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林木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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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荒山造林的优惠政策
  2. 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
  3. 山西春夏秋冬都产什么林木,果树农作物

一、荒山造林的优惠政策

1、一是在政策支持方面明确: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原则,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参与森林工程建设。对私人投资的公益性林业项目,给予政策、信贷和权益保护等方面与国有林场平等待遇,对捐资造林数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绿化冠名权。采取担保、贴息等方式,支持木竹加工、森林旅游等特色林产业发展和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引种驯化、品种选育、良种推广及种子贮备、专业林业保护防治。减轻林业税费负担,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林木种植、苗木生产、树种培育及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新建商品林的育林基金实行全额返还,专项用于林业建设。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建立完善林权、林木抵押贷款办法,筹建林业担保公司,积极支持林业龙头企业和商品林基地建设,扩大面向林农的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按照“政府支持,林农、林业企业自愿”的原则,探索森林火灾、有害生物侵害保险业务,逐步扩大林保品种和范围。

2、二是在配套改革方面,以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着力点,激发广大林农“耕山致富”的积极性,努力完善林业发展体制。加快培育现代林业市场体系,筹建林业要素市场,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司法鉴定机构,规范林业产权交易和收费行为。健全林业产权交易市场信息采集和联网发布系统,建立林产品价格及供求信息综合发布平台,逐步实现全市林业产权联网交易。培育区域性和全市性林业行业协会,形成品牌统一、价格调控和利益协调的机制。推行订单生产,允许农民生产的木材产销直接见面,拓宽农民进入市场的渠道。

3、三是鼓励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等,以单独或合伙投资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

4、四是征占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5、五是对个人、单位租赁承包土地,新造成片公益林或商品林达到一定规模的,允许其使用不超过3%的土地依法建设与绿地相协调的配套设施。

6、四是允许以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进行抵押贷款。对贷款到期后无法还贷,且经招标拍卖仍无法变现的抵押林木,符合采伐条件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

7、六是对林业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发展木竹加工、森林旅游、苗木花卉、森林食品等四大特色林业产业项目的贷款贴息。

8、七是积极支持林业龙头企业和商品林基地建设,扩大面向林农的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按照“政府支持,林农、林业企业自愿”的原则,探索森林火灾、有害生物侵害保险业务,逐步扩大林保品种和范围,所需保费由政府和业主共同负担。鼓励业主和社会资本投资森林工程。支持符合条件的林业企业上市融资和进行民间融资。

9、为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面向社会搭建一个公益性的林业要素管理和服务平台,将林业管理中属于服务职能和有利于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各种林业生产要素逐步电子化、信息化、公开化、合理化,各省林区拟建一个林业要素市场,确保各种林业生产要素公平交易,合理流转。

10、对于承包荒山林权有争议,或可以直接找荒山所有者商议。

11、对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必须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自留山和责任山的流转,直接与林农进行洽谈即可。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及时到区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流转有效期间,对荒山进行造林后,如果是纳入国家林业生态建设工程规划(比如我市的森林工程等),或者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中给予安排的荒山造林,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对林业生态工程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并可依法享有以下权益:

12、1.优先开发林下种植、养殖、及发展森林旅游等生产经营权;

13、3.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

1、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林木品种选育者和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促进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苗木、根、茎、芽、叶等。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工作,主要职责是:

3、(一)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发布信息;

5、(三)负责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组织林木良种的研究、选育、开发和推广;

6、(四)核发、管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监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林木种子质量;

7、(五)依法查处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违法行为;

8、(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选育、引进、使用良种,推广先进技术和开展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奖励在林木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9、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林木良种选育和推广。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和林木种子结实次年时的生产需要。第七条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应当优先选用当地的良种壮苗,并实行合同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和管理:

10、(一)优树、良种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科学实验林、省级采种基地;

11、(二)优良林分和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第九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良种基地和科研基地或者擅自变更其用途。第十一条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使用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审定。

12、应当审定而未审定或者经审定未通过的,不得作为林木良种经营、推广。因生产确需使用,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13、选育和引种非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林木品种的审定、认定工作。申请审定或者认定林木品种的,应当提供样品并按规定支付成本费用。

14、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良种证书,并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第十三条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15、(一)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16、(二)生产用地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

17、(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18、(五)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19、(六)生产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目录。生产林木良种的,还应当提供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第十四条林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20、(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1、(三)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林木种子检验仪器权属证明;

22、(四)林木种子检验、加工和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者培训合格证明;

23、(五)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24、(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个人身份证明;

25、(七)经营林木种子目录。经营林木良种的,还应当提供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三、山西春夏秋冬都产什么林木,果树农作物

1、山西春夏秋冬都产什么林木,果树农作物

2、春:越冬作物田间管理,春玉米、棉花、大豆、水稻等作物播种。

3、夏:油菜收获,冬小麦后期管理,收获棉花、玉米田间管理,夏玉米播种。

4、秋:秋收(玉米、棉花、水稻),冬小麦播种、油菜田间管理。

5、冬:冬小麦越冬、油菜冬季田间管理。

6、春:春旱、春寒、倒春寒、霜冻、干热风、连阴雨。

7、夏:夏旱、春夏连旱夏季低温,洪捞、干热风、烂麦场、凉夏、高温、伤害。

8、秋:秋季低温连阴雨秋收作物贪青晚熟高温,秋末强降温,冬麦提前越冬。

9、冬:冬季强寒潮冬麦可能受冻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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