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山东粮食公开交易平台和山东省粮食局的内设机构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山东粮食公开交易平台以及山东省粮食局的内设机构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一、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2022修正)
1、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2、本办法所称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3、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粮食收购有关的工作。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第七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将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房地址和容量等信息,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对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日内进行变更备案。第八条粮食收购者应当按照国家粮食经营政策和粮食质量标准,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在粮食应急状态期间,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收购粮食的品种、价格和质量标准,按质论价,并及时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5、粮食收购者不得采取欺诈、囤积居奇等非法手段操纵粮食价格;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第十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6、跨省收购粮食的,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第十一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并将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的基本数据和情况按规定上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7、粮食经营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低于3年。第十二条粮食收购者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
8、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第十三条粮食收购者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9、(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10、(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11、(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12、(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13、(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14、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收购者的指导和服务,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引导其节约粮食、降低粮食损失损耗。第十七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15、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6、(一)进入粮食收购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
17、(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18、(三)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19、(四)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0、(五)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
21、(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22、(七)查封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场所。
二、山东省粮食经营用粮企业粮油收支存专用统计台账怎么了填写
1、台账首页,包含企业名称、单位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和粮食购销企业内设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
2、粮食收购,在“收购数量”一栏中记录企业收购的各类粮食的数量。在“收购价格”一栏中记录收购时每公斤的价格。
3、粮食销售,在“销售数量”一栏中记录企业销售的各类粮食的数量。在“销售价格”一栏中记录销售时每公斤的价格。
4、库存结余,在“期初结余”和“期末结余”两栏中记录粮食的库存情况。
5、报表分析,包括对报表数据的简要分析和对未来趋势的预测等。
三、山东省粮食局的内设机构
1、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全省粮食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省粮食行业从业人员和职工教育情况的统计工作。
2、拟订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收支存计划;提出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及吞吐调节计划建议;综合协调粮食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省内产销区粮食余缺调剂,建立省际粮食购销协作关系;承办粮食收购许可和陈化粮购买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工作;指导全省粮食购销有关工作和粮食市场体系建设。
3、拟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4、拟订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储备粮管理,对设区的市以下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编制全省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规划,参与指导大型粮食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编报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粮食储存、运输技术规范及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紧急状态下粮食运输管理工作;指导粮食行业科学储粮、规范化管理及农户科学储粮;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全省粮食收购资金的预测、协调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负责全省粮食财会报表的审核、汇总和分析;负责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专项资金、政策性财务挂账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
6、拟订全省粮食产业发展规划、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粮食工业统计和分析工作;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建议,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指导粮食流通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7、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8、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关于山东粮食公开交易平台,山东省粮食局的内设机构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1639.com/15_39022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