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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绿色建筑行动方案重点任务建筑工程介绍
2013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1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的《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点任务又有哪些呢?以下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绿色建筑行动方案重点任务的具体内容以供参考。
(一)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科学做好城乡建设规划。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以绿色、节能、环保为指导思想,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2.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切实推进绿色工业建筑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修订工程预算和建设标准,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强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加强对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的监管。
3.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节能炕等农房节能技术;切实推进生物质能利用,发展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4.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把规划设计关口,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城镇建筑设计阶段要100%达到节能标准要求。加强施工阶段监管和稽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提高节能标准执行率。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执行更高能效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
(二)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加快实施“节能暖房”工程。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重点,大力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超额完成任务。
2.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对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继续推行“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公共建筑改造6000万平方米,公共机构办公建筑改造6000万平方米。
3.开展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以建筑门窗、外遮阳、自然通风等为重点,在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进行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探索适宜的改造模式和技术路线。“十二五”期间,完成改造5000万平方米以上。
4.创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调查和统计工作,制定具体改造规划。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有条件的地区要同步开展节能改造。制定改造方案要充分听取有关各方面的意见,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条件许可并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研究采用加层改造、扩容改造等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减少扰民,积极推行工业化和标准化施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严把规划、设计、施工、材料等关口,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效益。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加强宣传,充分调动居民对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实施北方采暖地区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优化系统调节能力,改善管网热平衡。撤并低能效、高污染的供热燃煤小锅炉,因地制宜地推广热电联产、高效锅炉、工业废热利用等供热技术。推广“吸收式热泵”和“吸收式换热”技术,提高集中供热管网的输送能力。开展城市老旧供热管网系统改造,减少管网热损失,降低循环水泵电耗。
(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太阳能资源适宜地区应在2015年前出台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的强制性推广政策及技术标准,普及太阳能热水利用,积极推进被动式太阳能采暖。研究完善建筑光伏发电上网政策,加快微电网技术研发和工程示范,稳步推进太阳能光伏在建筑上的应用。合理开发浅层地热能。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确定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适宜推广地区名单。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地区示范,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到2015年末,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5亿平方米,示范地区建筑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总量的比例达到10%以上。
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推行能耗分项计量和实时监控,推进公共建筑节能、节水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完善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监管平台建设统筹协调,实现监测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对新建、改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研究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行业的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实行惩罚性价格。公共建筑业主和所有权人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研究开展公共建筑节能量交易试点。
(六)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推广。
科技部门要研究设立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重点攻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技术,加强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快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编制绿色建筑重点技术推广目录,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规模化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技术,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等。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利用,到2015年末,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45%。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要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编制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引导规范市场消费。质检、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建立促进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丰富标准件的种类,提高通用性和可置换性。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建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完善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标准,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研究建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总责,地级以上城市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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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现状及趋势
