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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加强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进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是指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经验收确认并经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
4、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是指按照本办法以出售和购买等方式转让和受让耕地储备指标的行为。
5、第三条市土地交易机构负责履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职能,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是市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交易机构)。
6、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州土地交易机构作为省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易机构),负责组织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省人民政府对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8、第四条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9、第五条省级交易机构组织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应当通过网上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成交单位。
10、市级交易机构组织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除可通过网上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外,也可通过公开挂牌方式确定成交单位。
11、第六条市、县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取得的耕地储备指标在确保本地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的情况下可以有偿转让给其他市、县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12、耕地储备指标跨县级行政区域交易需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13、耕地储备指标转让后,受让方不得将耕地储备指标再次转让。
14、第七条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15、广州市拟订的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的工作制度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16、第八条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县和县级市辖区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在市行政区域内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交易价格最低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7、第九条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服务费标准,按照“按宗收取、费用合理”的原则,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18、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出售或者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当委托省、市级交易机构发布耕地储备指标出售或者购买公告。其中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拟跨县级行政区域出售或者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当同时提交当地县人民政府同意出售或者购买的文件。跨市级行政区域出售或者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当同时提交当地市人民政府同意出售或者购买的文件。
19、接受委托的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将包含拟出售或购买的耕地储备指标相关信息的公告在交易场所和互联网发布。
20、省级、市级交易机构不得将拟通过网上公开竞价或公开挂牌方式交易的耕地储备指标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21、第十一条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公告期限为20天。公告有效期内接受符合要求的单位报名,竞价时间为公告有效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
22、通过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发布的出售指标公告,拟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单位可以报名,并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市或县人民政府同意购买的文件。
23、通过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发布的购买指标公告,持有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储备指标的单位可以报名,并应当在报名时提交市或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指标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的文件,按照要求同时提交市或县人民政府同意出售的文件。
24、第十二条能够满足公告交易条件的单位均可在公告有效期内报名,报名时应当交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按照公告交易数量与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价格最低标准乘积的百分之一确定。若在交易公告期限内,无符合条件单位报名的,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公告提示本次交易中止。
25、交易中止期间,指标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交易程序,中止满一年没有重新启动交易的,应当公告提示交易终止。委托单位申请终止交易的,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公告提示本次交易终止。
26、第十三条购买方以公开挂牌和网上公开竞价方式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能否成交:
27、(一)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竞卖人,且报价不高于公告最高价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28、(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卖人的,允许多次报价,报价最低者取得成交资格;报价相同且高于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的,由先报价者获得成交资格;
29、(三)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卖人且报价均为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的,则以摇号方式确定成交方。
30、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报价高于公告最高价和低于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的为无效报价。
31、第十四条出售方以公开挂牌和网上公开竞价方式出售耕地储备指标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能否成交:
32、(一)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公告最低价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33、(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买人的,且报价均为公告最低价的,则以摇号方式确定成交方;
34、(三)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买人的,允许多次报价,报价最高者取得成交资格;多次报价后,报价相同且高于公告最低价的,由先报价者获得成交资格。
35、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报价低于公告最低价的为无效报价。公告最低价不得低于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
36、第十五条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公告发出后,在有关单位报名并报价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出修改、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
37、第十六条耕地储备指标成交方确定后,由指标交易机构与指标交易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将成交具体信息在交易平台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8、单位和个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指标交易机构提出,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指标交易机构经调查认为指标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宣布成交结果无效;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的,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9、第十七条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成交双方应当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或指标交易机构作出异议不成立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
40、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标准文本。
41、第十八条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通过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请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跨县级行政区域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通过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42、申请审核确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确认申请书(应包含经县或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复印件),交易的耕地储备指标信息等。
43、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收到交易双方的确认申请后10个工作日之内向双方出具指标交易确认文件。
44、第十九条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后,耕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耕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补充耕地的保护和管理。
45、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充耕地的用途管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做好补充耕地的种植管理。
46、第二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储备指标管理台账,对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耕地储备指标和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核减耕地储备指标,以及因交易耕地储备指标而增加和减少耕地储备指标及时进行登记。
