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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业循环经济概念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我省循环经济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5]63号)要求,加快推进全省新型工业化进程,充分发挥工业对建立节约型社会和全面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进一步加快发展我省工业循环经济,现提出以下意见。
长期以来,自然资源禀赋对我省工业产业发展格局发挥着先导性作用,以生物资源和矿产资源为主的轻重工业构成我省主要产业特征。工业发展对资源的依赖程度较高,特别是工业发展的长期需求与不可再生资源的有效供给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资源开采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现有产业发展所面临的资源、环境及政策性约束日益凸显,已经难以适应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实现全省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必须坚持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必须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循环经济,工业必须先行。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调整结构和转变工业经济增长方式,以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动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加强产业间和企业间链接,努力降低工业废物排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推进全省工业经济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10年,初步形成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工业循环经济框架;基本建立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法规和政策支持体系;健全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社会服务体系;逐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清洁生产、节约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运行机制。力争1/3的工业企业、50%左右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主要产品能耗、物耗及水耗水平基本符合或满足国家有关要求,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有较大提高,产业与产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循环加工链接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三)主要指标。2010年主要指标:与“十五”末相比,确保完成全省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折标准煤由3.71吨降为3.26吨,下降12%,力争下降12%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由195m3降到152m3,下降22%;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由40%提高到6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由43%提高到50%以上。
(一)烟草加工及配套业。2007年,烟草加工业烟叶消耗≤7.6kg/万支烟,生产废物回收利用率≥80%;配套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物耗总水平在2005年基础上降低1~2个百分点。2010年,烟草加工业烟叶消耗≤7.3kg/万支烟;生产废物回收利用率≥90%;配套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物耗总水平在2007年基础上再分别降低1~2个百分点。烟草加工业重点是优化烟叶品种,提高烟叶质量,扩大烟叶可用范围,降低烟叶消耗,规范和统一卷烟包装质量技术标准,降低包装成本。烟草加工配套业要优化结构,转移、输出过剩配套能力,提高配套质量。同时,大力培育以烟叶及烟叶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的非烟加工产业。
(二)能源业。2007年,燃煤电厂供电标准煤耗率≤365g·ce/kw·h;粉煤灰利用率≥40%;煤炭回采率≥30%。2010年,燃煤电厂供电标准煤耗率≤360g·ce/kw·h;粉煤灰利用率≥80%;煤炭回采率≥40%,煤矸石利用率≥50%。严格限制常规小火电的发展,不断提高大机组和高性能机组比重;推进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发电;燃煤电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基本控制。
(三)制药业。2007年,综合能耗≤0.6t·ce/(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50m3/(万元工业增加值)。2010年,综合能耗≤0.5t·ce/(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45m3/(万元工业增加值)。继续推行GAP、GMP、GSP、GLP、GCP等系列标准;提升制药工艺及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天然药物资源利用效率。2010年,基本淘汰落后的制药工艺及产品。
(四)有色金属业。2007年,有色金属采选业综合能耗≤4.8t·ce/(万元工业增加值);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综合能耗≤14.5t·ce/(万元工业增加值)。2010年,有色金属采选业综合能耗≤4.5t·ce/(万元工业增加值);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综合能耗≤14t·ce/(万元工业增加值)。加快推进锡、铜、铅、锌等重要矿产资源整合,重点发展集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为一体的大型联合企业,通过发展深加工能力和技术,延长产业链,推进原材料增值循环;提高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率,实现转化循环。
(五)钢铁业。2007年,可比能耗≤750kgce/t·钢;炼钢金属料消耗1100kg/t·钢。2010年,可比能耗≤700kgce/t·钢;炼钢金属料消耗1080kg/t·钢。支持大型现代化钢铁联合企业发展,加强铁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加快钢铁工业产品结构调整;积极发展特种钢材;合理布局、有序发展铁合金;依法限制并加快淘汰原料和能源消耗高、污染严重的小炼铁、小轧钢和小铁合金企业。到2010年,强令清洁生产不达标企业退出钢铁生产领域。
(六)建材业。2007年,水泥行业综合电耗≤115kWh/t·水泥;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能力达到50%。2010年,水泥行业综合电耗≤110kWh/t·水泥;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能力比重提高到70%以上。加大对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和合理开发利用,继续鼓励发展日产4000吨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生产线;利用工业废渣制造新型建筑材料以替代粘土实心砖,加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及生产能力。
(七)化工业。2007年,综合能耗≤5.98t·ce/(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26m3/(万元工业增加值);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85%。2010年,综合能耗≤4.5t·ce/(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23m3/(万元工业增加值);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90%。重点支持氮、磷、煤化工生产装置大型化发展。2010年,全面限制小化学矿山、小黄磷、小磷肥、小氮肥、小盐矿及小焦炭生产,淘汰落后产品和生产工艺。
(八)机械制造业。2007年,综合能耗≤0.75t·ce/(万元工业增加值);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65%。2010年,综合能耗≤0.68t·ce/(万元工业增加值);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70%。以节材降耗为重点,积极发挥机械行业对发展工业循环经济的促进作用,重点发展节能型机电产品及有利于环保和资源重复利用的技术装备。
(九)造纸业。2007年,综合能耗0.57~1.30t·ce/t·产品(不同产品的能耗不同,下同。);耗水量40~160m3/t·产品;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45%。2010年,综合能耗0.50~1.0t·ce/t·产品;耗水量20-90m3/t·产品;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52%。以木浆为主,加快推进林浆纸一体化,积极发展麻浆、竹浆和蔗渣浆等到非木纤维造纸;加大废纸及其它农作植物纤维的回收再利用;制浆造纸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渣控制量满足国家二级以上清洁生产标准。2010年,强制淘汰不符合清洁生产基准值的制浆造纸企业。
(十)农特产品加工业。以糖、茶、橡胶为重点,2007年,制糖业:综合能耗≤3t·ce/(万元工业产值);耗水量≤95m3/t·白砂糖。制茶业:综合能耗≤0.365t·ce/t·茶;耗水量≤15m3/t·茶。橡胶业:综合能耗≤0.16t·ce/t·标胶。2010年,制糖业:综合能耗≤2.53t·ce/(万元工业产值);耗水量≤85m3/t·白砂糖。制茶业:综合能耗≤0.36t·ce/t·精制茶;耗水量≤13m3/t·精制茶。橡胶业:综合能耗≤0.15t·ce/t·标胶。加快糖、茶、橡胶三大优势资源的规模化发展,加快产业重组,提高行业区域集中度,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培育粮油、畜禽、果蔬、淀粉、咖啡、麻纤维和林竹等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加快麻产业发展,以纺织纤维的利用为主,综合发展浆纸产品,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浪费,促进麻产业可持续发展。拓宽农产品加工领域,提高规模、质量和资源利用率。支持重点州、市蔗糖业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
(一)编制规划。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决定》,结合全省“十一五”规划的制定,编制发展工业循环经济的专项规划,提出近期主要发展目标、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各州、市要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编制区域性发展工业循环经济规划。30个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在突出主导产业发展的同时,加强对多产业共生耦合、上下游企业物质链接的集群化发展战略研究。