我国当前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城乡建设规模持续扩大,伴随着对土地、能源、水等资源的大量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巨大影响。以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为抓手,妥善处理好城乡建设发展过程中的能源资源及环境问题,对于确保我国能源安全、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至关重要。一、我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总体情况(一)建筑能耗总体特点建筑能耗主要包括建筑供暖、空调、热水、照明及各类建筑内使用电器所消耗的能源。建筑能耗与地域气候特点、城市规划、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及用能设备效率、建筑使用功能及使用人用能行为等密切相关。我国地域辽阔,气候复杂,从北到南跨越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及温和等多个气候区,与世界同纬度地区相比,冬季偏冷夏季偏热,地区经济水平及生活习惯差异明显,使我国建筑能耗呈现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北方与南方建筑能耗差异大,北方地区以冬季采暖能耗为主,南方地区以夏季空调能耗为主;二是城市与农村建筑用能差异大,城市以煤、电、油等商品能源消耗为主,农村地区除部分使用商品能源外,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仍大量使用;三是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能耗差异明显,居住建筑能耗与居民生活方式密切相关。(二)建筑能耗总量大,增长速度快据测算,2014年,全国建筑总商品能耗占全社会终端能耗比例20%左右,如把终端能源在生产、运输、转换过程中所产生的损失计算在内,比例将进一步提高,是我国三大重点用能领域之一。与2000年相比,2014年建筑总能耗增长了1倍左右,并且仍将持续增长,主要原因,一是城镇化进程加快,建筑面积持续快速增长,2014年我国全社会房屋竣工面积达到35.5亿平方米,建筑总量的增长致使能耗增长较快。二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及建筑服务水平的提高,建筑内用能设备增加造成建筑能耗的增加。如城镇居民每百户拥有空调器的数量从2000年的30.8台增长到2012年的126.8台,增长了3倍多。三是城乡居民对建筑室内舒适度要求的提高使能耗增长较快。如长江流域过去为非采暖地区,而现在冬季采暖需求逐步增大,致使采暖能耗快速增长。四是农村地区建筑用能明显增长,比例从2001年的31%上升到2014年的超过60%,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新疆等地农村建筑每年每平方米采暖用煤超过30公斤,加上照明、炊事、家电等其他生活用能,商品能耗比例超过70%。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行业将逐渐超过工业、交通成为用能的重点行业,占全社会终端能耗的比例将超过40%。(三)建筑节能与绿色化水平仍然偏低建筑节能是在建筑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维护过程中,在满足规定的建筑功能要求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实现降低运行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过程。绿色建筑是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由于我国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之前的老旧建筑及80年代后建设的大量新建建筑,仍为不节能建筑。2014年全国城镇既有建筑中不节能建筑占比仍达60%左右。同时,我国目前的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要求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不小差距,(按照同样水平的室内舒适度计算)我国北方住宅全年供暖能耗指标,依然为发达国家的1.5~2倍,公共建筑的供冷供热全年能耗指标,我国约为发达国家的1.2~1.5倍。绿色建筑发展方面,发达国家从1990年开始相继开发了适应不同国家气候特点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为决策者和设计者提供技术依据,对推动全球绿色建筑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从2008年才开始逐步推广绿色建筑,绿色建筑发展水平和质量仍不高,存在总量规模仍然偏少、地区发展不平衡、高性能比例小以及综合效果多数停留在设计阶段等问题,绿色建筑推进效果大打折扣。二、我国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所取得的工作成效(一)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 2014年全国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新增节能建筑面积16.6亿平方米,可形成15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全国城镇累计建成节能建筑面积105亿平方米,约占城镇民用建筑面积的38%,共形成1亿吨标准煤节能能力。(二)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共有2559个项目获得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总建筑面积超过2.8亿平方米,其中2014年度有1017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面积1.13亿平方米。绿色建筑强制推广工作稳步推进,全国累计强制推广绿色建筑面积3.78亿平方米。到“十二五”末,全国累计推广绿色建筑面积超过10亿平方米。(三)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排2014年度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1.75亿平方米,截至2014年年底,各地共计完成改造面积2.1亿平方米,“十二五”前4年累计完成改造面积8.3亿平方米。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稳步推进,2014年共计完成改造面积1521万平方米,累计完成改造面积7090.58万平方米。(四)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完成公共建筑能源审计12900余栋,对13000余栋建筑能耗情况进行了公示,在33个省(区、市)建设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对7400余栋建筑进行了能耗动态监测。全国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3927.5万平方米。(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截至2014年底,全国城镇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27亿平方米,浅层地能应用面积4.6亿平方米,太阳能光电建筑装机容量达到2500兆瓦。三、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是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我国目前在城镇化快速推进中暴露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城镇建设以规模扩张为导向,城市规划执行持续性不强,资源环境消耗增长过快,基础设施建设不均衡,公共服务能力水平不高,部分城市大气及水污染严重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以及《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都明确提出,要把生态文明理念全面融入城镇化进程,着力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快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在城乡建设空间布局、基础设施配套、建筑建造及运行管理等方面,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运营,促进城镇发展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对引导我国走新型城镇化道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二)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是落实国家能源消费革命和能源安全战略的重要举措推动能源消费革命,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战略部署。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城乡建设量巨大,同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建筑能耗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很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仅为美国的1/3左右,建筑服务条件与舒适水平比较低。随着人民群众对室内热舒适度要求的提高,采暖线南移、建筑用能模式转型、农村用能“城市化”问题等趋势发展越发明显,建筑能耗刚性增长压力巨大。通过建筑节能与发展绿色建筑,引导城乡建设走节能、高效、绿色、低碳的发展道路,使我国能以较低的能源消耗实现人民群众比较高的生活需求,可有效减缓建筑能耗总量增长速度,确保我国能源消费革命和能源安全战略顺利实施。(三)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是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内容我国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提出要减少污染物排放,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也提出了明确目标。建筑领域燃煤采暖、施工扬尘等是污染物及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来源。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转变建筑建造方式和使用过程中的粗放用能模式,可以显著改善建筑施工现场环境,有效降低施工扬尘,并降低燃煤采暖消耗,减少含硫含硝污染物以及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促进环境保护和空气品质提高,减轻温室气体的排放压力,改善人们生活条件,提高全社会满意度和幸福感。