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程机械设计交易平台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广州工程机械设计交易平台和工程监理单位可以与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么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广州工程机械设计交易平台以及工程监理单位可以与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么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广州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好就业吗
  2. 工程监理单位可以与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么
  3. 广州市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技术规程

一、广州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好就业吗

好就业。该专业是面向现代机械工业,服务广东,为地方经济建设培养从事机械设计、制造、维修、管理方面工作的,该专业的毕业生就业面广,可在机械设计、制造、维修等领域从事机械设计工程师、机械制造工程师、设备工程师、技术员、销售工程师、技术支持工程师、机械产品销售等职业。该专业的就业前景好,但工资在刚毕业的时候不是很高。

二、工程监理单位可以与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么

2019年,广东省广州市某平台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某房建市政类项目,建设工期2年,投资额N万元。近期项目审计过程,审计单位发现监理单位是设计单位的控股子公司,那么项目设计单位的子公司能否作为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呢?换言之:监理单位能否与被监理工程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

一、相关规定的梳理(全国性规定)

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其他相关规定(地方的规定在下文列举,在此暂且不列)

由于上述规定并未明确提到“设计单位”,对于监理单位能否与被监理工程的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在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一)观点1:项目中的监理单位不能与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理由如下: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从上述第二十四条来看,既然「总承包单位」承包了「勘察」「设计」「施工」等,那么「设计单位」可以看作是单个「承包单位」,亦即「承包单位」包括「设计单位」,故「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二)观点2:监理单位可以与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理由如下:

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从上述规定来看,第六十二条明确将「承包单位」划分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并在第三十五条明确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换言之,监理单位可以与其监理工程的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

笔者认为,上述两个观点之所以不一致,关键在于《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如何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建设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区别

先了解一对概念,建设工程包含建筑工程,具体规定如下:

1.《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3.《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规定:

(1)建设工程: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按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大类。

(2)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建筑工程按照使用性质可分为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等。民用建筑工程按用途可分为居住建筑、办公建筑、旅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卫生建筑、科研建筑、交通建筑、人防建筑、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等;工业建筑工程可分为厂房(机房、车间)、仓库、辅助附属设施等;构筑物工程可分为工业构筑物、民用构筑物和水工构筑物等。建筑工程按照组成结构可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室外建筑工程。

(3)土木工程:指建造在地上或地下、陆上或水中,直接或间接为人类生活、生产、科研等服务的各类工程。土木工程可分为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水工工程、矿山工程、架线与管沟工程、其他土木工程。

(4)机电工程:指按照一定的工艺和方法,将不同规格、型号、性能、材质的设备、管路、线路等有机组合起来,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工程。机电工程可分为机械设备工程、静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管道工程、消防工程、净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设备及管道防腐蚀与绝热工程、工业炉工程、电子与通信及广电工程等。

(二)《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理解与适用问题

《建筑法》表述的是“承包单位”,而《管理条例》表述的是“施工承包单位”,二者是否属于约定不一致,取决于《建筑法》中上下文能否清晰地推出“承包单位”包括“设计单位”这个结论。

笔者认为,《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用的是“工程总承包单位”,并不能推出建筑法中的“承包单位”就包括“设计单位”,理由如下:

(1)建筑法本身对承包单位并无定义。

(2)若如观点1认为承包单位包括了“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那么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大可表述这为一并发包给一家“承包单位”即可,何必又要写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3)工程总承包单位指的是具有工程总包资格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由其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等事宜,其与“承包单位”是两个概念,不能用工程总承包单位倒推出承包单位的范围。

规定就很清楚,将承包单位明确拆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又仅规定监理单位不得与其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题外话:不能将《管理条例》承包单位的概念应用到《建筑法》中,应在本法中进行解释)

综上,并不能从《建筑法》推断出该法中的“承包单位”就包括“设计单位”。笔者认为,《管理条例》并非与《建筑法》的规定不一致,应该理解《管理条例》是对《建筑法》的释明,一是释明承包单位包括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二是释明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承包单位”其实是指“施工承包单位”。

