合作协议11项。2019年,联合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等五部门举办第五届全省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选拔10名优秀选手参加第五届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三金五银一铜”的历史最好成绩;开展技能人才选拔,10人荣获全国粮食行业技能拔尖人才;在商务职业学院设立“技能大赛月”,开展60余种技能比赛。未来,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继续坚持“人才兴粮”战略,为粮食产业发展培养和储备更多专业人才。

9、科技兴则产业兴,山东粮油产业的升级与发展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近年来,山东大力推进科研成果在粮油行业的转化,2019年,全省粮食行业共获得基础类成果55项,国家级科研成果1项,省级科研成果2项。鲁花集团、玉皇集团等获得省科技进步奖3项,新研发的黑花生油、鲜果花生油等产品,填补国内油脂领域多项空白,科技进步对花生生产的贡献率达到75%。2018年,小麦、玉米、大豆三大国家粮食加工产业技术创新中心落户山东,截至目前,三大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共申报专利61项,全省粮食行业拥有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84个,年研发投入超过20亿元。商务职业学院5年内获得研究课题立项211项,位居山东高职院校前列。大力推广应用科学储粮新技术,建成菱镁板59万平方米,低温准低温仓容708万吨,内环流应用仓容352万吨,科学储粮水平不断提高。

10、对科技研发的重视,让粮食产业链条各个环节得到真正的实惠。2020年,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省农科院达成战略合作,共建“齐鲁粮油”产研孵化中心。产研孵化中心的成立,集聚了省农科院的精英力量,是全国粮食行业第一家公共品牌产研中心,创造了粮食产业发展和品牌建设的新模式。借助省农科院的影响力和科研实力,聚合33位智库专家的智慧,围绕粮食优质品率提升、种植基地建设、质量追溯服务、终端产品研发等方面展开研究,建睿智之言、献务实之策,让产研孵化中心更接地气,以智力助力“齐鲁粮油”品牌建设,力推产业发展、企业增效、农民增收。

11、下一步,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统一部署,山东省将继续抓紧抓实科技人才兴粮兴储工作,突出用好“优质粮食工程”这一重要抓手,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突出发挥平台引领作用,围绕科技创新持续发力,加快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突出培养行业专业人才,以极致的科技追求,带动粮油产业实现飞速跨越。(供稿:省粮食和储备局直属机关党委)

二、2020年山东省农作物播种面积及产量是多少

2020年全省粮食总产量达到5447万吨,占全国粮食产量的8.14%,比2019年增加90万吨,增幅1.68%。从两大品种看,小麦产量达到2569万吨,比2019年增加16万吨,增幅0.63%;玉米产量达到2595万吨,比2019年增加58万吨,增幅2.29%。我省已连续十八年实现增产丰收,为全省粮食供应奠定了最坚实的物质基础。

从面积来看,全省夏粮面积5993.2万亩,比上年增加90.13万亩,增长1.5%。其中小麦播种面积5991.05万亩,比上年增加89.4万亩,增长1.5%;从总产来看,全省夏粮总产量527.44亿斤,比上年增加13.6亿斤,增长2.6%。其中小麦总产量527.33亿斤,增加13.56亿斤,增长2.6%

山东省是原粮需求大省,稳定的粮源供应渠道对保证全省需求非常重要。“我们通过创新收购体制机制、扩大产销对接、举办粮油产业博览会、搭建数字交易平台、完善政策措施等多种方式疏通粮食供应渠道,保障原粮需求。”吕明说,经初步统计,2020年全省共从生产者购进粮食4012万吨,同比增加1.2%;从各类企业购进粮食5937万吨,同比增加9.3%;从省外调入深加工需求粮食1789万吨,同比增加12.2%;从国外进口深加工需求粮食1459万吨,同比基本持平。

全省地方储备粮实际库存已达到576万吨

截至2020年底,全省地方储备粮实际库存已达到576万吨,可满足全省人民4个半月口粮需求,如果算上中央储备等中央事权在我省粮食库存和商品粮库存,可满足全省人民一年以上口粮需求。同时,还在济南、青岛等16市政府驻地及价格易波动地区建立了达到市场供应量15天以上的成品粮油储备。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积极为北京、浙江、海南等兄弟省份提供异地粮食储备,切实发挥了山东作为农业大省首先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作用。

三、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2022修正)

1、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2、本办法所称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3、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粮食收购有关的工作。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第七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将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房地址和容量等信息,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对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日内进行变更备案。第八条粮食收购者应当按照国家粮食经营政策和粮食质量标准,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在粮食应急状态期间,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收购粮食的品种、价格和质量标准,按质论价,并及时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5、粮食收购者不得采取欺诈、囤积居奇等非法手段操纵粮食价格;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第十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6、跨省收购粮食的,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第十一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并将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的基本数据和情况按规定上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7、粮食经营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低于3年。第十二条粮食收购者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

8、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第十三条粮食收购者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9、(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10、(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11、(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12、(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13、(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14、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收购者的指导和服务,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引导其节约粮食、降低粮食损失损耗。第十七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15、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6、(一)进入粮食收购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

17、(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18、(三)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19、(四)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0、(五)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

21、(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22、(七)查封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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