(四)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是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我国在建筑节能、建筑智能化、新型建材、建筑工业化、可再生能源等绿色新技术新产品集成应用等方面,还明显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当前欧洲国家低碳社区和零能耗建筑发展方兴未艾,美国也将生态城市和绿色建筑作为引导绿色低碳智能新技术创新的重点领域。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加快发展超低能耗建筑、新型结构体系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可以有效促进我国建筑业加快产业升级,确保在新一轮建筑领域科技革命中迎头赶上。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目标及重点任务(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的工作目标:一是提升节能和绿色发展质量水平,城市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50%,城市新建建筑能效提升20%以上,部分城市开始推行超低能耗标准,逐步与国际先进标准实现同步发展。二是实现高效运行和精细化管理,完成老旧住宅节能改造面积10亿平方米,改造建筑采暖能耗强度下降35%以上。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亿平方米,改造建筑能效提高20%以上。三是城市能源结构清洁化比重实现突破,城市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3%以上。四是实现建造方式转型,提高建材绿色化和循环利用水平。五是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市场和产业得到充分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带动一批新兴产业的发展,在重大关键技术上实现突破。(二)重点任务 1.控制增量,引导城市能源资源消费增长模式。一是实施建筑能效领跑者计划。发布我国建筑节能标准提升路线图,明确建筑节能标准提升中长期规划目标及提升计划。加快新建建筑能效提升进程,尽快执行更高水平节能标准。抓紧出台以能耗量为约束条件的建筑能耗标准。公布建筑能效标准先进城市,鼓励比对。全力推广超低能耗建筑和高星级绿色建筑,鼓励规划建设近零能耗社区。二是推进绿色建筑全面推广计划。实施绿色建筑推广目标管理机制,将《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确定的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分解到各省级行政区域。督促各省(区市)落实本地区年度绿色建筑发展计划,并建立绿色建筑进展定期报告及考核制度。实施绿色建筑全产业链推广计划。在条件成熟地区不断加大绿色建筑标准的强制执行范围。强化对绿色建筑质量的监管,将绿色建筑纳入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程全过程管理程序;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绿色建筑的激励政策落实到位,鼓励地方出台配套财政激励、容积率奖励、减免配套费等措施。鼓励一些先进地区结合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建设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三是开展紧凑型绿色城市示范建设。城市新区规划和建设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结构。要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建立土地适度混合利用、紧凑开发的用地布局。探索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空间布局模式,适度提高公共交通可达地块的开发强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完善轨道交通、快速公交、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系统和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构建绿色市政体系,同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及再生水利用系统。注重各类垃圾的分类收集、转运及无害化处理。 2.优化存量,挖掘城市能源资源消费节约潜力。一是推进城市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在北方地区城市全面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选择有条件小区进行高标准的节能改造和绿色化改造。全面推进供热计量。在夏热冬冷地区探索符合地方气候条件及用能方式的改造技术路线,并进行试点。全面推进公共建筑能效比对工作,实行重点用能公共建筑动态管理制度,分地区、分类型公布公共建筑先进能效标准。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试点。鼓励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模式实施节能改造。在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行业开展建筑能效比对试点。二是推进城市(建筑)能源资源消费比对行动。全面开展城市消费领域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的调查统计,并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能源资源消费情况进行监测,在此基础上,建立城市建筑及交通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大数据平台。逐步完善城市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开展基于数据的城市建筑能效比对工作。积极倡导城市生活绿色消费模式,大力开展“节俭养德”宣传活动,定期发布城市建筑“节约之星”先进典型。 3.调整结构,实现城市能源资源消费清洁发展。一是实施城市建筑可再生能源强制推广行动。城市应全面做好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勘察和利用条件调查,并编制城市可再生能源应用规划。新建建筑工程应对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适用类型、应用规模及效果等进行专项论证,具备应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至少选择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加大太阳能光热系统在城市中低层住宅及酒店、学校等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中的强制推广力度。二是推进长江流域个性化的清洁供暖工程。在传统非采暖区的夏热冬冷地区,积极推广利用空气源、地表水源、污水源热泵技术供暖,建立小区级的城市微采暖系统。具备条件的,利用工业余热,建立热电联产的集中供热模式。利用海水源、江水源热泵技术,在末端用能负荷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因地制宜地建立区域可再生能源站。三是打造城市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应用系统。建立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协调互补、梯级利用的综合能源供应体系,大力推广太阳能光伏等分布式能源,建立城市可再生能源微网系统,实现分布式能源与智能调度充分结合。在城市燃气未覆盖地区,推广采用污水厂污泥制备沼气技术。 4.转变模式,促进城市建设模式转型升级。一是大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基地和龙头企业。从重点城市开始,逐步提高住宅精装修的交房比例。二是鼓励发展现代木结构、钢结构建筑。研究制定必要的激励政策。加强相关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加快国家级木结构、钢结构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三是全面推广循环建材与绿色建材。加强建筑物的拆除管理。稳步提高建筑垃圾和工矿业固体废弃物制备建材的循环利用率。建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 5.创新体制,强化市场、产业、技术的支撑作用。一是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合理界定政府及市场的边界,既要发挥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及规划、标准、财政、税收等措施的调控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采用ppp模式、合同能源管理、能效交易、碳交易等多种市场化机制,让企业充分参与城市能源资源节约的各个领域,形成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推动的良好机制。二是注重新兴产业的支撑作用。在推进城市能源资源消费革命中,大力引导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信息技术产业、新材料产业、新型建筑结构产业、第三方咨询与服务产业等,积极打造相关产业化基地,扶持相关企业推进产业链整体发展,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标准化、工程化、产业化。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促进成果产业化。三是突出技术标准的引领作用。完善城市能源资源绿色、低碳消费的标准、技术、指标体系。制定不同气候区、不同功能定位的超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的标准。分类制定建筑全生命周期能源消耗标准定额。依托国家科技支撑项目等平台,推动新型建筑材料与装配式结构体系、近零能耗建筑、绿色建筑技术、可再生能源与分布式能源集成应用技术等重大关键技术的研发与集成示范。注重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建筑能源管理师、建筑能效评估师等职业资格制度。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搭建政府间合作平台,吸收借鉴国际上在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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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1、以下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2、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4、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5、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6、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置包括其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