47、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转让耕地储备指标的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用于耕地开发、耕地保护、异地造林、农田林网等支出。
48、第二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转让的耕地储备指标是否已使用、面积是否准确、备案信息是否取得、是否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等进行审查,并对拟转让的耕地储备指标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9、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交结果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0、(一)参加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活动的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成交的;
51、(二)参加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活动的单位互相串通,操纵指标交易活动的;
52、(三)指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利用技术手段为有关单位骗取成交。
53、第二十四条耕地储备指标成交结果,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受让方和转让方必须予以认可,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签合同。对无故拒签合同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当将其列入不良信誉记录名单,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得参与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活动。
54、第二十五条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指标交易机构应当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单位和个人对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中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55、第二十六条国有单位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56、第二十七条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范围内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的具体规定。
57、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58、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二、广东复垦要多久才能拿到款
要看签约部门的具体安排2月17日,2020年第二期(总第十一期)拆旧复垦指标交易在广州复垦指标网上交易平台顺利成交,共交易指标2062.7702亩,成交金额13.82亿元,累计成交金额已突破百亿元。
本次出售的指标,来源于韶关、梅州、茂名、潮州、揭阳、云浮等地。根据《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试行)》,本次交易采取竞价方式,起始价为50万元/亩。经过竞价,其中2060亩由深圳、珠海、东莞、江门以67万元/亩单价竞得,另有2.7702亩由东莞市以66万元/亩单价竞得。
自2018年以来,广东省复垦指标网上交易平台已陆续组织了十一期拆旧复垦指标交易,共交易指标1.55万亩,成交总金额102亿元,其中,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人和村委会直接获得收益59.98亿元。3月12日,记者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获悉,该厅已发布2020年脱贫攻坚工作安排,提出要充分依托自然资源行业优势,通过加快推进拆旧复垦、加大脱贫攻坚用地保障力度、落实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等措施,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3月12日,记者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获悉,该厅已发布2020年脱贫攻坚工作安排,提出要充分依托自然资源行业优势,通过加快推进拆旧复垦、加大脱贫攻坚用地保障力度、落实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等措施,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据统计,截至去年底,广东已实施拆旧复垦1.9万亩、交易1万亩,水田指标交易2万亩,共为我省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筹集资金超158亿元,打通了“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融合通道。
三、在集体土地上建房 只能用于3种用途
1、土地制度方面的改革在我国具有足够高的敏感度,一个说法就能引起各方激烈的反应。日前有报道称,国土资源部已经下发文件,将在河北、辽宁、吉林等18省市,选择28个试点市县,启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据说,国土资源部还同时下发了关于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此消息引起媒体热烈讨论,有分析政策变化蕴含的改革意义的,有讨论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在此政策指引下可获得的收益的,甚至有证券行业的媒体开始列举哪些公司将由此获得业绩增长。
3、国土资源部迅速澄清说,并没有发布指导意见,但是并没有否定部署试点的事情。年初的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4、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已经提出,“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国土资源部也随后把制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指导意见”纳入今年工作重点内容中。
5、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国土资源部早就不是第一次部署。1996年,江苏苏州被设为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地,允许规划区内外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流转。从1996年至2006年的十年内,苏州市以乡镇企业改制为主要形式,共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约5333公顷。1999年,安徽的芜湖也成为试点城市,主要以乡镇政府推行镇域规划、以建设工业小区为平台来促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集中使用。2002年开始的江苏昆山试点,对改制企业的原有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全部实行有偿、有限期、可流动使用制度,更具有创新意义的是,对在集体土地上新增的建设用地,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后,允许农民集体直接以土地或开发为标准厂房等形式出让、出租,而不是被政府征收后使用。
6、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说法,这些试点都取得了很好的经验,只是一直没有更进一步在全国进行推广。省一级政府倒是更为积极,早在2003年,河南省出台《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2005年广东省出台《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另外,2008年河北省,2010年上海市和2013年海南省都发布过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流转的政策。
7、各地的试点政策相对于《土地管理法》中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规定,是有所放开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于三个用途:兴办乡镇集体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以及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集体土地用于其他建设用途都必须先被征为国有,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所以苏州、芜湖和昆山的试点,大多都以乡镇企业原有用地的流转为重点。
8、在试点停滞的同时,各省自己出台的政策倒是随着形势变化而不断调整。河南省2003年出台政策时,尚不允许宅基地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用于流转,广东省和河北省就只规定宅基地不允许参与流转。由于“增减挂钩”方式的出现,各地找到农村宅基地参与流转的办法,之后出台的上海和海南的政策就已经把宅基地的流转以“增减挂钩”方式来进行处理,等于各类集体建设用地都可以进行流转,只不过宅基地的流转路径复杂一些。
9、可进行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在不断拓宽,但流转后的用途这些年基本都没有什么变化,各地的试点和省级政策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建设,除此之外用于工业、旅游、商业等用途都没有问题。实质上,也就是等于不允许出现“小产权房”。
10、这就给流转带来很多实质困难。离城市近、基础设施比较好的集体建设用地,村民们都找到了好的流转方式,不管是做商业还是做工厂,更有一些以出租的方式提供住房给城市打工人群,只要去长三角和珠三角看看城中村和郊区乡镇就知道他们的收益已经很是丰厚,因而对参与流转并无多少兴趣。但是对更远郊区的集体建设用地,要流转用于商业和工业用途,并没有优势,而用做住宅又被禁止,实质上很难流转起来。
11、针对后者,“增减挂钩”是一种解决办法。离城市比较远的集体建设用地本身没有流转需求,就想办法把这些土地上的建设用地权利(发展权)剥离出来,把这些土地复垦成耕地,然后把剥离出的建设用地权利转移到城市边缘来使用。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在权利流转中合理分配利益,让腾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村民和集体在土地增值中获得更好的分配比例,从而愿意自觉参与其中,而不是简单靠政府给定补偿标准,甚至以“逼上楼”的方式来解决参与问题。
12、当前更需要解决的是近郊区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在那里,农民已凭借靠近城市的便利有了稳定的收益,而且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迟早要变成城市土地,征收问题是无法绕过的。这时候,问题的根本就变成了:在土地被征收的过程中,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如何愿意积极参与。
13、如按照以前的征收程序(姑且也算流转的一种方式),农民要获得政府的补偿就得放弃已形成的高收益,这必然带来强烈的反抗。就此而言,在深圳获批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交易试点,就有明确的创新意义:征收不改变使用权人的地位,村民和集体可自行按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除补缴征收前后因土地用途不同而形成的出让金差额外,土地的市场增值部分全部被他们获得。由于被征收,土地用于商业住宅建设也不存在问题,村民和集体在这种产权转变过程中获得的收益颇为可观,参与的积极性就有了保证。深圳的“城市更新”和广州的“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都包含类似内容,农民和集体可自行进行土地开发。
14、2008年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就提出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面近年来更屡次提及“同地、同权、同价”。而此次透露出来的国土资源部的流转改革思路,还不能突破政府主导的以“增减挂钩”方式实现宅基地流转的做法,改革新意并不强。
15、归根到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改革,步子应该迈得更大一点,在“增减挂钩”基础上进行改进,从而全面放开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流转的范围,同时赋予集体建设用地更广阔的流转后的用途。双向放开才能真正推动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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