2.《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问题

《立法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即是为执行《建筑法》关于工程质量的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且从上文可知,对于监理单位能否与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的问题,《管理条例》对《建筑法》作出了进一步的释明,故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执行。

综上所述,监理单位不得与其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但并未规定不得与其监理工程的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监理单位可与被监理工程的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笔者还认为,设计单位对其设计的工程更了解,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原则上并未损害其他方有利益利益,一定程度上更有助于监理工作的执行。

从上文可知,“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属于国家层面的规定,但在地方层面却有不同规定,具体如下:

(一)直接明确“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设计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

重庆市——《重庆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渝府令第 148号)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广东省——《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任务。”

3.湖南省——《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3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仅规定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

上海市——《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1〕72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

2.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承建商」、设备制造商和材料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3)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施工」、房地产开发、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组建监理单位,并不得与监理单位发生股权关系。

4.鹤岗市——《鹤岗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鹤政发〔2013〕24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

5.沈阳市——《沈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四条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湖北省——《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厦门市——《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从选取的11个样本中,有4个样本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应当与被监理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回避,5个样本明确限定监理单位仅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回避,而有2个样本与建筑法的表述一致(表述为“承包单位”)。因此,笔者认为,全国大部分地方的规定基本上与国家层面的规定相一致,即大致可认为监理单位无须与被监理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回避。同时,需要特别注意如下两个问题:

一是广东省直接明确“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设计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但深圳市作为特区仅规定“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承建商」有隶属关系”。

二是虽然2001年1月1日生效的《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已经将“设计单位”纳入监理单位的回避范围,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7年12月12日发布《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

第十三条询问的答复》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取得监理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自己设计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且该答复当前未被废止,以小见大,故可认为广东省一定程度上也

三、广州市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技术规程

广州市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技术规程是非常重要的,规程的制作在各方面都要结合实际,这才能做得更好。中达咨询就广州市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技术规程为大家介绍一下。

1.1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技术活动。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造价技术活动的,应按照本规程执行。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可依据本规程实施全过程造价技术活动。

1.3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技术活动,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4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技术活动,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5本规程附录,可作为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技术活动的依据。

1.6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技术活动,除应遵守本规程外,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2.1全过程造价技术工程全过程造价专业人员,运用工程造价管理的知识和技术,为寻求解决建设项目决策、设计、交易、施工、结算等各个阶段工程造价管理的最佳途径而开展的相关工作。

2.2投资估算在建设项目决策阶段,依据现有的资料和一定的方法,预先测算和确定建设项目投资数额(包括工程造价和流动资金)的文件。

2.3设计概算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在投资估算控制下,根据设计要求和设计文件,采用一定的方法计算和确定建设项目从筹建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文件。

2.4施工图预算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依据,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和确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文件。

2.5调价计量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核实和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

2.6资金计划发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对资金投入的安排。

2.7价款支付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核实和支付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实际完成的合同价款。

2.8基准日期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28天的日期。

2.9计量周期计量本期已完工程款额的周期,具体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计量。计量周期应与支付周期一致。

2.10支付周期支付本期已完工程款额的周期,具体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支付周期应与计量周期一致。

2.11合同价款参数表明构成合同约定标的物的合同价所必需的量、费率、额度、幅度等某一特性的标准。

2.12建筑信息模型数字化的建筑三维几何模型,英文缩写为bim。用于存储建设项目所有几何、物理、性能、管理信息等数字信息。

2.13信息服务平台以数据库形式把建筑信息模型上传、供用户使用的服务平台。用户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按授权查询到建筑信息模型的各种数据。

2.14书面形式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基本规定3.1工程全过程造价技术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施工合同策划;11编制资金使用计划;12工程计量与支付;13工程变更、签证和索赔处理;14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的优化与比选;15投资风险分析与控制;16编审竣工结算;17编审竣工决算;18工程项目经济后评价。

3.2实施工程全过程造价技术应实现项目的预期投资目标。

3.3实施工程全过程造价技术应编写技术大纲,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各阶段目标、内容、组织、资源、方法和步骤进行预测和决策,作为指导项目全过程造价技术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3.4全过程造价技术大纲应依据下列资料编制:

市场信息。3.5全过程造价技术大纲应包括下列内容:

经济指标。3.6编制技术实施方案应遵循下列程序:

审批。3.7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设计阶段造价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1)方案比选与设计招标;(2)限额设计;(3)编制投资计划,确定控制目标;(4)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审查;(5)设计阶段的造价目标与交易阶段的有效对接。

交易阶段造价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1)招标策划,优化途径;(2)编制招标计划;(3)合同策划;(4)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审查;(5)回标分析和合同谈判;(6)交易阶段的造价与施工的有效对接。

施工阶段造价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合同策划与签订;(2)施工方案的造价审查;(2)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比选;(3)工期、质量与造价的平衡处理;(4)工程计量与支付;(5)施工阶段的造价与竣工的有效对接。

竣工阶段造价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1)竣工结算审查;(2)结算指标分析;(3)工程经济后评价。

3.8工程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文件质量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精度。

3.9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的预备费费率,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决策阶段4.1投资估算4.1.1投资估算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条件、建设工期,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的估算指标、编制期的价格情况进行编审。

4.1.2投资估算编审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和相关的造价指标信息、厂商信息;工程有关的其他资料。4.1.3估算编审方法建筑工程费(1)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可以建筑面积为单位,套用规模相当、结构形式和建筑标准相适应的投资估算指标或类似工程造价资料进行估算;(2)构筑物可以延长米、平方米、立方米或座为单位,套用技术标准、结构形式相适应的投资估算指标或类似的工程造价资料进行估算;(3)大型土方、配套道路及场地铺砌、围墙大门等,可分别以立方米、延长米、平方米或座为单位,套用技术标准、结构形式相适应的投资估算指标或类似的工程造价资料进行估算;(4)市政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设施,可分别以公里(市政道路)、100平方米桥面(桥梁)、100平方米断面(隧道)、道(涵洞)为单位,套用技术标准结构形式、施工方法相适应的投资估算指标或类似工程造价资料进行估算;(5)无适当估算指标或类似工程造价资料时,可采用计算或估算主体实物工程量,套用相关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及综合定额进行估算;(6)对投资有重大影响的主体工程应估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参考相关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及综合定额编制主要单项工程的投资估算;(7)估算单价从有关信息库、信息平台的数据中换算类似工程造价资料进行估算。

安装工程费(1)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可以建筑面积为单位,套用规模相当、结构形式和建设标准相适应的投资估算指标或类似工程造价资料进行估算;(2)变配电工程可以单项工程为单元,按该专业设计的具体内容,可先按材料费占变配电费百分比投资估算指标计算出安装材料费,再分别根据相适应的占设备百分比或材料百分比的投资估算指标或类似工程造价资料计算设备安装费和材料安装费;(3)无适当估算指标或类似工程造价资料时,可采用计算或估算实物工程量套用相关概算定额及指标或综合定额进行估算;(4)对投资有重大影响的安装项目,应估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参考相关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及综合定额编制主要单项工程的投资估算。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1)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应包括生产性设备购置费、交通运输设备购置费、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不包括办公和生活家具费,办公和生活家具费计入工程建设其他费中。

(2)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应包括设备原价和运杂费;(3)国内采购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费按照下式计算,设备运杂费费率按照5%: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设备及工器具出厂价(1+设备运杂费费率)国外采购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费按照下式计算,设备运杂费费率按照3%: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设备及工器具抵岸价(1+设备运杂费费率)。

抵岸价=到岸价+进口设备从属费到岸价——设备到达买方边境港口或边境车站所形成的价格。抵岸价——设备抵达买方边境港口或边境车站所形成的价格。

进口设备从属费——进口设备在办理进口手续过程中发生的应计入设备原价的银行财务费、外贸手续费、进口关税、消费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进口车辆的车辆购置税等。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在建设期内发生的构成建设投资但不包括在工程费用中的费用。按照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内容和性质不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可分为:

