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山西购电交易平台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什么是售电侧改革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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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售电侧改革
问题一:什么叫售电侧我总结是出售电力的部门吧。。
日前发改委发布的《关于2010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电力体制改革再度位列其中。
2002年确定的四分离电力体制改革,至今仅在发电侧的厂网分离领域效果显著,主辅分离进退失据至今改而不破;售电侧的输配和配售分离则至今僵持不下。这造成了电力市场既非市场又非计划,煤电顶牛、厂网利益分配失调等问题几乎一直相伴而行。
是次发改委等部门把重点放置于,除依据拉姆齐定价法则推行居民民用阶梯价格制度等外,其他的如电网企业主辅分离,输配电体制改革试点等内容都似曾相识。
当前电改究竟痛在何处?首先表现在电价市场化改革的久拖不决。目前的电价改革,在方向上虽然最终目标是完全市场化价格运行机制,但为照顾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支持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用电成本等,在电价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引入了分步过渡的思路――先通过成本+利润的过渡模式对电价进行管控,然后实行真正的完全市场化。
这种电价内涵对低收入群体、重点和关键行业的价内补贴性职能:一方面造成了煤电价格顶牛和煤电联动机制取消后的发电行业整体亏损问题;同时在当前的电力生态布局下,隐含价内补贴的电价过渡机制,扭曲了电价的价格形成机制,导致了电力系统承担了诸多社会功能而无法完全市场化。另一方面,电价未能有效市场化改革,客观上牵制了售电侧输配分离和配售分离的市场化改革,强化了电网公司的垄断强势。
其次,发电侧与售电侧间隔性的分步改革,人为增加了电力体制改革的复杂性,导致了改革的步履维艰。电力领域是囊括了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等完整的产业生态链,先发电侧后售电侧的改革思路,客观上割裂了电力体制改革的完整性,容易造成改革的前后顶牛和利益扭曲问题。事实上,不论是煤电顶牛还是一度出现的发电企业的整体亏损,都与当前电力改革的先后有别的分步改革有着直接的关联;而电网公司在主辅分离上先分离后拓展辅业,甚至部分省网公司采取各种可能手段投资发电项目,再度挑战相对较为成功的厂网分离,都与这种先发电侧后售电侧的分步改革相关。
再次,电网公司的垄断强势地位客观上加剧了电力体制改革的复杂性,甚至影响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确立的改革方向。目前发电侧的竞价上网,严格地说是一种一对多的垄断博弈,国网和南网在竞价上网中处于绝对垄断地位。
真正的输配分离、配售分离改革是把配电与售电真正从电网公司独立出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配电环节,成立多家专业的配电公司,进行竞价配电服务。售电业务则可以是发电企业直接面对最终用户(目前试点的直购电),也可以是发电企业把电卖给售电公司,售电公司直接面向最终用户。而电网公司将专司电网建设维护和输电服务。输配售业务电网公司继续独揽意味着售电侧的市场化改革只是电网公司的内部市场化,而非售电侧的市场化。显然,售电侧的市场化改革就是对电网公司的重新定位,这是电改能否有效推进的关键。
问题二:什么是售电侧问的太模糊了,是说的“受电侧”吗?