7、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8、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10、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规划】市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考虑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并采取有利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促进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1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专项规划。
12、第五条【城管、建设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13、(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各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14、(二)制定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15、(三)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临时受纳场地许可证和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
16、(四)管理市属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管理特区内建筑垃圾中转场所,承担特区内回填土调剂使用职能;
17、(五)协调组织跨区建筑垃圾管理活动或重大建筑垃圾管理活动;
18、(六)查处违法排放、运输、中转、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
19、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查处违法排放、运输、中转、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
20、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21、(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各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
22、(二)制定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23、(三)负责建设项目建筑垃圾产生量申报备案,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
24、(四)负责加强建设工地内建筑垃圾排放管理,监督建筑工地按规定采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
25、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公安部门负责对无大型货车通行证和无牌、套牌、涂抹车牌、拼装建筑垃圾运输车及建筑垃圾运输车超高、超载的行为进行查处;交通部门对无营运证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进行查处;市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建筑垃圾实施监督管理。
26、建筑工务机构负责按规定对所建设项目的工地采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
27、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在街道辖区内实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28、第七条【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实施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的政策和措施。
29、行业协会应当为本行业企业提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有关信息和技术服务,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并可以根据循环经济发展政策和措施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行规、行约和技术规范。
30、第八条【建筑垃圾排放标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定量定性综合统计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环境质量标准和现有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建筑垃圾排放规范。
31、第九条【排放前评估】建设工程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优先考虑工程区域内的挖填土石方平衡或不同工程间的建筑剩余土石方的交换利用,并依照建筑垃圾排放规范及有关规定编制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评估报告,但装饰装修房屋未达到建筑垃圾排放规范规定条件的除外。
32、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建筑垃圾处置或者综合利用方案。
33、第十条【评估报告的备案与公示】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评估报告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34、建设单位未委托建筑垃圾处置或者综合利用企业的,办理备案手续后,市建设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排放情况评估报告要点在市建设工程集中交易中心公示,为建设单位与建筑垃圾处置或者综合利用企业提供交易便利。
35、第十一条【建筑垃圾排放权交易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技术等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量,建筑垃圾的实际排放量少于核定量的,多余的部分可以通过市建设工程集中交易中心转让,转让合同应当报建设部门备案。
36、第十二条【处置申报与核准】装饰装修房屋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报备案。市城管部门发现达到建筑垃圾排放规范规定条件、需要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装饰装修人。
37、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38、第十三条【核准条件】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城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准:
39、(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40、(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1、(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2、(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与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
43、(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4、(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45、前款第(一)项中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应当符合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运输时间、路线。
46、第十四条【核准文件及效力】核准文件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47、(一)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排放量;
48、(二)运输单位、运输的时间、路线;
49、(三)建筑垃圾中转、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企业名称、地点;
50、(四)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或者综合利用方案。
51、建设单位应当将核准文件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52、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施工、运输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准文件的要求处置建筑垃圾。
53、第十五条【现场管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做到施工出入口硬化铺装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及时督促经核准的运输单位及时运输,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54、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场地及出口配备二名以上专职保洁人员,采取下列保洁措施并保证其正常运作:
55、(一)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
56、(二)施工场地出入口按长十五米、宽三米以上的标准铺设硬底路面;
57、不得在道路、桥梁、河边、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它非指定的场地倾倒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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