(二)清洁生产。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在继续抓紧做好企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现能源、资源的最大化、最优化利用和工业废物产生的最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认真执行清洁生产标准,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合格活动,积极参与绿色产品认证、绿色标志管理,强化自我监管机制。
(三)节约降耗。一是以节电、节煤为重点,开展能源审计,实行能耗限额管理。二是实施企业用水定额管理,高耗水、高废水排放企业加强中水回用和污水“零排放”,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三是加强工业用地审批,强化对企业用地管理。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四是推进新型墙体材料推广的进程,在全省城市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五是大力节约原材料,鼓励发展精深加工及功能替代型和可循环利用产品,提高资源、生产材料使用效益;六是积极倡导产品适度包装,加大废塑料、电池、家用电器、办公电脑等的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四)资源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加强对废渣、废水、废气、余热、余压产生企业的综合利用监督管理;鼓励产业间、企业间积极开展利用工业排放废物为原料的一切生产活动;支持不同行业企业通过资源链、加工链和产品链的延伸耦合,实现资源—废弃物—资源的循环利用。继续抓好社会化的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建立完善社区回收、市场汇聚、再加工利用三位一体的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循环系统。
(五)实施行动计划。围绕上述发展目标、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抓紧制定《2006年至2010年云南省加快发展工业循环经济工程方案》和《云南省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节约能源行动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已出台的《2005年至2007年云南省加快工业企业清洁生产行动计划》、《2005年至2007年云南省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节约能源行动计划》,重点建设5个工业循环经济园区、10个工业循环经济试点县、50个试点企业、100个重大示范项目。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云南省发展工业循环经济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和解决发展工业循环经济中的重大问题;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组织开展工业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探索发展工业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和有效途经。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工业循环经济放到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推动发展。
(二)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构建省内重点矿产资源使用权交易平台,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实现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保护和合理开发资源。矿产资源收益重点用于采矿区生态恢复治理,对资源区给予适当补偿。坚持共伴生矿谁开采、谁综合回收利用;工业污染物谁排放、谁治理。鼓励以工业企业难以自我消化或再利用的工业废物为原料的新兴产业发展,制定工业废物转化利用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工业废物向承接企业加工资源转化的使用成本,使企业循环利用资源和治理环境污染的外部效益内部化。
(三)引导投资方向。省经委每年从技改贴息资金和新型工业化等专项资金中调剂安排5000万元用于组织实施清洁生产、节约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业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计划,以及建立循环经济统计监测网络。省财政今后还要继续加大对工业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企业,在用地、用电、用水、相关基础设施方面予以优先保证,并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企业必须积极采用资源综合利用率高、废物排放量小的技术和工艺路线;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建项目,部门不备案、银行不贷款、土地不审批、环保不放行、生产不许可。
(四)强化技术支持。企业要加大对以实现工业循环经济为目的的技术装备、生产工艺改造及先进技术开发应用的投入,加速淘汰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要以工业循环经济发展急需的实用技术研究开发为重点,加强对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及回收处理、绿色再制造等实用技术开发,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管理模式,通过嫁接改造实现循环发展。
(五)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抓紧制定《云南省清洁生产条例》,修改完善《云南省节能条例》,依法开展监督工作。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全省工业行业的技术标准;制定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水耗、物耗定额指标;建立工业循环经济及节约型企业的统计监测网络和考核评价体系。依法加强对节能、节水、节地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加快制定我省废旧物资、家电回收处理实施细则及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办法,建立节能监察中心,加速形成相对配套的推动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监管体系。
(六)营造发展环境。加强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推进工业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建立,开展管理咨询、技术推广;加快建立既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又具备相关业务知识,能够监测和督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节约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的专业机构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在企业中广泛开展清洁生产合格单位和清洁生产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加强示范引导,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典型经验,表彰在发展工业循环经济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舆论宣传活动,增强企业和全社会的资源意识、节约意识。
二、推进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1、【2017推进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1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1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3、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是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新要求,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的一项改革任务。通过排污许可制,明确排污企业依证排污的权利和依证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可以解决排污单位治污责任不清、义务不落实,环境保护部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4、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 2017年6月30日前我区完成全区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5、(一)数据法定。排污许可制度要融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总量控制制度,将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形成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总量控制的全过程监管,为排污权交易、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实现环保数据法定。
6、(二)一企一证。按照排污单位所在地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污染治理责任,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企事业组织,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申请并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单独设置水、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应将可检测排污因子全部纳入一证之中。
7、(三)明晰权责。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依法排污、持证排污是其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权利。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对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同时,还应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与承担的污染防治和污染物减排法律义务。
8、(四)公正公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权限开展排污许可证受理、核发工作,并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公开、公布相关管理信息,将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公告、监管等工作流程予以公开,确保核发工作的公开、公正、高效。
9、下列企事业单位需要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