问题三:如何推进我国售电侧改革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
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是深化电力体制市场化改革、实现我国电力市场公平有效竞争的必经之路。售电侧改革是本轮电改新方案的最大亮点,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标志着我国一直以来电网公司独家垄断配售电的体制被彻底打破。与法国、英国等国类似,在我国,民营资本也将能够投资新增配电网及成立售电公司。《意见》对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机制、相关权责进行了阐述。
《意见》中提出,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的放开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一精神。
当前,面对“混改”与“电改”的双重革命,应认清两者的内在联系,促使混改帮助实现电改的最终目标。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电网企业混改不能为了改革而改革,而是要为电改服务,从根本上促进我国电改终极目标的实现。基于我国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新增配网环节允许民营资本参与是合理的且有利于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一方面,新增配网不具有自然垄断属性,与执行电力输配职能的电网公司相比,这些环节的公用事业属性较弱。第二,在新增配网引入民营资本,能够增加其发展活力,有效提高其市场效率以及技术革新,如加快智能配用电系统的建设以及用户侧分布式能源的发展。
在引入多元化资本的同时,***应完善相应的审查监管职能,在合理的市场机制下,正确引导民营资本的发展。
(2)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并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意见》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购电主体直接购电,并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节能服务公司、发电企业等从事售电业务。同时,根据放开售电侧市场的要求和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界定符合技术、安全、环保、节能和社会责任要求的售电主体准入条件。
这里应明确两个问题,也即新市场模式下市场主体“怎么进”、“怎么动”。“怎么进”也即明确售电主体的技术资质、资金规模,以及相关主体去哪个归口***部门办理什么手续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怎么动”一是要明确相关主体的权责,二是要明确市场运行的业务流程,告诉相关主体怎么开展交易行为。
此外,市场主体的资质应由相应监管机构来负责审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尤其重视中央***和地方***两层监管体系的协调运作问题,避免地方***权利过大的现象。当地方***手握政策时,拥有绝对话语权的同时也使利益相关方找到了释放寻租的空间,有可能造成98年我国农网改造时出现的地方***利用手中权力牟利的问题。
《意见》重点阐述了售电主体拥有的权利与需要承担的责任。
第一,售电主体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在电力市场中购电,且各市场主体应通过签订合同达成购售电协议。方案提出,售电主体可以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商购电等。同时,售电主体、用户、其他相关方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交易、服务、收费、结算等事项。
第二,鼓励售电主体提供创新服务。《意见》中指出,除传统的售电业务外,鼓励售电主体通过向用户提供包括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能咨询等增值业务。这里,对售电主体帮助用户实现节约用电,促进电力行业的节能减排给予了鼓励,符合当前我国绿色低碳的能源发展战略。为有......>>
问题四:何为配、售电侧。就是想知道配电侧、售电侧、发电侧是什么意思。发电侧就是发电厂部分,负责发出电力。配电侧就是目前的供电局部分,负责将高压输电降压到配电电压(35KV以下),然后送到各用户。售电侧目前还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负责将电力出售给用户,在现在的体制下,供电局兼顾售电,但是电网改革后,允许发电直配售电,成为另一个售电侧。
问题五:如何确保售电侧改革“不走样,不变形”从上到下统一落实,落实后由下至上检查核对。发现问题解决更正。
问题六: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和电改试点的区别中国新一轮电力改革综合试点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继贵州、云南之后,山西省将成为下一个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
3月1日,发改委网站公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表示同意山西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
发改委要求山西省根据《山西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制定输配电价改革、电力市场建设、交易机构组建、售电侧改革等专项试点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与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不同,电改综合试点涵盖范围更大,涉及输配电价、电力交易、售电侧和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去年1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复函同意贵州省、云南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成为全国首批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省之一。
与贵州、云南一样,山西省也是中国的能源大省。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作为中国煤炭大省,山西省目前正陷入产能过剩的泥潭中。“一煤独大”的畸重型产业结构,限制了煤电铝等资源优势(2088.661, 8.45, 0.41%)的发挥,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亟需通过改革激活省内和省外市场,解决产能过剩问题。
山西省公开的电力数据显示,2014年全省电力装机6305万千瓦,居全国第八位。其中,可再生能源装机1113.5万千瓦,占全省总装机容量的17%。全社会发电量2643亿千瓦时,居全国第六位,外送电量820亿千瓦时,居全国第三位。这些电力资源为山西实施电力体制综合改革奠定了基础。
