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招投标交易平台管理规定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一、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16)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对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林业、农业、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业和产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对工程建设项目外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进行招标的,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四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具备交易评标(评审)、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的办理条件,执行统一的交易规则、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
5、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代行行政审批、核准、备案和行政监督权,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阻碍和排斥市场主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市场。
6、推进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五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推动建立本地区统一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等提供信息服务。第六条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中心、交易场所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招标投标重大案件。第八条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记录或者信用报告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场禁入。
7、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从业人员、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交易平台或者交易场所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第二章招标、投标第九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和标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制订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标准。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和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并在其门户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十一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交国家安全、国家保密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安全项目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省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确认后,招标人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交确认文件;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项目或者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招标人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交确认文件。第十二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前项目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应当落实,招标所要求的相应文件、图纸和技术资料已完成审批,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第十四条除不可抗力或者国家产业政策变化、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非招标人原因发生变化,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变更后的项目主要负责人资格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及时公布的主要信息有哪些
1、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及时公布下列主要信息:
2、(一)招标人的姓名、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和主要技术要求;
4、(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资格、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5、(四)投标人的名称、资格、许可范围和项目负责人;
6、(五)中标人姓名、中标金额、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7、(六)国家规定的公告、公示以及按照技术规范规定发布和交换的其他信息。
8、鼓励参与投标活动的当事人通过电子投标交易平台公示工程竣工质量、工期、结算金额等合同履行情况。
9、一、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需要。推行电子招标投标,为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创造了条件。例如,通过匿名下载招标文件,使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难以知晓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有助于防止围标串标;通过网络终端直接登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仅方便了投标人,还有利于防止通过投标报名排斥潜在投标人,增强招投标活动的竞争性。此外,由于电子招标投标具有整合信息、提高透明度、如实记载交易过程等优势,有利于建立健全信用惩戒机制、防止暗箱操作、有效查处违法行为。
10、二、保障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安全的需要。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如果没有统一的规则和技术标准,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进行必要的规范,容易出现流程设计不合法、系统程序"后门"、信息安全漏洞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办法》,从制度和技术层面,对系统设计、技术标准、安全管理等提出要求,有效保证电子招标投标的安全可靠。
11、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需要。由于没有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各电子招标投标数据格式不同,也没有标准的数据交互接口,使电子招标投标信息无法交互和共享,甚至形成新的技术壁垒,影响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大市场的形成。因此,有必要制定《办法》,为招标投标信息共享提供必要的制度和技术保障。
12、四、转变行政监督方式的需要。与传统纸质招标的现场监督、查阅纸质文件等方式相比,电子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方式有了很大变化,其最大区别在于利用信息技术,可以实现网络化、无纸化的全面、实时和透明监督。因此,有必要制定《办法》,对行政监督的内容、方式等进行规范,提高行政监督的有效性。
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2、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4、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5、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交易标的专业特性,选择使用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监督管理。
7、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8、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第三章平台服务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9、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第十七条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0、(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11、(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12、(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13、(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14、(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15、(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16、(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17、(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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