10、(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11、(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12、(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13、(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14、(五)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15、(六)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许可证记载的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16、(七)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17、(一)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的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18、盟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一般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旗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简易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排污许可发放实行一般管理和简易管理,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易管理,其余为一般管理)。
19、(二)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依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不需要办理、不予受理、应当受理、告知补充齐全材料或改正不符合内容后受理的决定。
20、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依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对满足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在开展现场核查后,对满足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不满足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21、核发机关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10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核发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22、(三)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之后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23、(四)固定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范围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执行。
24、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根据国家污染防治要求将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
25、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排污许可事项。现有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工艺和治理设施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26、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凡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手段,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由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在许可证中载明。
27、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依法排污的权利证明。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坚持排污企业排污权“自主申报,责任自担”的原则。所有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
28、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并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污单位要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重点排污企业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排污主体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对向社会公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污单位有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义务。鼓励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环境第三方监测服务、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报告服务,保障数据准确性,有效规范排污行为。
29、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检查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核实排放数据、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按证排放。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发现企业未按许可证要求排污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监测原始记录证明的,视违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处罚。
30、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是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要求,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缴纳使用费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31、我区是国家确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排污企业经申请并缴纳有偿使用费后获得排污许可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款核算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致。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减排量,可在自治区交易平台上进行市场化交易,或由自治区排污权交易部门收储,所获收益由排污单位享有,同时,减排腾出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用来支持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
32、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级管理,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可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吸收社会资本参与,通过市场化的运营模式扩大投资规模,统筹用于全区污染防治。落实好内党发〔2015〕16号文件中关于“实行排污权初始核定和有偿使用,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扩大排污权有偿交易范围”的规定。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扩大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范围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6〕331号)要求,分级征收排污权价款。其中,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火电企业排污权价款,盟市环境保护部门征收国家、自治区级重点监控企业(国控源、区控源)中非火电企业排污权价款,旗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征收其他企业排污权价款。
33、保障公众在排污许可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加快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及时在平台公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建立企业环境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
34、健全公众监督、社会监督、法律监督以及媒体舆论监督机制,进一步畅通公众查询和反馈渠道,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引导社会各界、公众、媒体共同关注和监督企业排污行为,促进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的树立。
35、各盟市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计划,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自治区环保厅要加强对全区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指导,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36、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什么样的企业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1、(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3、(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4、(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
5、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6、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非集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
7、《排污许可证》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简称,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
8、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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