作为电改综合试点,山西省明确电改的首要重点和路径是理顺电价机制。要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分电压等级核定输配电价。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妥善解决电价交叉补贴,配套改革不同种类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
第二大重点是拓展省内和省外两大市场。省内,进一步激活用电市场,提高电力消纳能力,在现有大用户直接交易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和交易规模;省外,向国家争取外送通道建设和电量配额政策,完善省际沟通合作机制,推进跨省跨区电力交易,融入全国电力市场体系,不断扩大晋电外送规模。
第三重点是实现三个规范,即规范交易机构的运营,完善其市场功能;规范市场化售电业务,明确售电主体范围和准入标准;规范自备电厂管理,将自备电厂纳入统筹规划,实现与公用电厂公平参与优选等。
对于电改的目标,山西省计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15-2017年,目标是电力行业市场化体系的初步构建,提出到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量达到全社会用电量30%。
在第一阶段内,要完成电力市场框架方案设计,输配电价核定,基本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由市场形成,完成相对独立交易机构的组建和交易平台的建设与运行、完善电力直接交易机制等内容。
第二阶段则为三年或更长时间。目标是电力市场化体系全面建成。电力市场化定价机制基本完善;形成健全的电力市场监管规则体系;工商业领域电力直接交易全面放开;形成发电侧、售电侧主体多元、充分竞争的市场格局等内容。
问题七:电网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将存在哪四类“禁区”的最新相关信息进展缓慢的电改
本报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是,电改方案在成形后并无变化,主要是“四放开一独立一加强”,即输配以外的经营性电价放开、增量配电业务放开、售电业务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供电计划放开,交易平台相对独立,加强监管。
售电侧放开是方案的组成部分,但不涉及“调度独立”和“输配分开”。
电改是能源改革推进较慢的领域,2002年电改启动以来进展不顺利,一直备受关注。
电改还处于微妙的博弈阶段。事实上,在目前的电改逻辑中,售电侧改革并不是最紧迫的任务。电力市场有自己的特性,核定输配电价、改变电网企业经营模式、建立相对独立的交易平台等都应是排在更前面的任务,要谨防资本市场对售电侧放开的炒作。
售电侧酝酿改革:市县级供电局或重组为售电公司
2014年12月24日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售电侧酝酿改革6类机构或成售电主体
新一轮电改预期***下,电力股表现优异,很多猜测应运而生。售电侧酝酿中的改革,成为最新的焦点。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消息人士处获悉,一份售电侧如何改革的讨论方案提出了6类未来可参与售电业务的主体。其中5类是竞争性的售电主体,还有一类承担售电兜底服务的机构。
第一类是不承担电力输配任务的市县级供电局,重组为独立的售电公司,从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缴纳输电费用,自主向用户售电。
第二类是以五大发电集团网为主的发电企业,可能在企业内部组建售电部,直接与用户谈判,在大用户直接交易的同时,从事售电或配电业务。
第三类是与电网相关的工程建设公司,与用户贴近的节能服务公司均有成为售电主体的机会。
第四类是大型工业园区,可以组建配售电主体,为园区或开发区内企业提供售电服务。
第五是有条件的社会资本组建售电企业,直接提供售电服务。
在上述5类之外,还有兜底售电服务的机构:主要由原来的供电公司转型而来,承担普遍服务责任,具有公共事业特性。所有售电服务机构都要接受监管。
本报记者从一位中电联人士处获悉,目前还只是在电改方案讨论稿中涉及了关于售电侧放开的内容,具体怎么放还有待进一步讨论。在确定了目标主体后,下一步要明确如何认定以及如何监管问题。
大用户直购电一直是售电侧改革的早期模板,国务院历次下放和取消审批权都涉及到电力领域。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审批在2013年就被取消,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受到节能减排等产业政策门槛的掣肘,以及涉及到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利益,效果并不算好。
售电侧市场化改革,要推进大用户直购电,放开大用户购电选择权,形成多个购电主体竞争格局。同时逐步培育售电主体,引入民营资本,组建电力交易所和售电公司,形成多元售电市场。
问题八:供电企业和售电企业有区别吗?电力企业分发电型企业和供电型企业,那么供电型企业就是“网”。供电公司虽然是电网公司的一部分,但供电公司中的县一级供电公司大多数都是当地***管辖的。
问题九:参与电力交易市场,售电公司需要用什么工具?国内的售电竞价软件不多
问题十:电改具体指那方面?与其他行业相比,中国的电力行业改革推进的最为艰难。2002年,国务院下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即俗称的电改“五号文”),提出了“厂网分开、主辅分离、输配分开、竞价上网”的16字电改方针,但此后电改就基本停滞,五号文目标大多放空。
新电改方案已于2014年11月5日正式上报中央,方案的核心内容是确立电网企业新的盈利模式,不再以上网及销售电价差作为收入来源,而是按照***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同时,放开配电侧和售电侧的增量部分,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方案将不拆分电网,调度也不独立。
日前有消息称,新电改方案被曝光。
根据部分媒体的曝光,文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放开、一独立、三加强”。业内人士认为,电改政策的出台,无疑将开启全国5.5万亿度售电对应的万亿元级别市场,也将提高发电、供电以及用电效率,达到全社会经济性。
根据媒体报道,原先热议的“四放开”在这份文件里变成了“三放开”:放开新增配售电市场、放开输配以外的经营性电价、公益性调节性以外的发电计划放开。而原先出现的“售电业务放开、增量配电业务放开”被糅合成了一句话“新增配售电市场放开”。
业内认为,新电改有望开启万亿市场,售电侧放开有望成为本轮改革的最大红利。发电企业如五大电力集团以及有资金实力的民营资本集团有望率先进入。
业内此前有这样的分析,电改后的售电主体大概有5类,分别是:不承担电力输配任务的市县级供电局(重组为独立的售电公司);以五大发电巨头为主的发电企业;与电网有关联的工程建设公司;大型工业园区(组建配售电主体);社会资本组建成的售电企业。
二、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业务