建设用地费用是指为获得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或出让金及补偿费、征用耕地一次性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建设单位租用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在建设期支付的租地费用、城市建设设施配套费等。

与整个工程建设有关的各类其他费用应包括:(1)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节能、社会稳定风险,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费;(2)建设单位管理费或代建服务费;实行代建的项目,计算代建服务费,除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发生必要的费用经批准可列支外,不可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3)测量测绘费,包括应依法进行的用地现状地形图测绘、管线探测、规划放线验收(建筑物放线、市政工程放线)、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测量、房产测绘等费用;(4)工程勘察费应按照规定计算;(5)工程设计费应按照规定计算;(6)施工图技术审查费或设计咨询费;(7)场地准备费可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8)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可以根据实际工程量估算。

(9)工程建设监理费可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取;(10)工程造价咨询费包括估算编制费、估算审查费、概算编制费、概算审查费、预算编制费、预算审查费、结算编制费、结算审查费等;计算全过程造价咨询费的,不得重复计算预算编制费、结算编制费,不得计算审减效益费;(11)招标代理服务费可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取;(12)检验监测费可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1%计取;(13)环境影响评价费可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计算;(14)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可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计算;(15)白蚁防治费应依据建筑的类型、层高等按照建筑面积和收费标准计算;(1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有关的规定计算;(17)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应按照有关规定计算;(18)绿化补偿费应按照规定计算;(1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费应按照规定计算;(20)地震安全性评价费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计算;(21)节能评估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计算。

流动资金:按项目实际情况计取。4.1.4投资估算编审成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投资估算书。4.2方案优化4.2.1工程建设方案应进行经济性比选和优化。

4.2.2工程建设方案优选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市场预测比选。4.3资金和经济评价4.3.1工程建设资金筹措和计划。

资金筹措方案的分析和优化:(1)资金来源可靠性;(2)资金结构合理性;(3)资金成本;(4)资金风险。

资金计划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和资金的筹措方法分解项目分项的投资计划、编制资金流量表。

4.3.2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4.3.3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主要依据如下:

其他相关资料。4.3.4建设项目财务评价应包括财务分析与财务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项目不确定性分析。4.3.5建设项目进行财务评价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撰写项目财务评价报告。4.3.5国民经济评价是按照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从国民经济整体角度考察项目的效益和费用,用货物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影子汇率和社会折现率等经济参数分析、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评价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4.3.6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可采用费用效益分析方法或者费用效果分析方设计阶段5.1设计概算5.1.1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设计概算文件,设计概算文件作为初步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

5.1.2设计概算应采用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建设项目三级概算编制形式。

一个建设项目只有一个单项工程时,单项工程设计概算作为建设项目设计概算。

类似工程的经验数据和指标;11工程有关的其他资料。

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采用概算指标法、预算单价法、设备价格百分比法等编审;工程概算各类费用计算可参考本规程4.1.3估算编审方法。

5.1.5在初步设计达到一定深度,建筑结构比较明确,应采用概算定额法编审工程概算,其主要步骤是:

套用概算定额计算工程概算,除另有规定外,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取费费率均按政府公布数据计算;撰写编审报告和工程概算书。5.1.6在初步设计图纸较简单,无法根据图纸计算出详细的实物工程量时,可以选择恰当的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的预算价格编审工程概算,其主要步骤是:

根据选定的概算指标或类似的工程预算和工程项目的情况分析计算修正系数,计算工程概算造价;根据选定的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的预算及修正系数计算拟建工程主要材料用量;撰写编审报告和工程概算书。

5.1.7概算编审成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概算编审报告;概算指标;主要材料、设备数量。5.1.8概算编审流程概算编审可参照附图5-1流程进行。

5.2概算调整5.2.1设计概算批准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调整设计概算: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引起费用变化的。5.2.2一个建设项目只能调整一次概算。调整概算文件包括调整编制说明、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等。

5.2.3调整概算文件应依据下列资料进行编制:

第5.1.3条规定的其他资料、文件。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广州工程机械设计交易平台和工程监理单位可以与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么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1639.com/15_394573.html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