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建立动产交易平台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什么是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一、什么是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正式实施并在全国多个省市进行试点。它的出台不仅为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产权提供了保护,也对国土资源信息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基于位置服务的地理信息系统及其相关服务能够准确地整合各部门庞大且标准不一的信息数据,实现国土土地资源高效、统一的信息化管理,为不动产登记全面开展提供重要技术支持和实施基础。《条例》第23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所谓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简单来讲,就是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起的支撑整个不动产登记体系的信息管理系统。这个系统的建立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此外,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都有将其登记的信息纳入统一的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义务。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为四级,分别是国家、省、市、县。
2、这四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形成的登记信息共同构成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基本数据,是信息平台的基本组成。《条例》之所以明确规定要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一是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现实需要,提高登记机构的工作效率,减少信息登记错误的发生率,提高登记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程度;二是符合统一登记信息化的发展趋势,为各级、各地区登记机构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登记信息共享创造技术条件;三是为登记信息的异地査询和实时共享提供了可能,方便群众;四是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方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现监管职能。
二、海南: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
1、9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逐步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平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互通共享机制。
2、海南省市县公共资源交易联网子平台作为土地二级市场公开交易载体,开设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窗口,汇集、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
3、《实施意见》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4、明确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市县政府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5、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鼓励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购买存量建设用地,依据规划转型用于海南省鼓励的产业项目建设。
6、海南省将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房屋建设工程已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土地,经市县政府批准,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到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预告登记,取得预告登记证明文件,按规定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
7、对于非住宅用地与住宅用地合并的,《实施意见》规定,不得增加住宅建设规模。不同用途宗地合并的,应依照规定明确各自比例,并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注明。涉及剩余出让年限、容积率不一致的,在符合规划、不超过宗地合并后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的前提下,按照等价值原则重新确定合并后土地出让年限和容积率,也可在补缴一定年限土地出让金或增容费后,按较长年限或较高容积率登记。
8、《实施意见》提出,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根据土地二级市场业务需要,积极引入中介机构参与土地二级市场的资产评估、风险评估、抵押融资等专业工作;鼓励中介机构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中开设实名用户,发布供需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询、估价、经纪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探索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管,中介机构负责搭建的集信息发布、市场交易、统计分析、市场研判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平台模式,做大做强中介服务;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桥梁作用。
三、海南: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
1、9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逐步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平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互通共享机制。
2、海南省市县公共资源交易联网子平台作为土地二级市场公开交易载体,开设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窗口,汇集、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
3、《实施意见》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4、明确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市县政府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5、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鼓励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购买存量建设用地,依据规划转型用于海南省鼓励的产业项目建设。
6、海南省将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房屋建设工程已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土地,经市县政府批准,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到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预告登记,取得预告登记证明文件,按规定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
7、对于非住宅用地与住宅用地合并的,《实施意见》规定,不得增加住宅建设规模。不同用途宗地合并的,应依照规定明确各自比例,并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注明。涉及剩余出让年限、容积率不一致的,在符合规划、不超过宗地合并后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的前提下,按照等价值原则重新确定合并后土地出让年限和容积率,也可在补缴一定年限土地出让金或增容费后,按较长年限或较高容积率登记。
8、《实施意见》提出,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根据土地二级市场业务需要,积极引入中介机构参与土地二级市场的资产评估、风险评估、抵押融资等专业工作;鼓励中介机构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中开设实名用户,发布供需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询、估价、经纪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探索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管,中介机构负责搭建的集信息发布、市场交易、统计分析、市场研判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平台模式,做大做强中介服务;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桥梁作用。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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