山西证券在发掘和继承“晋商文化”精髓和总结从业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诚信、稳健、规范、创新、高效”的经营理念。
山西证券成立于1988年。2001年,山西证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加到10.25亿元,是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综合类券商和证监会公布的首批67家保荐机构之一。公司主要股东为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等14家单位。
2006年,山西证券注册资本金进一步增加到13.038亿元。2008年2月5日公司整体变更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20亿元。
公司资产质量优良。2006年10月,山西证券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范类资格评审。2007年8月,又顺利通过创新类证券公司评审,跻身创新类证券公司行列。
2006年,在全部34家规范类证券公司中,公司净资产、净资本两项财务指标均排名第2位,总资产排名第6位,净利润排名第9位。
2007年上半年,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家数排名中公司位列第8位(并列),2007年11月、12月,在大盘弱势的背景下,“青松建化”、“天通股份”两个再融资项目成功发行上市。2008年1月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评为“深交所中小板优秀保荐机构”。2008年,公司将有多个主承销的IPO项目报送证监会审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呈现良好的上升态势。
山西证券投资银行的核心服务在于挖掘企业投资价值并使企业投资价值得到市场认同。为此,山西证券投资银行建立了高效的团队服务机制,充分依托公司研发力量、保荐代表人资源、外部专家资源研究分析企业,为客户提供科学精准的价值评估服务。
在挖掘客户投资价值的同时,山西证券投资银行还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价值增值服务,包括:为客户寻找符合其战略需求的收购合并目标企业,使客户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设计客户的资产债务重组方案、分拆剥离方案,优化其资产债务结构,提升企业价值;设计客户的私募融资方案,设计期股期权激励机制,设计管理层收购方案等等。经纪业务总部是公司经纪业务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营业部。在公司分管总裁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对营业部的管理。经纪业务总部下设网点管理部、运行管理部、信息咨询部、营销客服部、机构客户部和呼叫中心、理财中心。
经纪业务总部主要职责:根据公司发展目标,拟定并组织实施经纪业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经纪业务发展建议,研究分析经济业务发展的重要问题。统一规划经纪业务营业网点布局,并负责组织实施营销方案、处理营业部突发事件,开展客户服务受理各类客户投诉等工作。
共有28家营业部25家服务部、主要分布在省内各地市和国内主要城市,其中省内20家、省外8家。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以及公司内部各项内控制度和有关决议。
2、根据公司发展目标,拟定并组织实施经纪业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经纪业务发展建议,研究分析经纪业务发展的重要问题。
3、建立健全经纪业务相关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落实。
4、归口管理营业部,统筹协调公司其他部门对营业部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对外与监管机构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5、统一规划经纪业务营业网点布局,组织协调办理经纪业务营业网点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相关事宜。
6、负责公司经纪业务营管理和策划并组织实施。
7、负责银证通业务的协调管理,组织营业部银证通业务的客户开发与日常管理。
8、负责编制、报送各类经济业务报表,定期分析经纪业务经营态势并向公司领导提交分析报告。
9、负责经纪业务各类咨讯信息的统一采购、加工、编发、管理等工作。
10、积极探索经纪业务创新模式,并负责组织创新业务的推广工作,提高公司经纪业务自主创新能力。
11、拟定并组织实施营业部业务考核办法。
12、协调和处置营业部的重大、突发事件。
13、接受并处理客户投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山西证券具备完善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创新能力
公司是国内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经过持续不断的组织建设、管理创新和业务优化,公司建立了系统严密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稳健流畅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决策体系和高效有序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执行体系,公司已经具备了完善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创新能力,为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经验丰富的投资管理团队山西证券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稳定团结的投资人才队伍,平均证券从业时间超过8年,其投资队伍中既有在金融市场上征战多年的资深投资专家,又有熟悉海内外资产市场、债券市场和收购兼并的投资精英,既有精通定量分析的金融工程师,又有对宏观经济和行业深入把握的高级研究员,以及擅长公司财务分析的资深人士。多年来,这只队伍保持着高度的稳定性和强大的凝聚力,保证了公司运转的高度有效和连贯性。山西证券研究所——修我甲兵与子偕行
山西证券研究所已构架起一个多角度、多层次覆盖资本市场各个领域的综合研究体系,致力于为客户和投资者提供独立、全面、前瞻和务实的证券研究与投资咨询服务。
研究员90%以上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毕业于国内知名高校,绝大多数有理工科和经济学或管理学的复合知识结构及证券市场从业经验。一些资深研究员有多年产业实践背景,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各自的领域都有独到而深入的研究。研究队伍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知识齐全。
