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农村资源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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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如何办惠州户口
  2.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门分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3.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一、如何办惠州户口

1、夫妻投靠入户: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省、市、县)或一方为农业人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均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户: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老人,可根据本人的意愿申请投靠子女入户。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学生,均可申请投靠父(母)入户。

4、购买(自建)商品房入户:在城镇内合法购买商品房或合法自建住宅的购(建)房者及其直系亲属。港、澳、台人员及华侨用侨汇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住宅,可准许境内非直系亲属申请。

5、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入户(一):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固定经营场地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准许他们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在该城镇落户。在惠城区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固定经营场地,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准许他们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在惠城区市区落户。

6、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入户(二):有固定住所,个人连续3年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元以上,或者3年内累计缴纳3000元以上的私营企业管理人员,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1、夫妻投靠入户需审核证明材料: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

(4)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5)其他因特殊困难(如疾病、伤残、特困等)需要照顾解决的有关证明。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户需审核证明材料

(2)申请人和所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户需审核证明材料

(2)子女和父、母的《户口簿》;

(3)父、母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权威证明;

(5)属在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4、购买(自建)商品房入户需审核材料

(2)申请人的房地产证或银行购房按揭凭证、税务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书(验原件)。

(3)惠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登记表(凭房产证或购房按揭、购房合同书办理)。

(4)自建住宅业主的土地使用证或国土所有关证明(验原件)。

(5)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满16周岁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申请人当地派出所证明(如带亲属入户须证明关系)。

5、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入户(一)需审核材料

(2)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未满16周岁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申请人迁出派出所证明(如带亲属入户须证明关系)。

6、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入户(二)需审核材料

(2)申请人个人纳税凭证、劳动合同书;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参考资料:

二、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门分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1、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的通知》(粤财采购〔20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2、第一条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为分管财务的副主任,成员由综合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进行研究决策。确定综合部为本单位政府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实行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及评价归口。明确一名办公室人员作为政府采购专人,专门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沟通、协调、联络和电子卖场操作等事宜。

3、第二条综合部负责审核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确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业务、订立和履行采购合同,组织人员实施采购验收,做到用人不采,采人不用。

4、第一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保护环境(包括绿色采购、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包括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等。

5、第二条建立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责任机制,在预算编制、绩效管理、需求制定、方式选择、项目评审、合同订立、合同执行等环节,做好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工作。

6、第三条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应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算单位应当明确采购信息发布工作责任,确保采购意向公开不遗漏、不延误。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不得开展后续采购活动。

7、第一条应当对纳入财政性资金范畴,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实行政府采购。

8、第二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9、第三条采购人不得索取或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

10、第四条采购人不得与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或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11、第一条各部门按自身工作需求提交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应说明采购原因、采购内容规格要求、采购预算金额等采购涉及事项,由业务部门申请,综合部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确认,主要负责人审核通过并签字确认,交办公室采购员汇总。

12、第二条电子卖场直购流程∶物资采购承办人根据物资领用审批单或审批文件在电子卖场下单生成订单→供应商接单并打印订单和电子卖场供应合同→邮寄或送达合同给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供应商打印货物清单并发货→采购单位收货,填写验收单,签字盖章(数量,型号,质量等)→验收合格后,供应商打印发票邮寄或送达→采购单位按合同支付货款完成结算。

13、第三条综合部应根据实际项目情况对项目全套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保证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采购员应对经办的采购操作中形成的审批表和材料等采购记录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整理归档。综合部和采购员应确保采购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14、第一条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推进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政府采购专职人员应熟练掌握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相关操作,加强本单位账号和角色权限管理。严禁将本单位账号转交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代为操作。

15、第二条建立健全采购档案归档、保存、调取、销毁等制度。将采购需求确定、采购决策意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采购合同、验收文档等资料(包括音频、视频资料)纳入本单位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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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政府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副处级建制。中心核定事业编制42名,设主任1名(按正处级干部管理)、副主任4名(按副处级干部管理)、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正职6名(按正科级干部管理)、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副职6名(按副科级干部管理)。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原惠州市政府采购

2、中心、原惠州市土地与矿业交易中心、原惠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原惠州市产权交易所合并组建而成。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从2016年5月起,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整合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分支机构,业务接受市

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管理,并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授权办理有关业务。分支机构领导班子采取“双重管理”,各分支机构班子成员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任免,其他人财物管理按现行体制保持不变。

4、(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和政府采购的服务、场内管理办法、各项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5、(二)为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规范的场所、设施和服务,维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秩序。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交易、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产权交易等业务活动。

6、(三)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行业交易规范;负责核验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按有关规定抽取中介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

7、(四)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接受报名、安排交易时间和场地,依法组织交易活动,为公共资源各方主体提供法律手段和政策咨询与服务

8、(五)为行业监督、行政监督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平台,保存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备查,对场内交易活动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行业监督、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

9、(六)依法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并按照规程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公布评审结果。

10、(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资料信息分析、统计、储存,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考核和监督。

11、(八)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12、组织协调中心日常工作;负责文秘、党务、人事、纪检、档案、统计、宣传、信息发布、计生、保密、工青妇、政务公开、信访上诉、后勤保障等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宣传及业务培训;负责公

13、共资源交易资料信息统计储存,向有关部门报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维护管理,承担评审专家、供应商、中介机构诚信档案的建设、维护、使用;承担交易事项的信息管理,信息发布和交易活动的场所安排。

14、负责中心经费的预算、决算和财务开支使用的申报;负责中心经费的管理、使用和协调;负责中心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15、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含县、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负责组织市本级(含县、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集中采购;负责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

16、目的采购;负责有关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承担受理并协调处理采购当事人的质疑和争端,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采购人的委托权限,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组织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负责定期汇总分析政府采购项目情况;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7、负责市直和惠城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公开交易的受理和具体承办工作;承担对交易各方进场交易资格的核验工作;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提供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地价评估、信息咨

18、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收集和整理政策和市场信息,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定期汇总分析土地与矿业权交易情况;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9、负责市直、惠城区、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交易业务;负责为工程承包交易各方主体提供规范的交易场所和见证等配套服务;负责市级(含县、区)工程交易信息的收集与发布;负责对投标人的和中介机构企业资质及相关从业人员信息的进场登记工作;负责对进场交易项目资料的核验工作;负责

20、中标通知书的办理和发放工作;负责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管理;负责提供工程交易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负责定期汇总分析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情况;接受各类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1、负责市级(含县、区)产权交易的信息发布,中介撮合企业的产权交易,组织社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招标、拍卖工作、办理产权交易鉴证和提供配备服务;负责收集、汇总、储存产权交易信息;提供有关政策、法律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定期汇总分析产权交易情况;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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