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广东碳交易平台如何使用,以及广东如何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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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东碳市场的参与主体包括
1、广东碳市场的参与主体包括:控排企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
2、控排企业的基本定义:是指满足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控排企业就是指被强制纳入碳市场总量管制和交易体系的企业。
3、机构投资者的基本定义:机构投资者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这类投资者一般具有投资资金量大、收集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强等特点。
4、个人投资者的基本定义: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自然人,他们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
二、广东如何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
1、近年来,广东省坚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作为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全力构筑全省“一门式、一网式”公共资源交易政务服务体系,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
2、简政放权“零审批”:市场活力大增投标人翻番
3、最近,一则关于“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的招标公告,发布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网站上,短短十来天就吸引了近2500人的关注。
4、广东省近年来按照“一委一办一中心一平台”的架构,对全省各地散乱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整合撤并,各级政府设立的平台总数由284个减少为23个,精简比例达92%。同时,对公共资源交易品种进行丰富,类别从几年前以政府采购为主,发展到目前包括工程建设、土地拍卖、公物拍卖、碳排放、海域海岛等十大类。
5、“目前,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是零审核。”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陈以良说,改革前,公共资源交易入场时间平均需花费15日甚至更多。改革后,即到即办,当日办结,效率大幅度提高。零审核意味着零门槛,这项改革立刻激活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积极性,多地出现投标人翻番的现象。
6、“管办分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管理由事前审批控制向事中事后监管的不断转变。”广东省发改委主任何宁卡说,改革就是要彻底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
7、强化监管“零容忍”:平台之外无交易
8、“应进必进,一切姓‘公’的资源,都要纳入交易中心阳光交易。”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杨志刚说,目前全市小到鱼塘、山地承包,大到土地拍卖、重大建设项目、海域使用权等,都统一纳入交易中心场内交易。交易项目从最初的28类扩充到目前的54类。
9、杨志刚说,自2013年起,交易平台100%实现电子化交易,交易过程全程网上封闭进行。“此举有效杜绝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等人为干扰,确保交易公平公正、阳光透明,‘靠关系不如靠实力’已形成各方共识。”
10、“强化顶层制度设计,制定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努力实现‘平台之外无交易’的目标。”广东省发改委重大项目稽察办副主任张海说,广东不断创新监管机制,最近还尝试委托中国赛宝实验室作为第三方独立评价机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监管。
11、优化服务“零障碍”: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12、近年来,广东不断强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顶层设计,加快制定统一标准,全力打造全流程、全方位、全时段公共资源交易零障碍服务体系。
13、赛宝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信息安全事业部主任王颍凯说,改革前,由于各地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缺乏互联互通,数字身份无法交叉互认,投标人往往要携带各种各种的“加密狗”疲于奔命;改革后,各方交易主体不仅无需重复注册,还可以坐在家里参与网上招投标。
14、“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日益成熟,公共资源交易配置效益大大提高。”陈以良说,以全省公车拍卖为例,拍前公示、拍中监管、网上拍卖的全程无障碍服务赢得市场主体信任,成交率超过90%,溢价率达到42%。
15、2016年,广东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的总数为136269宗,交易金额12762亿元,增收784亿元。
16、“今后将继续推进平台整合工作和‘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让改革成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并惠及更多群众。”何宁卡说。
三、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2020修订)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碳排放管理活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配额的发放、清缴和交易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碳排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第四条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省碳排放管理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2、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支持本行政辖区内企业配合碳排放管理相关工作。
3、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工作。
4、省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统计、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碳排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鼓励开发林业碳汇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引导企业和单位采取节能降碳措施。提高公众参与意识,推动全社会低碳节能行动。第二章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第六条本省实行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制度。
5、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行业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的宾馆、饭店、金融、商贸、公共机构等单位为控制排放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控排企业和单位);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工业行业企业为要求报告的企业(以下简称报告企业)。
6、交通运输领域纳入控排企业和单位的标准与范围由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提出。根据碳排放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分批纳入信息报告与核查范围。第七条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应当按规定编制上一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报省生态环境部门。
7、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当委托核查机构核查碳排放信息报告,配合核查机构活动,并承担核查费用。
8、对企业和单位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报告中认定的年度碳排放量相差10%或者10万吨以上的,省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进行复查。
9、省、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进行抽查,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八条在本省区域内承担碳排放信息核查业务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与开展核查业务相应的资质,并在本省境内有开展业务活动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
10、从事核查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碳排放核查业务,对所出具的核查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配额发放管理第九条本省实行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制度。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含扩建、改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以上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企业)纳入配额管理;其他排放企业和单位经省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可以申请纳入配额管理。第十条本省配额发放总量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目标,结合本省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11、配额发放总量由控排企业和单位的配额加上储备配额构成,储备配额包括新建项目企业配额和市场调节配额。第十一条省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制定本省配额分配实施方案,明确配额分配的原则、方法、以及流程等事项,经配额分配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12、配额分配评审委员会,由省生态环境部门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技术、经济及低碳、能源等方面的专家,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十二条控排企业和单位的年度配额,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行业基准水平、减排潜力和企业历史排放水平,采用基准线法、历史排放法等方法确定。第十三条控排企业和单位的配额实行部分免费发放和部分有偿发放,并逐步降低免费配额比例。
13、每年7月1日,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控排企业和单位配额总量的一定比例,发放年度免费配额。第十四条控排企业和单位发生合并的,其配额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控排企业和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制定配额分拆方案,并及时报省、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因生产品种、经营服务项目改变,设备检修或者其他原因等停产停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当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配额变更申请材料,重新核定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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