研究所为客户提供丰富的信息咨询及研究报告,包括资讯产品、宏观及策略研究、行业及公司研究和基金及债券研究四个大类约40个品种。此外,研究所还可以根据客户需要,为其量身定做一系列专题研究报告。
目前,研究所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客户服务流程,并初步构建了一个涵盖机构客户和众多中小投资者的资讯服务网络。
山西省上市公司绝大多数都是优秀的大型国有资源企业,研究所集中力量对省内上市公司进行全面、持续的调研和分析研究,树立在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研究优势。
不断招聘遴选优秀人才以充实研究实力,研究员队伍持续壮大,并在北京和上海设立工作站。
与国内著名证券咨询机构——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进行广泛合作,建立了研究联盟,实现强强联合,为公司业务拓展和客户服务构建一个更广阔的平台。
三、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1、(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明确具备电力销售、售电或电力供应等业务事项。
2、(二)需提供资产证明包括,具备资质、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该售电公司近 3个月内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近 1年的审计报告,或近 6个月的验资报告、银行流水,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实收资本证明。对于成立时间不满 6个月的售电公司,需提供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以后到申请市场注册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银行流水,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实收资本证明。
3、(三)从业人员需提供能够证明售电公司全职在职员工近 3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职称证书。从业人员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售电公司重复任职。
4、(四)经营场所证明需提供商业地产的产权证明或 1年及以上的房屋出租合同、经营场所照片等。
5、(五)接入电力交易平台的售电公司技术支持系统,需提供安全等级报告和软件著作权证书以及平台功能截图,对于购买或租赁平台的还需提供购买或租赁合同。
6、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由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市场运营机构开展售电公司注册、运营、退出及保底售电服务等。
7、第二章注册条件。《实施细则》明确了售电公司注册条件中企业法人、资产要求、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技术支持系统、信用要求等的具体要求。
8、第三章注册程序。《实施细则》明确由山西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售电公司注册服务。对注册所需提交的材料、注册方式、时间节点、审核流程、公示及备案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售电公司信息变更应按要求向首次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申请信息变更。在山西注册的售电公司发生信息变更的,应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一般信息变更或重大信息变更的变更方式及流程进行变更,未按时按要求进行变更的予以通报,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对发生重大信息变更后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满足交易要求的售电公司,暂停其交易资格。
9、第四章权利与义务。《实施细则》规定了售电公司在电力市场中享有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
10、第五章运营管理。《实施细则》提出售电公司应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注重对售电公司的动态管理,并与售电公司的信用评价相结合。规范了售电公司在批发和零售市场的相关交易、结算行为。通过建立零售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引导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建立更加密切的合作关系,畅通批发和零售市场的价格传导。
11、第六章履约保障。《实施细则》提出建立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制度,加强售电市场风险管理,强调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额度和其服务用户的用电量规模挂钩,建立售电公司履约额度跟踪预警机制与动态调整机制。对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障凭证,经省电力公司书面提醒仍拒不足额缴纳的售电公司,明确了相应的应对及惩处措施。
12、第七章退出方式。售电公司退出包括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实施细则》明确了售电公司应被强制退出的各种情形,以及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的处理方式。售电公司也可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本细则明确了售电公司自愿退出的申请流程及其他相关事宜。
13、第八章保底售电。《实施细则》提出,在电网企业提供保底售电服务之前,允许市场化的保底售电公司提供保底售电服务。《实施细则》提出了较为详细的保底售电机制。一是选取经营稳定、信用良好、资金储备充足、人员技术实力强的售电公司成为保底售电公司,抗风险能力强。二是保底价格衔接代理购电价格和现货价格,由市场化竞拍方式形成科学合理的保底零售价格,最大程度减少用户因外部因素承受的涨价风险。三是保护用户利益,设置兜底原则,增加最后防线:全部保底售电公司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无法承接保底售电服务,由电网企业提供保底售电服务。
14、第九章售电公司信用与监管。《实施细则》提出,依托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及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等级与履约保障凭证挂钩机制;由省能源局会同山西能源监管办等相关部门对售电公司经营和履约情况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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