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山西省耕地交易平台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土地指标交易政策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一、土地指标交易政策
1、土地指标的新政策将土地指标易地使用行为分为指标交易和指标调剂,指标交易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各市、县可通过全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将本级储备的土地指标在全省范围内跨县级行政区域公开竞价交易使用;指标调剂适用于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省级以上重大转型项目,省政府作为调剂主体,将各级储备的土地指标跨行政区域有偿限价调剂使用。同时,《交易办法》将调剂及交易的土地指标分为补充耕地指标、新增耕地节余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其中前两类都分别包含新增耕地面积、新增粮食产能值及新增水田面积指标。
2、法律依据:《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暂行办法》
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指标,包括以下类型:
4、(一)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可用于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补充耕地的指标,包含新增耕地面积、新增粮食产能值及新增水田面积子指标。
5、(二)新增耕地节余指标,是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各种途径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指标,包含新增耕地面积、新增粮食产能值及新增水田面积子指标。
6、(三)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是指全省各贫困县经批准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区所复垦耕地面积(周转指标)扣除项目区用于农民安置等用地指标后节余的增减挂钩指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指标交易,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将本级储备的土地指标在省域内跨市、县行政区域公开竞价交易使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指标调剂,是指省人民政府为保障省级(含,下同)以上重大转型项目、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落实占补平衡,将省、市、县各级储备的部分土地指标跨行政区域有偿限价调剂使用的行为。具体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承办。
二、山西省耕地类型
山西省耕地类型以旱地为主。根据相关资料查询,山西隶属于我国华北地区,是典型的黄土覆盖的山地高原。耕地类型以旱地为主。山西省耕地总面积为4803647.98公顷,占全省土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四点六,在现有耕地中,旱地面积达5724.4万亩。占全省总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
三、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1、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占用耕地、鱼塘和农林特产土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以县为单位,以一九八六年末人均占有耕地为基础,参照经济发展状况,并本着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确定各县平均计税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2、各县可根据人均占有耕地和经济状况,在本县范围内分片确定二至三个征税标准。
3、城市郊区、工矿区人均耕地在五分以下,农民收入水平较高的村镇以及占用水地的,可在原税额基础上加成征收,但最高不超过五成。
4、农村居民(农业人口)新建住宅,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占用耕地建房和农户(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都应全额征税。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批准征(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算,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第五条纳税人必须在批准占用耕地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依法收回征而未用的耕地,已纳税款的,不予退还。第六条耕地占用税的免税范围:
5、一、部队(包括武警部队和地方武装部队,下同)军事设施用地,包括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占地。
6、二、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厂矿专用线除外)建设占地,包括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7、铁路系统其它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室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对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按国务院国发〔1986〕40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办理,“七五”期间免征耕地占用税。
8、三、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
9、四、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10、五、学校占地,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不包括职工夜校、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电力、刊大)的数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11、六、医院占地,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集体单位的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疗所用地。疗养院不在免税之列。
12、九、水库移民、灾民(因灾毁坏房屋重建者)建房占用的耕地。
13、十、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不包括以发电、旅游为主的水利工程)。
14、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内的,应补交耕地占用税。第七条农村革命烈士家属(只限于其直系亲属)、革命残废军人(只限于本人)、鳏寡孤独及贫困山区、革命老根据地尚未脱贫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予减税或免税,但只能享受一次。第八条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发出批准文件之前,先通知财政机关填发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在接到纳税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日期和税额缴纳税款。土地管理部门凭财政机关的纳税收据或免税凭证,向用地单位或个人正式发放批准征(占)用文件,划拨土地。第九条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占用耕地以及农民建房超过规定的占地标准的,除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外,须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并予以加征五至十倍的处罚。第十条纳税人无故拖延纳税或抗税不交者,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在银行开户的,财政机关有权通知银行扣交其应纳税款。第十一条经核实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土地确属农业税计税土地,应按其计征农业税的常年产量和税额予以核减,核减数额随同耕地占用税年终决算逐级上报。经财政部审查核实后,相应调减下一年度农业税收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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